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论人权捍卫者

今年是《世界人权宣言》公布六十周年,联合国和世界各国纷纷举行各种形式的活动予以隆重庆贺。9月3日,联合国新闻部/非政府组织第61次年会在巴黎召开。来自90个国家的2000多名非政府组织(NGOs)代表赴巴黎参加会议。该年会一直在纽约举行。本次会议选择巴黎正是为了纪念《世界人权宣言》诞辰60周年。该宣言于1948年在巴黎发表。联合国秘书长潘基文在给大会发来的致辞中表示,自1948年以来,人权一直是联合国工作的核心。他说“公民社会一直处在捍卫人权的前线。60年来,人权捍卫者们不惜牺牲个人的自由、安逸、甚至生命,来确保全人类都能享有神圣地记载在宣言中的那些的权利——无论其种族、宗教、种姓、性别或者其他的社会地位。”潘基文还指出,对于很多人而言,人权和自由仍是一个遥不可及的目标。“保证这些权利的实现乃是我们义不容辞的责任,我们必须确保这些权利在所有地区被所有人知晓、理解和享有。那些最需要得到人权保护的人,恰恰也正是最需要被告知这部宣言存在的人,宣言正是为这些人而存在的。”

回溯到六十年前,联合国的56个成员国齐聚巴黎,《世界人权宣言》由1948年12月10日第三届联合国大会无异议地通过,是国际社会第一次就人权作出的世界性宣言。这一文件“作为所有人民和所有国家努力实现的共同标准”阐明了覆盖生活所有方面的范围广泛的权利。其第一条就是关于基本人权理念的著名论断:“人人生而自由,在尊严和权利上一律平等。”《宣言》奠定了普世人权的基础,对于指导和促进全人类的人权事业发挥了极其重要的作用。1950年,联合国大会将每年的12月10日定为“世界人权日”。《世界人权宣言》通过后20周年即1968年,也被联合国定为“国际人权年”。

从世界人权史的视角来看,人权概念的产生一直可以追溯到古代法典特别是自然法哲学。古典自然法学家们以自然法理论为基础,继承和发扬了启蒙运动的成果,把人塑造成自然权利的主体,彰显人的价值。此后在漫长的岁月里,随着时间的推移,人类对人权及其保护的重要性的认识逐渐清晰。

在承认和保护人权方面首开先河的当属1215年的英国《自由大宪章》。大宪章是英王约翰王在诸侯和僧侣的逼迫下签订的一个公约,目的是为了限制王权。虽然约翰王并未遵守这一公约。但大宪章中蕴含的妥协下的分权、正当法律程序、法律至上、王在法下、司法独立等宪政原则,成为人类守护权利的制度保障。而1628年的权利请愿书和1689年的《权利法案》确立了“不经议会许可,国王不得征税”、“非经法律正当手续不得逮捕、拘禁”、“没有有罪证据,不受司法审判”等宪法原则,标志着“英国式的人权体系”的产生。

洛克式的自然权利理论以及有关人民有权反抗政府压迫的正当权利理论,成为美国《独立宣言》的哲学基础,同时也极大地影响着对《权利法案》的内容解释。1776年的美国《独立宣言》称:人人生而平等。自然权利包括生命权、自由权和追求幸福的权利。1789年的美国《权利法案》提出了保护人权的重要原则,指出:“任何人不得因同一犯罪行为而两次遭受生命或身体的危害;不得在任何刑事案件中被迫自证其罪;不经正当法律程序,不得被剥夺生命、自由或财产。”

杰出的美国启蒙思想家潘恩在《论人权》一书,进一步阐述了天赋人权观。他说,“所有的人都处于同一地位,因此,所有的人生来就是平等的,并具有平等的天赋权利的”。“人进入社会并不是要使自己的处境比以前更坏,也不是要使自己具有的权利比以前更少,而是让那些权利得到更好的保障。他的天赋权利是他的一切公民权利的基础。”

1789年的法国《人权和公民权宣言》在世界人权史上写下了辉煌璀璨的一页。该宣言虽然仅有12条内容,但它开创了欧洲大陆国家共用的人权体系。它的第一条就明确提出了自由和平等的思想:“在权利方面,人们生来是而且始终是自由平等的。”并对自由平等的思想作了进一步的解释,指出“任何政治结合的目的都在于保护人的自然的和不可动摇的权利。这些权利即自由、财产、安全及反抗压迫”。此外,本宣言所设定的许多原则,如无罪推定、法不溯及既往和私有财产不可侵犯等都成为《世界人权宣言》的直接法律渊源。

二十世纪爆发的两次世界大战造成的巨大人类灾难才使人们真正认识到人权保护的紧迫性和重要性。第一次世界大战造成1000万左右的人丧生,2000万左右的人受伤。一战造成的经济损失约为1700亿美元。第二次世界大战更为惨烈,全球有61个国家和地区参战,19亿以上的人口被卷入战争,总计造成了约7千2百多万人的死亡,占了当时世界总人口(约19亿7千万)3.18%左右的比例。二战造成的经济损失约为13850亿美元。有600万犹太人被杀害于纳粹集中营、毒气室和灭绝中心,其中有100多万是少年儿童。故而《联合国宪章》序言部分开宗明义地强调指出:“我联合国人民同兹决心,欲免后世再遭今代人类两度身历惨不堪言之战祸,重申基本人权,人格尊严与价值,以及男女与大小各国平等权利之信念。”联合国的成立与发展,使人权问题进入国际法领域,人权的国际保护成为现代国际法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可见,二战后普世人权概念的兴起,是二战中人权遭到普遍践踏所必然产生出来的结果,这也是二战胜利人类所共有的最大的财富。《世界人权宣言》是战后联合国通过的第一个关于人权的专门性国际文件,是有组织的国际社会第一次就人权和基本自由作出的郑重宣言,对于推动世界人权事业的进步和发展作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不失为世界人权史上的一个重要里程碑。恰如1966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制定和通过的《国际文化合作原则宣言》在序言中申明的那样:因为战争是从人心中开始的,所以保护和平必须建立在人的心里。

《世界人权宣言》的公布,使得人权成为全世界的通用语汇。如果用一个词语来概括当今时代的特征,无疑是人权;如果选择一个今日世界最能引起关注的问题,无疑是人权;如果寻找一个最能打动人心聚焦舆情的话题,无疑还是人权。“在今天,无论哪一个国家都无法堂而皇之地否认人权,人权已经成为神圣的观念,全世界都在提倡对人权的保障和尊重。”([日]大沼保昭《人权国家与文明》,三联书店,2003年版)

《世界人权宣言》认定“人人生而自由,在尊严和权利上一律平等”,并且强调“对人类大家庭所有成员固有尊严、平等和不可剥夺之权利的承认,是世界上自由,正义与和平之基础”。那么,什么是“自由”呢?《世界人权宣言》说的很清楚:“自由是在不损害他人权利的条件下从事任何事情的权利”。《宣言》提出,“人人生而自由,在尊严和权利上一律平等;人人都有资格享受本《宣言》所载的一切权利和自由,不论其种族、肤色、性别、语言、财产、宗教、政治或其他见解、国籍或其他出身、身份。这些权利和自由可分为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以及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两大类。”其中,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包括:生命权、人身权、不受奴役和酷刑权、人格权、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权、无罪推定权、财产权、婚姻家庭权、思想良心和宗教自由权、参政权和选举权等等;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包括:工作权、同工同酬权、休息和定期带薪休假权、组织和参加工会权、受教育权、社会保障和享受适当生活水准权、参加文化生活权等等。

《世界人权宣言》同时规定,权利和义务不可分离,个人在享受权利时,应依法尊重他人的权利,并服从道德、公共秩序和人类福祉的需要。虽然存在着对《世界人权宣言》的代表性和时代局限性的质疑,但其作为人类有史以来的一次人权共同宣言,被广泛认为是国际人权事业的总章程,其后的《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与《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是它的两个重要补充和细化。更为重要的是,这两个公约将《世界人权宣言》法律化,并构成了《国际人权宪章》,标志着全人类的人权事业进入了有法可依的新阶段。

《世界人权宣言》的巨大影响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作为要求尊重每个人的自由与尊严的纲领;二是作为面向未来的国际社会工程,它要求世界上所有国家的公民行动起来,持续不懈地努力,使人权在道德、政治和法律诸领域真正为人人普遍享有。《宣言》还扩大了自由与平等这一对孪生概念的含义,进一步充实了其内容和相互关系。与传统的概念相比,《宣言》把18世纪的公民权概念、19世纪的政治权利以及20世纪的经济和社会权利三者结合起来,从而充实了人权的内容。《宣言》要求这些权利不分地域普遍得到尊重,使世界上人人得以享有;《宣言》启动了国际法的革命,使对遵守人权状况的监督成为国际法和国际关系的一个重要内容。《宣言》本来是《联合国宪章》设想的国际法律体系的一部分,由于它的启示,在全球和地区两个层次上开展了前所未有的制订国际标准的工作。全球化日益强大的影响可能改变这一秩序的体系结构,因为民族国家正在失去原有的一部分重要职能。在演变中的全球社会的规范体制中,人权正发挥着日益重要的整合作用。

美国前国务卿鲍威尔在2007年纪念世界人权日时发表演讲说:“美国人民有理由因埃莉诺·罗斯福(Eleanor Roosevelt)为起草和批准这份文件所发挥的重要作用而骄傲,但《世界人权宣言》源于和属于全人类。罗斯福在联合国大会讲话时曾预言,这份宣言有可能成为‘国际《大宪章》’。”情况确实如此,世界上有100多个国家的宪法条款可以溯源到《世界人权宣言》(参见《世界宪法大全》,中国广播电视出版社,1989年1月第1版)。宣言的开篇词在全球所引起的共鸣,在2008年同在第二次大战结束时一样响亮,并值得在这里重申:“对人类家庭所有成员的与生俱来的尊严及平等的和不可剥夺的权利的承认,乃是世界自由、正义与和平的基础”。“

《世界人权宣言》通过的半个世纪以来,国际社会经过不懈努力,在维护和促进人权方面取得了巨大成就。世界上近百个国家挣脱殖民枷锁获得了独立,统治世界几个世纪之久的殖民体系土崩瓦解,从而为世界所有国家和人民实现基本人权开辟了广阔的前景。与此同时,在世界进步力量和所有人权捍卫者的努力推动下,联合国相继制订了数十个有关人权的公约、宣言、议定书和决议,使国际社会继《世界人权宣言》之后在人权问题上形成了一系列新的概念和准则。特别是1966年联大通过的《国际人权公约》、1968年国际人权会议通过的《德黑兰宣言》、1977年联大通过的《关于人权新概念决议》、1986年联大通过的《发展权宣言》、1993年世界人权会议通过的《维也纳宣言和行动纲领》、1998年联大通过的《人权捍卫者宣言》(又译为《个人、群体和社会机构在促进和保护普遍公认的人权和基本自由方面的权利和义务宣言》)等文件。《世界人权宣言》通过时,联合国只有56个成员国,而今已增加到192个。“人权,作为一种新的社会理想已经成功地波及了全球”。([美] 科斯塔斯·杜兹纳《人权的终结》,江苏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人权一词成为人类在考虑未来社会秩序时所不可回避的关键词,人权问题作为一个俨然占据了国际及国内事务中心地带的问题已经不可动摇。

中国公民维权运动受益于《世界人权宣言》提出的普世人权原则,最近几年取得了长足的发展,维权大势风起云涌,维权群体愈来愈多,维权事业愈做愈大。人权捍卫者的理念一经介绍到中国很快就被广泛传播,并得到普遍认同。人权捍卫者接受人权的普世性,努力通过和平方式去消除任何形式的对人权和基本自由的侵犯,并尽力对推进人权保护有所贡献。人们不再对他人的权利被侵犯无动于衷了,因为他们开始懂得“捍卫他人的权利即是捍卫自己的权利”。中国的人权捍卫者对于自身权利的认识也愈来愈清晰,这些权利包括:

1、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在执行法律、运用法律上享有平等权;

2、选举权与被选举权,即所谓人民通过选举自己的代表来行使管理国家的权利;

3、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权利;

4、宗教信仰的自由,包括信教和不信教的自由;

5、人身自由的权利,宪法规定“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6、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7、住宅不受侵犯,包括禁止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8、通信自由权和通信秘密权应受到法律的保护;

9、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提出批评、建议、申诉、控告或检举的权利;

10、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

11、劳动的权利,国家要通过各种途径为公民创造劳动就业的条件;

12、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

13、退休人员的生活受国家和社会保障;

14、公民在年老、疾病或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15、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16、妇女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

人权是一项普遍权利,任何人不分肤色、阶级、性别、民族、宗教、语言、国籍、和其他特征,都应享有同样的人权。人权又是一项反抗权利,因为任何权利的实现都不会是凭空落地的,都需要人们自己前赴后继地奋力反抗和争取。人权更是一项捍卫权利,人们争取到人权并载入法律之后,如不珍惜之、维护之、捍卫之,就随时有可能得而复失。梁启超曾言:“政府若能畀民权,则亦能夺民权”。(《饮冰室全集》第十册,《论政府与人民之权限》)。人权捍卫者的主要职责就是监督政府,阻止政府利用国家公器侵犯人权,采取行动维护人的尊严,捍卫普世人权。

参考文献:

孙丙珠主编《西方宪法概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0年9月第1版。
夏勇著《中国民权哲学》,三联书店2004年9月北京第1版。

文章来源:作者文集

作者 edito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