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美国社会也并没有实践罗尔斯的正义理论,与此相反,美国却是一个典型的自由市场经济国家,其本质是自发秩序及其扩展主导着美国的社会生活。 许多中国学者却对此视而不见呢?一个更重要的原因是中国知识分子由于尚未启蒙而处于心智尚未成熟的原始状态中。

社会正义这个说法本身就是毫无任何意义的,而且使用这种说法的人,如果不是愚昧,那就肯定是在欺骗。

至少我认为自己有责任竭尽全力把人们从“社会正义”这个梦魔的支配下解救出来,因为这个梦魔正在把人们的善良情感变成一种摧毁自由文明一切价值的工具;当然我的这种努力有可能使我冒犯或开罪许多人,而这些人所具有的强烈的道德感原本是我非常尊敬的。

——–哈耶克(《法律、立法与自由》)

否定罗尔斯的正义观、否定社会正义理念是人类文明发展的必要条件,是人类从幼稚走向成熟的过程。同时,也是一个知识分子思想成熟的标志。就中国知识分子的思想启蒙而言,充分地认识到社会正义这一概念的谬误和罗尔斯正义理论的错误就更是至关重要的。同时,对认清建构论理性主义的危害也是十分必要的。这种建构论理性主义不仅盛行于中国知识分子群体,甚至像阿玛蒂亚·森这样享誉国际的百科全书式的学者,在哈耶克对此种思维方式在理论上进行了严谨的批判之后,还是同样以建构论理性主义的方法论写出了《正义观》一书。

哈耶克在《致命的自负》中写道:“罗尔斯的世界绝不可能变成文明世界:对于由运气造成的差异进行压制,会破坏大多数发现新机会的可能性。”这里,哈耶克用“绝不可能变成文明世界”对罗尔斯的正义理论做出了没有丝毫余地的彻底否定——哈耶克的这一论断清楚地表明他的正义观与罗尔斯正义观的根本对立。鉴于此,我们就不得不面对并回答一系列十分尖锐而困难的问题:哈耶克与罗尔斯,谁是更深刻的?谁是正确的?谁的正义观是真正可欲的?哈耶克对罗尔斯的彻底否定在理论上能够成立吗?

若我们真正理解哈耶克思想的深刻与正确,本着科学的严谨态度,我们显然应该摒弃罗尔斯的正义理论,因为哈耶克从理论上证明了罗尔斯的正义观是完全不可欲的。当然,这并不是说罗尔斯的思想就完全没有价值了,正相反,如诺齐克在《国家、无政府与乌托邦》中所说:“现在,政治哲学家们或者必须在罗尔斯的理论框架内工作,或者必须解释不这样做的理由。读罗尔斯的著作而没有把许多东西吸收或者转变为他自己深化了的观点,这是不可能的。”对此,我个人也深有体会,从罗尔斯的著作中,我所受到的启迪是相当多的,我的许多思考都是在罗尔斯的思想基础之上展开的,罗尔斯的论述常常可以让我更加深刻地认识到哈耶克的真知灼见。但我们也需要清醒地认识到,无论在一些具体的思想和局部结论上罗尔斯与哈耶克有多少共同之处——这种共同之处的确是存在的。这一点,哈耶克本人也意识到了,例如,在《法律,立法与自由》第二卷第九章的结尾,哈耶克大段的引用了罗尔斯的论述,并写到:“我与罗尔斯的观点之间却并不存在根本的分歧。”这里,我要明确指出的是,哈耶克说所的并无根本的分歧仅仅是局限在他所引用的罗尔斯的这段论述或某些局部性观点而已,并非指他的正义观与罗尔斯的正义观在本质上没有分歧。我们还应考虑到,哈耶克对罗尔斯正义理论的认识也需要一个过程。事实上,在对社会正义问题的终极思考与最终结论上,正像哈耶克在上述阐述中所表明的,他们的观点是完全对立的。

除了在《致命的自负》中对罗尔斯正义理论的直接而明确的彻底否定之外,哈耶克在《法律,立法与自由》中还以《社会正义的幻象》作为第二卷的标题。正是在这里,哈耶克通过严谨的分析论证,从理论上指出了社会正义这一概念的谬误。人类社会根本就不可能存在所谓的社会正义。或者说,一旦一种所谓的社会正义以某种理论与口号出现于人类社会,那么,真正的不正义就已经或即将产生了。哈耶克写到:“这样一种“社会”正义观念,乃是那种拟人化或人格化(personification)认识进路所产生的一个直接后果——当然,所有幼稚的思想都是根据这种拟人化或人格化的认识进路来解释各种自我有序化的过程(self-ordering processes)的。坦率而言,我们至今还没有完全摆脱这些原始概念的影响…….而所有这一切都表明,我们的心智尚未成熟。”哈耶克绝非情绪化地随意使用“幼稚”,“原始”,“心智尚未成熟”这些词语的。他是在深刻思考的基础上,理性客观地做出这样的论断的。我们应该思考这样一个基本问题:当我们不能理解哈耶克的论述时,或甚至认为我们发现哈耶克的分析论述存在问题抑或是错误的时候,究竟是哈耶克不够深刻?还是我们因幼稚或心智尚未成熟而无法用我们所笃信的原始概念深刻理解哈耶克的思想?当我们面对哈耶克的思想与理论时,我们每一个人都应该首先进行这样的反思,尤其是研究哈耶克和罗尔斯的专家学者们,更应该进行深刻的反思。

要理解哈耶克为什么反对社会正义,有两种认识路径,一是直接在哈耶克的理论中寻找答案,另一种认识路径则是弄清楚罗尔斯、德沃金等平等自由主义者所主张的社会正义,其本质是什么?若我们能够从本质上理解到他们所提出的社会正义只不过是幼稚思想而导致的谬误,我们当然就能够理解哈耶克为什么坚决反对社会正义了。

人类天生具有强烈的正义诉求,但同时,人类社会却天然地不具备实现社会正义的可能性,这种不可能深藏在人性之中,哈耶克深刻地观察到了人性中的这种本质。因此,他指出了拟人化或人格化正是人们思考社会正义问题的根本性错误。拟人化与人格化是我们理解哈耶克强烈反对社会正义理念的理论基础。我们说,只有人的行为才能用正义与非正义来评价,而社会是一个抽象的概念,只是用来描述众多个体集合的一个词语,由于人的自私与利己,人与人的利益是相互矛盾冲突的,因此,在自由社会中,人们的行为因为各自利益不同而无法统一。作为一个利益相互冲突的人的集合,自由社会是不会有统一利益和意志的,因而社会正义这样的行为根本不可能存在。因此,哈耶克反对社会正义的思考在学理上与米塞斯的人的行动思想是完全一致的。哈耶克用拟人化,人格化来批评持社会正义这一概念的人们——见《法律,立法与自由》第二卷九章《社会正义的幻象》。指出这是人们心智尚未成熟的表现。正是这样拟人化或人格化地认识人类社会的思维方式决定了社会正义只能是一种存在于左翼自由主义者等建构论理性主义思想家大脑中的幻象。

一个社会要想产生所谓的社会正义行为,必然要求该社会的全体成员,或多数成员具有统一的意志和价值观。“对‘社会正义’的诉求亦就变成了这样一种要求,即社会成员应该以一种特定的方式把自己组织起来。”(《法律、立法与自由》第二卷P119)或者说,要实现“社会正义”必然要求首先以某种所谓的正义观念统一社会成员的意志,因此,社会正义诉求或这一观念是专制与独裁发生发展的沃土,也是个人主义与集体主义的之间的根本分歧。为了防止专制与独裁,我们需要建立的是一个具有个人主义精神的自由社会,这样的社会与社会正义观念是存在根本冲突的。

从人性的角度出发,所谓的社会统一意志不过是某个政治强人的个人意志或某个政治经济利益集团的小团体意志。若我们深刻理解到人性的黑暗,则在这样的情形之下,专制与集权就是必然的结局。《我的奋斗》在初稿时被希特勒取名为《四年来同谎言、愚蠢和胆怯的斗争》,这本书影响了二战前以及二战时所有的德国年轻人,谁能说希特勒的理想不是崇高的呢?若希特勒的理想不是看上去非常崇高与富有正义,何以会影响那么多德国的年轻人呢?所以,崇高与正义的理想往往是极其危险的,是人类灾难的开始。伟大的投资家沃伦•巴菲特告诫普通投资者说:当有人以极高的回报率引诱你投资时,你应该立刻转身走开。对于社会正义的巨大诱惑,我们也应该采取同样高度警惕的态度。[page]

从本质上说,哈耶克对人类社会的理解与罗尔斯是完全不同的,罗尔斯写出了《正义论》一书,为社会正义奠定了看上去十分科学的理论基础,借用周濂教授的说法:“众所周知罗尔斯在1971年出版《正义论》,一举将‘社会正义’奠定为此后四十年英美政治哲学的主要论题。”但哈耶克却是坚决反对社会正义的,同样借用周濂教授的说法: “在哈耶克长达四十年的著述历史中,可以轻而易举地找到他对“社会正义”无所不用其极的抨击,比如说社会正义是“毫无意义的”、“空洞的”,是“哲学家的魔法石”、“原始概念”、“迷信”,等等。”但我们注意到,罗尔斯的正义观对人们的影响却远远超过哈耶克的正义思想,至少在中国社会中是如此,中国的学者们在经济理论与自由思想上会十分推崇哈耶克的思想与理论,但在涉及社会正义时却往往具有与罗尔斯正义理论相同的思想。这样的现实也向我们提出了同样的问题,哈耶克与罗尔斯,谁对人类社会的思考是更本质和更加深刻的呢?谁的正义观又是符合人类社会客观现实的真理呢?回答了这些问题之后,我们就能够理解为什么罗尔斯的正义观是完全不可欲的空想。

毫无疑问,哈耶克是一位思想极为深刻的思考者,深刻到常常使研究者因无法理解他的思想而误解他的程度。他当然不会在没有透彻理解罗尔斯正义理论的情况下匆忙做出不容置疑的全盘否定罗尔斯正义理论的明确结论。因此,我们就有必要深刻的思考哈耶克做出这一论断的理由是什么?哈耶克用心智尚未成熟来刻画持有“社会正义”观点的人们,事实上,哈耶克不但是深刻的,而且是客观的,人们确是由于心智的不成熟才热衷于追求社会正义这种原始正义的,恰如孩提时代的人们都会喜欢过家家一样,不过是心智尚未成熟时的一种行为模式。大量的人,也正是由于心智尚未成熟而无法理解哈耶克的深刻思考。哈耶克使用了幼稚,心智尚未成熟这样的词语,是因为人类社会的自发秩序在他的心中,像一加一等于二那样清晰,但至少在人类历史目前的发展阶段,大部分人尚无法充分地认识到这种自发秩序的客观存在与哈耶克思想的科学性。而人类逐渐深刻理解哈耶克思想的过程,正在人类心智逐渐成熟和人类社会不断向文明演化的过程。

罗尔斯以《正义论》、《作为公平的正义》对人类社会的正义观念进行了深入的思考与研究:“所有的社会价值——自由和机会、收入和财富、自尊的基础——都要平等地分配,除非对其中一种价值或所有价值的一种不平等分配合乎每一个人的利益。”而德沃金在《至上的美德》中也说:“当一国的财富分配像甚至非常繁荣的国家目前的财富状况那样极为不平等时,它的平等关切就是值得怀疑的。为何不直接问一句,是让公民拥有同等的财富,还是拥有同样的机会,或是让每个人只拥有满足其最低需要的财富?”(P2、3)毫无疑问,正义或公平所涉及的一个关键问题即是财富的分配,即所谓的分配正义。哈耶克和诺齐克都在其著作中用专门的章节来讨论分配正义。很显然,正义或公平与否与人们的收入和对财富的占有高度相关。因此,我们可以得出明确的结论:所谓社会正义诉求,其核心本质其实就是分配正义,分配什么?归根结底就是财富的分配。罗尔斯等平等自由主义者的最大主张就是将趋向平等做为财富分配的目标,在本质上,这正是一种社会正义诉求。

人类因为两个原因强烈地希望获取财富,首先是生存的基本需要,其次是人性中的贪婪。在现代社会中,由于生产效率的提高,物质资源远比十九世纪之前丰富。一般而言,基本的生存条件已经得到了保障,因而贪婪成为人们获取财富的主要动力。事实也正是如此,否则,我们无法解释全球的富豪们为何一致性地获取了远远超过维持他们生存所需的财富。与此同时,相当多的人还处于贫困之中。平等自由主义者德沃金也发出了同样的质疑:“对于一个社会来说,保证人人有最起码的营养、住房、和医疗保健,然后对一切公民是否拥有与另一些公民差别悬殊的巨额财富不再深究。”(《至上的美德》P3)沿着德沃金的质问,从社会整体的视角出发,公平、平等、社会正义天然地就成为我们需要思考的问题。罗尔斯正义论中的正义第二原则其实就是要规范人们以什么样的方式获取财富才是符合社会正义要求的。罗尔斯提出的这一有利于社会底层人民基本生存权利或基本善的分配原则看上去显然是饱含正义元素的,但我们的问题是,一种有利于社会底层人民生存权利或基本善的分配原则就意味着公平与正义吗?或者直白地说,当我们用理性去建构一种以财富分配趋向平均为目标的社会制度安排时,正义、或 “社会正义”就能够得到体现吗?

从现实出发,哈耶克指出为实现社会正义而做出的特定努力是不会奏效的。罗尔斯的理论便是这种特定努力之一。康德有一个广为人们接受的道德标准:人是目的而非手段。因此,无论采用何种手段,幸福与美好的生活始终是人类的终极目的。幸福与美好乃是人类特有的主观感受,只有人的存在才会有幸福美好生活的存在,而丰富的物质条件是人们实现幸福美好生活的基础条件。那么,我们的问题是,沿着罗尔斯的认识进路,以罗尔斯正义理论作为人类社会实现正义或分配正义的手段,我们能够达到让人们过上幸福美好生活的终极目的吗?换句话说,我们能够使人类社会发展成为一个正义的文明社会吗?若能,则罗尔斯的理论无疑是可欲的。对此,哈耶克在《致命的自负》给出了明确的答案:“坚持让一切未来的变化符合公正,这无异于要求终止进化过程。因此,罗尔斯的世界绝对不可能变成文明世界:对于由运气造成的差异进行压制,会破坏大多数发现新机会的可能性。”(P83)“知识分子当然可以宣称已经发明了新的,更好的‘社会’道德,它可以完成这项任务,但是这些‘新’规则不过是重返微观秩序的原始道德这种一再犯下过失,它们很难维持以宏观秩序为基础的千百万人的生命和健康”(84页)。说到底,实现正义是一种手段,人类的终极目的是人人过上富裕文明美满幸福的好生活。从这样的基本常识出发,我们就可以论述清楚罗尔斯与哈耶克正义观的是非曲直。一种看上去、或听上去很崇高的理想或正义观,若它无法维持以宏观秩序为基础的千百万人的生命和健康,甚至会导致千百万人生活在贫困之中、或丧失生命,这种崇高的正义观是人类所需要的吗?而在人类历史上,由崇高的理想造成的社会灾难并不罕见。

从哈耶克与罗尔斯关于社会正义的分歧上,我们还可以得出进一步的结论,即同为自由主义者,同样强烈认同人类的首要权利是自由,但他们还是会发展出不同的正义思想和理论,这些理论往往是相互冲突和矛盾的。这说明人类社会的本质深藏于纷繁复杂的社会现象中,因而要正确认识人类社会的本质是相当困难的。正像社会正义与市场正义所表现的这样——社会正义是一种原始的正义诉求,人类真正应该追求的正义是市场正义。但很遗憾,社会正义天然地具有完美的正义外观,非常符合心智尚未成熟的人们的情感需要,而市场正义却天然的具有不正义的外观,甚至是一种冷酷无情的外观。例如,市场正义会产生财富分配的悬殊,市场正义会让人承受令大部分人厌恶的竞争压力。罗尔斯建构的社会正义理论其实是一种脱离人类社会实际的乌托邦幻想,但却广为人们接纳和认可。这就是政治哲学面临的窘境,也是人类社会面临的困境。

哈耶克的一句“社会正义的幻象”充分地表达了他对社会正义的认识,人类往往处于对社会正义的强烈诉求而产生美好的愿望或理想,这种美好的愿望或理想是非常吸引人的,正如海洛因对人类的诱惑,人类吸食海洛因后会产生美妙的幻觉,并因这种幻觉的美妙而不能自拔。同样,人类从直觉主义出发而强烈追求或沉湎于社会正义就会产生幻想,因此,社会正义这个词汇正是人类的精神海洛因,人类社会中发生的灾难,甚至是灭顶之灾,都是由人类从本能出发对社会正义的沉湎以至不能自拔导致的,罗尔斯描述的社会正义正是哈耶克论断的社会正义的幻象,因此,不但是完全不可欲的,而且进一步加重了社会正义这一语言中的毒素。问题是,为什么相当多的中国学者,会认为虚幻的罗尔斯正义理论是可欲的呢?罗尔斯是一个美国人,但即使是在这位政治哲学家的故乡美国,若我们认真地考察美国社会的现实状态,我们也可以轻而易举地发现,罗尔斯的正义观并没有成为美国社会的主流价值观。美国社会也并没有实践罗尔斯的正义理论,与此相反,美国却是一个典型的自由市场经济国家,其本质是自发秩序及其扩展主导着美国的社会生活。我们不否认美国社会财富分配的悬殊,但我们也不得不承认美国社会是一个富裕发达的良性社会。这是我们可以观察到的客观现实。但为什么许多中国学者却对此视而不见呢?除了中国学者的建构论理性主义思维方式外,一个更重要的原因是中国知识分子由于尚未启蒙而处于心智尚未成熟的原始状态中。

我们说,在对正义观念的最终抉择上,哈耶克与罗尔斯,非此即彼,没有中间地带,这关系到我们的社会是否能够发展演化为文明世界。

来源:共识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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