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单,背景复杂

汕头人王某向汕头某区基层法院下属的一个乡镇法庭起诉上海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公司”)合同违约,要求赔偿违约金500万元。这本来是一个十分简单的案件,但王某在向法院提交《起诉状》时,一口气罗列了5名案外人为本案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以下简称“第三人”),这5名案外人包括两家海南的公司法人和3名自然人,其诉讼请求包括两项,1、要求上海公司赔偿违约金500万,2、要求5名第三人承担连带责任替上海公司向其赔偿500万。

在这个看似简单的案件背后,有一个较为复杂的事实背景。王某2001年与上海公司签定承包合同,承揽上海公司专利产品在全国8个省区的销售推广业务,并承担该区域市场的管理工作。见有利可图,2002年底,王某停止了上海公司的业务,同时以他人名义在汕头也设立了一家公司(以下简称“汕头公司”),生产与上海公司专利产品基本相同的产品,公开实施专利侵权行为,王为汕头公司实际控制人,王之所以不以自己的正式身份出面设立汕头公司,就是为了规避承包合同中约定的赔偿500万的专利侵权责任。

2005年11月,上海公司的股东之一,海南某公司以其持有的发明专利为依据,请求海南省知识产权局处理汕头公司的专利侵权行为。在该专利侵权案件处理过程中,汕头公司紧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海南公司的发明专利无效,并以此为由要求海南省知识产权局中止专利侵权案件处理,海南省知识产权局以涉案专利为发明专利,是经过实质审查后才授权的,且该专利此前已经被他人先后两次申请无效、国家知识产权局均已作为维持专利继续有效的决定,其权利状态相对稳定,因此驳回其中止案件请求。在这种情况下,王某又紧急在汕头提起合同违约案诉讼,并再次以该合同违约案与专利侵权案有关为由,要求海南方面中止侵权案处理,海南省知识产权局再次驳回其中止案件请求,并于2006年3月14日做出侵权认定,要求汕头公司立即停止一切侵权行为。

王某起诉上海公司合同违约所依据的事实是该公司2002年2月发布的一份文件,该文件宣布取消全国“未完成代理销售任务的独家代理商的代理权”。王某把5名案外人列为本案第三人,依据的事实是其中4名为上海公司的股东或曾为上海公司股东。王在《起诉状》中声称该4名股东或未能足额向上海公司交付其出资,或非法从上海公司股东手中受让取得了专利权。

二、王某舞剑,意在沛公

如前所述,王某提起对上海公司合同违约诉讼案的本意,在于对抗他人对其的专利侵权指控。因为他在长达4年期间内,并未追究上海公司“取消代理”的行为,而上海公司在长达4年的期间内也未追究王某的专利侵权行为,双方相安无事。因此,本案表面上王某以上海公司为被告,实际上剑锋所指另有其人。这个“其人”,就是本案的5名案外人,王某在《起诉状》中以第三人相列,将他们强行拉入他精心设计的诉讼中来。

上海公司与汕头公司为何长期和平相处互不追究,以及王某在4年后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时效问题,此处不作赘述了。另外需要说明的是,上海公司的大股东中国飞天集团,即中国股市上搞跨三家上市公司、爆出16亿资金黑幕、赌博输掉8亿、成为媒体关注热点的“飞天系”。飞天系长期拖欠上海公司的另一股东——即海南公司巨额债务不能偿还,最后被迫以其控制的上海公司的全部实体资产清偿了所欠债务,导致上海公司资产缩水,丧失经营能力,其市场业务全部由海南公司承接。王某明知上海公司这时已没有赔偿500万的能力,于是才在诉讼中明告上海,意在海南,精心设计了其诉讼策略。另外,海南公司当初以实用新型专利作价入资上海,并未以发明专利作价入资,现已将发明专利经法定程序合法转让他人。王在诉讼中称该发明专利本应入资上海,现在转让他人属非法行为,从而暴露了其真正的诉讼目的,在于将该发明专利判归上海所有,在胜诉后再以该发明专利为执行财产标的,最后将该专利收归王某囊中。至此,王某才能真正实现其诉讼意图,达到彻底摆脱被指控专利侵权、面临被查封关门的困境的目的。

这就是王某像编织一出大戏一样设计这个诉讼案件的全部图谋。

那么法律能否帮助王某实现这个美丽的梦想?

三、乡镇法庭,梦想剧场

王某在诉讼中所设计的这个意图,像《渔夫和金鱼》的故事里那个渔夫之妻的梦想一样不可能实现。法律不能帮助他,但这个乡镇法庭也许可以。因为法律虽然是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但如何具体适用,则是这个基层法庭自己的事情。可以说这个法庭在案件诉讼过程中,成为王某的“小金鱼”了,王某需要什么,它就能够提供为他什么。面对这样一个法律关系复杂、案件事实错综的疑难案件,汕头某区乡镇法庭究竟是如何处理的?

某区法院乡镇法庭在请示汕头市中院后,于2005年12月立案受理王某的起诉,于2006年5月29日开庭审理,于2006年6月5日做出其一审判决:1、上海公司在判决生效后3日内向王某赔偿500万;2、海南公司在判决生效后3日内在其出资不实的范围内承担向王某赔偿450万的责任;3、海南另外一家公司在判决生效后3日内将从海南公司取得的专利归还上海公司。这个判决在一审程序、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方面存在一系列严重违法问题。

1、希奇古怪的诉讼主体地位:王某起诉上海公司合同违约,却在《起诉状》中将5名案外人列为“第三人”。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第三人是根据法院通知或自己申请而参加原、被告争议的诉讼的。王某如果要对5名案外人提出诉讼请求,只能把该5人也一并列为被告,而被告与原告在诉讼中的平等地位,可以使被告在诉讼对抗中行使一系列法定诉讼权利。这个乡镇法庭本应依法纠正王某对法律的无知所造成的这个常识错误,或依法驳回其对5名案外人的起诉,但该法庭居然违法受理并予以立案。后来的事实证明,这不是王的无知,也不是法庭的疏忽大意。王故意违法把5名案外人作为第三人罗列,有其深刻用意,就是要为保证案件按照其设计的思路顺利审理埋下伏笔。果然,在诉讼进行中,第三人先后提出多项请求,法庭均以“第三人无权提出”一口驳回了。故意玩弄这种以“第三人地位”立案,却以“被告地位”做出判决的把戏,严重剥夺、妨碍了当事人的合法诉讼权利

2、法院级别管辖违法:王某向上海公司提出的是500万巨额赔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1999年8月《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各高级人民法院辖区内各级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民事、经济纠纷案件级别管辖标准》关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辖区内各级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民事、经济纠纷案件级别管辖标准的规定,汕头市所辖基层法院管辖争议标的金额为200万元以下的案件,高于上列标准50%以内的案件,经中级法院批准,基层法院可以作为第一审案件受理;高于上列所定标准50%以上的案件,中级法院不得交由基层法院作第一审案件受理。由此可见,某区的基层法庭对本案无管辖权。此前故意把5名案外人诉讼地位降低为第三人,就是要预先防止他们以被告身份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因为第三人无权就案件管辖权提出异议,从而违法强行行使了对本案的管辖权。更有深意的是,王某精心设计将本案一审由基层区级法院管辖,其另外一个重要伏笔显然是,将来案件的二审法院还出不了他的地盘。王某难道就没有想到,违法敲打如意算盘,难道不担心因此留下法律漏洞导致相反的后果?

3、两诉合审严重违法:法院将王某向案外人提起的“连带给付之诉”予以受理并将之与王某对上海公司提起的“给付之诉”合并审理明显违法。王某向5名案外人提出了连带给付请求,但这些案外人居然不是被告,这让所有熟悉法律的人都会笑歪嘴巴,但更令人吃惊的是,这个乡镇法庭还将这个严重背离法律常识的诉讼请求与原被告之间的诉讼请求作为同一案件受理、审理、并做出判决。给付之诉是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履行一定民事义务之诉。在本案中,王某在其诉状中提出了两个明确的诉讼请求,即对上海公司提起的“给付之诉”及对5名案外人提起的“连带给付之诉”。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8条的规定,提起诉讼必须有明确的被告,而王某对5名案外人提起的连带给付之诉中,却将他们列为第三人,致使该诉在起诉时没有明确的被告。既然该诉没有明确被告,某区法院的乡镇法庭对该诉理应裁定不予受理。然而他们并未纠正王某的错误诉讼行为,还违法将该诉与原告对上海公司提起的给付之诉作为共同诉讼合并审理。同一原告对两个以上连带债务人提起的诉讼为必要共同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3条、第55条均规定连带责任人为共同诉讼人,难道该法庭真的连这一简单的诉讼法基本原理都不懂吗?为了刻意降低当事人的诉讼地位,竟然到了如此罔顾法律的荒唐地步。

王某如果要向上海公司的股东主张权利,也只能以“代位权”诉讼的方式,在该公司无力清偿债务时,向其股东所在地法院提起代位权诉讼。由此可知该乡镇法庭对本案的强行管辖违反了多项法律规定,在5月29日的庭审过程中,当事人反复提出质疑,该法庭拒不回答,只顾埋头继续强行审理。

4、法院级别管辖再次违法:涉及专利纠纷的案件依法只能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但该法庭违反级别管辖的法律规定,违法行使了审判权。王某在本案中本来只能对上海公司提出赔偿请求,对于上海公司与海南公司、以及海南公司与另一海南公司之间处分专利权的行为无资格提出任何诉讼主张,如果提出了专利权归属问题,那么该诉讼作为涉及专利纠纷的案件,也依法必须由专权人所在地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而汕头市某区的一个基层法庭居然受理该诉讼请求,该管辖行为既违反了级别管辖,同时还违反了属地管辖。但该法庭不但违法管辖,还对专利权的归属作出了大胆判决,不能不说这个基层法庭勇气可嘉,为中国基层乡镇法庭自我膨胀、自创审权、违法审判专利纠纷案件开创了一个先例。

5、认定上海公司违约的事实严重错误:上海公司2002年2月25日发文件未针对特定人,其明确取消的是“未完成任务的代理商的独家代理权”,王某与上海公司签定的是内部承包合同,不在取消之列,王某自己也举证说明自己完成任务了,这更证明王某的承包合同不在被取消之列,法院也已经采信了王出色完成任务的证据。但法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违法把“承包合同”刻意、人为、牵强的解释为“代理合同”,还做出其代理权已经被上海公司单方取消的错误事实认定。而这一错误事实认定,是本案得以成立和判决的逻辑前提。换言之,本案的违法审理和全部诉讼行为以及判决结果,都建立在这个错误的事实认定之上,该法庭像在沙滩上建楼一样建立了自己的审判结论。

6、认定发明专利入资上海公司的事实错误:海南公司当初参与设立上海公司时以其实用新型专利作价1050万入资,从未将其持有的发明专利一并作价入资。对这一基本事实,本案被告上海公司以及该公司现在股东并无任何异议,而且有大量证据可以证实以上事实。王某对此无权提出任何异议,即便王某提出,法院也不应将此作为审理范围,而且审理本案的法庭也不具备审理这一问题的权限,在该专利权权属归属明确、程序合法的情况下,法院更无权对专利权归属做出裁判。但该法庭违反多项法律规定,单方采信王某的部分证据,错误认定了海南公司当初以发明专利作价入资,并且在本案被告缺席、原告也未提出该项诉讼主张的情况下,主动“热情判决”将该专利赠送给并未出庭的被告。

7、实体判决适用法律错误: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假设案外人当初在设立上海公司时确实未能足额出资,其法律后果也只是向上海公司补足其出资、并向其他股东承担违约责任,法律并无任何规定未足额出资的股东要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在本案中,相关股东已经足额出资,不存在出资不足的问题,更不存在要对王某承担连带责任的问题,但法院在毫无法律依据的情况下,完全按照原告的请求违法做出判决。

8、超越原告诉讼请求范围违法判决:法院在民事诉讼中的地位一般是消极的,即仅针对原告的诉讼请求进行审理并做出判决,原告未提出的请求,法院一般不能主动裁判。原告不提出某项请求原因可能是多方面的,或者当事人为了节约诉讼费用,或出于某种原因暂时不愿意主张该项权利,或因为该请求不在某一法院的管辖范围等,像涉及专利权归属纠纷的案件,就显然不在本案审理法院的属地管辖范围和级别管辖范围。按照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民事权利应由当事人自己处分。王某在本案中提出的,是两个给付之诉,本来未把专利权归属作为诉讼请求提出,王某也无权提出该请求。王某只是在证明海南公司出资不实的事实时,在陈述中发表了自己的看法,认为该项发明专利应该是海南公司的出资,是属于上海公司的财产。尤其在本案被告缺席、未对王某的看法表示任何态度的情况下,法院竟然大胆包揽、明确判决该专利权归属上海公司,十为荒谬!

一份荒谬判决书的出台,其审判过程必然伴随一系列对法律的扭曲和践踏,其后果是对社会公正和法律权威的严重伤害。至于该法院到底是出于对法律的无知,还是其他原因,我这里就不便猜测了。

2006-6-11

作者 edito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