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3月16日下午,朱建国到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交换证据后,从梁法官处领取了收获文学杂志社就“朱建国状告《收获》虚假广告侵权案”的答辩状,现驳斥评点如下——

一、收获文学杂志社混淆偷换了两个重要概念。

1、将“巴金逝世”与“巴金主编”混为一谈。

朱建国虽然通过各种信息早已明知巴金先生已于2005年10月17日去世,但见到2005年第6期《收获》仍然署名“巴金主编”,并有“巴金主编2006年《收获》”内容的活页广告,这不能不使朱建国产生“巴金生前主编好了身后一年的《收获》的猜想,因为常有作家生前编辑的书在死后才出版,如鲁迅先生的《且介亭杂文》就是生前编好死后出版的。2005年第6期《收获》是否因类似原因而署名”巴金主编“呢?在”巴金逝世“后出版的”巴金生前主编的《收获》“,可能有许多重要文化史料?为了研究这一猜想是否属实,朱建国只有购买该期《收获》和订阅2006年《收获》。

但在细读了2005年第6期《收获》中悼念巴金文章:《比时间更长久——读者送别巴金》,才发现上当受骗:巴金决不可能在生前编辑悼念自己的文章;其中的其它文章,也没有“巴金生前所编”的迹象。等到2006年1月23日再购得2006年第1期《收获》,上面署名“李小林主编”,就进一步确证,随2005年第6期《收获》发行的“巴金主编2006年《收获》”的活页广告,是铁证如山的虚假广告。

《收获》状告《收获》侵权案的要点是巴金是否仍在主编2005年第6期《收获》杂志及2006年全年的《收获》,而不是巴金是否逝世。收获文学杂志社混淆偷换“巴金逝世”与“巴金主编”是一种再次欺骗读者。现在朱建国是状告巴金去世后的收获文学杂志社,而从未状告巴金先生。

即使是朱健国2005年3月8日向中消协投诉《收获》“巴金主编”为不实信息,也是因“巴金先生的亲侄子74岁的李致(现为四川省文联主席)证明巴金2000年就已不能主编《收获》——2003年7月17日在成都接受记者杨易采访说:”现在,四爸(巴金)在上海由女儿小林和护士照顾,由于疾病的影响,他已不能再与我交流。“(《李致:巴金的亲情世界》,《北京晨报》2003年8月18日,http://www.scol.com.cn 四川在线(2005-10-18 01:18:11)来源:北京晨报)此处明白说明巴金”他已不能再与我交流“——巴金已不能与任何人交流思想——不能与任何人交流思想的巴金,岂能还在”‘巴金主编’《收获》“?

2、2005年10月17日逝世的巴金,与2005年11月15日后出版的《收获》虚假广告毫无关系,两者不可混同。

至今没有巴金遗嘱证明,“2005年11月15日后出版的《收获》虚假广告”是巴金遗愿;相反,大量史料证明,巴金生前一再反对《收获》刊登任何形式的广告(参见2002年11月22日新华社文章《把心交给读者——纪念收获杂志创办45周年》和2005年新闻晨报关于“巴金反对《收获》刊登广告”的报道),更不会赞成发布不实之词的虚假广告。“2005年11月15日后出版的《收获》虚假广告”之责任只能由以李小林为主编的现任《收获》编辑部负责。“2005年11月15日后的《收获》”故意混淆这两个不同的概念,欲让死去的巴金先生为现在的《收获》代受发行“虚假广告”之过,让逝者替活人顶罪受罚,是极不道德的,也是不可能的。

二、“主编”一词没有纪念的功能和意义。

《收获》答辩状第4条称:“事实上,之所以在2005年第6期《收获》杂志及夹带其中的征订单上继续将巴金先生列为主编,甚至未加黑框,确实是我社刻意而为,是我社同仁向巴金先生表达崇敬之意和进行追思纪念的一种特殊方式。”这是一个毫无文化和法律依据的诡辩。

查《金山辞典》和《辞海》,“主编”意义有二:一为“编辑工作的主要负责人,出版物全体编辑人员的领导者”;二为“主持编辑工作”。古今中外,没有为了纪念一个死者而对其赠予“主编”谥号。

刻意将死去的巴金先生列为《收获》主编,只能证明《收获》故意借巴金盛名欺骗读者。

三、署名“巴金主编”的《收获》与署名“李小林主编”的《收获》发行量不一样,前者多,后者少。这说明《收获》杂志在巴金死后仍署“巴金主编”的虚假广告,可以给其带来经济利益。

2006年2 月26日14时许,朱建国取得深圳龙华丰润花园大门报刊亭经营者王显平写的证明材料——

我是深圳龙华丰润花园大门口书报亭的经营者王显平,我在去年12月销售《收获》杂志2005年第六期8本,今年元月下旬销售《收获》杂志2006年第1期4本。

特此证明

证明人:王显平
身份证号:36243019790518631X
2006年2月26日

这证明,在一些零售点,没有署名“巴金主编”的《收获》杂志2006年第1期与署名“巴金主编”的《收获》杂志2005年第6期相比,前者销量要降低一半——《收获》杂志故意掩盖这些事实,2006年2月8日《收获》杂志副主编程永新接受《东方早报》采访时说,“出现2006年《收获》由巴金主编的问题,并非为促销有意为之,也谈不上是个错误。”这是欲盖弥张。

四、要区别“消费者朱建国”与“文学研究者朱健国”的不同权利。

一个社会人在不同的环境和时空中会有不同的角色义务。2005年12月20日,朱建国在深圳市新华书店(深圳书城)购买《收获》2005年第6期时,他是一个消费者;2006年2月5号,朱建国向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起诉《收获》杂志,提出《收获》杂志向他和广大读者道歉的诉讼请求时,也是为了维护一个消费者权益。这一维权行为,与写文章研究批评巴金时的“文学研究者朱健国”,毫无关系。

《收获》答辩状却用了许多篇幅列举朱健国对巴金的批评,以此否定“消费者朱建国”的合法维权行动,这又是再次混淆偷换概念。不论“文学研究者朱健国”对巴金的批评有多少过激之处,都并不影响“消费者朱建国”起诉《收获》虚假广告侵权的权利。而且,尽管“文学研究者朱健国”对巴金的批评不少,但他从未指责巴金想当假主编、挂名主编。批评巴金有过的错误,维护巴金实有的清白,这是一点都不矛盾的,这是真诚的文学研究者应有的道德。

《收获》答辩状所谓“我们确信朱建国是打着‘捍卫巴金’的幌子进行个人炒作,作为公民和文人应有的真诚已丧失殆尽,对此,我社同仁深表不屑”,实属坚持虚假广告欺骗读者的违法人身攻击。

五、对于《收获》答辩状中以个别法盲读者的声音来证明“2005年第6期《收获》杂志继续冠以”巴金主编“有理——”2005年第6期《收获》杂志继续冠以“巴金主编”的字样后,我社还收到过部分读者的赞扬信,一位湖南读者在信中说,当他看到巴金去世后那期《收获》封面仍保留着“巴金主编”的字样后,感到心里的一块石头落了地。可以想见,原告在诉状中对我社的刻毒责难和指控,根本不可能代表那些热爱巴金的读者的心声。——我也可以中国社会科学研究院哲学所研究员徐友渔、《人民日报》社文艺部副主任蒋元明、《北京文学》杂志社编辑萧夏林等人意见针锋相对。中央电视台法制频道(12频道)“大家看法”栏目2006年2月20日20时首播关于“《收获》虚假广告侵权案”讨论专题节目《较真》时,央视观众联络员李斯羽(女)与主持人张绍刚转达观众意见时,说了一句耐人寻味的评论:“其实我觉得如果是把他(巴金)作为‘名誉主编’,我觉得打多久都不过分,……我也在网站上看到了一个网站对这件事情做的调查,得票率第二高的是这样的一个回答,其实很奇怪,说就是:”巴金先生在去世之前,就已经编好了(《收获》)杂志一百年之后的内容。“

实际上法律不以任何个人的意见为转移,只要是违法犯罪行为,任何读者的赞扬信都不能凌驾于法律之上。以“万民伞”代替法治的封建专制王朝一去不复返了!

2006年3月21日

作者 edito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