拨乱反正,清除“左”的影响

我国54年宪法是比较科学的。75年宪法修改受文化大革命的影响很大,有很多错误。78年宪法中仍然保留了不少错误。这些错误主要是:

把毛泽东提出的无产阶级专政下继续革命的理论,阶级斗争为纲,基本路线等“左”的思想理论纲领路线写入了宪法,这些内容应该消除。

78宪法还错误地写进了毛泽东的个人的名字,这些都应该删去。

54年宪法中没有写入“毛泽东思想”.75年宪法和78年宪法都增加了“毛泽东思想”的提法。这是“文化大革命”的产物。54年以后的二十多年毛泽东犯了一系列的严重的原则性的错误。现在不应该再保留文化大革命加入宪法中的“毛泽东思想”的提法。

宪法中应该清除对个人盲目崇拜的内容。

75年修改,把54宪法中的很多合理科学的内容删去了,现在应该恢复。75年修改,使得宪法简单化,条文从原来的106条成为30条,78年也只有60条,使中国宪法成为世界上宪法内容条文最少的宪法之一。现在应该增加内容,使宪法更加充实完备。

体现科学性

我们现在修改宪法必须认真的吸取资本主义国家宪法中的合理,科学的内容,那里不但有资产阶级数百年的经验,而且也有着全人类的经验教训。应该特别注意吸收他们反封建,反法西斯独裁的斗争成果。如废除终身制,关于差额选举,关于分权学说的基本精神,都应该体现在我们的宪法中。

应该开展关于宪法的科学研究和探讨活动。包括对外国宪法的研究探讨,和对我国宪法的研究和探讨。这些方面的文章应该多发表一些。

在研究制定或修改宪法和法律的时候,我们不但要考虑最理想的情况,也要考虑最坏的发展。必须设想到可能出现的弊端,包括过去我国和外国曾出现过的弊端,以及估计可能出现的弊政。应该允许从最坏的设想中,设计出防止、避免和纠正的办法,并将其变成法律的宪法的条文。

比如,我们可以设想,倘若国家的最高领导人,利用职权搞专制主义,操纵执政党,操纵人民代表大会,强奸民意,怎么办?怎样防止?从这点考虑当然就要立下废除国家元首终身制的宪法条款。在宪法中就不应该写上某个人的名字。

我们还可以设想,对于一个执政党,如果它的决议和人民的意志不一致,和人民代表大会的意见不一致怎么办?如果执政党的方向、路线、政策错了怎么办?如果执政党的中央被一种错误的思想理论和路线统治了怎么办?如果他们已经不代表人民利益了,或者变成极左了怎么办?

考虑到这些情况,我们就应该对政党的地位,权利,义务,做出一些法律的规定,当然也可以写到宪法中去。

过去我们讨论修改宪法时,不准做一些最坏假想,如果谁提出这样的假想就要被扣上“反动”和“反党”的帽子。这种作法实际上是一种思想禁锢,在这种禁锢下,当然没有什么法律科学可言,法制必然是不完备的。

我们必须认真对待我国过去三十年的历史,不能以“不会再出现文化大革命”来回避严肃的问题。

从原则上说在宪法中,不应该写进某一个政党的名字,不应该在宪法中肯定某一个政党的特殊地位。但是考虑到现实问题,考虑到多数人的意见,考虑到可能性,可以不必突出这个问题,不必做过多的争论。有的问题可以逐步解决。

体现民主性

我国是一个人民民主国家。宪法必须体现民主性。宪法应该是人民意志的根本体现。

修改宪法时应该加重公民权利和义务一章的内容,过去这方面受到严重的忽视。把这一章放在“国家机构”一章之后是不够恰当的。我们应该十分尊重公民的权利。

在“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一章中可以充实很多内容,可以分出几个小节。对于公民的民主和自由权利部分更应该写得具体些。过去对言论、出版、集会,结社自由,对学术自由,文艺创作自由都是一带而过,太笼统,结果使得这些自由受到了很多干涉,和破坏。现在应该同时写下对这些自由的限制性条文。因为不写限制条文,往往留给某些领导人更大的限制权利。

关于公民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罢免权,监督权,检察权,咨询权,竞选权,创议权,批评和反批评的权利。有的应该充实有的应该增加。

要体现法制精神

修改宪法要充分体现法治精神。要以法治国。

立法,司法,行政要分立,使他们互相制约平衡,以免权利过分集中产生专制。这三种权力,不是上下级关系。过去司法权力最小,立法权不大,行政有一定权力,执政党的权力最大,这种不正常的状态必须改变。

现在应该加强司法和立法的权力,要特别注意完善监督,检察制度,要加强检察院和法院的工作。

我国的宪法一直没有受到应有的重视。“文化大革命”期间宪法不宣而废。国家主席的安全都没有保障,可以随意被诬蔑,更何谈一般的公民的合法权利。这在现代国家是很少见的。

我国的宪法遇到践踏有多方面的原因,缺少有效的监督,检察制度是重要的原因之一。检察机关没有充分履行检查权,“文革”期间检查(察)院自上而下全给砸烂了,取消了。文革开始并没有宣布废除宪法,但是对违宪违法事件根本无人管,没有人管理起诉,宪法也就等于废除了。

宪法遇到践踏的另一个原因是执政党的权力过大,实行上已经形成了以党代政,以党代法。修改宪法时应该有专门条款,章节,明确政党在我国政治生活中的地位和权利,应该有些严格的限制性的条款。

当然宪法和法制不够完善,修改宪法程序不够完备,对宪法的解释权没有明确规定这都是一些问题。现在修改宪法应该增加保障性的条款。

建议宪法增加或修改的条文

设立国家主席:

建议宪法增加设立国家主席作为国家元首的条文,职权可以参照54年宪法规定,并增加一些内容。宪法中在规定国家主席只能继任一次的同时,要给国家主席以足够的权力。

关于知识分子:

知识分子是我国人民主要成员之一。

关于“革命”和“建设”

78宪法中出现了很多“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的提法,这是不恰当的。按照列宁的说法“国家政权从一个阶级手里转到另一个阶级手里都是革命首要的基本的标志”,我国的“革命”已经结束了,我们不应该再要求人民去进行夺取政权的“革命”。

删去无产阶级的提法:

我国的工人,农民,知识分子已是国家财富财富的拥有者,在国内不要再提无产阶级。

口号是“科学,民主,法治”

“自由、平等、博爱”是法国宪法中曾提出的口号,这是反封建的产物,在当时曾是响彻世界的进步的口号。

我国的宪法中也应该提出口号,口号要简洁,要有高度概括性和详明的针对性。我建议在宪法提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口号是“科学,民主,法治”。

科学是反对无知,反对盲目,反对迷信的。

“民主”是指人民民主,体现人民是国家的主人,人民的利益高于一切。是反对专制主义,反对封建残余的。

“法治”是科学管理,民主管理的最基本,最重要,最核心的内容。

关于“序言”

78宪法序言中有很多错误,现在关于某些理论问题,关于建国来的历史,问题,和某些重大政策问题,在全国还有一些不同的见解,认识还不稳定,序言难于写好。如其在五年以后大修大改,还不如现在不写序言,以维护宪法的上对稳定性和严肃性。原序言中有些必要的内容,可以写到其他章节中。

如果一定要保留序言部分,那也要进行认真的重写。

社会科学院和统计局的领导关系:

社会科学院和统计局的领导关系

社会科学对决定我国的大政方针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统计工作的重要性十分明显。为了充分发挥社会科学和统计工作,在我国最高决策中的作用,建议把社会科学院和统计局划归人大常委会领导。

建立专门考试机构:

对各级行政,立法,司法官员,应该进行正规的考试,决定是否录用或晋升。过去在这方面很混乱,没有严格的考试制度,严重影响国家干部的质量。为此建议设立考试委员会或考试院,考试委员会应该在人大常委会的领导下。

在行政系统中也应该设立专门的考试机构,以领导日益繁多而且十分重要的招工,招生,各行各业的定级考试。

国事政事的公布和保密制度

在一段时间我国公民对政治大事和其他知道很少,这样必然限制了人民群众参加对国家事务的管理,限制了人民群众正常的行施民主权利。为此应该明确在国家生活中那些事情必须让人民群众知道,那些事情是人民可以知道的,是人民提出质询时必须回答的。各级政府应该设下专专人,定下专门时间来回答人民群众和记者提出的有关问题,提供有关资料的查寻处。

过去保密的东西过多,(当然也有泄密的),这不利于发展我国的民主生活。应该规定国家机构中那些内容是属于保密的,并规定保密的范围和时间。其他的则应该允许公开。

个人书写物应受到保护。

在“文革”中有大量个人的创作手稿,日记,笔记,书信,申诉件,被销毁,其中有很多极为宝贵的资料和精神成果。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

建议规定个人的书写物应该得到保护,任何人不得私自销毁。

即使对被关押罪犯他们的书写物也要受到保护,属于罪证的应该归档,不属罪证的应归还本人,按照法律抄走的文字应该开出详细的收据。法律应该明确规定干部利用职权私自销毁个人书写物是属于违法行为。

关被押者、罪犯和战犯:

在一段时间里,我国的被关押者和判刑罪犯的合法权利没有受到尊重,出现了一些虐待。罪犯在刑满释放以后受到的歧视也太多,为了避免这些现象应该规定:

对被依法关押者,包括被拘留者和被逮捕者。要保护他们的身心健康。维护他们合法的公民权利。

对国家罪犯,已判刑的和战俘实行人道主义,维护他们法定的权利,如生命安全的权利,受教育的权利,申诉、控告的权利,与亲属通信的权利...

对判处刑罚的人,在刑罚结束之后,要恢复他们的一切公民权利,不得给予歧视。只有在重新犯同样罪行的情况下才能给以加重处分。

允许有限制的少量雇工:

由于我国现在生产力还比较落后,在经济管理上还有些不够完善和考虑不周的地方;为了满足社会需要,为了发挥少数人的特有技术才干,和管理才干。法律可以允许有少量雇工。对此也要严加管理,可以参考南斯拉夫的一些管理办法,对税收,对雇工人数和劳动收入的分配作出明确的规定。

这种雇工在我国是少量的,也是小规模的,在整个国民经济是所占比重更小,而且完全是在国家的控制之下,因此并不改变我国的社会主义性质。

经济建设:

必须考虑我国的特点:人口多,资金少,管理技术水平低。

要讲实际效果,特别要讲宏观经济效果。要讲效率。

要发挥市场经济的调节作用。

应该充分发挥社会主义竞争的作用,也要搞好各种评比。

根据我国特点要强调少花钱,多办事,特别注意要对研究成果,创造发明,外国先进经验的推广工作。要奖励有推广实效的创造发明,对外国发明的成功引进和推广,也应该看做是一种创造。凡是在大规模范围内已经有推广效果的创造发明和引进,都要寻根进行奖励和表彰。

要保护首创人的利益,以促进创造性的工作。

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作用:

由于中国的历史和现实,决定了共产党现在和将来很长时间都是中国的执政党。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作用和执政党的作用是一致的。

共产党的领导作用必须通过被人民代表大会接受的方针政策来实现,通过被选出来担任公职的党员来实现,通过党员的模范行动来实现。

共产党坚持用正确的方针、路线进行领导,自然会受到全国人民的拥护。应该删去在宪法中规定某一个政党的特殊地位和特殊权利,这违背各政党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原则,也不符合人民民主的原则。75年宪法中写上了这一条,(作者按:这是指75宪法78宪法中都有的“第二条中国共产党是中国人民的领导核心。”)当时中国共产党犯了以党代政的错误,党的主席在这时也搞了很多特权,犯了专制主义的错误。宪法中写下这一条,显然不利于克服某些党员干部的特殊化思想。

对国家领导人不搞终身制,对政党也不该搞终身制。宪法中不能规定必须拥护某一个政党的领导。

增加政党和党政分工内容的建议

过去很长时期在我国出现党政不分,以党代政的弊病,给我国政治生活带来难于弥补的损失。这种弊病一方面表现为执政党的权力过大,过于广泛。另一方面则是其他政党的权力受到过多的约束,党内事物受到不适当的干预,在“文化大革命”中其他政党已经完全丧失了独立活动的能力。这就实际上取消了政党之间的互相监督,互相制约,互相竞争,互相配合。这对我国社会主义社会的发展是极为不利,极其有害的。

实践已经证明政党在我国政治生活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我国在政党管理上出现极不正常的现象,是法制不完备的表现。过去我国宪法中关于政党部分的条文极其简单,而且还包括了一些不够科学的内容。

在修改宪法时,要设立专门的章节或条款,论述社会主义政党和党政分工。对政党的性质、作用、权利、义务和在国家生活中的作用,作出明确的规定。

应该明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党政分工

我国的政党必须尊重国家宪法和各项法律,政党必须受法律的约束:

政党必须在法院进行登记,其合法性要经过法院审查,批准。对违法的政党要经过法院宣判给以处罚,(包括警告、罚款,对领导人宣判刑罚,直至宣布非法,给予取缔)。

任何政党的决议,章程,纲领,对公民都没有法律的约束力。政党必须教育其党员,特别是担任了公职的党员模范的遵守国家的法律和各项方针政策:

任何政党提出的方针、政策、路线和候选人只有经过人民代表大会通过之后才具有法定的作用。任何政党都有要求相对独立活动的权力。其他政党不得强行干预。各政党之间的关系是平等、协商、配合的关系,不是上下级关系:

任何政党都不得干涉公民的合法权利,包括不得干涉本党员的合法公民权利,如无记名投票的选举权,和其他一些民主自由权利。

任何政党,未经另一政党允许都不得打入该党内部进行控制,操纵窃听活动。任何政党都有权规定其他政党党员是否可以参加本组织,是否可以选为党内部某一级的领导。

应该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是一个社会主义的多党制国家:

社会主义各个政党主要表现了工人阶级内部、人民内部在遵守宪法前提下的某些见解和活动,社会主义政党应该谋求代表工人阶级意志或人民意志的政党。

1981年11月
于济南劳改支队

(《狱中上书》,孙文广/著,香港夏菲尔出版社,200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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