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5月3日,太原警察刘利民伙同一伙社会渣子,在自己当家的地盘上,一举谋杀了北京警察李忠义。

2006年4月26日,该案在太原审理,当地的人民法院认定刘系主犯,但却意外不死,判死缓。其主要原因是这位当事人身披警服。以前是身披,现在是曾经披,当地法院就不好判了。

我们熟知的“公检法”,是把公安排在首位的,往往都是公安先做好了一锅饭,让法院吃。可这下刘利民倒好,自己成为“一锅粥”,法官喝的时候就要试试是否烫嘴了。

烫嘴的,肯定不好喝,于是乎,法院就判决刘利民死缓。这里或许有个万一,假如另外同案的七人有人突然承认此案与刘利民无关,刘利民被冤枉了,判他死刑岂不成了警察里出了个“佘祥林”?至于另外一个被判处死刑的来自大狱的累犯周传全,他一旦被冤死了,也不过是另一个“孙志刚”,国家有的是钱,可以“国家赔偿”。

想当初,刘利民一声招呼,打死北京警察李忠义,他不会不知道“杀人要偿命”,但他自己不打,他只是命令,教唆,指使,所以那些听令的人只有去替他死了。

刘利民自己居然可以不死,这里面有几个要害问题出现:

1、山西司法界“地方保护主义”严重泛滥,“公检法”是一家,自家人有管辖权、终审权,缺乏制约,必然向着自家人,把法律抛在一边。假如这个案子在北京审理,刘利民必死无疑。

2、警察特权思想严重,非法法也。假如刘利民不是警察身分,就是有十个刘利民,也早枪毙了。

3、有可能刘利民上面有人“罩着”,刘能当警察,没有人是不可能进入公安大门上班的。再说,他也不可能没有钱。

4、这是一个恶劣的判例,假如再出现一个“刘利民”,仍然可以如此“不死”。“恶榜样”的力量是无穷的。

看看我们中国的警察,其言行,其后果,何时受到过全社会的尊重?

4月25日,广东“龙兴社”特大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在广东肇庆中级法院开庭审理,33名被告人被提起公诉。“龙兴社”是黑社会性质组织,当地另一黑社会组织的杀人嫌疑犯梁金国,为逃避“龙兴社”成员的追杀,将广东省四会市公安局经侦大队警察龙杰锋枪杀,警方这才发现龙杰锋就是“龙兴社”的“黑老大”。

杀人嫌疑犯梁金国曾向当地媒体记者讲述了他的犯罪“理由”:“既然你龙杰锋这么霸道,连我生存的权利、活动的场所都不给我。你龙杰锋想打死我,倒不如我先打死你!”(《新快报》2005年9月2日)

象龙杰锋这样的为非作歹、称霸一方的“警察黑老大”只所以嚣张,关键在于四会市公安局原副局长陈国阳、市公安局治安管理股原股长张伟洲等人一直为其充当“保护伞”(《新京报》2005年9月1日)。

报道称,2000年10月28日,“龙兴社”成员正与人斗殴,龙杰锋不但没有履行处警职责,反而大喊“打死他”,并参与追打,致使其中一名男青年被活活打死。张伟洲等人隐瞒事实真相,使龙杰锋逃脱法律的追究。

自从黑社会冲突及“火并”、龙杰锋欺人太甚被打死后,四会城区乡村鞭炮齐鸣,老百姓有民愤,但敢怒不敢言。现在恶警被打死了,多少替老百姓出了口气。

中国警察不被全社会尊重,而且“臭名昭著”,多少是因为象刘利民、龙杰锋这样的警察太多的缘故。而我们看看国际社会,人家又是如何当警察的:

丹麦是“国际透明组织”公布的最廉洁的国家之一。多年来的民意测验表明,警察是最受丹麦人尊重的职业。只要不是执行紧急警务,丹麦警察决不会鸣着警笛在街上横冲直闯;无论到哪里,该交的过路费一分都不少。如果遇到紧急任务,来不及交费,收费员会记下警车牌照,事后给警车所在单位送去账单。对此,丹麦警察解释说:“财政部已将费用拨给了我们,所以我们过桥也得交费,否则就是搞特殊化,就是逃税。”

丹麦警察的工资在丹麦属于中上等水平。为保证警察廉洁执法,丹麦从警察内部和外部都建立了严格的监督体制。如一位议员告诉记者:“议员的电话是公开的。如果市民投诉警察或者媒体披露了警察存在的问题,我们会经委员会讨论,以书面形式向司法大臣或警察总局局长质询,他们必须在一周内以书面形式答复我们。然后,我们会将这个结果通知投诉的市民。”

一个社会,执法的警察不受人尊重,而且不以滥权为耻,不以杀人放火为耻,多少可以看出我们这个社会的危机、制度的欠缺。如果连警察都可以司空见惯地公然地无所不能、无恶不作,“警匪一家”,那么广大平民大众还有什么安全感可言?更谈不上什么幸福感。

看我们国家的《人民警察法》写的多么好,“人民警察的任务是维护国家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人身自由和合法财产,保护公共财产,预防、制止和惩治违法犯罪活动。”可事实上,有法不依,执法不严,执法不公,成为我们这个社会的“毒瘤”,我们的社会因为有了刘利民、龙杰锋这样的警察,以及有了对刘利民这样的死缓判决,整个社会都会引发不治之症──制度癌症。

前几天还看到一个消息,说山西省长于幼军针对山西软环境存在影响招商的问题,提出“现在该是整治政务环境‘打扫门庭、开门延客’的时候了。”3月27日,他在“全省对外开放工作会议”上说,当今如何才能让客商“抢眼”结姻,关键是区域软环境和政府形象的竞争。形象一遭破坏具有负面的广告效应,危害甚大。因此,对碰高压线者不搞下不为例,先免职后调离,用他一人的饭碗换取全体人民的饭碗。当年,于幼军曾经在深圳市掀起“行政问责风暴”,使深圳政风为之一新。在行政效率不高的中部省份,更要严格首办问责制、限时办结制、过错问责制。“谁给对外开放的环境‘破相’,就要打烂他的‘饭碗’。”

现在,刘利民的出现,无疑是给山西对外开放的环境“破相”,可于省长面对顽固的“公检法”地方保护主义势力,他有打烂他的“饭碗”的力量吗?我表示怀疑。因为刘利民死缓已经成立,省长说了不算,法院说了才算。

我们到底听谁的呢?我们是不是可以把省长的话当成官话、废话呢?

还是听听民间的声音吧:

农民兄弟无家可住,住桥洞!四只金钱豹(工商税务等),十三顶大盖帽(公案武警等),通吃一顶破草帽(农民)。

你于省长是四只金钱豹(工商税务等)、13顶大盖帽(公案武警等)

的上级领导,也是那些官场上的既得利益一员,你除了对社会说些貌似公正的话之外,还能说些什么呢,做些什么?

什么时候,权力才能得到自下而上的制约呢?警察才不敢为非作歹呢?

那些大员,尤其是公检法机关的执法者,用权不公、以权谋私,感情高于法律,关系代替制度,判杀人犯刘利民死缓,还继续把刘利民当同事,当“警察”,这不仅仅是国法的耻辱,还是国家的耻辱。

最近,看台湾发生一件大法官因绯闻而辞职的事情,那位大法官仅因为和女友约会被记者追踪拍摄,曝光,但舆论大哗,于是这位法官立刻辞职,毫不恋栈,舆论和法律也要求他不能恋栈。

什么时候,我们的舆论才成为这样的真正压力,使掌权者不敢乱来,使罪有应得的人不至于逍遥法外,罪有应得?

什么时候,舆论可以对警察的权力进行制约,形成压力,不让警察走得太远,走上绝路、死路?

2006

作者 edito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