我们当然不可以此苛求或责备《十二公民》的创作者们,毕竟陪审团制度在我国没有现实制度基础,该片中陪审团过程的虚拟展现只是学校教学考试的需要。或许翻拍与经典之间的距离就只是一步之遥。

2015年,国产电影佳片不断。在众多影片中,作为近年来少有涉足法律题材的电影,影片《十二公民》(12 Citizens)无疑是成功的,这从该片在国内外斩获的各种荣誉奖项即可看出。《十二公民》成功之处在于其在原著基础上成功地将其本土化。正如罗马电影节主席马克穆勒对其评价的那样,“《十二公民》是一部反映中国现实的群像作品,对经典的本土化做得十分到位”。

作为一部改编自美国影史经典《十二怒汉》(12 Angry Men)的影片,《十二公民》借助于美国陪审团这一背景框布,通过十二名虚拟陪审员的口头素描,将时下中国仇富、外地歧视、教育、媒体舆论和亲子关系等各种话题交织相错,共同描绘出一幅中国现实境况的群像图。《十二公民》汉化得十分成功,但在汉化的同时,创作者过多地关注于讲中国故事,而对原著中的美国陪审制度的着墨不多,只是简单介绍了一些相关性规则。陪审团制度的作用在片中界定为“事实审”。何冰饰演的8号陪审员对此的解释是,“咱们作为陪审团的这个工作,不是说要再找到还有谁成为杀人犯。咱们的工作是什么呢?是要根据现有的人证物证推断,我们有没有足够的条件怀疑这个孩子有罪。”

显然,单就陪审制度法律作用的展现来说,《十二公民》与《十二怒汉》是同样成功的,但相较于对陪审制度深层价值的挖掘展现,《十二公民》远不及原著,离《十二怒汉》还有一步之遥。作为英美法系的一项重要制度,陪审团的作用和价值远不止“事实审”如此,这从美国历史早期关于陪审团制度的两次争论中即可看出。

1776年,北美洲十三个英属殖民地发表《独立宣言》,宣布脱离大不列颠王国而独立。在《独立宣言》控诉宗母国大英帝国的罪状中,就有“在许多案件中剥夺我们享有陪审制的权益”。由此足见北美殖民地人士对陪审团制度的珍视。事实上,英属北美殖民地作为英国移民始祖开创的“山巅之城”,其与宗母国同根同源,北美殖民地人士珍视的陪审制度就源自英国。在英王亨利二世在位期间颁布的一系列诏令,确立了现代陪审制度在英国司法制度中的雏形。其中,1164年的《克拉灵顿诏令》规定,王室法官在巡回审判中,应在当地召集12名与诉讼案件无关的人为证人,宣誓后向法庭提供证据,以一致意见确定事实。1166年的《克拉灵顿诏令》规定,如果一方因占有的土地被新近侵占而提出返还土地的请求,这样的案件应该由从当地居民中选出的12名可能了解情况的人组成陪审团宣誓后进行审判。1176年的《北汉普顿法令》规定了土地继承发生争议时由陪审团进行审判。1179年的《权利法令》规定在王室法院审理的土地权利争议案件中,被告自主选择由陪审团进行审判的权利。亨利二世之后的著名的1215年《大宪章》第39条规定了,未经同辈组成的陪审团判决不得被处罚的权利。由此可见,英国陪审团制度是在伴随着英国王室法庭权威确立和与国王专断权力的斗争中形成发展起来的。

根据王室令状建立的北美殖民地虽然遭到宗母国“有益的忽视”,但殖民地居民却依然享有英国本土民居的一切权利、自由、豁免和特权,这其中当然包括享有陪审团审判的权利。然而在七年战争之后,英国调整了北美殖民地政策,引发了殖民地强烈反对,为后来的美国独立埋下了祸根。北美殖民地反对英国的“新政”中除了大家广为熟知的税收“新政”外,还有一个就是关于陪审团的“新政”。1764年,英国议会通过了引起殖民地与宗母国内部激烈争论的第一个法令——《糖税法》,该法案就规定:对于违法此法案的人,将在没有陪审团参加的海事法庭受审,法官由国王任命。在随后1767通过的《汤申法案》中又增设了四个只有独任法官组成而没有陪审团参与的“特权”海事法庭。大英帝国在司法上的“新政”,引发了殖民地的不安、恐惧。殖民地人士认为,这些享有特权的海事法庭,实际上剥夺和取消了陪审团制度,这种颠覆英国宪法权利的做法无疑是“专制的”并且“可耻的”[1]。没有陪审团制度,人民不能与法官部分共享司法权力,就无法避免国王任命的法官的武断或专断,也就无法保障人民的自由能够得到平等的司法救济。

正是出于对陪审团制度的尊重和珍视,独立之后的美国人将其写入了1787宪法之中。然而关于民事案件采用陪审团审判应不应该写入宪法,联邦党人与反联邦党人之间爆发了激烈争论。1787年,美利坚合众国各州代表齐聚费城,讨论修正《邦联条例》以应对合众国现实困境。经过四个月秘密闭门会议的激烈争辩、妥协,联邦党人主导的新宪法草案最终诞生。新宪法草案中规定,“除弹劾案外,一切刑事案件之审判应由陪审团审理”,而对民事案件是否由陪审团审判未作规定。这引起了反联邦党人的强烈反对。反联邦党人主张民事案件由陪审团审判也应写入宪法,否则自由价值和自由政体就难以完整保证。其中反联邦党人理查德·亨利·李在《联邦农夫的来信》中指出,在每一个自由的国家,陪审团制度都是十分重要的。司法部门的陪审团制度和立法机构的人民代表制度,是代议制民主政府重要的制度。陪审团制度让普通大众像参与和分享立法权一样参与和分享司法权。他们确保了民众真实适当的影响力,在社会中,它们是他们实现自我保护的最明智最适当的方法。陪审员和代表议员的位置能够让他们获得关于社会管理和社会事务的信息,源源不断地成为相互之间的守卫者和保护者[2]。正是基于此,《权利法案》之父乔治·梅森才对新宪法批评道,“联邦宪法没有宣布公民权利的条款,没有宣布言论和出版自由,没有维护陪审团对民事案件的审理,人民的权利得不到保障,连习惯法的好处也享受不到。这样的宪法,实在是糟透了”[3]。反联邦党人认为新宪法草案中缺少民事案件由陪审团审判的规定,无疑是新宪法存有的重大缺陷之一,应增补修正案补充之。

对此,联邦党人汉密尔顿在《联邦党人文集》中回应道,依据“列举一端即排除另一端”法理常规,反联邦党人将宪法草案既规定刑事案由陪审团审判,而未提及民事案应当如何,解读为此处的缄默意即在民事诉讼中已将陪审制予以废除,是违反事理与常情之说。宪法草案在民事诉讼方面,未明文规定是否应当陪审团审判,这源于民事案件中的陪审团审判在一些州中的做法如此不同,以至于无法统一。宪法未作明文规定,可交由立法机关权宜行事。至于反联邦党人坚持的陪审制是自由政体的守护神一说,汉密尔顿认为,陪审制在这方面的自由价值多体现为刑事诉讼当中,而宪法已对此明文规定,未规定民事诉讼应有陪审团审判,不影响自由政体的性质。汉密尔顿对反联邦党人的攻讦反驳道“只有政府的一般特质,才是具有永久效用的,个别规定虽非完全不起作用,但较一般人认为的重要性与效用要远较为小;有识之士均能看到,宪法中缺少个别规定绝非决定性问题、不能作为对可以建立一良好政府具有的主要特征加以反对的理由。”[4]

最终未对民事案件由陪审团审判作出明确规定的新宪法在13各州获得了批准通过,成为美国的根本大法。但反联邦党人并非完全败下阵来,新宪法很快被修订,他们主张的宪法修正案(“权利法案”),在新宪法通过不久的1791年也顺利通过,其中第6条和第7条明确规定了当事人享有接受刑事陪审及民事陪审的权利。

不论是在美国独立建国时期,还是在费城制宪时刻,陪审团制度都能成为了美国建国之父们讨论的中心议题之一,这源于陪审团被殖民地人士视为民主的堡垒、自由的守护神。维科在《新科学》一书中讲到,在英雄时代的贵族政体中,法律的官职和知识被贵族所垄断,贵族们把法律当作一种神圣的东西藏在一种秘奥的语言里,而不为平民所知[5]。如我国春秋子产铸刑书之前,贵族统治阶级实行的即为“刑不可知,则威不可测”的秘密法;而在罗马公布十二铜表法之前,法律在罗马贵族中一直是保密的。正是在平民在向贵族争取自由的斗争中,贵族政体逐渐向民众政体转变,成文法律公开,司法职权逐渐向平民推广。

如果说成文法律公开是公民参与司法的开始,那么公民参与司法的陪审团,则是公民参与司法的深化,这也是民主共和政体的本质体现。在民主政府中一切公权力来自人民,陪审团制度即体现司法权力的“民有、民治、民享”。陪审团制度这方面的深层价值,在《十二怒汉》中借11号陪审员之口道了出来,“我们会来这里,不是来吵架的。我们肩负着重责大任。我一直觉得这就是民主社会的优点。我们收到信,被通知要来这里,决定一个跟我们素昧平生的人到底有没有罪,不论做出什么样的判决,我们都拿不到好处,也没有损失,那就是我们的国家能这么强大的原因。”实际上,这一“民主秘密”早在1831年就被在美国考察的法国著名政治思想家托克维尔所洞察到,并写入他的《论美国民主》一书中。他写道,“在讲述陪审制度时,必须把这个制度的两种作用区别开来:第一,它是作为司法制度而存在的;第二,它是作为政治制度而起作用的。陪审制度首先是一种政治制度。应当始终从这个观点去评价陪审制度。所谓陪审制度,就是随时请来几位公民,组成一个陪审团,暂时给予他们以参加审判的权利。……实行陪审制度,就可把人民本身,或至少把一部分公民提到法官的地位。这实质上就是陪审制度把领导社会的权力置于人民或这一部分公民之手。”[6]

如果从司法民主的视角来看,那么电影《十二公民》与《十二怒汉》的高下就立判了。正如有影评人评论道,《十二公民》“借到神笔,却无法力透纸背”。我们当然不可以此苛求或责备《十二公民》的创作者们,毕竟陪审团制度在我国没有现实制度基础,该片中陪审团过程的虚拟展现只是学校教学考试的需要。或许翻拍与经典之间的距离就只是一步之遥。

注释:

[1] 转引自[美]伯纳德·贝林:《美国革命思想意识渊源》,涂永前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7年6月第1版,第103页。

[2] Richard Henrylee. “Letters from the Federal Farmer, letterⅣ” in Forrest McDonald. ed. Empire and Nation. Indianapolis: Liberty Fund Inc.1999.

[3] 易中天:《费城风云:美国宪法的诞生和我们的反思》,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8年4月第1版,第29页。

[4] [美]亚历山大·汉密尔顿、詹姆斯·麦迪逊、约翰·杰伊:《联邦论》,程逢如、在汉等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0年6月第1版,第八十三篇。

[5] 参见[意]维科:《新科学》(上册),朱光潜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9年6月第1版,第103页。

[6] [法]托克维尔:《论美国的民主》(上卷),董果良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8年12月第1版,第二部分第八章“美国怎样削弱多数的暴政”。

来源:共识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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