俄亥俄州肯特州立大学历史系助理教授

事关主权 互不相让
搁置争端 单方实行
继续搁置 必须公平彻底
【注释】

从地图上看,钓鱼列岛只是中国东海中的几个针尖般大的小岛。它包括钓鱼岛(又称钓鱼台)、黄尾屿、赤尾屿、南小岛、北小岛及其附近的几个小礁。但正是这几个小岛,近年来不断在中日之间引起激烈的争端,成为影响中日关系正常发展的最大障碍之一。

中日两国领导人早在1972年恢复邦交的谈判中就意识到钓鱼列岛主权问题的复杂性,因此同意将钓鱼列岛问题搁置起来,留待后人解决。1978年签署的《中日友好条约》也对钓鱼列岛问题只字不提,再次显示了双方对搁置的决心。然而在不到一代人的时间里,围绕着钓鱼列岛争端数起,而且频率加快,冲突加剧。尤其是1996年7月由日本青年社成员在钓鱼岛设置灯标所引发的最近一轮冲突,更是激烈异常。不仅华人中反日保钓呼声一浪高过一浪,形成一个全球性运动。而且,政府间的沟通似乎更加困难,双方针尖对麦芒,在主权问题上互不相让。在这种情况下,有必要对中日钓鱼列岛主权争端及搁置重新作一考察,就争端的起因,搁置争端中所存在的问题,以及搁置的前景作些粗浅的分析,以期引起更多专家学者的关注与讨论。

事关主权 互不相让

中日双方有关钓鱼列岛主权的争执由来以久。

中方认为,钓鱼列岛自古就是中国领土。钓鱼岛由中国人发现,也由中国人命名。[1]早在明代钓鱼列岛就明确载于中国的版图之内。出版于明朝永乐年间的《顺风相送》一书就有关于钓鱼列岛的记载。以后多位由中国朝廷派往琉球的策封使,如陈侃、郭汝霖和徐葆光等,留下的记录中也都明确地把钓鱼列岛视为中国领土,把赤尾屿以东的琉球海沟视为中国与琉球的分界。[2]明嘉靖年间出版的《筹海图编》,更把钓鱼列岛列入中国防区之内。[3]

钓鱼岛作为中国领土的证据不仅在中国的古籍中比比皆是,而且在日本文献中也有过明确记载。如林子平在日本天明五年(1785年)出版的《三国通览图说》中,把钓鱼台、黄尾山、赤尾山等岛屿同中国大陆一样涂成粉红色,而把琉球三省三十六岛涂成淡黄色。日本则被涂成浅绿色。毫无疑问,林子平是把钓鱼列岛当作中国领土的一部份。他这样做并非是心血来潮。因为他知道,“此数国之图小子非敢杜撰之”。他的图是以中国派往琉球的册封副使徐葆光所着之《中山传信录》为依据的。[4]这说明二百年前的日本学者不仅承认中国对于钓鱼岛的主权,而且在对琉球和钓鱼列岛的研究中是以中国学者的著作为基础的。

钓鱼列岛的特殊地质特性也有利于中国证明自己对该列岛的主权。钓鱼岛在台湾东北方,琉球群岛主岛冲绳岛的西南方。距基隆约120哩,距琉球那霸230哩。钓鱼列岛是台湾岛的大屯及观音火山脉向东延伸于海底的突出部份,为中国东海大陆棚的边缘。周围厚积由长江和黄河冲流入海的堆积物。附近水深150米左右,但与琉球群岛隔一深达2000米的海沟。从中国大陆经台湾去钓鱼列岛顺风顺水,十分容易。但从日本经琉球往钓鱼列岛则逆风逆水,百般艰难。因此,每年渔季数以千计的台湾渔船会集于钓鱼岛海域,而日本渔民则很少见到。[5]

台湾和大陆渔民充份利用便利的地理条件,自古以来就年复一年地在钓鱼列岛及其附近海域捕鱼采药,避风过夜。二战后,台湾人还在此地打捞沉船,并进行拆船作业。当年国民党军队从舟山群岛撤退到台湾时,曾先撤至钓鱼岛。对于中国人在钓鱼列岛的活动,日本报刊杂志也常有记载。日本政府刊物在1915年就承认钓鱼列岛渔场为台湾最重要的鲣鱼渔场之一,并在附图中将钓鱼岛划入台湾渔场范围。另据日本报刊报导,1955年3月2日,当一艘琉球船擅自进入钓鱼台海域时,遭到中国帆船炮击,导致三个日本人下落不明,从而造成所谓的“第三清德丸事件”。近至1970年9月18日,日本《读卖新闻》还报导说台湾渔民在尖阁群岛(即钓鱼列岛)一带“侵犯领土”和“不法登岛”是家常便饭。[6]

尽管中国对钓鱼列岛的主权关系证据确凿,日本仍以各种借口强称自己拥有对钓鱼列岛的主权。日本的借口大致有三。一是认为钓鱼列岛原为无主土地,由日人古贺辰四郎于1884年发现,并长期在岛上搜集羽毛和鸟粪。二是日本政府于1895年发布法令正式将钓鱼列岛划入日本领土。三是二战后日本将钓鱼列岛作为琉球群岛的一部份交给美国管辖,1971年美国又将该列岛交还给日本,从而恢复了日本对钓鱼列岛的主权。

日本的这些借口不值一驳。首先,中国对钓鱼列岛的发现和利用远早于日本。钓鱼列岛不是无主土地,对此日本政府自己也很明白。所以当冲绳知事于1885年申请在钓鱼岛上设立国标时,被日本外务卿井上磬所阻止。井上磬认为这些岛屿虽小,但附有中国岛名,且中国报纸正盛载日本占据台湾附近的中国岛屿,如日本公然在此时建立国标,容易招致中国的疑忌。因此,他决定“建立国标之事需俟他日适当时机”。[7]

其次,日本将钓鱼列岛划入其版图是在中日《马关条约》将台湾及其所属岛屿割让给日本以后。中国一向视钓鱼列岛为台湾属岛。明朝嘉靖年间出版的《日本一鉴》一书中就明确指出,“钓鱼屿,小东小屿也”。该书附图清楚标明小东指的是台湾。[8]因此,当日本在十九世纪末将钓鱼岛划入日本版图时,中方没有提出抗议。但即使在日据时代,钓鱼岛同台湾的隶属关系也曾被日本政府确认。1944年,日本东京法院在裁决台北州与冲绳县有关尖阁群岛(钓鱼列岛)渔场的争讼时,判定这些岛屿归台北州管辖,渔民前往这些岛屿捕鱼,需有台北州的许可证。[9]因此,当战后日本将台湾及其所属岛屿归还给中国时,钓鱼列岛也应自然包括其中。

再次,由于钓鱼列岛在日据以前从不属于琉球,战后随着《马关条约》的废除,钓鱼列岛作为台湾的所属岛屿已经归还给中国,因此日本无权将钓鱼岛及其主权随意转让。其实美国方面也一直坚称它从日本得到的只是行政管辖权,归还的也是行政管辖权。[10]日本将钓鱼岛管辖权的归还作为其领有该列岛主权的证据,是根本站不住脚的。

在二战结束后相当长的一段时间里,钓鱼列岛问题并没有引起各方面的注意。其原因大致有三。其一,本着钓鱼列岛是台湾属岛的一贯看法,中国大陆可能认为钓鱼列岛同台湾一样处于美蒋控制之下,有待于同台湾一道被“解放”。因此没有必要将钓鱼列岛问题单独提出。其二,台湾方面在战后同美国关系密切,台湾附近海域常由美国海军协防,钓鱼列岛也在协防范围以内。因此,台湾方面也没有提出钓鱼列岛的问题。其三,直到六十年代末,台湾渔民都能自由地在钓鱼列岛海域捕鱼作业,他们在岛上的生产活动也都能不受阻碍的正常进行。这也是钓鱼岛海域能保持平静的重要原因之一。

钓鱼列岛问题的相对平静被打破,一方面是因为美国在1971年将琉球群岛的行政管辖权归还给日本时,把钓鱼列岛也包括在内。日本则乘机宣称恢复对钓鱼列岛的主权。这顿时引起中国政府和海外华人的强烈抗议。另一方面,1968年联合国亚洲经济委员会在对台湾海峡以北进行海底资源勘测后宣布,钓鱼列岛一带50万平方哩海底蕴藏着丰富的石油。这使得自然资源贫乏的日本对钓鱼列岛的兴趣倍增。不仅一再公开宣称拥有对钓鱼列岛的主权,而且派人在钓鱼岛上树立标志,企图为自己建立钓鱼列岛主权者的形像。[11]对此,中国政府和人民表示了极大的愤慨。钓鱼岛之争遂成为恢复和维持中日和平友好关系的最大障碍之一。

搁置争端 单方实行

将钓鱼列岛主权问题搁置起来,是中日两国领导人在冷战后期,为改善各自外交局面,实现各自战略目标而达成的一种妥协。它一方面表现出双方对中日关系之重视,另一方面也表现出双方在钓鱼列岛主权问题上分歧之深刻。

中日双方在七十年代初都把与对方的关系视为最重要的双边关系之一。在珍宝岛之后,苏联成为中国所面对的最大威胁。为了对抗来自北方的巨大压力,中国急需打破外交上的孤立局面。在缓和与美国的关系的同时,同一衣带水的近邻日本恢复正常外交关系在当时具有战略意义。因此,从反霸全局需要出发,中国政府同意将钓鱼岛主权问题搁置起来,留待后人解决。[12]

改善中日关系对日本同样重要。尼克松访华不仅为中日恢复外交关系铺平了道路,而且增加了迫切感。日本决心要赶在美国盟友的前面抢占中国这个世界上潜力最大的市场。因此,对用搁置的方法处理钓鱼岛主权争端,日本比中国更积极。

搁置钓鱼列岛争端无疑为中日两国恢复邦交,签订和平友好条约,扫除了最大的障碍,将中日两国关系推向一个新的时代。与此同时,也应该看到在实际执行搁置中存在着严重的问题。

在过去二十多年里,搁置的最大问题在于未能公平彻底实行。尽管中方一直严格遵守搁置的承诺,但日方却缺乏诚意,不断公开宣称日本对钓鱼列岛的主权关系,并采取各种行动试图建立对钓鱼列岛的实际控制。继冲绳县八重山公所于1968年在钓鱼岛上树立石碑之后,日本右翼组织在政府的纵容下,于1978年在钓鱼岛上设置灯标,十年后予以更新。1990年10月,日本海上警视厅准备正式承认这一灯标并标上日本海图。这引起了中国政府和海内外华人的强烈抗议。为了宣示中国对钓鱼岛的主权,台湾体育运动员计划登上钓鱼岛并在岛上竖起中方国旗。但他们乘坐的船只受的日本海上警视厅舰船的堵截,最终未能上岛。[13]虽然日本政府迫于中方的强大压力不得不放弃对钓鱼岛灯标的官方承认,但中方人员既不能上钓鱼岛,也不能在附近海域捕鱼,日本对钓鱼岛的单方控制似乎已成事实。

1996年7月以来,日本右翼组织成员多次登上钓鱼岛,先是设置灯塔,后又竖起木制日本国旗,并再次申请将灯标作为官方承认的航海标志。日本政府不仅公开表示不想对此事进行干预,而且日本首相桥本龙太郎竟向警察厅等有关部门发出指示,要他们对“不测事态”进行研究,并“做好准备”。与此同时,日本外相池田行彦也通过发言人在香港声称,“钓鱼岛是日本领土中的独立的一部份”。[14]为了宣示中国对钓鱼岛的主权,香港和台湾保钓人士多次试图登上钓鱼岛,但每次都受到日方舰只和直升飞机的拦截。9月26日,保钓人士登岛不成,便在全球华人保钓大同盟召集人陈卜祥的率领下,跃入钓鱼岛附近波涛汹涌的大海里游泳。陈卜祥最后被大海夺去了生命,成为第一位保钓烈士。[15]

事实证明,自七十年代以来的搁置只是单方面的搁置。其结果是日本窃取了对钓鱼列岛的实际控制。尽管中国政府和人民通过各种方式提出了严正抗议,但至今并没有收到任何实际效果。

造成单方面搁置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日本极右派的猖獗是其一。日本政府的纵容是其二。但更重要的原因在于搁置的非正规性。迄今为此,搁置的基础只是双方领导人一二十年前达成的共识,并没有任何条文明确规定双方所负的责任和义务。更没有建立有效机制对于违反协定者进行必要的惩罚。这为日本极右份子在钓鱼岛上的行动提供了可乘之机。也使日本政府在纵容极右分子活动上有恃无恐。中国政府除了要求日本政府拆除灯标,抗议日本舰船驱逐中国船只以外,并没采取更有效的措施迫使日方公平彻底地执行搁置。

继续搁置 必须公平彻底

显而易见,如此单方面搁置,不仅没有使钓鱼岛的主权争端得到预期的缓和,而且使中日之间的冲突更加激烈,更难以控制。得利于单方面搁置的是日本,而不是中国。许多专家学者认为,象这样单方面搁置下去,日本有可能根据国际法中的所谓“时效”原则而取得对钓鱼列岛的主权。[16]因此,这种单方面的搁置应该立即停止。

单方面的搁置是不公平的,也是危险的。因为搁置的目的是为了避免双方为钓鱼列岛激烈冲突,从而影响中日关系全局。搁置的底限是不丢失钓鱼列岛的主权。但如果让这种单方搁置持续下去,不仅中日关系会继续受到严重影响,而且日本还极可能在极右份子的不断推动下把钓鱼岛占为己有。从近几年日本政治形势的发展可以看出,随着自民党一党执政的局面被多党联合执政所取代,极右势力影响不断扩大,并逐渐进入主流政治。1996年的自民党大选政纲中就明目张胆地把坚持对钓鱼岛的主权列了进去。可以预见,如果不加遏制,日本方面一定会在钓鱼岛问题上采取更无理的行动。因此,要搁置就必须公平彻底。不然就不要搁置。

实现公平彻底的搁置,最重要的是将搁置正规化。中日双方应签订正式协议,明确表示搁置的诚意,规定搁置的具体内容、办法、以及各自应承担的责任。如协议应明确规定,搁置的前提是双方都不应单方面对钓鱼列岛实行实际控制。因此,日本政府应该承担拆除由日方在钓鱼岛上安置的碑牌、灯标、旗帜等的责任,并保证今后不再有类似青年社擅立灯标的事件发生。台湾和大陆渔民应有权照常使用钓鱼列岛及其附近海域,进行捕鱼和其他活动。钓鱼列岛及附近海域的安全应由中日双方共同保证。日方不得以任何理由阻碍中方船只进入钓鱼岛海域。如果日方愿意接受,并愿严格遵守上述各条,搁置还可以继续进行。

如果日方拒不接受,中国应中断搁置,以各种可能的方式实行对钓鱼列岛的主权。首先应通过各种渠道向日方施加压力,阻止其单方面对钓鱼列岛进行实际控制。一方面应加强官方抗议的力度,由最高领导人明确表示中方的愤慨和要求。另一方面,应将日方的无理扩张活动公诸国际社会,通过联合国和国际法庭等对日施加压力,此举起码可以向世界表明中国真诚希望能通过和平外交途径解决钓鱼列岛的主权争端。

其次,在进行上述和平外交活动的同时,中国必须准备采取有效措施,以实际行动打破日本对钓鱼列岛的控制。政府不应阻拦渔民去钓鱼列岛捕鱼。中国的勘测船只也不应见了日本舰船就跑,更不应接受日方的命令离开钓鱼岛海域。如果中方船只在钓鱼岛海域进行和平作业时受到欺侮和驱赶,中国海军应派出舰只护渔护航。有必要时可在钓鱼岛海域进行军事演习,以表示中国对于维护钓鱼岛主权的决心。[17]当今世界,一个国家的主权最终还是要靠军事实力作后盾的。

总而言之,不论是改变过去的单方面搁置,以求公平彻底地搁置钓鱼岛争端,还是中断搁置,诉诸其他方式解决争端,都是为了一个目的,那就是打破日本通过不公正手段对钓鱼列岛实施的有效控制,以期钓鱼列岛主权的争端能得到公正合理的解决。中国不仅要向全世界表明用和平方式解决领土争端的意愿,而且也应该表明使用武力捍卫领土主权的决心。唯其如此才能取得世界舆论的同情与支持,粉碎任何企图窃夺中国领土的扩张主义者的如意算盘。

【注 释】
[1] 日本人过去一直称钓鱼岛为鱼钓岛。日语中尖阁群岛的出现只是十九世纪末的事。就连日本八重山岛公所于1968年在岛上擅立的石碑上也依然刻着“鱼钓岛”的字样。七十年代月刊编辑部,《钓鱼台事件真相》, 香港,1971年,13。
[2] 朱昌都,“钓鱼岛是中国的固有领土”,《人民日报》 (海外版),1996年8月31日,5。(日)井上清, 《钓鱼列岛的历史和主权问题》,香港,七十年代出版社,1973年,19-22。
[3] 《筹海图编》一般认为为明代官至兵部尚书,曾总督江浙等地剿倭军务的胡宗宪所着。汪向荣指出,该书的实际编撰者应为胡宗宪的幕宾郑若曾。该图集在标示中国防卫区的时候,未列任何不属于中国的岛屿。汪向荣,《中日关系史文献论考》长沙岳麓书社,1985年,162-170。(日)井上清,1973年,23-24。
[4] 井上清,1973年,16-22。
[5] 中国使琉官员的著述中常见经过钓鱼列岛时“顺流而下”,“舟行如飞”的记载。而日本人记载中则多有钓鱼岛潮流湍急,难以靠岸的抱怨。前者见陈侃,《使琉球录》。后者见奥原敏雄“尖阁列岛的法律地位”,《冲绳季刊》,第52号,1970年3月31日,104-108。
[6] 丘宏达,《钓鱼台列屿主权争执问题及其解决方法的研究》,台北国立政治大学国际关系研究中心,1991年,16-17。
[7] 外务省,《日本外交文书》,第18卷,575。见丘宏达,1991年,8-10。
[8] 丘宏达,1991年,17。
[9] 《钓鱼台事件真相》,1971年,2-3。
[10] 丘宏达,1991年,26-29。
[11] 《钓鱼台事件真相》,1971年,5。
[12] Eric Hyer, “The South China Sea Disputes:Implications of China’s Earlier Territorial Settlement”, Pacific Affairs, vol. 68, no. 1, Spring, 1995, pp. 43-44.
[13] Steven Weissman, “Tempers Cool In Japan-China Island Dispute”, The New York Times, October 31, 1990, P. A7.
[14] “日在我钓鱼岛制造事端,侵犯中国领土令人愤慨”,《人民日报》(海外版), 1996年8月31日,5。
[15] 有关陈卜详遇难的情况可见《世界日报》,1996年9月28日第一及第二版的报导。
[16] 所谓实效取得指的是国际法中领土取得七种方式之一。其构成要素是以公开、和平的行动,继续长期不受干扰地行驶主权。对于“继续长期”的时效一般认定为50年。“保钓需防日本时效取得”,《世界日报》,1996年9月15日,A2。
[17] 据报导,中国近来已在华东及距钓鱼岛很近的海域进行了军事演习,并反复予以宣传。《世界日报》,1996年10月5日,A1。

当代中国研究
MCS 1996 Issue 3

作者 edito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