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之轨、群体之惩罚与人之常情

越轨是学名。国人对于越轨理解为“违法乱纪”,言简而意赅。外国则把它和“社会病态”、“社会解组”、“人格解组”、“社会解体”联系在一起。不管怎么样,他们都把“越轨”和社会群体联系在一起,例如道格拉斯就把它定义为“某一个社会群体的成员判定是违反其准则或价值观念的任何思想、感受或行为”。

首先他们想到的是社会规范。当人类形成社会时,便需要秩序。规范成为必然,文化当然也跑不了。为了造就社会秩序,就离不开能够整合个体行为的统一的规范文化。人由重血缘亲情向重理性、法律等规范文化的转变,反映着社会的进步。但规范作为一种文化,也是在发展中的。

文化由物质文化、制度文化和思想或精神文化构成。建筑是物质文化,但也反映着后者。例如西方教堂以哥特式建筑为主,建筑有很强的向上动势,越往上越精细,顶部锋利而直指苍穹。这给信徒们敬仰上帝、走向天国的感觉。中国庭院式的建筑有堂屋、东西厢房,一院接一院地层层深入,充分体现了“长幼有序,内外有别”的规范。客家围屋的圆形格局则把一族人招拢到一起,给人团结一致的感觉。

这是文化,也是规范、风俗。规范和风俗有的可能上升为法律,有的可能成为道德要求,还有的成为宗教信条,它们所构成的网左右着人们的思想行为。

越轨是指“社会成员(包括社会个体、社会群体和社会组织)偏离或违反现存社会规范的行为”[1]。越轨作为与规范对立的社会异常行为是对规范文化的侵入,至少有三个特征。

首先是越轨主体的少数性。这使大多数遵守规范者对少数违反者的监督和惩罚成为可能,从而使规范成为可能。但规范文化的发展往往也是越轨的过程。当越轨成为经常,规范就要考虑是否需要改进了。

其次是越轨客体的消蚀性。所谓越轨客体是指越轨行为所指向的社会关系。越轨行为冲击着现存的社会关系,包括经济关系、政治关系、法律关系、道德关系等。越轨越多越严重,对现存社会关系的消蚀也就越大。

第三是越轨趋向的无序性。规范使社会按照一定的秩序运作,可是越轨行为往往打乱着秩序,使社会进入无序状态。这是大多数人所不能容许的,因为人们必须在有秩序的社会中才能正常地工作和生活。没有惩罚便没有社会秩序,也没有规范文化。因此社会普遍的戒律是要对越轨者“惩罚”。

这三个特点,都涉及大众、群体,因此惩罚是集体道德对冒犯者的反应。法国犹太裔社会学家、人类学家涂尔干认为,惩罚的核心是激情,惩罚背后的原始动机是复仇。如果想维持某一权威的存在,从政治上来说惩罚是必要的[2]。它是使人回到循规的轨道、维护现行规范文化的必须。

集体愤恨是惩罚的核心。惩罚往往是以群体的名义出现,惩罚后面的法律依据、风俗依据都是群体的,它代表着群体才显示出力量来、道义来。当人们宣布对方的不是时,都是一五一十地以某种依据摆对方的罪证。所谓“示众”或大造舆论,都是要搬出群体的力量,制造道义在我方、情感在我方的架势。

“轨”代表的是理,惩罚代表着群体对越轨者的愤怒、声讨和回应,表面是执“法”,但实际是一种情感的表达。但“情”则是法、理之外的东西,人们往往说法和理可以相容,但它们与“情”难以相容。

“情”是家庭伦理中人之常情,是人性、人道,是曾被打入“越轨”一方的“同党”。但家庭是社会的细胞,社会的正常运行也要靠细胞的健康运作。当两者矛盾时,如何看待家庭伦理?进步的社会并不看轻家庭中人性、人情的作用。“情”、“理”的水火不容在现代社会的进步下如何调整,成为了理论和实践很有意义的课题。

在2011年新修改的刑法条款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亲属在案件审理中可以拒绝作证,法律不再强求“大义灭亲”,这是社会的一种进步。中国社会科学院刑法研究室主任刘仁文直指“大义灭亲的立法理念是错误的”,不符合中国“亲亲相隐”的传统。如果亲人有犯罪行为,面对即将到来的牢狱之灾,我们可以不提供口供来指正其犯罪证据了,而且法律没理由强迫我们去做了,面对亲情和法律,我们有了自己的选择!这是一种体现“以人为本”精神的规定。法和理,保护着家庭伦理所体现的情。

标签与越轨

标签理论是20世纪60年代发展成有影响的社会控制学说。标签是人们对自我形象的界定和产生。自我形象是透过与他人互动而产生,而他人的标签则是一个重要的因素。上世纪30年代后期,坦南鲍姆第一次对越轨行为的标签论作了全面的论述。此后,贝克尔把它作为重要观点引入越轨社会学中。他说:“各种社会群体创造了越轨行为,其方式是制定那些一经违反就会造成越轨的准则,并把这些准则用于特定的人……越轨不是行为本身中的一种特质,而是在从事这种活动的人同对这种活动作出反应的人之间的相互作用中的一种特质”[3]。他们强调的就是相互作用。所以标签理论认为,犯罪是社会互动的产物,而个人被有意义的他人——如教师,亲戚,警察等贴上标签,描述为偏差行为或犯罪者,他就逐渐自我修正,而成为偏差行为者或犯罪者。犯罪的形成的过程其实就是一个由个人通过有意义他人指明、规定、识别、区分、描述、显示以及形成意识和自我意识的过程。越轨行为(犯罪是一种被法律,确切地说是被刑法认定的越轨行为)是在一种社会互动过程中被界定出来的,是社会控制本身的产物。越轨与惩罚都与社会控制相关,与群体行为相关。

也许,标签理论首先在教育中大量地应用。在学校里,许多成绩不那么好的孩子,爱动或调皮的孩子,在喜欢乖或听话孩子的教师和家长中,被标签为“差生”、“问题儿童”等。“学习成绩”被作为重要的标签之一。媒体报道,西安某个小学甚至给这些孩子带上“绿领巾”;包头某中学配备给“优生”穿“红校服”;山东某学校按学生学习成绩发不同颜色作业本。于是在这种种形式的标签下,这些孩子便以相应的行为表现自己这种“差”和“问题”。“差”和“问题”也是他们强烈表现自尊,回击老师和家长的手段。于是大人们得到了事实的证明,可是看不到这“差”和“问题”证明后面受挫伤的幼小心灵。在这什么都要从娃娃抓起的年代,越轨却“无心插柳柳成荫”地从小抓起了!

在步入成人社会以后,标签更多。因标签而受苦受难的典型,曾经是法国著名作家雨果于1862年所发表的一部长篇小说《悲惨世界》描写的主人公。这部小说对法国而言简直就像中国人对三国演义那样熟悉。小说中的主人公罪犯冉阿让的一生是试图赎罪的历程。贫苦的冉阿让为了挨饿的孩子去偷面包,结果被饱食终日的法官判处19年的苦役。出狱后,走投无路的冉阿让被好心的米里哀主教收留过夜,却偷走了主教的银器潜逃,后被警察捉回。主教声称银器是送给他的,冉阿让才免于被捕。主教的言行感化了冉阿让,使他决心行善积德,做一个好人。后来冉阿让化名马德兰先生,从苦役犯变成企业家,开办工厂并发迹起来,救助别人,一度成为了一个治理有方、改变了一个小城整个面貌的行政长官。但是犯罪的标签一直罩在冉阿让的头上。后来冉阿让被当年追捕他的警长认出来,几经身陷囹圄。标签一直跟着他,连自己曾经拼死相助的人也接受曾经的标签。主人公在贫病中希望能在自己死后,为他立一块无字的墓碑。其实这无字就是对扼杀人们命运的标签的强烈控诉。 小说里所倾注的真诚的人道主义同情,使其影响经久不衰。

最近,有企业宣布不招“富二代”。所谓“富二代”和“官二代”是人们对出身有“钱”有“权”的人们往往缺乏认真负责、积极上进、厚道同情等积极情感而作出的鄙视性称谓。且不说此企业是否对情感特质的重视而借此打广告,但他们在制造新的社会标签中却大不应该。他们有标签某些人、歧视某些人之嫌。我们需要改造越轨者,也需要改造产生越轨者的环境,更需要改造标签之类所倾泻的对人们歧视之负面情感。

惩罚与社会控制

社会秩序之所以可能,离不开必要的社会控制。这种控制包括了道德、制度。制度再上升是法律。中国儒家讲究道德,相信良心、良知的作用。他们认为道德使人们在合群中合作分享,使社会有序地运行。法家则不相信这一套,不相信人心向善,认为他们不可能自发地形成和维护秩序,必须以制度来强制。最早的制度决定论者商鞅、韩非、秦始皇都认为道德根本不重要,法律是唯一的治国工具。

也许,他们都简单化、绝对化地看待某方面的作用。事实上他们作为惩罚的手段是分层次的。道德是低层次的,有的事情不犯法,但不符合道德,由道德舆论来谴责他们。例如对见死不救行为的道德谴责。众人的指责和责难就是一种惩罚,会使违反道德者受到良心的谴责,下决心痛改前非。道德的低层次是对惩罚的强硬手段而言的。在惩罚上,法律是最高的依据。

涂尔干把法律定义为能够进行制裁的行为规范。这种制裁可分为两类:一类称为压制性制裁,它的目的是要损害犯人的财产、名誉、生命和自由,刑法即是一例;第二类制裁并不一定会给犯人带来痛苦,它的目的只在于拨乱反正,即把被破坏的关系重新恢复到正常状态,这种制裁称为恢复性制裁。第二类包括宪法、民法、商业法、诉讼法和行政法等。涂尔干认为犯罪的类型多样,但他们都干了集体意识所禁止的行为,所有形式的犯罪都是与“特定集体感情之间的对抗”,因此对罪行的惩罚力度表现了集体感情的力量。与传统的看法不同,涂尔干认为与其说惩罚的目的是对罪犯形成威慑效果,不如说惩罚的作用在于使共同意识得到满足,对所伤害的感情给予补偿。“实际上,惩罚的强度是随着受到伤害的感情的强度,以及这种罪行的强度而变化的”。一般而言,犯罪对民众的情感触犯越大,相应地惩罚就会愈严重[4]。

涂尔干所强调的似乎不是犯罪的本质特征,而是对犯罪的社会情感反应。惩罚手段是法官代表社会,对犯罪者行为的情感表达,向他们宣告:触犯社会的犯罪行为必须以此作为抵偿。不同方面的情感表达也构成了法庭里的运行机制:辩护律师总是唤起对罪犯的“同情”,而诉讼人则千方百计地煽动起犯罪行为所触犯的“社会感情”,“法官总是要在这两种情绪的对峙中做出判决”。它们是越轨与惩罚的较量,也是不同情感的较量。

因此涂尔干认为,惩罚首先是一种道德过程(punishment – as – moral- process) ,它由道德情感推动,而它的各种形式也最终表现为道德判断。在《道德教育》中,涂尔干一以贯之地坚持了这样一种看法,即惩罚是一种道德现象,实施惩罚不是为了别的,而是为了触发人对于其道德本性的感受,维护人的“良知”。他说:“惩罚的本质功能,不是使违规者通过痛苦来赎罪,或者通过威胁去恐吓可能出现的仿效者,而是维护良知,因为违规行为能够而且必然会搅乱信念中的良知,即使它们本身并没有意识到这一点;这一功能需要向它们表明,这种信仰仍然是正当的。”

按照涂尔干的看法,惩罚的任务就在于通过责难违反者表现道德命令的现实性和实际力量,传递道德情感和道德信息,扶植人的道德感。这是一种典型的关于惩罚的道德观点,它明显不同于以贝卡里亚的看法为代表的关于惩罚的功利观点。

社会的先进程度和统治的专制程度是制约惩罚强弱程度的两个相互独立的因素,社会文明程度越高、统治专制程度越低,惩罚就越温和。社会控制手段具有法律控制、制度控制、道德控制、舆论控制等多种形式,其中法律控制和制度控制是具有强制性的社会控制手段,而道德控制和舆论控制是柔性的社会控制手段,虽然不具有强制性但却具有温和性和长效性。

当涂尔干把惩罚看作是一种道德过程时,也就把法律这一最强硬手段和道德的温和手段连接起来,这些社会控制的手段其实处于一个维度上的不同位置。在道德手段上除了负面的处罚外,还有正面的表扬奖励,并特别在管理中显示出来。如果说惩罚只是强调了法家人心向恶的一端,那么“激励与约束”、“赞赏与投诉”的关系其实把正负向都囊括其中,人心向善的儒家一端也考虑进来。

趋利避害的本性使人们害怕受批评,特别是被投诉后的批评,更怕被投诉后的曝光,因为知道自己丑事的人越来越多。他们都是希望这种惩罚引起当事人“羞耻之心”、“道德良心”的作用而达到改变和教育的目的。当惩罚落到自己头上时,能甘心情愿地接受惩罚,那就是个人的人格结构中,良心的警醒或超我力量的突起。如果用弗洛伊德关于本我、自我、超我的人格理论来分析,当自我和超我对本我失去约束和控制时,本我所隐含的兽性就肆无忌惮地横冲直撞了,所卷之处留下的是斑斑劣迹,人格的“善”便荡然无存。人们的人格结构中,超我的力量所含有的分量和发挥的作用不尽相同。有的人超我的力量大,表现为自控能力强,能够自我修养、自我克制。有的人则相对弱些,需要有外在力量的制约,于是就有了法律和各种社会规范。外力与内力作用的强弱,反映了人们道德力量的强弱。“善”和“恶”其实是道德力量比较下的彼消我进。

现代社会对人本主义的追求,对人本善的相信,更倾向于通过激励和赞赏来引起人们积极向上的行为。香港社会反思为什么许多服务人员缺乏对顾客的热心,原因之一是投诉太多而赞赏太少。投诉会使人警醒,但绝不会使人热爱工作本身。赞赏才使人在工作中享受到乐趣,使职业情感得到自然的发挥。这也是社会控制,但它是艺术般的美丽。

内容来自施铁如《心理怎么了》(广东高等教育出版社,2012年)

[1] 吕耀怀,越轨论——社会异常行为的文化学解析,中南工业大学出版社,1997,108.

[2] 朱晓阳,罪过与惩罚,天津古籍出版社,2003,11.

[3]【美】道格拉斯等,越轨社会学概论,河北人民出版社,1987, 155.

[4] 郭景萍,涂尔干:整合社会的集体感情研究,社会学人类学中国网,2006年8月9日

来源:共识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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