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篇关于共和政体的文章,我并不满意。不过,我认为如果没有这样一篇讨论共和制的文章,那么一个文明政治体的制度架构和其运转机制的优劣功能及正当性问题就难以具体深入地加以讨论。

1.为什么要谈共和政体问题?

第一部分就是为什么要思考共和政体问题?虽然文章的大部分内容并没有谈到中华人民共和国这样一个具体的我们生活在其中的政体制度,但是探讨西方共和政体的一些基本的思想和制度方面的资源,对于我们思考中华人民共和国作为人民的共和国这样一种政体制度,是有启发意义的。

我觉得,在当今中国的政法思想界,存在着各种激烈的思想和理论争论,对于中国社会的历史转型还存在各种不同的认识。在这个理论混乱的时代,我认为从政体论角度来探讨共和国的制度问题,还是非常必要的。为什么呢?在这个大问题之下,下面我要谈三个相关问题。

第一,都说当今中国面临“三千年未有之变局”。这种变局可以说从鸦片战争就开始了,到今天也还没有完成。暂且不说鸦片战争这么远,从晚清到民国,到现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我们至少经历了第一共和国和第二共和国,我们现在就是处在第二共和国的进行时之中。

一个社会能否建立起一个制度优良的共和国,这是需要探讨的问题。思想界一直有一个关于文化与政治之关系的争论,说到底是文化优先论,还是制度优先论。我认为如果纯粹从抽象逻辑上探讨,就是“鸡生蛋,蛋生鸡”的问题,两者可能都同样重要,没法分清孰轻孰重。

比如,一国之传统文化能塑造出一种政治制度,但政治制度也同样能培育出一种文化来。我认为对当今中国来说,政体制度的真正转型,显然比我们的文化、观念更具有重要性。对我们现在来说,制度的转型肯定更为重要。优良的制度是更为关键的问题,正是由于这个制度不太优良,所以才败坏了我们的文化精神。

大家都痛感我们的传统文化已经彻底堕落了,但能够激活文化的,在我看来是政治的变革,就中国的现实来看,“三千年未有之变局”的根本在于制度,是制度而不是文化,才是我们的首要问题。

第二,说到制度问题,一般说来又有两个层面,一个层面是政治制度,或者说国家制度,它涉及国家政权,即一个国家的最高统治权,又称国体问题,与此相关的还有国家主权问题以及政治正当性问题。另一个层面,是政体制度,有关政府的运作形式,国家权力的配置、功能等,在此并不一定涉及政治正当性以及主权问题。

比如说在古希腊、罗马时期,并没有现代的国家主权,也没有“王在议会”的议会主权,但它们的政体运作以及功能也还是可以非常良好的。可能一谈到国家政权、人民主权等问题,我们面临的困难会多一些,这些问题,我们暂且可以先隐藏起来,仅仅从政体制度的角度,从政府运作的形式等方面加以探讨,我觉得这对于我们目前思考中国社会的转型是有实际意义的。

在此,还有一个相关问题,就是建国后,我们一直都在说“中华人民共和国”,这个中国的标准称号其实包含了很多内容。譬如“人民”, 大家思考的就很多,关于“人民主权”,或者说“人民民主专政”,“无产阶级专政”,以及近来的“民本主义”,等等。

它们都与“人民”有关,这些大家都耳熟能详。但是对于“共和”,大家却很少思考,虽然都知道我们是共和国,但什么是共和国?国民党的中华民国也是共和国,到了1949年,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中国,也是共和国,那么,这个新的共和国到底是什么意思,怎么理解“共和”,怎么理解“人民共和国”。这些方面,至少在理论上,我觉得思考得很少。

在党政系统的一些文件中,包括意识形态的正面宣传中,也很少对“共和”这个概念加以探讨。我们说中华人民共和国,但是,共和国这个“共和”到底是什么,它原来是什么,到中国之后怎么演变的,现在的运作机制是什么,是不是只是一种隐含的共和国,能否把这种隐含的机制敞亮化,我觉得这个问题至少是值得我们认真思考的。

第三,随着中国改革开放三十年的进程,我们的理论空间得到了很大的扩展,各种外来的思想在中国粉墨登场,前几天我还在一篇论述哈耶克的文章中谈到这个问题。

我们现在是外来的和尚念中国的经,先是马克思主义的异化理论,后来是西方马克思主义,之后是新自由主义经济学,还有各种法治与人权理论,后来又有世界体系理论、东方主义,以及各种社会民主主义,最近几年,施特劳斯、卡尔·施密特的右派理论,以及各种左派思想蜂拥而至,最新的一波则是新共和主义。

据我的了解,新共和主义的有关文献在最近一两年正在被大量翻译和出版,与此相关联的公民美德问题、积极自由问题、审议民主问题等,它们随着新共和主义的复兴而成为当前中国学术界备受关注的理论问题。应该看到,目前在西方,新共和主义确实带来了一些新的东西,这种思潮与中国的政体变革到底有什么关系,能给我们带来什么启发,共和主义与社会主义,与自由主义,与民主主义,到底是什么关系?

这个新共和主义或者说“剑桥学派”,与我下面所要谈的传统共和政体理论,与政体论的共和主义,到底是一种什么关系?我认为随着我们对于西方理论资源的深入了解,这些问题会重新激发起我们的政治思考。我写“论共和政体”这篇文章,也不单纯是某种历史学的考察,而是想通过这篇文章来梳理出一种思路,把共和政体的政治或宪法学的问题放到中国当今的制度改革的过程中加以关照。

2.共和政体论的基本内容

为什么要谈共和政体问题,上述三点大致是我的一个想法。下面我进入第二部分,我在此简要谈一下我这篇长文章的章节目录以及结构。这是一篇很长的文章,大致六万字 ,谈了三个大问题。第一个谈古典共和政体,第二个谈现代共和政体,第三个谈共和政体与中国现代政制。下面我简要论述一下。

第一部分关于古典共和政体,我重点谈了斯巴达和罗马两个共和政体。这个部分在发给大家的文章里我大致省略了,因为这部分内容没有多少新东西,中国学界的研究是比较清楚的,我作的基本上是一个资料梳理和对于一些基本原则的陈述工作。传统上的共和政体理论大致分为两种,一种是古典共和政体,一种是现代共和政体。古典共和政体一般是以古希腊的斯巴达和罗马的共和政体为主,其中尤以罗马共和政体更具有代表性,罗马共和国是一个功能优良的共和政体。

古代雅典民主政治是古希腊人引以为骄傲的,大家也认为它是古希腊文明的结晶。但是我们也看到,雅典政体在短暂的繁荣之后,很快就衰败了,雅典政体的持续时间并不很长;相比之下,斯巴达虽然在文明程度上要劣于雅典,但却持续了八百年的时间,比任何一个希腊城邦国家都长。

所以,单从政体角度来说,斯巴达共和政体的稳定性、持续性,可能要比雅典民主制更高明一些。当然从理想的角度看,譬如在古希腊的思想家当中,柏拉图和亚理士多德,他们对雅典的民主政体和斯巴达的共和政体都不太满意。他们提出了一个理想的“混合政体”,企图把君主、人民和贵族的优点结合在一起,总的来说,混合政体还是属于共和政体的模式。

相对说来,古典共和政体的典型形式是罗马政体,对此大家研究和关注的较多,在座的诸位对罗马共和国都有深入的研究。我只是强调一点,就是罗马城邦国家当时的全称是“罗马元老院与人民共和国”,由此可见,元老院在罗马共和政体中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

元老院在罗马共和国具有如此广泛的实质权力,这与罗马城邦国家的性质有关,作为一个主要由自耕农组成的日益扩张的罗马,广大的平民虽然构成了罗马公民的主体,并在军事和经济上对国家负有重大义务,但它们并不构成国家的精英,在政治上并没有支配性的权力。

相比之下,罗马贵族构成了共和国的主导力量,这些贵族通过元老院实质性地参与了整个共和国的政体塑造,决定着共和国的命脉,因此,罗马共和国又可称之为贵族共和国。对于罗马共和国的贵族性质如何看待呢?罗马共和国后期的经典作家西塞罗曾经给于了很高的评价。

在他看来,元老院是罗马共和政制的核心部分,它有效地结合了君主制、民主制和共和制的要素,使之达到一种平衡,元老院是公共政策的主宰,所有等级都维护它颁布的法律,愿意让它掌握国家的命运,正是通过它的权威,确保了共和国的人民公共利益。

我前几天在读一篇文章,涉及罗马公法与现代政治。我们一般都在谈现代社会是对古典社会的一个变革,而且是一个很大的变革,这些说法没有什么不对,但是,现代社会与古典社会就是决然断裂的吗?显然不是。

关于罗马法,我们想到的基本都是私法,绝大多数人都认为欧洲大陆法继受的主要是罗马私法,至于罗马公法,似乎早已随着罗马共和国的覆灭而消失了。其实并非如此。罗马公法制度,尤其是罗马的共和政体,在欧洲乃至北美并没有死亡,例如英国的混合政体、美国的复合联邦制,等等。以及社会主义的苏维埃,人民专政,现代共和国,都直接借鉴、吸收或使用了一些罗马政体的原则、理念以及基本的制度设置。

不仅罗马私法,而且罗马公法,在现代政治和现代社会中,同样也是富有生机地存在着。所以说,罗马共和制是一个古老而活着的传统。关于古典共和政体,我还有一点需要特别指出,即古典政体虽然没有出现主权问题,但这并不影响政体制度的优劣,以及由此体现出的稳定性、公共性和正义性的理论探讨与制度实践,这是罗马共和政体给予我们的一个非常好的教诲。

第二部分是现代共和政体,主要是两个形态,一个是英国,一个是美国。这些大家都很清楚,我的文章也是重点考察了这两个共和政体的具体内容。数万字的文章,大家都读了,我这里就不重复了。

我要说的是,英美虽然都是共和政体,但它们的表现方式稍微有些不同。英国是立宪君主制,从外表上看它是君主国,不是共和制。但是,我在文章中引入了多方面的论述,最后将表明英国实质上也是一个共和国,混合政体是英国共和政体的精华,它把共和政体最有效和最优良的东西展现出来。至于美国当然也是一个共和国,但它与英国不同,是一个复合的联邦共和国,在新大陆创建一种新的共和制,这是美国人民对于人类政治文明的杰出贡献。

总之,英美的共和制属于现代优良的共和政体,是从古典共和政体中生长出来的新国家制度,是继承中的创新,也是创新中的继承,它们的建国经验值得我们学习和借鉴。

下面,我想探讨的是几个理论与实践问题。第一,关于现代共和制的形态划分。我在文章中指出,近代以来,现代的共和制大致有两种形态,一种是激进民主制,一种是宪政共和制,在这个问题上,我觉得台湾的政治学教授萧高彦先生的分析就比较透彻。

我们知道,近代伊始,共和思想曾经有过一个繁荣时期,后来逐渐被自由主义所取代,20世纪以来,共和思想有所复兴,特别是剑桥学派所倡导的新共和主义,虽然在理论上贡献很大,但也产生了复杂的头绪,甚至带来了一些混乱。如果我们用一个简明的方式来加以概括,可以说近代以来的共和政体思想有两种,一个是人民共和的激进主义共和制思想,一个是宪政共和的保守主义共和制思想。

第一种形态在意大利、英国的社会思想中虽然也有表现,但主要集中在法国,法国大革命可以说是这种思想付诸实践的一个里程碑,此后法国的一系列共和国,都难以摆脱这类思想之藩篱,并且对于德国、俄国,乃至远东革命的影响深远。

第二种形态虽然在欧陆也不无表现,但主流思想并且付诸实践的是英国和美国,英美路径的政制基本上属于后一种共和制形态,宪政共和导致了英美思想中共和主义与自由主义的合流,并且最终以自由主义整合与超越了共和主义。当然,现代自由主义出现了危机,共和主义问题又凸显出来,但这已经是当今的问题,或曰现代性问题。

第二,我想指出,这里有一个值得注意的关键问题,就是如何看待政制与政体的关系。记得卢梭和康德当时在考察共和制的时候,他们两人虽然都区分了两种政体形态,一种是人民国家政权,一种是政府宪政结构,但赋予它们的意义却是完全不同的,甚至是相反的。

按照康德的理论,国家政权这样一种终极制的政制形态并不重要,重要的是宪政政府制度这样的政体形式,而他理解的宪政政府制度就是共和,政权的终极制是民主制,但这个民主对康德来说,是可怕的。在康德的思想中,共和高于民主。因为民主虽然涉及到现代国家主权这个大问题,甚至涉及到了建国的制宪权,法国当时从卢梭到西耶斯都谈到了制宪权问题,制宪权是人民民主的根本体现。

但在康德看来,这个东西是次要的,主要的是宪政的政府制度,他认为这个共和制就是一个代议制,至于民主在康德眼里则是古代的直接民主。而卢梭恰巧和康德反过来了,他认为人民主权对于一个国家的政权是最根本的,政府的制度形态则是次要的。

在这里,卢梭把人民民主也叫共和,但是他所讲的共和在康德看来恰恰是民主,不是代议制这样的共和。我认为,这个问题很复杂,当共和与民主涉及到一个国家的政权或主权的最终来源时,这其实是一个国家之特权,但是这个特权究竟是怎么运作的,就涉及到政府,政府在宪政层面上来解决上述问题,究竟是把它叫做“民主”还是叫做“共和”,在思想家中是有很大争论的。

不过,虽说是一种理论争论,但实际情况却是,法国由于过于强调人民主权,或者说人民主权这样一种与公民国家的直接结合,虽然搞出第一、第二、第三等诸多共和国,但实际上却是民主,激进的民主,并不是真正的共和。而像英国,虽然没有刻意地去贬低民主,但搞的却是真共和,尽管有一个君主制的外衣,但混合政体却恰恰是共和的真内容。

第三,下面我重点谈谈英国。在英国16世纪、17世纪和18世纪的政治思想中,大致有三种主要的思想流派在交锋。一种是激进共和主义,特别是哈林顿为代表的那一派;一种是霍布斯的绝对王权主义,以及后来光荣革命前后的保皇党的王权思想;还有一种是洛克的政治思想。

关于洛克,过去把他看的很单一,以为他就是一个自由主义民主派,其实洛克的思想很复杂,兼有多种色彩。洛克也有共和主义的思想成分,当然,有些学者把洛克说成是共和主义者,我觉得有些过分。洛克身上大致综合了英国光荣革命的主流思想,有自由主义的,也有民主主义的,还有共和主义的,洛克属于比较综合的思想人物。

在三种思想的交集中,英国现代共和制的轮廓大致出来了,其底色是宪政主义,表现为对于国王专制权力的限制,但与法国的不同的是,英国的宪政共和政体有两个渊源。一种是议会制的宪政主义,一种是司法宪政主义。

我觉得谈普通法的宪政主义,固然没错,我也赞同,英国是存在着这样一个法治传统的,但是仅仅只说这一点是不够的,因为在英国的司法之外,还有一个政治体制,在英国的政治制度中,还有一个议会的宪政主义,这种宪政主义与代议制,与人民主权,与主权在民和王在议会等思想观念和制度安排相联系。欧洲传统政治中曾经出现的绝对王权,在议会中受到了限制。英国是一个立宪君主制,国王在议会。

从这个意义上说,英国不是一个共和国,既不是贵族共和国,也不是人民共和国,但它享有一个共和国的政体对于专制权力的限制,这些权力不论是国王的权力还是议会(下议院)的权力,从而守护着英格兰古老的法治,保障着英国人民的自由;英国也不是一个专制的君主国,国王在英国没有朕即国家的无限权力,只是一个主权国家的象征,是一位虚君,但它享有一个王国的尊崇、威仪、高贵和礼赞,它使得这个国家不再是一种冷冰冰的政治共同体,不再是一个令人恐惧但又摆脱不了的怪兽(利维坦)。

英国也不是一个人民主权的民主国,因为它的主权是由国王代表的,司法审判权是由法官和法院掌握的,但是它又享有人民统治国家的实际权力,人民是国家的主人,可以充分发挥自己的政治能动性,通过选举、担任公职等方式,参与政治,参与立法,分享治理国家的责任,不过民主政治在英国不是无限度的,不受制约的,而是法治下的代议制民主,是立宪君主制下的民主,议会的立法权和责任内阁的治理权都受到王权和司法权的制约。

总之,英国政制不是上述任何一种单纯的政体形式,而是综合了这些政体的优点而形成的一种混合政体,也就是说,它既有民主制的优点,也有君主制的优点,而且还包含了共和制的优点,并把它们整合在一种混合的政体之中。这个混合政体不同于古代的共和国,因为它拥有主权,属于现代民族国家,不是城邦国家。

而且,它的主权是双层的,既在君主又在人民。同时,这个混合政体不同于古代民主制,因为它的双层主权是架构在议会制的民主结构之中的,即国王在议会和主权在议会,人民主权是在代议制的制度框架内通过主权与治权的分离而实现的。

更为关键的是,这个混合政体又是一个宪政的共和政体,即无论国王的权力还是人民的权力,都不是无限度的,都必须接受法律的制约,法治是英国混合政体的精髓。不过,英国的宪政和法治并不是古代宪政的延续,而是现代共和政体论的宪政主义和英国普通法的宪政主义之结合,它在立法权、统治权(治理权)和审判权三个方面制约着任何一种国家权力所可能出现的专制独裁。

上述种种,使得英国的政体从本性上说是一种自由政体,或者说,英国的立宪君主制其实际上的宪政混合政体就是一种被思想家们视为英国瑰丽嘉宝的“自由政体”。

第四,英国之后,就是美国,我只谈两个问题。首先第一点,关于美国的建国,在思想界中现在有四种主要的观点在发生争论。第一种是传统的自由主义观点,认为美国的建国精英们基本上继承了英国的以洛克为代表的政治理念,按照天赋人权、社会契约、自由共和等原则,在北美新大陆建立起一个新的国家,这是史学界的传统理论。

第二种理论是左派的马克思主义唯物史观,认为美国是英国资产阶级革命在北美新大陆的延续,在某些理论预设方面与自由主义传统观点是有一致性的。第三种是新共和主义观点,又叫共和修正派,这派观点是新近出现的富有冲击力的一种理论,目前占据了学院派的主流,他们一反自由主义的传统主张,认为美国建国的思想基础乃是共和主义,从伯纳德·贝林、戈登·伍德到波考克,他们重构了美国的建国思想史。

第四派是施特劳斯学派,这个学派虽然在很多方面不赞同自由主义历史观和价值观,但在有关美国建国的思想基础方面,却是反对共和修正派对于共和思想的片面强调,而是认为自然权利、个人自由等传统价值是美国建国的主要思想前提,在这一点上与自由主义多有叠合共识。

上述四派思想理论是有关美国建国之理论基础的四种主要论述,我在此谈这个问题并不是为了涉足美国历史学,而是想通过介绍这些基本情况,以便我们理解和把握美国政体政制时不要忘记即便在美国建国之初,共和主义就是一个重要的思想理论资源,虽然共和修正派可能走过了头,但美国作为复合制的联邦共和国,其政体制度的共和性质是有很深的思想渊源的,可以说是自由主义与共和主义融合交汇的结果。

关于美国的共和政体,我的文章作了较为细致的论述,这里就不重复了,在此我想论述的第二点是共和政体在涉及政制之两种状态下的特性,我觉得这对研究共和政体来说,确实是面临的一个问题。前面康德和卢梭对国家政权有不同的理解和论述。

从历史传统来说,美国没有步欧洲大陆激进民主主义之后尘,而是追随英国,走了一条宪政共和主义的坦途。在这个问题上,美国实际上遵循的是康德意义上的共和制思想之逻辑,即诉求的是宪政与法治。当然,美国除了在共和制的复合形式上相比之欧洲有所创新外,对于康德意义上的思想逻辑也有所创新(尽管美国的建国者并没有直接受到康德思想的影响)。

我是说美国也有一个“人民主权”的民主主义国家之根基问题,而不是仅仅规划共和政府或宪政政府体制,阿克曼所谓的“我们人民”是美国立国之根基。但是,美国的政治智慧在于并没有像法国卢梭以及大革命那样把“人民”推演到极端,把立国之政治搞成一个永恒的非常政治,而是把非常政治或宪法政治限定在一个特定的历史时期,一旦确立国家之本之后,便又回到日常政治,即在宪政共和的法治主义框架之内从事政府的正常事务。

但是,当危机出现,国家的根基面临挑战和需要重塑的时候,“我们人民”便再次行动起来,公民的共和精神复苏,积极的宪法政治将打破自由主义政治的繁琐、枯燥乃至败坏。我们看到,阿克曼描述的美国政治之日常状态与非常状态的演变,恰好集中体现了自由主义与共和主义两种政治精神的互动与结合,而美国人民的幸运和政治精英的睿智也在于他们总是恰如其分地达到了某种平衡,寻找到中间转换的通道。

3.共和政体论与中国问题的相关性

前面我粗略论述了两个部分的内容,下面第三部分我主要是谈一下共和政体与中国的相关性问题。对于中国政制来说,毋庸置疑,我们正处在一个伟大、艰难而急迫的转型时期。上个世纪以来,自由民主和人民共和曾经一度成为两个主要的价值和制度诉求。

在共产党新的一轮改革开放的历史时期,法治与宪政则又加入这个主旋律,21世纪之初,社会主义、自由主义、民主主义、法治主义、宪政主义和共和主义随着中国作为一个大国的崛起,成为学术思想界关注的中心议题。但是,上述诸多主义的本质是什么,它们之间的关系如何,在理论上我们并没有深入而系统的分析研究,不是处于意识形态的空洞说教,就是陷于知识技术上的生搬硬套,教条主义和机会主义的幼稚病泛滥一时。

尤其是对于共和主义,尽管我们的国家称为共和国,但究竟什么是共和国的本性,其政体形态和制度价值究竟是什么,它们与自由主义、法治主义,与民主主义和宪政主义,甚至与社会主义、民族主义和国家主义的关系究竟是什么,等等,这些问题都是需要认真思考并深入研究的。

问题很多,下面我简单地谈五个方面。第一个是人民主权与政府治权,或者说是国家原则与政体形式,或者说国体与政体,它们两者之间的关系。关于这个问题,我是这样看的,用阿克曼总结的日常政治与非常政治的两种政治模式来归纳是富有建设性的。我认为,在一般的日常政治时期,康德的共和理论,即宪政法治的共和政府制度,是我们处理政治事务的基本架构。

实际上英美政治的主流遵循的便是这个路径的政治逻辑。如果把卢梭、卡尔·施密特那一套无限地推演开来,是非常危险的,人民主权的利剑要慎用。但是,在非常时期,人民主权却是管用的,它让我们思考什么是政治的正当性。

什么是国家之本,当一个国家败坏到某种地步时,只有人民才用权利来实施政治变革,改良乃至革命。这是现代政治合法性的基础。但究竟什么时候是所谓的“共和时刻”或“危机时刻”,这个决断是需要审慎的政治智慧的。

第二个就是民主、法制、共和三者之间的问题。一般来说,在古典时期,共和政体是与直接民主相对立的,与法治主义相关联的;而在近代以来,前述的英美政治中的共和政体与代议制民主、法治主义是相关联的,而不是相对立的,但欧陆的激进共和主义乃是与直接民主相关联的,与代议制民主、法治主义相对立的,这样,问题就复杂了。

现在的新共和主义搞出了一个新型的民主制,叫“审议民主”。应该指出,审议民主是一种高级的民主,确实可以克服代议制民主的某些缺陷,校正自由主义的某些弊端。我想说的是,审议民主与宪政民主或代议制民主以及法治主义等并不是对立的,这里有一个前提,即是在代议制民主和共和政体运行正常的情况下,审议民主的补充才是有效的。

审议民主在中国面临的困境在于:要把审议民主提高到取代宪政民主和代议民主这样一个位置,就把问题搞错了,因为审议民主是一个补充原则,不是一个核心的政治体的运作原则,单纯搞审议民主在中国是没有前途的。在中国目前这样一个宪政民主制度、法治主义制度还不健全的情况下,鼓吹一种乌托邦式的审议民主,容易导致很多吊诡,甚至导致有些人误用或者利用它来抵制现代的代议民主或者宪政民主,我认为这是得不偿失的。

第三个就是关于公民权利的问题。共和主义一直强调公民美德,反对自由主义的消极公民观,推崇积极公民,倡导公共利益。一般说来,西方传统的自由主义,大多强调保护私人利益,对公共利益的关注不够,对公民美德的倡导不力,致使个人主义泛滥,私人利益至上,由此才引起反弹,共和主义复出。从某种意义上,新老共和主义都鼓吹公民美德,强调公民的公益诉求,反对自由主义在个人参与公共事务上的犬儒主义,要求公民积极参与公共政治。

我认为这类共和主义的公民观是值得借鉴和推崇的,暂且不去追究西方的自由主义是否真的像共和主义所批评的那样缺乏公共政治意识,是否真的丧失了公民美德,但中国的情况却是如此,大多信奉市场经济的人,严重缺乏公共关怀,政治冷漠,犬儒主义盛行。

由此,共和主义的公民观对于我们时下的政治萎缩病是非常有效的一剂良药,我们需要唤起公民投身公共事业的热情,张扬公民权利意识。当然,这里也要保持警惕,公民德行不能走向极端,不能意识形态化,否则,文化大革命那样的所谓公民政治、理想政治运动,也是非常可怕的,要在自由主义与共和主义之间寻求平衡,这才是理性的公民意识。

第四个问题就是关于自由问题。关于自由,有消极自由、积极自由,还有第三种自由,我觉得这些自由的分殊,在中国并没有分化到相互对立的地步,它们对于我们的法治建设都具有启发意义。自由,无论是积极自由,消极自由,还是第三种自由,其一个共有的前提就是对个人的基本政治权利之法律的保障。

共和主义的自由观,其实是需要制度前提的,个人的私人权利不被强权肆意侵占,这是共和主义自由赖以存在的基础,对此现代共和主义也是没有异议的,但是在中国,这些前提都还不完备,你谈积极自由,就要谨慎。我认为在自由问题上,共和政体所构造的自由首先是一个人的基本自由权利能够得到有效保障的问题,共和政体首先要以宪政主义和法治主义为前提。由此,消极自由在当前比积极自由更为迫切,当然,在西方,由于消极自由过度了,所以积极自由、公民美德、公共利益凸显出来了,但共和主义仍然无法取代宪政自由主义。

最后一个问题,是有关政体之优劣与政体变革的动力机制问题。从政体论的视野看,中华人民共和国是隐含着一个共和政体的制度架构的。人民主权在共和国中表现为人民当家作主,其最高的权力形式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人民可以通过选举和被选举参与到这个代表大会,行使人民的意志,从主权的意义上统治国家,即人民自己管理自己,因为人民是国家的主人。

但是人民主权并不等于政体制度,从现代国家的法权结构来看,主权与治权是分离的。从共和国的治权来看,共和政体的混合制度是可行的,它表现为党的领导,这里的领导不是指代表人民主权,更不是指凌驾于人民主权之上,而是指在政体制度上的领导地位。宪政不等于不要党的领导,更不等于人权至上,宪政只是国家组织的一种权力约束原则,从历史上来,英国的国王是在法下,美国的议会也在法下,无论是国家的权力组织还是个人的尊崇,都不能高于法律,这是共和政体的法治主义和宪政主义的内核。

当然,一个政体有优劣之分,即便是共和政体,也同样有优劣之分。历史地看,中国的两个共和国,从名义上看,它们应该是共和政体,因为它们诉求的都是人民的共和国。但由于这样那样的原因,我们对于共和国的原理并没有深入的研究,对于共和政体并没有成熟的经验,其实,有关政制的审慎、中庸和保守的智慧等,它们与共和之道是有着密切联系的,或者说,它们恰恰是共和政体的本性所在。

从历史上看,共和政制是一种保守的政体制度,也是一种优良的政体制度,更是化解激进主义的最有效的制度,面对今天的中国问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语境下,深入思考西方古今政制留给我们的共和政体的制度遗产,回顾现代中国两个共和国的经验教训,展望未来的共和国改革之路,无疑是十分必要和迫切的。

本文来自作者在北京天则经济研究所双周论坛的演讲,由作者授权刊登。

来源:东方历史评论-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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