种姓制度是雅利安人进入印度之后创立的。“种姓”这个词儿是从是梵语“Varnā”翻译过来的,它的原来的字义是“颜色”或“品质”。照他们的说法,肤色白的雅利安人是品质高贵的种族,深色皮肤的达罗毗荼Dravida族和其他土著民族是品质低贱的种族。这种制度原来是用以划分雅利安人和非雅利安人的界限的。后来随着工作和职业的分化的发展,本来用以划分雅利安人和非雅利安人的种姓差别,也在雅利安人自己中间起了反映,于是有四姓四个种姓的划分。最高的种姓是婆罗门Brāhmana,是掌握祭祀文教的僧侣阶级到后来婆罗门也可以当国王;其次是刹帝利Ksatriya,是掌握军政的国王和武士阶级;其次是吠舍Vaisya,是商人、手工业者,也有从事农耕的农民阶级;最下的种姓是首陀罗Sūdra,是农人、牧人、仆役和奴隶。前三者是雅利安人,后者是非雅利安人。各种姓有它的世袭的职业,不许被婚姻混乱,尤其严禁首陀罗和别的种姓混乱。对首陀罗男子和别的种姓女子结合所生的混血种,特别订有法律,给予一种贱名,如首陀罗男子与婆罗门女子的混血种名为旃陀罗Candāla。他们的地位最低贱,不能与一般人接触,被称为“不可触者”。这种人世世代代操着当时认为下贱的职业,如抬死尸、屠宰、当刽子手之类。种姓制度不仅订在法律里面,而且神圣不可动摇地规定在宗教教义和教条中。在婆罗门教势力强盛的“中国”地方,种姓制度最严格。

   古代种姓制度 这4个等级至法经、法典时代,日趋严格。在职业上,各种种姓原则上是世袭不变的。按《摩奴法典》规定,高级种姓由于“穷困”可以从事低级种姓的职业;相反,低级种姓不得从事高级种姓的职业。在婚姻上,各种姓原则上同姓通婚,即实行内婚制。《摩奴法典》规定,高级种姓之男因“贪欲”可以娶低级种姓之女;相反,低级种姓之男不得娶高级种姓之女。前者称“顺婚”,后者称“逆婚”。职业世袭化和种姓内婚制是种姓制的基本特征。不同种姓的人还不能同坐、同饮食。此外,各种姓间,特别是前3种种姓和首陀罗之间,在宗教社会生活和法权方面,都有严格的界限和区分。前者有权参加雅利安人的宗教生活,经过入门式(入教式)称为再生人。后者无权,故称为非再生人。在法律上对再生人与非再生人刑事犯罪、债务和继承等民事纠纷都有不同的规定。婆罗门教经典对各种姓间的关系所以作如此严格的规定,旨在保证高级种姓、特别是婆罗门种姓的特权利益。

  英国殖民者入侵印度后,种姓制度继续存在。据1931年英国殖民当局对印度所进行的人口调查统计,全印已有3500种卡斯特。其中被压迫种姓有429 种,大约有6000万人。印度民族主义者注意到被压迫种姓问题,1931年,M.K.甘地为唤起”贱民“群众参加民族独立运动,要求废除贱民制,倡导提高贱民地位的哈里詹运动。1942年“贱民”出身的安伯德卡成立全印度表列种姓联盟,领导“贱民”进行合法斗争。今日印度,“贱民”的数量将近一亿,种姓问题仍然是社会上的一个重要问题。早在独立前,国大党元老莫提拉尔 .尼赫鲁就说过:“只要制度仍然存在,印度就不能在世界文明国家中占据应有的地位。”尽管印度独立已将近六十年,种姓制度在印度社会中的作用和影响仍是强大的,仍在阻碍印度现代化的步伐,这是印度社会的不幸。

  种姓制度对现代印度的影响,大概有这么几个方面:首先,种姓制度影响印度政治民主化的进程。传统的种姓因素在今日的印度仍起举足轻重的作用。临近大选时,由于印度绝大多数人口是农民,农村的选票对每个政党来说都是至关重要的,而农民在投票时往往取决于他们的种姓意识,往往投向代表自己种姓利益的候选人。因此每个党在大选前必须仔细研究各地区的种姓势力,选择在当地占优势种姓中有威信的人当候选人。这样做的结果,一方面导致被推为候选的人不一定是党内精英;另一方面,这些人一旦进入政界,今后的所作所为必然多方考虑支持他当选的种姓社团的利益,从而使印度政治带上浓厚的种姓色彩。其次,种姓制度影响经济的发展。前面提到,种姓制度把经济分成不同的社会集团,彼此接触受到影响,有些人“种姓主义”思想严重,他们大都考虑本种姓的利益。想问题,办事情从本种姓的利益出发,只对本种姓忠诚,缺乏民族同胞间的互助精神,这对整个经济的发展是不利的。加之,每个人的职业生来决定,代代相传,不易更改,不管一个人对某种职业有无兴趣或特长,工作是否合适,都得被迫去做。这样一来,有些人用不着努力则会得到好的职业,从事好的工作,享受优厚的待遇。这样产生或助长了一些人的懒惰思想,缺乏奋斗精神;而另一些人,即低级种姓的人,只能受苦,逆来顺受,认为命里注定,不可改变。这样限制和束缚了他们的创造精神和积极性的发挥。最后,种姓制度还影响到文化卫生事业。文教卫生事业对一个国家和民族的未来前途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但种姓制度的影响也深深渗透其中。印度各地不仅有各种种姓文化协会,还有许多种姓大学,甚至有的大学中各系分别由不同的种姓把持。而种姓制度实行的种姓内婚制使印度青年择偶范围十分狭小,导致农村中近亲结婚十分盛行,产生出大批畸形儿,极大影响了印度人口的素质。童婚的流行,影响了儿童的正常发育,因此不少人过早夭折,这也是印度人平均寿命较短和儿童寡妇较多的原因之一。

  中国自古没有严格意义的种姓制度,不过,与之类似的身份等级制度却从元朝就开始了,而且越到后面,越加严重。

  元朝的身份划分是由种族矛盾带来的。蒙古人建立了元朝,开始实行种族歧视政策,从成吉思汗开始,将天下百姓强行分为蒙古人、色目人(西夏、吐蕃、大理国民)、汉人(金、辽遗民)、南人(南宋亡国奴)四个阶层。每一任皇帝都大搞种族歧视,其他隶属国君主必须无条件服从他的意志。比较典型的是元朝的科举,分左右两榜,蒙古人和色目人考右榜,汉人和南人考左榜,难易程度有别。就这样,在种族矛盾和腐败政治的交织作用下,元朝统治维持不到一百年,就灰飞烟灭了。明朝取代了元朝后,“以其道反治其身”,朱元璋通过人口登记,建立起乐户、丐籍、堕民等歧视制度,一般针对两种人:一是留下来的蒙古人,元代降将,其二是普通罪犯。明朝政府明确规定,这些人只能为普通民籍、宦籍服务,没有任何社会地位,不能充当吏员、粮长、里长,更不要说做官了。在江浙一带,一直到清末民初,都还有不少家庭沿续着乐户人家的生活传统和习惯,男的以出卖技艺和力气为生,女的为当地大户或达官贵人家庭提供服务。到了清朝,种族歧视仍然非常严重。它实行种族隔离,实行满汉分区居住,严禁异族通婚。除了满人的八旗子弟,其它民族的社会地位都较为低下。满人拥有特权,无论出身如何,均能资兼文武、位至将相,就算犯了罪,也能得到减等、换刑的优待。而汉人,即使在朝廷担任高职,在满臣面前也要下跪,开会的时候,满人昂然上座,汉臣只能跪在旁边,地位甚至不如满人的家奴。在清朝建国一百多年之后,统治阶层开始中原化,从雍正开始,将乐户、贱民等“非良民籍”制度取消,被称为“普世平等”的一大善政。同时,实行蒙满一家、蒙满汉化,并提倡满、汉、蒙、回、藏“五族共和”。这项政策,化解了异族之争,所有外敌都变成了中国人,敌我矛盾也变成了内部矛盾,清朝的版图因此急速扩大,由一个异族统治的少数民族国家变成了多民族、多文化的泱泱大国。中国由元朝开始,因为等级制度而带来的民族矛盾、社会矛盾,才得以缓解。

  195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创建了新的户籍身份制度——“城乡二元身份制”。这项政策,起初是从资源分配和社会秩序的维护方面考虑的。随着政治运动不断加码,在城乡二元身份之外,又有了政治身份的划分,出现了地、富、反、坏、右、阶级敌人、贫农、中农、干部、工人等不同群体,其政治待遇的不同,广泛用于生产、生活、学习过程中的登记、档案和各项社会活动。计划体制下,城乡身份的不同,决定了工人、农民、资本家、知识分子的不同生活待遇和政治待遇。文革前期,城市的工人、干部生活供应实行配给制,而农民按劳取酬。地主的儿子连初中也不能上。在严格的敌我对立的氛围中,政治身份、户籍身份起着决定命运的重大作用。文革后期到现在,根据不同政策和社会地位,又衍生出干部与群众、国营与私营,政府单位和民间单位等的划分,并建立起针对不同性质个人或单位的,如人事制度、劳动用工制度、户籍管理制度等各项制度。这使得公民基本的人权、公民权、国民待遇都要以不平等的身份制度为依据,例如城乡二元化的户籍制度,就直接影响着公民的教育权、迁徒权、用工、居住、生活等基本权利。现在,针对城市非户籍人口的“暂住证”虽然取消了,却冒出了同类性质的“居住许可证”;同样是车撞死人,城里人要赔四十万,农民则只有二十万不到,这个价码显然是根据不同的社会待遇、福利、不同社会地位估量出来的。在身份制度与社会待遇的共同作用下,公民分为不同等级,貌似平等地“同在蓝天下”,实际上却各自有各自的利益,并没有形成一个国家范围内的共同利益和追求。非公民社会中,“身份”不是经济自然形成的产物,不是行业、职业、生活状况的集合,而是由国家政策、血缘、地缘、行政等综合作用产生的结果。身份制度在各项社会制度、法律、政策当中,根本作用只是在于控制、约束,人为制造国民待遇的不平等,左右人们在创业、居住、教育、社会福利、迁徙等现实生活。我国现有的户籍制度与经济的发展水平不配套,与市场经济不配套,于国民政治、人生权利方面有负面的约束,显示出对国家经济越来越大的制约。中国无疑是一个身份社会,身份的分割不光受经济、文化地位等影响,还带有相当强烈的政治色彩。值得一提的是,目前世界上仅仅只有中国、朝鲜和贝宁三个国家实行严格的户籍制度,世界上其他国家和地区都普遍实行居住和迁徙自由。

  从印度的种姓制度,到中国的身份等级制度的对照,我们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一个现代的文明国家,维护国民在身份、待遇、权利的平等,营造文明和谐发展环境,建立制度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没有比这更重要的了。只有职业、出生地、文化背景的不同,没有政党、地域、种族、公办和私立、国企和民企之高低贵贱,不戴标识身份的帽子,只需要在《宪法》宪政的制约下,拥有平等的国民待遇,共同享受国家的阳光雨露,国民对这个国家,才可能有共同的认知和共同的责任。无论哪种身份歧视,客观上都在制造社会各阶层的不平等、不和谐,在事实上起到分化国家的作用。因此,取消种姓制度,取消各种各样人为的身份定义,消灭所有与身份挂钩的歧视性政策,势在必行。

来源:爱思想

作者 edito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