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现代型群体/组织的第二个重要目的,是从微观层面上维护个人主义原则。在目前的中国社会,个人的自由和权利面临着各式各样的威胁。

乍看起来,本文的题目似乎是自相矛盾的。大多数人会认为,组织与个人主义必然是格格不入的。其实不然,组织(或组织化)和个人主义并不是对立的概念。组织是一种社会群体,一种正式的社会群体。严格意义上的组织是不包括初级社会群体的,这些初级社会群体包括家庭、玩伴群体和朋友圈子等。但说到组织化的时候,是包括初级社会群体对社会的整合作用的。组织化是一个社会里的社会成员加入社会组织的程度或者水平。与组织化对立的概念叫做个体化,即一个社会里的社会成员的无组织程度或水平。有时候,我们也可以把社会的个体化称为“原子化(atomization)”。所谓原子化,就是指某一个社会的社会成员的组织化程度很低,人们之间像原子一样相互独立,相互不能协调,没有共同行动的能力。这就是孙文所说的“一盘散沙”的状态。孙文在批判中国人的“一盘散沙”的时候,把它原因归结于中国人的“个人主义”。本文将阐明(虽非主旨),中国人的“一盘散沙”,恰恰不是中国人的个人主义过多,而是中国人的个人主义不足的缘故。

进入主题之前,还要鉴别一下个体化和个人主义这两个概念。上文说到,个体化就是一个社会中的社会成员之间相互不连结的状态。这种相互不连结的状态是相对于不同的社会场域而言的。同样是一个社会,在一个场域中,人们之间有非常紧密的连结。而在另一些场域中,这些人却是一盘散沙的。以中国传统社会为例,在乡村生活场域,中国人绝不是一盘散沙的,甚至可以说是高度组织化的。比如,在中国传统社会的村镇之间、家族之间的械斗中,中国的农民具有高度的一致行动的能力,个体甚至可以为此付出生命的牺牲。但是,在社会层面上,中国传统农民的组织性却是非常之低。他们无力抵抗官府的压迫,很多情况下也无力抵抗土匪的劫掠。如果我们把观察组织化程度的层次再提高一级,上升到国家层面,中国传统社会的组织化程度也是低下的,特别是与近代以来入侵我们的西方列强相比的时候。在第一种场域中,发挥组织化功能的是家族,但严格来说,家族并不是一种社会组织,特别不是现代意义上的社会组织。在第二种场域中,发挥组织化功能的组织有三种,一种是代表皇家的官僚组织或者军队组织,二是造反组织,即农民起义军,三是匪帮草寇。当然,后两种情况之间其实是经常相互转化的。但是,加入第一种组织是帮助国家压迫社会,而第二种和第三种组织仅仅出现于非常时期,而且往往沦为改朝换代的工具。一旦改朝换代成功,后两种组织就有转化为第一种组织。总而言之,中国传统社会的组织形式,或者是和社会对立的组织,或者是最终转化为和社会对立的组织,根本无助于提高社会的组织性。但是如论如何,可以说中国传统社会的组织化程度是不高的。

从上文可以看出,个体化(以及与之对立的组织化)是一种状态。而个人主义则不同,个人主义是一种社会理想或社会原则。个人主义的核心主张是,把个体作为价值判断和道德判断的单位。个人主义认为,个体价值是其他一切社会群体或者社会组织的价值本源,社会群体或者社会组织不拥有独立于构成它的个体之外的本体价值。人们对社会现象或者社会行为的价值判断和道德判断,都应该以个体为旨归。个人主义崇尚个人的自由和独立。但是,与自由相伴而来的是个体的责任。个人主义是享受个人自由和承担个人责任的统一体。在具体的社会规范层面上,个人主义主张,个人在不妨碍他人的自由的前提下,享有完全的个体自由,任何人和组织无权干涉。但是,个体首先必须承担对自身生存和实现个人愿望的责任。没有人有义务养活他,也没有人有义务为他的个人目标承担任何义务。比如,一个人想拥有一辆汽车,他就必须自己为买这辆汽车而挣钱,而不是让他人替他付钱。还有,个人主义认为,对自己的行为成果,拥有排他的支配权,没有经过他的同意,任何人无权侵占和分享。与此相联系的是,一个人也不应该为任何他人的行为后果承担责任。比如,一个人不应该因为另一个人犯罪而受到惩罚,不论这个人和他是什么关系。

因此,我们看到,从逻辑上说,个人主义与一个人是否与他人连结没有任何关系,它仅仅是一种界定人与人之间关系的社会原则。个人主义的原则并不否定个体之间相互连结的可能性(当然,个人主义也不会强迫人与人之间进行连结)。毋宁说,所谓个人主义,就是不论你是独自隐居,还是你和他人结成联盟,都必须遵循个人主义的原则。而且,从另一个角度来说,如果想在社会上实现个人主义的理想,就必须要结社。这是因为,其一,有时候个人没有力量保卫自己的个人权利。在大多数情况下,个人主义的反对者们是有组织的。他们反对在社会中实施个人主义的原则。一个人以一己之力,自然无力与这些组织化的反对者进行抗争。其二,那些反对个人主义原则的群体和组织,往往不是遵照个人主义原则组织起来的。这恰恰是这些群体和组织反对个人主义原则的原因。崇尚个人主义原则的人们,必须在个人主义的原则下建立自己的组织,才能够与反对个人主义的组织进行抗争。

那么,依据个人主义原则而建立起来的组织,与其他社会群体和社会组织的区别在哪里呢?依据其中的成员关系,社会群体或组织可以分为两类,即垂直型群体/组织和水平型群体/组织。这两类群体的区别是,首先,在垂直型的群体/组织中,群体成员的初始身份是不平等的,而在水平型群体/组织中,群体成员的初始身份是平等的。即使在水平型群体/组织中有了地位的分化,成员之间在人格上仍然是平等的,而且,群体领导人的权威来自所有成员的授权。群体领导人和群体普通成员之间不存在人身依附关系或者尊卑关系。而且,群体领导的权威仅仅体现在与群体事物有关的事务上,在其他领域,群体领导人与普通成员一律平等。但在垂直型群体/组织中,成员进入群体/组织的初始身份往往是先赋的(ascribed),亦即不是可以通过个人努力而加以改变的。在垂直型群体/组织中,领导人和普通成员之间往往存在依附关系或者尊卑关系。而且,这样的关系很可能是持续终生的。垂直型群体的典型代表就是家庭或者家族。在家庭里,父子关系从一开始就是不平等,这种不平等将持续一辈子。而传统社会的很多社会组织,往往都带有家庭关系或者血统关系的烙印,很多就是以血统关系为模板建立起来的。比如欧洲封建国家的政治组织。国王或者领主是世袭的,围绕着国王或者领主而建立的政治组织,就是一个先天不平等的社会组织。在国王和领主之间,在领主和农奴之间,存在着人身依附和尊卑关系。

垂直型群体/组织和水平型群体/组织之间的第二个差别是,前者可能是一个其成员出生在其中的组织,而后者则是一个自愿组成的或者自愿加入的组织。对于前者来说,成员的加入并非自愿加入,因此在绝大多数情况下,也就不能自愿退出。而后者则不同,成员的加入和退出都是完全自由的。大多数的垂直型群体/组织是血缘性的或地缘性的,其成员的退出往往被视为背叛。很多貌似现代性的社会组织,其实并没有秉承现代组织的特征。例如,很多发展中国家的政党,特别是革命中建立起来的政党,其成员往往没有自由退出权。这样的政党,其实与传统的帮派在运作机制方面没有什么两样。帮派虽然也属于社会组织,但其组织原则是传统的,往往把传统群体特别是家族的结构特征复制过来。打家劫舍的匪帮就是帮派的典型代表。在以革命党起家的政党中,与在帮派中一样,成员是没有自由退出权的。学习历史我们知道,这些政党对退出或者甚至背叛该党的前成员,其惩罚的程度比对敌人还要严厉。如果我们把这些组织中的组织原则与个人主义原则相对照,我们就会发现两者是完全对立的。只有水平型的群体/组织,才与个人主义原则相一致。

在现代社会,水平型的群体/组织是构成市民社会的主要成分。市民社会的英文是civil society,在这里,society既有“组织”的意思,也有“社会”的意思。市民社会是由自由平等的市民自愿组成的社会群体或组织。他们的初始地位都是平等的,他们以民主的方式决定群体或者组织的各项事务。当然,群体/组织成员的出入都是完全自由的。市民社会是一个健康的现代社会所必不可少的。首先,在一个现代社会,政府的权限和功能是有限的。大量的社会服务功能是由市民社会来完成的。事实证明,对于很多社会功能来说,政府的效率是低下的,往往还伴随有严重的腐败。慈善事业就是一个很好的例子。其次,市民社会是自治组织。公民在这里将会受到自治精神和自治能力的良好培养。现在政治制度的本质其实就是自治,无论是从国家层面还是地方层面。国家的独立和地方的自治,其内在精神是完全一样的。如果一个社会的大多数成员都能够在市民社会中受到锻炼,民主制度就水到渠成。相反,如果一个社会的成员没有任何群体自治的经验,这样的社会,其民主道路不可能顺畅。举一个简单的例子,如果几个人自愿地建立了一个组织,而且组织活动涉及经济开销的话,活动的组织者一定会在活动结束后向全体成员汇报费用的使用情况。如果每一个公民都拥有这样的政治素质,他们必然要求政府公开财务预决算。但是很不幸,大多数中国公民连这样的想法都没有。从某种程度上说,政府就是所有公民凑钱而举行的一项事业,政府官员有义务向公民说明财政经费的使用情况。可以毫不夸张地说,市民社会是现代民主制度的养成所。

目前的中国社会,是一个政府组织独大的社会。而且,由于传统的惯性,中国的各种政治组织,基本上不具备现代组织的特征。在这些组织中,等级制色彩严重,人身依附关系充斥其间。我们从薄熙来和王立军之间的关系就能够看出端倪。在薄熙来看来,王立军不过是薄家的一个家奴而已。薄的夫人甚至都可以指挥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为其非法活动效力,哪里还有现代组织的一丝味道。多年来,市民社会的发展受到限制。没有发达的市民社会,就不可能与各种各样的传统群体/组织相抗衡。建立起越来越多的具有现代特征的群体/和组织,就可以潜移默化地影响那些具有传统色彩的组织,特别是官本位色彩浓厚的官僚组织。另外,正如上文所说,市民社会的发达,会给官僚组织的行政行为施加压力,使他们更加趋近现代官僚组织的行为方式。另外,官僚组织的成员根本上还是来自全体公民,如果公民的民主素质提高了,官僚组织的民主素质也会随之提高。随着时间的推移,无论是官方还是民间,组织的现代化特征就会越来越明显。而水平型组织的所谓现代特征,其实就是其组织原则的个人主义。

建立现代型群体/组织的第二个重要目的,是从微观层面上维护个人主义原则。在目前的中国社会,个人的自由和权利面临着各式各样的威胁。这些威胁无一例外都是对个人主义原则的违反。例如,一个人的法定自由可能受到非法限制,一个人的合法劳动所得可能受到非法的剥夺,还有可能,一个人不是因为自己的行为,而是因为他的亲属的行为而受到惩罚。面临这些个人自由和权利受到侵害的情况,个人的力量是非常渺小的。因为一个个体面对的,是各种各样的社会组织,他们所拥有的社会资源要庞大得多。在这种情况下,只有组织起来,才能够帮助一个个无助的个体来维护他们的合法自由和权利。一些人民团体,本来是为了维护成员权利而建立起来的,如工会和妇联。不幸的是,这些团体大多都蜕变为了政府的附属组织。目前,社会成员需要建立新的社会组织,来真正实现为个体成员维权的功能。这看起来似乎是个悖论,即实现个人主义,恰恰需要非个体性的群体行为。其实不然,个人主义原则与实现个人主义原则的主体无关,要实现任何社会理想,群体的力量都要大于个体的力量。关键的问题是,这个群体或组织,是否是按照个人主义的原则组织起来的。

现在回到文章开头提到的问题,为什么孙文会说传统的中国社会是“一盘散沙”?孙文的观察是没有问题的,中国人在面临外敌入侵的时候,在反抗政府暴政的时候,其组织化程度是低下的。孙文面临的,是碎片化、原子化的群氓。孙文把这种现象叫做个人主义,他错了。这种现象时个体化,而不是个人主义。前文提到,在地方性的场合,中国农民的组织化程度一点都不低。中国人对家族的忠诚度非常之高,甚至不惜牺牲自己的性命。但是,为什么,中国人一点进入“大社会”领域,其合作能力就荡然无存了呢?其实,恰恰是因为中国人没有经受过水平型群体/组织的训练,才导致了,一个中国人,一旦走出家族组织的畛域,就无所适从。他在一个天然地不平等的群体/组织中长大,他不知道,在一个初始地位都平等的群体中何以自处。他所受过的全部训练,都是如何服从指示,听从命令。而现代组织是一个需要合作的组织,而合作是建立在平等关系的基础之上的。另外,传统的中国人主要的身份认同和个人忠诚,主要是指向于家族的,他没有国家民族观念,更没有社会成员的观念。这样的人一旦进入现代社会场域,不可能成为一个优秀的社会成员。目前,这一点戏剧性地体现在中国的体育运动之中。我们观察到,中国目前领先的体育项目大都是个人项目,集体项目乏善可陈。是中国运动员的个人技术差吗,并不尽然。像足球、篮球等体育项目,更需要的是队员之间的合作精神。因此,中国人的一盘散沙,恰恰是中国人个人主义精神不足的结果。在传统中国,大多数中国身处其中的,都是传统的群体或组织,这些群体和组织的运行机制,都是和个人主义背道而驰的。个人在其中,没有学到自由和独立,也没有学到责任与合作精神。他们没有学到怎样平等地处理公共事务,也没有学到依据能力和德性选举自己的领导人。他们对权威的敬畏是非理性化的,其理由仅仅是那个拥有权威的人处在权威的位置上。而那个权威人士获得这一位置的理由,并不是他的能力,而是因为他的父亲就曾经拥有这种权威。所以,当这样的人进入现代组织以后,对于依靠能力获得权威的人的命令的遵从,反而不如在现代组织中成长起来的人。这样的人,既缺乏合作的能力,有缺乏理性服从的意愿。这样的成员所构成的社会组织,其统一行动的效率将大打折扣。从现代眼光来开,他们的行为特征却是是个体化的,由这样当然组成的组织,其组织化水平必然是低下的。但是,所有这些现象背后的原因,却恰恰不是个人主义,反而是个人主义的发育不足。从中国的语境来说,是家族主义导致了社会成员在“大社会场域”里的个体化。

个人主义是一种原则,这种原则是现代社会结构的本质特征。但是,个人主义并不意味着小国寡民,也不是形影相吊,更不是老死不相往来。在大多数情况下,恰恰需要人们组织起来,来实现个人主义的社会理想。传统的社会组织,是依照非个人主义的原则建立起来的。因为传统的惯性,中国的官僚组织的前现代特征依然根深蒂固。只有广泛建立具有现代特征的市民社会,才能影响这些官僚组织,推动他们向现代运行模式前进。各种对公民自由和权利的侵犯,其实质都是对个人主义原则的违反。大家组织起来,就能够帮助个体维护合法自由和权利。我们只有组织起来,才能够推进个人主义原则在社会中的实现。个人主义原则在社会中的实现(当然还有其他原则的实现,但这一点不在本文论述范围之内),就是中国社会现代化最重要的标志。

来源:共识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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