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路2因为我在莱州跟某官员打官司打出了名气,许多莱州的当事人都跨州过府来找我办案子,许多法官也给我介绍案子。不过,这些案子通常都是有些难度的,或者是跟公权力对抗的当地律师不肯接的案件。

一九九七年春,新的刑事法律刚刚开始实施,某市法院的院长介绍了一个律师伪证的案件过来。

被告人是位老律师,烟台地区仅有的三名一级律师之一,也是新中国的第一批律师,五七年被打成右派,雪藏二十年,律师制度恢复后开始重操旧业。按说这样的律师前辈是不该犯这类错误的。但是,在这个神奇的国度里,不可能的事情往往就发生了。

老律师姓赵,被异地关押于招远看守所。我和小樊去见他,老前辈老泪纵横。

原来他承办的是一个偏远乡镇的地税所所长的案子,这所长因为别的事被纪委和检察院问话,自己交代了收受一个水库管理局二万块钱好处的事。当时的官场还算清廉,一个股级干部受收二万块钱已经算大事,足以立案判刑。结果所长被问话的事没有多大问题,他自己交代的受贿反而导致迅速被立案,逮捕,关进看守所,正应了大陆流传的那句话:抗拒从严,回家过年;坦白从宽,牢底坐穿。

所长是个老实人,见到律师,后悔莫及,并且讲了一个细节:“因为他们地处偏远乡镇,税源很差,办公经费严重短缺。我本来不敢要人家的钱,后来考虑到所里连汽油费都没有,就收了,这些钱一直放在办公室里,所里的一些额外开支如招待费、汽油费、甚至自己出差都从这里面花,大概花了6000多,还有1300多元至今在办公室里没动。我个人一分钱都没敢花这些钱。”

赵律师很是意外,根据他的说法去调查了地税所的会计,找到了那些没有报销的单据,他甚至在办公室里找到了他剩下的那些钱。赵律师问会计:“我看到卷宗里面已经退赃了呀,那20000块钱哪里来的?”

会计说:“是所长夫人从家里的积蓄中拿出来的。检察院说退了赃可以减轻处罚。”

原来所长夫人虽说是人民医院的医生,对法律却是一窍不通,按照检察院的要求自己垫了钱,但所长还是没有放出来。

赵律师再次去会见所长的时候,问他:“你既然收了钱没有自己花,为什么承认是受贿呢?”

所长满脸泪痕:“三千瓦的大灯泡照你的脸,二十四小时轮流审,不让睡觉,不说出点事来过不了关呀。”

在结束文革之后,中共在各级党委中成立了纪律检查委员会,纪委在法律框架之外存在,具有不受法律制约的、至高无上的权力。党还制定了对党员干部进行审查的“双规”制度(在规定的时间和规定的地点交代问题),党员干部一旦被“双规”,人身即失去自由,且不在国法的覆盖之下。被审查对象(多为高官)鲜有不认罪的,不少人甚至选择自杀。

赵律师认为所长虽然收受了水库管理局的贿赂,但是主观上没有受贿的故意,应该是无罪的。他希望所长能在法庭上讲清楚自己的主观心态。但是这个所长很老实,嘴巴很笨拙,赵律师说的法言法语他听不明白,也不会说。赵律师无奈,就用铅笔把这几句话写在烟盒纸上,让他背下来。内容为:“我接受水库管理局的二万块钱属实,但是没有用于自己家庭生活,而是用于了所里的工作开支。我没有受贿的主观故意,我的这种行为不符合受贿罪的犯罪构成要件。”
赵律师让他背下来,然后把烟盒撕掉。所长满口答应。

案子开庭的时候,一向嘴笨口拙的所长突然翻供,声称自己无罪,且满口“法言法语”。检察官很奇怪,问他:“你没有受贿的主观故意,为什么主动向检察机关承认自己受贿?”

所长说:“那是纪委的人对我‘双规’,不让睡觉,我受不了才乱说的。”

所长的态度让女公诉人很意外,她发现被告人回答问题不时看一眼律师,而且一只手一直紧攥着,插在口袋里。

女公诉人突然厉声问:“你手里拿着什么?”

被告人一脸紧张:“没什么,没什么…….”

审判长也从被告人慌乱的眼神里发现了问题,命令法警打开被告人的手,搜出了那张写着字的烟盒纸。

审判长看了内容,又让法警传给女公诉人,接着很严厉地问被告人:“这是谁写的?”

被告人无语。

审判长、公诉人以及法警都把眼睛转向赵律师,赵律师站起来,有些紧张地说:“是我给他的,我认为这种说法才符合他的真实意思。”

女公诉人站起来,目光似剑,口气凌厉:“你在帮助被告人改变供述,作为律师,你已经触犯了刑法三〇六条,涉嫌构成辩护人伪证罪!审判长,我要求法庭休庭,我建议对这个律师立案侦查!”

公诉人在法庭上不但具有公诉权,而且还有法律监督权,这是法律赋予她的权力。审判长只能同意休庭。很快,赵律师被立案逮捕。

女公诉人引用的《刑法》第三〇六条规定:在刑事诉讼中,辩护、诉讼代理人毁灭、伪造证据,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威胁、利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赵律师在法庭陷罪,问题出在立法上。因为306条有个逻辑悖论,它预设了控方的证据是客观、真实的这样一种虚拟的属性,一旦改变它或者挑战它,就意味着伪证。而实际上,没有经过法庭质证、认定,控方的证据根本不具有这种属性,改变、质疑、挑战控方证据正是辩护律师的职责所在,因为辩护律师只有打掉控方证据,才能胜诉,如果控方证据不容质疑,那辩护律师岂不形同虚设?

具体到本案,根据赵律师取得的证据,被告人在法庭上的陈述更符合其真实的思想动机,因此他改变证词否认自己有受贿的故意是正常的,更符合实质正义。赵律师的毛病出在他忽略了三〇六条对律师的伤害性规定,不由自主地落入了陷阱。

见结束后我和助理小樊去见检察官。根据法律,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可以查阅案卷,跟检察官沟通,进行证据交换。我没有什么证据,但是有一肚子的话要跟检察官交流。

检察官正好是上一个案件的女公诉人,姓兰,据说毕业于西南政法学院。这是中国最有名的法学院之一,也是文革中唯一没有停办的法学院,它培养的法律人才占据中国司法界的半壁江山。笔者的老乡,著名法律学者贺卫方教授就毕业于这所院校。

兰检察官很年轻,思维缜密,口才极好,表现出极高的专业水平。我暗暗赞叹,这样的人才留在一个县级市做公诉人,实在浪费人才。

她认为赵律师构成辩护人伪证罪毫无问题,被告人受贿的供述是自己亲自交代的,之前检察机关根本就没有掌握,客观性非常强。赵律师帮助被告人改变供述,甚至还留下了物证,而且是在法庭上当场被揭露的,可谓铁证如山。这个律师一把年纪,应该知道法律的威严,却铤而走险,制造伪证,自己撞到枪口上,只好自认倒霉吧。

面对高手,我只能迂回作战。我首先承认赵律师的做法确实有问题,然后把赵律师取得的证据一一摆出来:包括所长没有报销的六千多元多单据,会计的证词和会计临时保存的一万三千元现金的收条以及这些现金的照片。我说:“这些可都是客观性证据,可以证明那个所长收受这些钱未必就想贪墨。”

女检察官说:“他把钱一直留在自己手里,虽然也有用于单位的一部分,但是也不能证明剩下的钱不想自己花呀。”

我一看女检察官露出破绽,立即说:“我赞成您的意见,确实没有证据证明他不想贪污,但是我们从无罪推定的角度来看问题,他不是有解释自己不想贪污的理由了么?他改变原来的供述不就有了合理性么?”

“但是,这种改变不是他自己主动做出的,而是律师诱导的呀。”女检察官还在强辩。

我说:“就算您说的对,但是实际上,他做这种改变,有可能符合客观真实性呀。而且,他如果不对律师说出那些细节,律师也不能未卜先知加以利用对他诱导吧?”

女检察官不说话了。

她沉默了十几分钟,看得出大脑在高速运转。

“关于本案,你有什么想法吗?”女检察官,想了一会儿,口气软了下来。

我提出自己的看法和建议:“赵律师这个案子本来就是衍生出来的,并不在你们的计划之内,而且这个老律师业务很精湛,是烟台地区律师界的精英,以前被打成右派,吃了很多苦,我的意思是检察机关以情节轻微为由不起诉算了。”

兰检察官摇头,说:“这个案子政法委有批示,上级非常重视,不起诉是不可能的,不过你的建议我会向领导如实汇报,有什么进展我们再联系。”

我一见有进展,又进一步巩固战果:“税务局那个案子我们可以不再提出意见,赵律师这个案子希望能从宽处理,这也算是一种“控辩交易”吧。”

兰检察官边收拾卷宗边对我笑:“那个案子已经判了,而且被告人又改回到原来的供述了,他还出证证明律师如何诱导他改变供述呢。”我心里绝望极了,原来她早就补好了漏洞。

半个月后法庭开庭,我面对败局,据理力争,竭力证明律师帮助当事人改变的是不实之词,因此没有社会危害性,不符合犯罪的特征。公诉人只就法条说话,根本不跟我啰嗦事实真相究竟如何。老律师身体很坏,不想因不认罪而承担坐牢的风险,于是当庭认罪。

案子半个月才宣判:赵律师被判三年缓刑三年。审判长问他上诉不上诉,老律师摇摇头说:“罪我者,刑法三〇六条款也,非法庭也,上诉何用?不上诉了。”

闭庭后,兰检察官在法庭走廊上跟我说:“你上次的辩护意见还是起了作用的,我们本来准备建议法院判实刑,因为你的辩护和老赵认罪,放弃了。”

我眼睛有点湿润了,真诚地说了句:谢谢!我真的感谢她还有职业操守,感谢她为律师界保住了一个人才。

2004年初稿,2016年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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