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法》是赵紫阳时期按中英联合声明起草的,反映中国和英国对未来香港的主张,在‘六四’后通过的香港《基本法》是有缺陷的,如塞进了第二十三条,但关于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是可行的,是有利于香港一步一步走向民主的条文。

《基本法》对行政长官候选人的限制

《基本法》对行政长官的资格明文规定了三项限制:

第一,年龄、在香港连续居住年份和‘在外国无居留权’以及香港、中国身份的限制。

第二,要求当选后‘对中央政府’负责,由中央政府任命。在联邦制下,当选的州长无需经总统或中央政府任命。因为中国不是联邦制国家,《基本法》这一规定包含着这样可能性:如果中央政府不满意‘当选人’,中央政府可以不任命。这一‘限制性条件’,比所谓‘爱国’的限制更窄。

第三,要求‘当选人’对‘香港特别行政区’负责。这可以解释为所谓‘爱港’。

《基本法》规定了‘提名委员会’

《基本法》第四十五条规定:‘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实际情况和循序渐进的原则而规定,最终达致由一个有广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员会按民主程序提名后普选产生的目标。’这一条款,是在赵紫阳时代中国政治改革的气氛下起草的,在‘六四’后,虽然塞进了第二十三条‘颠覆条款’,但当时,邓小平和江泽民不敢违背中英联合声明取消这一条款。可以说,‘有广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员会’并不违反‘普选’原则.

八月三十一日,北京的‘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香港特区行政长官普选问题的决定。在《基本法》附件一中,明文规定了‘二00七年以后各任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如需修改,须经立法会全体议员三分之二通过,行政长官同意,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我在‘六四’后说过,‘六四不翻案,中国无国庆’,我也对《基本法》第二十三条等条款持反对意见,但我认为,对有长期法治传统的香港来说,在《中英联合声明》和《基本法》有效的情况下,任何‘公民抗命行动’,包括‘占中’在内,都无法改变《基本法》附件一的规定。而且,八月三十一日有关‘提名委员会’和‘候选人’资格这一决定,并没有违反《基本法》。今天,二0一七年普选的‘提名委员会’将有一千二百人组成,而不是只有三百人,正是北京在事实上‘屈服’、是前一阶段香港‘公民抗命’运动的重要成果。我希望,‘占中运动’的首位发起人、香港法律专家戴耀廷教授有责任把这一情况告诉‘占中’支持者和无数为香港民主而努力的热血青年。

也请戴耀廷教授告诉‘占中’参与者,因为《基本法》有规定,行政长官‘候选人’当选后,要对‘中央政府’负责、由中央政府任命,这就是一种‘限制’。这种‘限制’,肯定会影响到‘候选人’的提名。

‘有限制、有竞争的普选’

中国如果有‘一千二百人的提名委员会’提名的二个‘共产党人’和一个‘无党派人’竞选各级‘行政长官’,并由普选产生,这对有几千年专制政治历史的中国来说,就是一个伟大进步。二0一七年,香港能够顺利实现‘有限制、有竞争的普选’,就是中国走向民主化的第一步。

香港是一个有长期法治传统的社会,言论、集会自由是香港的传统,香港人民的权利得到法律保障。如果‘占中’有明确时间限制,经过合法程序批准,符合香港法律,有助于加强香港法治和充分表达民意,当然是好事;‘法治’社会也会出现种种‘违法’行为,如果‘占中’有损香港法治,我认为,要让它慢慢消退,香港特区政府绝对不能‘有意激化矛盾’。香港特区政府,如果动用‘过度警力’,如‘六四’那样的做法来‘清场’,就是对香港和全中国人民的犯罪。

中国现在开始打击周永康这样长期控制‘政法系统’的‘腐败集团’,这是‘六四’25年来没有的大好事。周永康是把人民通过言论、集会、游行、示威表达自己意愿的行为看作是‘颠覆行为’的人、是与人民为敌的人。现在,不能不说,香港还有他的党羽,他们正在利用‘占中’,用特区政府的权力进行‘搜查’、‘抄家’等行动威胁香港民众,制造事端,有意扩大矛盾。

我还要借此机会表示,香港25年来每年纪念‘六四’的集会和游行,表明香港人民多么热爱中国。香港心,就是中国心。我完全赞同香港支联会‘平反六四、战斗到底’的纲领,我永远感谢香港许多朋友,包括‘占中’发起人之一的朱耀明牧师,在‘六四’后把我们许多人救出灾难的中国。我相信,随着香港第一次‘有限制、有竞争的普选’的顺利实现,随着香港的逐步的民主化,中国的民主化一定会在不远的将来实现.

写于华盛顿DC 郊区,2014-9-2

出处:北京之春
整理:2014年9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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