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05-10

民主党立法会议员许智峯一次鲁莽行为,竟然惹来警方热情招呼,控以四罪,还要入屋搜查,突击拘捕归案。特区政府摆明是小事化大,甚至有重复控罪以至枉法扰民之嫌。

许智峯质疑政府行政主任一直在立法会监察其行踪,并一手抢走对方手机,其后虽然归还,但无论如何,也是不当做法。他大可以议员名义,以至联同其他民主派议员与政府交涉,亦可按私隐条例追究,讨回官员收录他的个人资料,如今擅自动手动脚,不但毫无需要,更是正中下怀,给特区政府有机可乘,反戈一击。

近两年来,政府亲疏有别,对亲北京议员犯事可以熟视无睹,但民主派议员行差踏错,便会如临大敌。民建联议员葛佩帆和柯创盛都有虚报学历之嫌,政府无动于衷。其党友周浩鼎串通前特首梁振英,任由后者以其身份对立法会调查梁振英UGL事件的工作表达意见,有抵触公职人员行为失当罪之嫌,廉署收到投诉却未见行动,立法会也没有调查和处分。反观民主派四位议员当选后宣誓就职,未有照本宣科读出誓词即被政府司法覆核,甚至通过人大常委解释《基本法》,确保可以取消四人的议员资格。

今次许智峯事件不外历史重演,政府正不断放大一个错误,尽力摧毁一个民主派人物。政府从不反省追踪议员有何不妥,更选择性执法,而且一切从严,甚至到了滥用检控及调查权力的地步。

不错,抢走官员手机,即使没有真正袭击对手,但只要行为有意或罔顾后果,而令对方感到即时受到非法武力对待,即可控以普通袭击罪。警方若根据当天事件由口角到动手的过程,控以此罪,表面看不失事实根据,当然许智峯亦可就意图加以抗辩,但这一切,都有待法庭判断。

但假若把普通袭击整个过程切成不同片段,每个片段都各控一罪,指他在一次事件四罪齐犯,未免是滥用检控权。许与官员首先争执,继而动手,整个过程涉及拿走对方手中的议员“点相”纸、抢电话、把电话带入男厕。连贯的动作令事主害怕受到武力对待,但在警方眼中,却同时分为三个控罪的依据。

首先是抢走的“点相”纸其后发现有破烂,遂加控刑事毁坏;接着拿走电话后官员无法记录议员行踪,也不能通风报信,当然无从执行职务,因此许被加控妨碍公职人员执行职务;而把手提电话带到男厕,便构成有犯罪或不诚实意图而取用电脑罪。这些控罪与普通袭击罪的事实基础有重叠之处,若警方无法厘清的话,便属于重复检控,即按照同一组事实,提出超过一项控罪,违反政府避免滥告的检控政策。

更何况细看之下,普通袭击以外的三项控罪都有可争议之处。如妨碍公职人员执行职务,该涉事官员是禁毒处高级行政主任,在立法会充当追踪议员的“狗仔队”是否其正当职务?若官员记录许智峯的个人资料,却不愿向他提供有关资料,又是否合法执行职务?又如有犯罪或不诚实意图使用电脑,主要是指犯案人因此可使自己或他人不诚实地获益,或导致他人蒙受损失,但损失若是令该官员无法执行职务,又是否重复控罪呢?

同样奇怪的是,警方向法庭申请搜查令,到许智峯的议员办事处、地区办事处及寓所带走文件及电脑。其实整个争执都在立法会大楼发生,除非警方有证据显示许拆走了电话的晶片或零件,否则单凭现场证据和口供,已足以完成调查。如今申请搜查三个地点,是否远远超出调查需要?是否借搜查令之便,尽量搜集许智峯更多资料,寻找今次事件以外其他抵触法律的线索或证据,以便日后再调查以至起诉他?

特区政府倾政权之力趁机搞垮一个人,实在有何难度,但此举除了有碍观瞻,更牺牲法治,削弱自己的诚信,值得吗?

RFA

作者 edito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