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07-26
特区政府有心用《社团条例》取缔“香港民族党”,不但是践踏人权以言入罪,更是一场赤裸的政治扫荡,因为当局不惜以法治陪葬,也力图借助恶法贯彻中国大陆的政治标准,大幅收紧香港的言论和政治空间。
《社团条例》之为恶法,在于该条文已授权当局可用众多原因来取缔社团,包括国家安全、公共秩序、公共安全、外国政治组织联系等等,却对这些关键观念不加定义,对权力运用亦不加限定。
根据该条例,当局只要合理地相信禁止某社团的运作,是维护国家安全、公共秩序或其他法定原因所需要,即可刊宪宣布该社团为非法组织,日后任何经营、参加、捐助此非法组织者,均属违法。但由于法例没有写明国家安全和公共秩序的含意,执法者便有宽阔的行动空间。
权力既然送到咀边,特区政府也老实不客气,飞擒大咬可也。对付“香港民族党”,他们毫不掩饰,摆明是以言入罪。当局在纪录该党言行的七百页文件当中,没有任何证据显示他们有使用武力,或煽动他人使用武力,以达成港独的目的。
相反,当局质疑该党可能触犯法律的活动,包括出版刊物、摆街站、派传单、参加立法会选举、有意渗透政府及警察、支持旺角骚乱被捕人士、出席境外组织活动等等,全属合法活动,否则早已绳之于法。这些活动所以由合法变成非法,只是当局认定这些活动的政治目的是宣扬香港独立。也就是说,取缔行动的决定完全是政治考虑使然,不容港独思潮面世,而不是因为民族党有任何行动损害个人或社会的安全。
由成立至今,“香港民族党”不外“得个讲字”。他们大部分的活动属于言论的范围,其他如渗透政府及警队,只是声先张扬却毫无行动可言。该党召集人陈浩天亦表明,只会用合法手段争取实现其理念。可见政府用《社团条例》把“香港民族党”祭旗,完全基于它的政治观点,而非实际影响。
但政府禁制政治言论,其实有违香港的宪政原则和法律规定。《基本法》第27条保障言论自由,第39条确保《国际公民及政治权利公约》在港实施,而《香港人权法案条例》更按照公约内容写成本地法律。换言之,国际人权法对言论自由的保障规范,在香港有法可依,政府无疑可以国家安全限制言论自由,但必须首先证明有关限制实属必须,而且管制手法与目的相称。
以此为标准,政府禁制“香港民族党”运作时,便需要首先举证何以此断然手段属于必须,又何以现有法律限制不足以保护国家安全?但政府细数该党活动的七百页文件,与其说证明国家安全受到威胁,不如说该党对国家安全毫无威胁可言,而现行法律对言论、集会、结社的规定,亦足以限定任何集体活动不能破坏社会安宁。因此,政府按《社团条例》把该党置诸死地,以限制其言论和组织活动,根本毫无需要,手法也远超出适当的限制,因为取缔组织便等同扼杀言论自由。更严重的后果是,当一举可以收拾“香港民族党”的话,其他当权者视为眼中钉的组织,亦迟早难逃一劫。
明知抵触人权规范,当局还以身试法,不是心存幻想,就是有恃无恐。也许政府真心妄想,港独的一切言论活动都是行动,都损害国家的领土完整,应该剔出言论自由的范围,不受现行法律的保障,也期待法庭他日审理司法覆核时,认同他们的想法。又或者,特区政府早与北京再次合谋,一于照办煮碗,在法庭审案前亮出皇牌,由全国人大常委解释《基本法》中“维护国家安全”的含意,原来包括取缔一切宣扬港独的组织,甚至禁制所有港独言论,因此事无忌惮,大步向前冲击法治。
但不论是无知盲目而横冲直撞,或者政治献媚而侵害言论自由,还是京港政府老谋深算,合力打压异见,今次以言入罪的行动,足见特区政府早已背弃香港的核心价值而病入膏肓,为虎作伥而无所不用其极,不怕背负历史污名,也任由扼杀言论自由的缺口打开,把香港挤进文字狱的黑暗年代。
RF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