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义联接 2020-02-25

新冠肺炎疫情爆发以来,大家都说监狱、看守所是最安全的。没想到今天,监所疫情突发,湖北、山东、浙江等地监狱相继沦陷,染病比哪儿都快。武汉女子监狱230例,湖北沙洋汉津监狱41例,山东任城监狱207例,浙江十里丰监狱34例。

撤掉了一批领导干部,但预计疫情还将在监所扩大,看守所发生病例也很可能难以避免。监狱和看守所环境差,居住密度大,营养保障不足,疾病易传播,医疗水平低下,一旦新冠病毒侵入,将迅速大面积传染。这再次提出降低审前羁押率、扩大非监禁刑适用的问题。

当下中国,审前羁押率极高,公检法把关人当作一项权力,取保难,难于上青天。张军检察长一年来反复指示,“要进一步降低逮捕率、审前羁押率,能不捕的不捕,能不羁押的不羁押”,但效果甚微。

黑龙江漠河法院(原图强法院)审理的马彬案,生病的情况下反复申请取保,不被理睬,最后关成了植物人,法官又吓得要命,不知如何是好。太原姜玉东案,河南鹿邑轮毂案,黑省依兰李秀珍案,九江蔡晓伟案,明显无罪,多次申请取保,就不放人。吉林王成忠案,芜湖案,陕西王浪反杀案,北京李安琪案,长时间拖延,不判也不取保,王成忠母亲、谢留卿父亲病逝,也不让人回家尽孝。我想问问当权的司法官,倘若这些无辜者在看守所被感染,究竟谁来承担责任?国家赔偿如何进行?

大张旗鼓推行的认罪认罚制度,很多情况是因为被告人长期羁押而被迫认罪,芜湖案就是典型,流着眼泪的认罪能自愿吗?只有保障真实性、自愿性,这项制度才有存在的必要,否则将严重损害司法公正。只有降低羁押率,在自由的条件下认罪,这项制度才有价值。

中国的刑事辩护基本是以取保为中心的,而取保的条件,实质上是无罪理由要比法定要求充分一百倍,才有可能性,除非人快死了。因此,减少不必要羁押,以取保候审为原则,可谓刑事法治是否进步的唯一检验标准。是的,唯一标准。人民希望获得孟晚舟女士在加拿大被保释同样的权利,自由胜于一切,所有的空话套话毫无意义。

我近年来反复呼吁,确立以取保侯审为原则、羁押为例外的制度,具体做法:

1、把取保候审从公检法的权力转换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确立以取保候审为原则。

2、《刑事诉讼法》第67条相关款项修改为,“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应当取保候审”,从“可以”改为“应当”。同时,进一步细化取保候审的标准,减少司法人员的自由裁量权。

3、现阶段,应当首先大幅度提高轻罪的取保候审适用率,原则上一律取保,如危险驾驶、交通肇事、轻微盗窃、轻伤害以及达成刑事谅解的案件等。

二审发回重审的案件,二审法院应当在发回重审的同时立即对被告人取保候审。延期审理的案件,法院应当在第二次延期审理的同时立即对被告人取保候审。

4、增加程序性保障。司法机关认定有社会危险性的,应当有确实、充分的证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辩护人提出异议的,应当进行听证。侦查和司法人员认定有社会危险性,但最终被宣告无罪,或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不可能具有社会危险性的,侦查和司法人员应依照司法终身责任追究制进行追责。另一方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取保候审而外逃的,不应追究办案人员责任,可在被告人量刑时考虑。

5、法院、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以审前羁押率的高低作为管理和评优的重要标准之一。成效由第三方评估,评估主体以律师为主。

法院非监禁刑适用率偏低与审前羁押率过高,实质原因类似,简单说都是政法机关耍威风的表现。南通计算机案就是典型例证,法官非得耍权威关押张澈,昨天他出来了,感谢律师,痛恨司法不公,我只能劝他依法申诉。提高非监禁刑适用率,更多的假释,是法治社会的大趋势。司法部十多年来有一项意义重大的改革试点,全面推行社区矫正,《社区矫正法》也即将施行,表明执政者已有转型的意识。刑事法治,不是为了抓人关人,最终目的是为了让被害人获得抚慰,让罪犯回归社会,让社会更加和平,迈向恢复性正义,实现更优的国家治理。

最终,这取决于司法体制的实质性改革。政法机关转型为服务于纳税人、受制于公民监督的司法机关,成为现代化国家治理体系的一部分,而不是“刀把子”,法院成为中立和相对独立的审判者,才有可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今天,我们不谈根本,疫情下首先保命,党国体制下只说有可能的点滴进步。今天,我只呼吁贯彻无罪推定原则,改变羁押型司法,将取保变为公民的一项权利,将《宪法》规定的公民人身自由权利落到实处。

作者 edito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