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了角逐不在正式法律范畴内的学生干部,绝大多数中国人都没参加过真刀实枪的民主选举。不过,理论上来说,县乡两级人大代表、村民(居民)委员会成员,是通过“直接民主”的方式选举出来的,任何一个年满18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只要不处在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期间,均可参加竞选县乡人大代表或所在地的村民(居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及成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是目前有关村民自治的唯一法律文件,而村民自治在官方学者的论述中,一直被认为是中国民主政治的重要成果和基层民主的主要标志,遗憾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涉及选举部分的文字少而粗疏,缺少对有关选举程序的详细规定,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往往各省制定《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并由当地民政部门自行掌握。

2006年中到2007年底,中国各地都举行了基层人大的换届选举。据说站出来参选的独立候选人人数约两万人,这些独立候选人的选举成果乏善可陈,我的一位朋友对其中的500多名独立候选人的竞选情况作了跟踪,结果发现这500多人无一当选。

严格说来,村民(居民)委员会的选举并不存在独立候选人,因为参选人并不需要各党派或人民团体的推荐,也就是说,所有参选人的地位是完全平等的,需要经过的选举程序也没有不同。可是,现实情况下,如果没有村党支部或县乡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指导小组的支持,参加竞选的村民往往处在不利的地位。目前,研究乡村选举的人士对于村民选举的担心主要集中在宗族影响、贿选和暴力威胁等干扰上面,有人甚至因此强调要加强党组织对村民选举的领导力度。

然而,这样的“领导”恰恰是对村委公正选举的最大威胁。近期,我对江苏连云港市赣榆县励庄镇谭湖村的村委换届工作进行了调查,并与落选的村民韦有良进行了深入交流。调查发现,基层民主的真正障碍不在基层,对农民不能有效行使民主权利的担心正是乡村民主的大敌。

赣榆县励庄镇谭湖村是一个经济并不发达的村庄,不过,由于村支书石福奈大肆卖地、租地并利用山东、江苏计划生育上的政策落差(谭湖村近靠山东),收取迁移户口前来谭湖村生孩子的山东人各种费用,村集体聚拢了相当的财力,但据村民反映,石福奈不是利用积聚起的集体财力谋取公共利益,也不用于改善村民生活福利,而是暗箱作业,中饱私囊。在谭湖村,石福奈是个尽人皆知的赌徒,动辄在一夜间就输出几万元,这种财大气粗的表现,与石福奈的经济收入并不相符,而石福奈主要的收入,是向租用村集体土地烧窑的企业供应柴油,其中的玄机奥妙,从村民石祚兵的窑场租金就可见一斑:石祚兵是石福奈的侄子、村主任韦有军的姐夫,石祚兵租用村集体土地150亩用于烧砖,每亩年租金300元,被用于烧砖之后的土地大量毁坏,但石祚兵在毁坏土地后用自家挖掘机对土地稍加平整,却要向村里收取每亩600元的费用,这就等于说,村集体土地无偿给石祚兵使用,被毁坏,还要向石祚兵支付每亩300元的费用,可谓滑天下之大稽。

许多村民认为,村支书石福奈和村主任韦有军已结成一个利益联盟,这种联盟严重伤害了村民利益。虽然无法动摇石福奈的地位,但通过村委换届选举将韦有军选下去,却成了很多村民的共同愿望。

韦有良

村民韦有良

正在这时,在厉庄高级中学食堂做临时工的村民韦有良站出来竞选村主任,并向村民发出了公开信:

尊敬的村民同志们:

你们好。

我叫韦有良,是谭湖村一名有理想,有一腔热血的先进村民,想在第八届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中竞选村民主任。如果大家相信我,请为我投上庄严的一票。在此,我表示衷心的感谢。

我的理想是:

一、坚决拥护和贯彻执行国家的方针政策,一切为了村民的利益,为民说实话,办实事。

二、积极筹建标准化幼儿园,将单独筹资为村民建一所标准化的希望幼儿园,聘请有“幼儿教师资格证书”的优秀教师任教,让我们的下一代在合格的幼儿园里健康成长。

三、带领村民共同致富。聘请传记技术指导,兴建无公害、经济型蔬菜大棚,使之形成产供销一条龙。大力发展村级企业,科学利用开发本村资源,基金引进外资技术,发展个体企业及手工业,全力增加村民的经济收入。

四、一切收费按国家规定标准收取,绝不多收一分钱,切实可行地解决农民担心的乱收费问题。

五、大力保护土地,杜绝破坏土地的行为发生,合理分配土地,杜绝滥占、滥用。

以上是我的理想,也是我村绝大多数村民的心愿,如果我荣幸地成为新一届谭湖村村委主任,我将坚定不移地带领大家实践我的理想,共创美好和谐的谭湖新村。

此致

敬礼

谭湖村村民 韦有良

2007年12月27日

出于对原村主任韦有军的不满和对韦有良的信任,谭湖村800名具有选举权的村民中,未经广泛动员,就有400多人联合提名韦有良参选村主任,这一数字超过了选民的半数,韦有良的竞选形势看似十分乐观。不仅如此,一些在外地打工的村民也纷纷回乡参加选举,表示对韦有良的支持,当韦有军为阻止韦有良参选而发出“叫韦有良家破人亡”的威胁时,正是这一百多名身强力壮的返乡村民,在韦有良的带领下,主动找韦有军等有关人员谈话,对他们进行了有效的威慑,才使之未敢于当时发难。

不过,由于乡换届选举工作指导小组的支持,未经任何选举,石福奈就宣布自己任职村选举委员会的主任,并且按照自己的意志,挑选了选举委员会的组成人员。这一选举委员会的组成得到了乡换届选举指导小组的认可,使石福奈操纵选举成为可能,对石福奈和韦有军等人来说,这样的认可是至关重要的。有趣的是,石福奈中意的参选人石祚营、刘成利、刘梅和刘希超都进入村选举委员会,身兼运动员与裁判员于一身,直接违背了《江苏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第八条的规定:“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被确定为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的,不再参与村民选举委员会的工作”。

不过,即使这样,由于韦有良具有强大的民意支持,如果进行公正的选举,也难免韦有良当选。于是,当众多在外打工者如期回到村里参加投票的时候,原定2007年12月28日的投票日期却被悄悄延期了。村民普遍认为,28日的选举大会延期的原因有两个:一是支持党组织要确保当选的候选人韦有军的选民人数不如支持韦有良的选民人数多;二是选举组织者还没有想好如何对付从北京、上海、广州和山东等地赶回老家支持韦有良的100多位青壮年。

就在村民耐心等待选举大会召开的时候,2008年12月31日凌晨5点左右,天还未亮,选举委员会的工作人员便在石祚营、刘成利、刘梅和刘希超的带领下,分别抱着流动投票箱,气势汹汹地用棍子敲开一家一户村民的房门,要求村民在他们的注视下进行投票。

当村民石福奎发现这一奇怪现象时,天已放亮,他马上找来摄像机对选举委员会的行为进行录像,但随即遭到有备而来的石祚营等人殴打(石福奎被打入院救治),并抢走摄像机。当时,赣榆县民政局、厉庄镇党委和赣榆县公安局的工作人员都在现场,但厉庄镇党委书记韩重家等领导面对村民的申诉和谭湖村选举委员会的违法行为却不加制止。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选举结果应当当场公布”,而《江苏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第21条则规定,“投票结束后,所有投票箱应当于当日内集中到选举大会会场当众开封,核对票数,并当众唱票、计票,作出记录,由监票人签字。”但这些规定在谭湖村都没有法律效力,村民看不到选举大会会场,也看不到唱票、计票的过程,甚至连选举的结果也没有在当日公布——不用说,韦有军最后还是“当选”了谭湖村村民委员会主任。

谭湖村选举违法之处甚多。比如说,《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由村民会议或者各村民小组推选产生”,但谭湖村的选举自始至终没有举行村民会议或各村民小组会议。比如说,《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选举村民委员会,有选举权的村民的过半数投票,选举有效”,在谭湖村800多名合法选民中,有500多人并没有拿到选票,可是,党组织和石福奈中意的韦有军仍再次当选村主任,其它“劳苦功高”的追随者也一并进入新一届村委班子。

舞弊选举的事发之后,韦有良等村民向市、县、乡三级政府反映谭湖村选举中的各种违法问题,但投诉全无下文,不仅如此,当石福奎再次催促厉庄派出所帮他要回摄像机时,派出所领导要石福奎拿出购买摄像机的发票。因发票已丢失,派出所领导便撂给石福奎一句话:“没有你说的这回事。我们不管。”这样的态度足可说明一切问题。

有村民对我说,如果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进行选举,韦有军是不可能当选的;如果大家都不按法律来,只看谁的拳头硬,石福奈和韦有军的人也未必是对手。可是,由于县乡政府的偏袒,石福奈和韦有军可以肆无忌惮地违法法律(再次当选之后,韦有军对支持韦有良的村民谭学健及韦有良16岁的儿子大打出手),村民却不敢进行反抗,只能任由石福奈和韦有军继续危害村民利益。

很多村民认为,石福奈和韦有军这种人早晚会出事的,目前的谭湖村可以说已经是天怒人怨。但是,由于土地资源被他们大量出售、出租、毁坏,即使有一天他们终于失势,谁来挽回村民的损失?

如果没有外来权力的干预,谭湖村村民自信具有足够的能力行使自己的民主权利,已经担任15年村支书的石福奈和担任6年村委主任的韦有军究竟是什么人,村民眼里看得清楚不过,任何严肃意义的选举都不会给这些人当选的可能,但是,外来权力为石福奈、韦有军公然“站台”的形势之下,村民无计可施。

尽管如此,谭湖村村民并没有放弃他们的努力,通过法律解决问题仍然是这些村民的努力方向,尽管他们已经意识到法律的救济是如此欠缺而无力。目前阶段,很多村民试图从清查村集体帐目入手,揭开石福奈、韦有军权力联盟的黑幕,可以想见,这条路将会走得十分艰难,不过,正是由于他们不懈的努力,我们才可以看到一线“村民自治”的曙光——这样的曙光,显然并不来自官方标榜的“村民委员会选举”当中——乡村民主的未来,首先来自于村民权利意识的觉醒和以法维权的行动能力。

来源:民主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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