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称去年是一个“新民权行动年”,一系列维护民权的案例和围绕个案的舆论潮流,如孙志刚案、孙大午案、刘涌案,的确出于网络舆论的主导。但这一趋势中的主要主体,并不是所谓网络媒体,因为“网络媒体”并不象传统平面媒体那样,在每次网络舆论的潮流中发挥著主动的策划者和推动者的作用。在去年网络舆论的崛起中,最显著的东西是两个,一是分散化的和铺天盖地的民意沸腾;二是一批公共知识分子作为“意见领袖”的崛起。
第一,网络舆论的维权潮流没有领导者,也没有策划者,它是非中心化的,它借助了网络空间,但它并非依附于“网络媒体”。在去年的网络舆论潮流中,并不是崛起了一种新型的“网络媒体”,而是出现了一种新型的舆论与媒体之间的关系模式。在平面媒体,媒体主导、策划和操纵著舆论。所谓舆论只是媒体的一个产品。但在总结去年的网络维权潮流时,我的看法恰恰相反,是媒体成为了舆论的一个产品。不是网络媒体推出舆论,而是网络舆论主动的制造和捧红了一些网络媒体。
在去年,网络的表现在整体上并不是媒体式的,而是广场式的。网络就像一个虚拟的天安门广场,像一个舆论的超级市场和自助大餐。多年以来,我们在现实的广场上看不到热气腾腾的民意,在平面媒体上也只能读到少数精英的理性评点和被他们“代表”的间接民意。所以大致在去年之前,中国社会的“民意”就像一个隐身人,谁都可以放在嘴边,但谁都看不见它。直到去年自孙志刚案开始的一系列案件,“民意”开始在网络上成群结队的现身,而且不是嘘的一声,而是轰的一声。我们以往也常说“不杀不足以平民愤”,但民愤在哪呢?在一个无法为民意表达提供足够制度平台的、非常稀薄的公共领域,民愤就像游击队,埋伏在来自街道角落的每一句民谣、脏话或每一家人的厨房。但在去年,长期积压老百姓心里的民愤也上网了。借问民意何处有,牧童遥指互联网。民意和民愤变成了成千上万的帖子,成千上万的自由撰稿人,也变成了以印刷体出现的唾液。纷纭的“民意”借助网络在中国的公共领域中再次登场,并将焦点聚集在司法领域和一系列不公正的个案。这是2003年中国公共生活中最醒目的事件。
第二,在一系列案件背后,在铺天盖地的纷纭的网络舆论的前列,与其说站著一系列网络媒体,不如说站著一系列公共知识分子。去年的网络维权,除了民意的登场外,另一个格外醒目的趋势就是公共知识分子也借助网络,在舆论潮流中开始大批的涌现。一批独立的公共知识分子成为网络舆论中的“意见领袖”,他们创办个人网站,发起各种网络签名运动,起草各种个案维权的建议书,倡议如对黄静案中当事人的募捐或对李思怡的禁食纪念等网络活动、更撰写借助网络得到广泛流传的评论,他们中的每一个人都如一个分散化的媒体,他们作为一个逐渐形成的意见领袖群体,在网上发挥著远比网络媒体或门户网站更重要的舆论影响力。他们中的突出人物比如许志永、萧瀚和任不寐、刘晓波等。
我倾向于认为网络舆论的影响力在去年已经达到了一个高峰,甚至可以说是空前绝后的一个顶峰。因为网络舆论的这种独特和显赫的地位,具有一种偶然性。我们在中国大陆之外的任何地方,都看不到网络舆论在公共舆论中会有这么独特、这么显赫的价值。但在这里,因为第一,我们在现实中缺乏一个能充分容纳民意表达的宪政制度的平台,民意很难通过正式的制度(包括司法制度)渠道,进入到公共政策和公共事务的决策和裁判中去。第二,在正式制度之外,我们也缺乏一个拥有充分言论与新闻自由的传统舆论空间,对正式制度的决策和裁判进行,来自“第四种权力”的有效监督和民意的释放。因此在去年,言论尺度相对宽松的网络,开始形成了中国社会的最后一道公共话语空间。并且也因为在前两个空间所受到的抑制,因此舆论在这最后一道公共空间也往往表现得特别的集中,特别的亢奋和愤怒。围绕一些特定事件和突发案例,网络舆论对社会、制度和法治的影响力,就在去年达到了一个巅峰。
这并不是说网络舆论的价值已经达到最高点,而是说网络舆论在发挥一种单纯的媒体作用方面,它在去年所呈现的一种支配性的显赫地位已经登峰造极。但第一,网络舆论的影响力在总量上还比较单薄,在总量上还远远没到高峰,还有足够的空间。第二,网络不单单是一个媒体,网络是一个广场。所以网络舆论在去年除了发挥一种单一的媒体价值之外,还呈现出了其它一些功能。比如某些网站出现了虚拟的社团化倾向,某些网站集合舆论,也担当了更多的公益性的和互助性的维权活动。这些网络之上新生的、非传媒的舆论功能的尝试,可以说才刚刚开始。
在去年还有一个突出的特征,就是网络舆论与传统媒体的互动。在许多个案中,铺天盖地的网络舆论给了传统媒体两个方面的效果,第一是网络舆论的汇集和传播,逐步降低了传统媒体尝试和跟风报道的风险。第二,这种汇集和传播也给传统媒体的报道和跟风带来了商业利益的诱惑和压力。因此我们看到正是网络舆论,在去年曾经有效的刺激了报业的竞争,并刺激了很多报刊在报道的言论尺度上开始频频的尝试突破。
因此网络舆论与传统媒体之间,开始出现一个连通器的趋势。2003年以前,网络上是一个舆论中国,传统媒体上是另一个舆论中国,两者似乎老死不相往来。因为传媒觉得在网上闹翻天的事件是网下的新闻环境不允许他们去报道和讨论的,于是刻意的视而不见。但在2003年,这一两个舆论世界的割据局面开始发生变化,这也是网络舆论其显赫的媒体价值已经达到最高点的一个原因。如在最近的刘涌案和宝马案中,已经可以看到在网络与报刊之间一个“水往底处流”的现象。再举一个形象的例子,就是大批网络公共知识分子也在向报刊的舆论空间进行明显的流动,在2003年他们中相当一部分人开始进入和介入平面媒体。
至于“网络民意”是否已经呈现出一种“暴民舆论”的倾向。我的看法是中庸的。民意或民愤的非理,第一可能出自一种移情作用。即在信息不充分的情形下,人们很容易把长期以来或在特定事件中激发的愤怒,迁怒于一个具体的被告或当事人。被告成为“替罪羊”。替罪羊的意思不是指被告一定没有罪,而是说被告不仅在为他自己的行为承担罪责,而且在公众心理上,他也在为众多之前未被清算的类似案件、类似罪行承担一种连带的责任。这时对他的审判就成为一种政治仪式,对他的惩罚也成了一种公开的献祭。第二,民意的非理性还因为某些时候多数人的意志和欲望完全可能受制于主流,而某些场合下越是非理性和情绪化的意见就越容易成为主流。如麦迪逊所说,“在雅典的6000人公民大会上,即使每个人都是苏格拉底,雅典公民大会也只可能是一群暴徒”。
但是在刘涌和“宝马”案中,我并不认为网络民意的沸腾是负面的。一昧批评民意的人没有注意到“网络民意”只是一种制度外的舆论。它并没有进入和干扰诉讼程序,至于为什么“民意”往往会转化为干预司法的上层“官意”,然后向著司法压下去。这是我们政治制度的问题,不是民意本身的问题。什么是“程序正义”,司法独立就是最大的、最基本的程序正义。在缺乏这一最起码程序正义的情形下,就像网络是最后一道公共空间一样,网络民意也是最后一道民众基于朴素正义观的呐喊。每一次的“网络民意”不管它具体对不对,它的表达都具有一种正当性,它的最大的冲击力不是针对具体诉讼的判决结果,而是针对司法制度本身。因此不能把火发到民意上去,一些学者对案件中沸腾民意的某种敌视显然是戏剧化的。网络舆论只在制度和程序之外闹腾,而一种良好的司法和政治制度,就是要经得起人们站在制度外闹腾。在法庭外、议会外和政府大楼外闹得再凶,一种法治秩序也应具有作出吸纳或拒绝的理性能力。并因为司法制度的运作具有基本的程序正义,所以不管吸纳还是拒绝,都不会危及司法秩序的说服力。
沸腾的“网络民意”是广场式的,它不是程序正义的对立面,而是一种微不足道的替代品。并因为这一“广场”的虚拟性,而消解了非理性舆论的某种“现场感”和由此蕴含的街头风险。这样的网络民意基本上是正面的,如果司法在这样的民意面前频频失态,网络民意就可能真的成为诱发司法和其它制度变迁的一个催化剂。
2004-1-20
(《人与人权》2004年1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