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设立在美国华盛顿的劳改基金会出版了一本有关劳教制度的研究专著,书名叫《劳动教养和留场就业》,由吴弘达先生编著。全书共三百页,内容分为上下两篇,上篇讲劳动教养,下篇讲留场就业。此外还有四组附件,收录了中国政府有关劳教的法律、法规和相关文件,参考文献,以及广州市的劳教简况表和劳教企业情况汇总表。可以说,这是一本迄今为止有关中国劳教制度的最完整最深入的研究著作。

劳动教养制度,是所谓“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的一大特色。从一九五七年实行以来,至今已有四十八年的历史了。按照规定,劳教是对那些有轻微违法犯罪行为但又不够判刑或仅仅在单位中有违反纪律行为的人实行强制性改造的措施。然而在实际上,劳教成了当局惩罚一切它实在找不出罪名而又必欲整之而后快的人(例如上访人士、维权人士、异议人士、家庭教会成员和法轮功成员)的最方便的手段。

由于劳教不须经过任何司法程序,因此就成了当局随心所欲的整人工具。有的地方把属于道德调整或民事纠纷范畴的人送去劳教,把精神病人、残疾人、严重病患者和怀孕或哺乳未满一年的妇女,以及丧失劳动能力者送去劳教,有的突破劳教对像年龄的限制将未满16周岁的人送去劳教。有的地方办案,或者由于取证困难,证据不足,或者由于经费紧张,人手有限,或者由于案情复杂根本无法查清,或者由于超过法定羁押期无法侦查结案提起刑事诉讼,干脆判你个劳教了事。有的地方形势一紧就把一批人送去劳教,甚至一律劳教三年(这比刑法中规定的最低刑罚时间还要长)。有的地方为了 “创收”,把劳教作为一种最有效的敲诈勒索手段,对卖淫、嫖娼、赌博、吸毒等处以高额罚款,等等。

按照当局的说法,“劳改”是““刑事处份”,“劳教”是“行政处份”。因此,一般人会以为劳改比劳教更野蛮更残酷,殊不知情况相反,劳教竟比劳改还更野蛮更残酷。因为劳改在名义上是公检法三家定案,加减刑期也要由三家决定,犯人有上诉权;劳教却是由公安独家判决,加减期也由执行单位自己决定,想怎么办就怎么办,被劳教者不准上告。更有甚者,劳教期满还不等于苦难的结束,被解除劳教的人员常常要被强制安排就业,就业场所往往就是原先的劳教场所,其待遇比劳教时好不了多少,等于是劳教的继续或延长。

劳教制度和留场就业制度如此黑暗残酷,早就引起各界人士的强烈批评。五年前联合国人权专员罗宾逊夫人访问北京,就曾经专门提出取消劳教制度的要求。近些年来,强迫留场就业的做法已经开始废除。另外,中国法学界人士纷纷发表意见,要求取消劳动教养制度。据了解,全国人大常委会已经将制定《违法行为矫治法》列入五年立法规划,并开始著手草案的起草工作,以取代现有的劳教制度。据有的法学家说,劳动教养制度改革在人大、法院、检察机关以及专家层面已经达成了一定共识,目前最大的阻力是来自公安机关。“这毕竟是公安机关掌握的限制人身自由的权力,对于开展工作有极大的便利,轻言放弃并不容易。”关键在于,只要中共一党专制不变,象劳教制度一类做法就不会真正终止,暴力镇压是维持专制的基本手段,它总会以这种名目或那种名目改头换面地继续存在。唯有结束一党专制,实行分权制衡,确保言论自由新闻自由,我们才可能把这种罪恶的制度真正扔进历史的垃圾箱。

《人与人权》
2005年5月
《胡平文库》读书·评论

作者 edito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