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六项要求与三项原则

我在第一次提审时就提出了六项要求,包括看通缉令、说明收容审查的法律依据,说明妻子王之虹目前的处境,提供广播报纸,解决借阅图书问题,提供充足的文具纸张等。如果专案组不满足我的全部要求,我就不开口说话,给他们来一个“零口供”。这个对策击中了专案组的要害,他们为了让我说话,同意了我的全部要求。

看通缉令、说明收容审查的依据,这两条比较好办到,从专案组的答复中,我得知“收容审查”是没有法律依据的。这一条本来是用于收容不肯说出自己身份地址的“盲流人员”的,现在用来对付从鲍彤、戴晴、于浩成到我们这些人了。

提供广播报纸,借阅图书,这两条也是好办的,因为这是秦城羁押者的一般待遇。但是对于像我这样的人来说,信息就如同生命一样宝贵,是至关重要的。

了解王之虹的处境是为了改变她的处境。当时,关在秦城203楼的女性只有戴晴和王之虹两个人,而武警则没有女性。之虹24小时处于男武警的窥视之下,在洗手间还有一个直径十公分的大监视孔,心情是非常恶劣的。她后来写道:“有一件事令我很气愤,就是哨兵每隔三五分钟就要往屋里张望,无论你是在上厕所,还是在擦洗身体。特别是在上厕所的时候,哨兵从一个比较大的窥视孔往里看,突然看到一个白眼仁黑眼珠的大眼睛,我总是会被吓一大跳。因此,我就把厕所的窥视孔给堵了起来。有一次,我在擦洗时躲到了房间角落里,哨兵在探望孔中看了半天也没看到,于是就把管理员叫来了。管理员问我为什么这样,我说:我是一个女人,这些年轻的男哨兵老是这样看来看去的,是对妇女人格的不尊重。”我知道之虹是一个喜欢热闹的人,无法忍受单独监禁的寂寞,因此,我坚决要求给她转移一个羁押场所。专案组答应了我的要求,于12月20日将之虹转移到半步桥看守所去了。那里的伙食比秦城差得多了,而且还要劳动,但是一个牢房关许多人,有人说话,有人作伴,比较适合之虹的性格。

比较难办到的一条是无限制地供应稿纸。我的隔壁是吴稼祥,他在秦城住了好几年,一直得不到稿纸,只能把要写的书稿尽可能地写在卫生纸上和记在自己的脑子里。我作为“二进宫”,当然知道要为专案组满足我的要求铺设必要的台阶。我声称要给江泽民写信,按照监狱的规定,写材料是可以提供纸张的,于是便得到了源源不断的稿纸。我这封“信”一写就是几十万字,变成了一本书。后来统计了一下,仅在秦城,我就用了两千页的稿纸。

在提出六项要求的同时,我还宣布了审讯中的三项原则:第一,凡是你们不了解的情况,我一概不讲;第二,凡是我通过亲自查看他人证言证实你们已经掌握的情况,如果有利于解脱其他人的,我可以讲,如果不利于解脱其他人的,仍然不讲;第三,凡是北京社会经济科学研究所系统的人,如果你们认为他们负有什么责任的话,这些责任可以由我来承担。由于我的态度非常鲜明,专案组与我交手几个回合后,就不再琢磨如何用一些雕虫小技来对付我了,他们基本上能够尊重我的原则。

仅有一次,一个别人的预审员来找我核实问题,他按照惯例,一上来就吹胡子瞪眼的,想给我一个下马威。我指着他的鼻子说:你不要在这里来这一套,你凶我比你还凶,你拍一下桌子,我就要拍十下,咱们就在这儿拍桌子玩吧。预审员主动把态度缓和下来,但是也没能从我这里得到任何口供。有了这一次教训,后来再没有其他人的预审员来找过我,因为他们知道肯定是徒劳无功的。

关于第二个原则,这里有一个可以说明问题的实例。下面是1991年2月12日我写给法庭的一份要求质证的材料:

我注意到法庭宣读的不利于我的XXX的证言是90年12月22日做出的。我在这里向法庭提供一个背景材料。从90.7.14起,我的预审员曾多次告诉我,XXX的问题已经很清楚了,有关该同志的意见是准备解脱他,问题仅仅在我身上,与我有关的问题一澄清就可以解脱了。90年12月11日,预审员又对我说,由于你的缘故,XXX到现在还没有解脱,人家本人都会对你有意见了。在这种情况下,我说我不愿意被置于这种境地,让人家怨恨我,你们要我说什么吧,要什么给什么,而且我在临分手时再次强调这个意思。如果当天的笔录对此记载不详细的话,我相信预审员老张和书记员小庞的人格,他们会向法庭如实陈述的。此外,XXX的预审员另一位老张同志仅在90年6月1日与我会见一次,由于他对我不尊重,我和他发生了严重的冲突,是我到秦城后从未发生过的。事后有关同志对我说,这样做对你没有什么好处。看来这句话是完全应验了。因此,我不能不怀疑XXX90年12月22日证言的全部有效性。我要求法庭对此进行独立调查。在没有压力、诱惑和可能欺骗、激怒下了解事实真相,如果XXX现在仍然坚持90.12.22的说法,我将要求与他对质。

我的第三条原则,专案组当然乐于接受,但是到了最后,竟然没怎么用上这一条,可能是他们始料所不及。“六四”之后,当局在全国通缉、收容、拘留、逮捕了数以万计的公民,最后判刑的只有其中的一部分人。在所有被起诉和判刑的人中,只有我和王军涛、刘刚、陈小平四人是以“阴谋颠覆政府罪”被起诉(最后只有我和王军涛、刘刚三人是以该项罪名被判刑,陈小平是自首,因此没有被判刑)。上述四人均为民办北京社会经济科学研究所成员,我是所长,王军涛和陈小平是所务委员,刘刚是工作人员。据了解,专案组的想法是要把我们打成一个“反革命集团”,把我和王军涛打成“反革命集团首犯”。由于“阴谋颠覆政府罪”、“组织反革命集团罪”、“反革命宣传煽动罪”三罪并罚,至少要判无期徒刑(吉林长春市的八九民运参加者唐元隽仅后两项罪就判刑20年),当局觉得无法向国际舆论交代,在最后关头取消了“组织反革命集团”这一指控,从四人“共案”改为各自“另案”处理。因此,虽然我自己表示愿意为其他人承担责任,但是在判决书中却没有明确表述要我为其他人的案情负责。相反,包遵信并不是我们所的人,在我的判决书中却列入了由他和严家其发起而我并没有签名的《五一七声明》的内容。这大概是在取消“组织反革命集团”指控后,不能再把其他人的事情算作我的“罪证”,而与我本人有关的直接证据又过于单薄,所以才把我在场时包遵信宣读《五一七声明》作为我的一条“罪状”,临时添加到起诉书里充数的。

中国人权双周刊2009.10

作者 edito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