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社交媒体上盛传1920年大文豪费兹杰罗在“西班牙流感”期间写于法国南部的一封私信。信中提到“街上空无一人”,所有人“退居家中隔离”,政府让大家“囤好一个月的必用品”;甚至酒吧也都关了,“我告诉了海明威,他却给了我肚子一拳,我问他洗过手没有”。虽然这是幽默网站McSweeney’s刊登的戏仿之作,而海明威也要等到1925年才会见到费兹杰罗,不过信中描写的隔离、囤粮、对洗手的下意识,都令今天因新冠病毒宅在家中的读者莞尔。

1918年2月,在一战结束九个月之前,H1N1病毒疫情爆发,继而迅速在全球蔓延,持续两年之久,导致数千万人死亡。当时没有特效药,抗疫的办法只是非医药措施,例如颁布隔离令,限制公共场所聚会,注意个人卫生和消毒等等。百年之后的今天,面对新冠病毒的肆虐,在疫苗研制出来之前,一夜之间今人也似乎回到世界大战后萧条无助的状态之中。人类经历了百年历史演变,面对瘟疫究竟有什么进步呢?笔者以为,对黎民百姓来说,百年来形成的人权理念与机制,尤其是紧急状态下的“不可克减的权利”和“有效补救措施”可以成为瘟疫期间守护自己权利、监督政府措施的一种保护工具。

防止传染病是人权的一部分,而疫情危机也会引发人道危机。基于一战与H1N1疫情所造成的苦难,1921年国联设立了国际卫生部,为各国提供防范传染病的方法。二战后建立的世界卫生组织聘请公共卫生专家研究传染病,通报并协调传染病预防,将科学卫生检疫标准引入世界各地。国际社会将公共卫生融入人权保护,通过建构国际人权公约,约束各国必须遵守的普遍人权标准。

国际人权公约中的《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第12条规定,“人人有权享有能达到的最高健康标准的权利”,由此要求各国政府必须采取及时预防、治疗和控制流行病,在任何情况包括紧急状态下,都不得减少其国家义务并遵循补救措施。“健康权与实现国际人权宪章中所载的其他人权密切相关,又相互依赖,包括获得食物、住房、工作、教育和人的尊严的权利,以及生命权、不受歧视的权利、平等、禁止使用酷刑、隐私权、获得信息的权利,结社、集会和行动自由。所有这些权利和其他权利和自由都与健康权密不可分”。最近,联合国60多位人权专家再次强调,疫情危机仅靠公共卫生和应急措施不能得到解决,所有其他人权必须同时得到兼顾。

联合国经济及社会理事会于1984年通过了《锡拉库扎原则》(Siracusa Principles),对公共健康紧急状态下中涉及《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和《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中限制和可克减条款作出了严格限定,同时规定应该遵循的原则,并提出补救措施。《锡拉库扎原则》第25条:国家“可援引公共卫生限制某些人权的措施,以处理对人民健康的严重威胁,这些措施必须以防止疾病或伤害,或为伤病者提供护理为具体目标。”如果涉及限制措施,必须有法律依据,满足合法目的,绝对必要,使用最少强制性或限制性的措施,其措施必须是非任意的或非歧视的。根据这个原则,执行紧急状态的措施必须透明,并且需要接受独立审查。当使用限制措施时,必须采用最小限制性的替代方法。一些基本人权在任何时候都不可克减,包括:保障生命权;禁止酷刑、禁止使为奴隶或充作奴工;在法律面前人格受到承认的权利,享有不受任意羁押的权利,被羁押者有与家人、朋友和律师及时通信的权利,被指控时有选择律师和获得公正审判的权利;享有思想、良心、宗教、言论自由的权利。

在实施相关措施时,《锡拉库扎原则》第18条要求:“法律应规定充分的保障和有效的补救措施,以反对非法和肆意实行对人权的限制”。在新冠病毒疫情爆发时,一些民主国家如英国国会制定新冠法案,规定了在限制措施下政府的义务,并对政府权力作出限制,同时保障基本人权。这些国家实施的紧急状态,其措施是以防止病毒蔓延、保护公众健康为目的,并为所有人提供了保持健康的食品,隔离了易受病毒伤害的高危人群;同时也为失业人士和弱势群体提供补偿,为没有自我隔离空间的人士提供免费隔离场所。但是由于许多民主国家长期削减公共卫生经费,使医疗设施减少、服务下降,病毒蔓延时未及时为医护人员提供保护设施,也缺乏为公众持续提供防疫的基本必需品。

中共压制新冠病毒吹哨人,误导和隐瞒疫情,数次失掉防止疫情扩大的时机。在武汉封城中,当局没有保护易受病毒伤害的高危人群,造成大量死亡,未对因紧急状态而无法上班的人士和其他弱势群体提供基本生存补偿,已经违反中国政府签署的《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同时违反了国际有效补救的规定。中国政府肆意使用强制性措施、压制基本人权,关押独立调查疫情、问责当局的公民,完全违反了不可克减人权的普遍基本规范。更有挑战的是,在新冠疫情期间,中共当局试图继续以压制人权的中国模式代替国际不可克减权利的标准。

来源:邵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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