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8月14日
英国学者菲利普·桑兹的《东西街:灭绝种族罪和危害人类罪的起源》是一部探讨两项国际罪名的书,但从叙述方式看,它不是一部严格的学术意义上的法学专著,而是一个非虚构的故事。在这个故事中,有四个主要人物和他们的亲属,他们是国际法专家赫希·劳特派特、检察官兼律师拉斐尔·莱姆金、纳粹法学家汉斯·弗兰克,以及作者菲利普·桑兹的外祖父莱昂·布赫霍尔茨,除了莱昂,其他三人都与法学有关。作者本人也是一位法学家,他通过探寻具体人物的经历,叙述“灭绝种族罪”和“危害人类罪”这两项罪名是如何产生的。因此也可以说,这是一部从法律角度揭露纳粹罪行的纪实作品。
一
如果不是由于人物命运的巧合,作者也许会采取另外一种形式。多年来,他一直对纽伦堡审判感兴趣,在这场世纪审判中,宣告了现代国际法体系的诞生,除了阴谋罪、危害和平罪和战争罪,还增加了“危害人类罪”和“种族灭绝罪”。这两个法律概念分别来自两名犹太人法学家劳特派特和莱姆金。巧合的是,作者的外祖父莱昂家族与劳特派特、莱姆金都曾生活在今天乌克兰的利韦夫(又译作利沃夫)和若乌凯夫。
利韦夫这个城市曾几经易名,而若乌凯夫是一个小镇,有一条东西向的街道,它们都曾属于纳粹派遣的波兰总督弗兰克的管辖范围之内。这两座在历史上各民族曾经和睦相处的古老城市,如今只剩下乌克兰人,犹太社群早已灭绝,波兰人也被驱逐出去了。作者通过实地采访,从大量的档案文献中抽茧剥丝,将四个人物的命运联系在一起,讲述他们在战争中的个人经历,这些经历最终都指向纽伦堡审判,指向“危害人类罪”和“种族灭绝罪”这两项罪名的起源。
作者之所以要讲述外祖父莱昂的故事,是因为他的家族属于犹太人,在这本书里代表着所有受害者。莱昂曾经生活在利韦夫,后来移居维也纳,并成功地融入了当地世俗社会。随着纳粹吞并奥地利,犹太人的灾难降临,莱昂和妻女逃亡到巴黎,留在维也纳的母亲和岳母被送往集中营,在那里,纳粹将女人的头发剃掉,强迫她们光着身子走进毒气室。远在利韦夫和若乌凯夫的亲属也被杀害了。战后,幸存的犹太人都在打听亲人的消息。莱昂家族七十个成员中,他是唯一的幸存者。战后他从来没有向子孙提到过这些家庭成员,像众多幸存者一样,他始终保持着沉默。作者在七十年后的研究中才发现:“我的曾外祖母马尔卡与劳特派特家族的人曾经在若乌凯夫的同一条街道上生活过,又与莱姆金家族的人在特雷布林卡的同一条街道上罹难。”
劳特派特出生在若乌凯夫,属于莱昂母系的一个远亲,后来到利韦夫求学,在这里他读了许多书籍,包括战争、经济学、宗教和心理学,此后进入伦贝格大学法律系学习,他的老师之一是著名哲学家马丁·布伯,这位《我与你》的作者使劳特派特萌生了对国家权力的怀疑。那个时候,仇外心理、种族主义和群体认同已在这座城市蔓延,在一战结束后波兰人和乌克兰人的争斗中,当地就有1100名犹太人死于屠杀。当时的国际法中没有保护少数族裔和个体权利的条款,在美国的支持下,国联迫使波兰政府签下了《波兰少数民族条约》,英国和波兰都表示反对,认为这个概念会损害国家主权。事实上,这个条约可能对少数族裔提供了保护,但却没有对所有个体提供保护,因而被波兰人视为是对多数族裔的歧视。此后劳特派特前往维也纳学习法律,在这里的法学体系中,个体被置于法律秩序的核心,这使他接触到新的理念:个体拥有不可剥夺的宪法赋予的权利。
1927年劳特派特移居英国,他的博士论文《国际法的私法渊源和类比》探讨了国家法规对国际法的影响。在以往的国际法中,法律是为主权者服务的,国家可以自由地按照自己的意愿行事,而劳特派特更重视个体的重要性和个体与群体的关系,1922年凡尔赛和约的国际法渊源中包括了文明国家承认的一般法律原则,这使他认识到对国家权力的限制问题。随着纳粹兴起,否定“个人在人类中的价值”,强调“民族与种族”的重要性,这给国际法秩序带来困扰,因为对国际法而言,纳粹迫害犹太人是被允许的。对此,劳特派特认为,个体应当拥有国际权利,他在自己编辑的《国际法报告》序言中指出:“个体的福祉是所有法律的终极目标”。正是基于这一理由,他在战前曾拒绝支持将德国对待犹太群体的案件送交海牙国际法庭。
德国占领波兰后,劳特派特在利韦夫的亲人都被送往集中营,唯一幸存的外甥女后来回忆母亲被纳粹带走时的情形:“我看到我父亲追着母亲奔跑,在她后面,在街上奔跑。”劳特派特当时对此一无所知,此时他已是剑桥大学的国际法教授,他一边担心着远方亲人的安危,一边思考着把个体置于新法律秩序核心位置的有效方法,并发表了有关《国际人权法案》草案的演讲,指出:“人权法案要产生效力,不仅应由国家当局执行,还必须由国际行为人执行。”这一思路促进了建立国际法庭的可能性。由于《波兰少数民族条约》并没有达到保护少数族裔的目标,他的法律重点是保护个人,而不是群体或少数民族。
在《联合国宪章》签署的同时,劳特派特发表了有关国际人权法案的书,他希望将保护个人置于国际法律秩序的中心,终结“国家的无所不能”,其中提到的法案包括9条关于公民权利的规定,但由于当时的各国现状,劳特派特并未提到禁止酷刑和歧视女性,也未提到财产权。纽伦堡审判前,劳特派特向美国检察官杰克逊提出“危害人类罪”的概念,以取代针对平民的暴行罪,从而扩大了国际法的保护范围。英法美俄四国一致同意,纽伦堡审判将对个人而不是国家行使司法权,被告将不被允许躲藏在国家主权的背后。需要指出,强调人的基本权利高于国家法律,这也是后来耶路撒冷审判艾希曼所依据的一条法律原则。
二
与此同时,另一位法学家莱姆金也在从法律角度思考纳粹的罪行,莱姆金曾在利韦夫大学获得法律博士学位,课程涉及教会法、波兰司法和罗马法等。他在18岁时就开始思考种族破坏的问题,当时柏林的一个审判吸引了他的注意,被告是一位亚美利亚人,为复仇刺杀了前奥斯曼帝国的一个部长,辩护律师在法庭上提出“种族认同”的说辞,陪审团最后以激情杀人罪做出无罪判决。这个案件使莱姆金思考规则的公正性,即土耳其政权可以虐待国内的亚美利亚人而不用受到惩罚,根据已有的国际法,国家主权是完全和绝对的,即杀死一个人是犯罪,而被杀死的那个人杀害一百万人却不是犯罪。对此,莱姆金认为,主权并非是为允许国家拥有“杀死数百万无辜人民的权利”而设立的。
当他1926年从利韦夫大学毕业后,开始思考建立新的国际法规,他的法律重点是保护群体。后来他成为波兰检察官和律师,在华沙知识界享有声誉,并参与了国际联盟制定刑法的工作。德国入侵波兰后,莱姆金设法逃到瑞典,在那里他有意识地开始搜集和研究纳粹的法令和条规,寻找纳粹的行为模式。德国人将所控制国家的某个民族全部消灭作为整体目标,其方式是:第一步剥夺国籍,从而限制法律保护;第二步是非人化,剥夺目标群体成员的合法权利;第三步是从精神和文化意义上消灭这个国家,令个体对自己的生活变得漠不关心,从而逐步地完全消灭一个群体。
莱姆金是幸运的,他适时得到美国杜克大学的一个教职,经由西伯利亚到日本,再由温哥华到西雅图,最后到达美国。在那里,他发现欧美法学的差别,美国法学注重案件、法庭辩论和分歧,欧洲法学强调法条和尊重。一到美国,他就开始到各地演讲,向美国人介绍欧洲的情况。战争期间,莱姆金出版《轴心国的统治》一书,根据大量纳粹文件,列举纳粹针对特定群体的种种政策,如对犹太人,每个成员都要明确自己的身份,佩戴大卫之星,随即是禁止一些活动,然后是查封财产,接着是禁止人口自由流动及使用公共交通工具,再接下来是建立隔离区,最后是屠杀。他在书中指出:“对民族、宗教的族裔群体的攻击应被定为国际罪行。”为此他提出“种族灭绝罪”的概念,这个罪行指的是“直接针对个人的行为,不是针对他们个体的身份,而是针对他们作为民族群体成员的身份。”在美国巡回演讲时,莱姆金谈及被占领的欧洲国家的法律和律师,提到德国派遣的波兰总督弗兰克的法学主张,这位德国前律师认为,法律的意义不过是“对德国民族有用和必要”。
弗兰克本人是纳粹的忠实支持者,大学的专业是法律,毕业后先是当执业律师,同时在慕尼黑理工大学法律系任教,后来得到纳粹重用,担任巴伐利亚司法部长,并参与了剥夺犹太人公民权的《纽伦堡法令》的筹备工作,他的法律观点是:“共同体优先于个人利己主义的自由主义原子化倾向。”法律体系应以共同体意识为最高指导,个人权利在德国将不复存在,不履行共同体义务的人将得到相应的惩罚。弗兰克与希姆莱的区别在于,他想要一个司法独立的帝国,即使杀人,也要躲藏在法律的背后。
战争期间,弗兰克被任命为波兰总督,对波兰发生的大屠杀负有主要责任。讽刺的是,弗兰克唯一一次承认“最终解决方案”是个罪行,是在他想要逼妻子离婚时说出来的,借口是她跟他划清界限可以避免将来追责。这表明,他明白在波兰发生的一切,但他坚信权力能永远维持下去而无须担忧后果。1942年他对利韦夫和若乌凯夫视察并发表演讲后,这两地开始了更大规模的逮捕犹太人行动,莱昂、劳特派特和莱姆金的许多亲人都是在那时死于弗兰克管辖下的特雷布林卡集中营。1944年9月,当苏联军队攻入波兰时,《生活与命运》的作者格罗斯曼当时担任随军记者,他在一篇文章中写道:“我们踏在特雷布林卡的土地上,脚下扬起骨头、牙齿、纸张、衣物和其他各种东西的碎片。土地不想保守秘密。”
在纽伦堡审判中,弗兰克成为21名被告之一,排名第七。他毫无隐晦地保留下的战时日记成为纽伦堡审判的主要证据之一。与其他被告不同,他在法庭上曾表示出一丝悔意,并且皈依了天主教,但他始终否认自己知道大屠杀的实情,甚至一度承认集体有罪,而他自己仍然无罪。最后,弗兰克被判处绞刑,这意味着他所信奉的共同体高于一切的法律观点遭到了法庭的否定。法庭采用了劳特派特的观念:“我们已经在过去宣布并成功论证了,国际社会有权代表受侵犯之人,出面干预国家蓄意以毁灭人类道德感受之方式践踏和侵犯人权的行径。”
三
劳特派特的“危害人类罪”得到纽伦堡法庭所有检察官和法官的认同,即具体的个体而不是抽象的群体才是所有法律的终极单位。这是因为,“危害人类罪”这一概念意味着对个人的保护,而保护个人的权利源于现代世界个人观念的产生,也就是说,植根于启蒙运动有关人是目的的理念。这一法律概念的重要性是显而易见的,它将“基本人权”置于新的国际体系的核心位置,并且向全世界表明,现代人权的起源是基于对个人的关注。
相比之下,“种族灭绝罪”被纳入现代国际法体系就要困难得多,劳特派特首先就反对这一概念。劳特派特与莱姆金曾在利韦夫的同一法学院就学,听过同一老师的课,但俩人从来没有见过面,也没有进行过直接交流。尽管如此,他们都在关注对方的研究,劳特派特甚至还为莱姆金关于“种族灭绝罪”的书写过书评,他认为群体概念不应当成为法律的焦点,用他女儿的话说:“他多半感到那是不可行的,是不切实际的做法。他很务实,永远都谨慎避免事情做得太过。”在劳特派特看来,要在法律上证明毁灭一个群体的动机是很难的,而且强调种族灭绝的概念会强化部落主义的潜在本能,让不同群体更加对立。他担心对群体的保护会削弱对个体的保护:“如果过分强调杀死整个民族是一种犯罪,就会削弱杀死一个人已经是犯罪的认定。”
莱姆金反对劳特派特的这个观点,认为过分关注个体会忽视纳粹的暴力现实,个体成为纳粹迫害目标是因为他们是特定群体的成员,而不是因为他们的个体特质,法律必须反映犯罪的真实动机和意图,因而法律关注群体是比较现实的方法。但是,当时许多人更赞同劳特派特的观点,认为如果不关注个体,那将会在有关人的观念上与纳粹没有根本区别,而且“种族灭绝罪”还会被许多人认为是在法律上将矛头指向德国人,而不是指向纳粹,这会导致通过谴责一个群体来保护另一个群体。
正是由于此,莱姆金提出的“种族灭绝”概念在当时只得到部分法律界人士的赞同,个别检察官的起诉书采用了这个词,声称纳粹的目的是:“消灭种族和宗教团体,侵害某被占领土的平民,以摧毁特定种族和阶级的人民,以及民族、种族或宗教团体,尤其是犹太人、波兰人、罗姆人等。”但大多数检察官却没有采用这个概念,他们觉得保护个体的观念更有解释力。例如,英国检察官在法庭上指出:“国际法过去曾提出过一些主张,即国家的无所不能是有限度的,而个人,作为所有法律的最终单位,在国家以侵犯人类良知的方式践踏其权利时,并不会被剥夺其作为人类被保护的权利。”这位检察官驳斥了被告律师的意见,即代表国家行事的个人无须对其罪行承担责任,而“个人作为所有法律的最终单位”这一观念意味着,国际法不仅应当保护个体的权利,而且应当追究个体的责任。国家不是抽象的实体,政治家不能“躲在国家无形人格的背后寻求豁免”,那些帮助国家犯下“危害人类罪”的人不能免于责罚。依据这一法律原则,法庭可以防止被告利用国家责任,把审判引向群体与群体的对抗,同时逃避个人责任。
法官们在最终宣判时采纳了劳特派特的观点,判决书指出,必须通过惩治犯下国际罪行的个人,国际法的条款才能得到执行,个人的国际义务“高于个别国家强加给个人的服从义务”。21名被告中,除三名被宣判无罪,其余被告都被判犯有“危害人类罪”,其中包括弗兰克。这一罪名的宣判使劳特派特感到高兴,却使莱姆金感到沮丧。他俩都一直关注着这场审判,并为自己的法律主张而奔走呼吁。必须指出,“种族灭绝罪”在当时没有得到广泛认可,尤其是英美政府的认可,还有一个原因,即美国代表担心这会令人想起历史上对印第安人的屠杀。让莱姆金感到安慰的是,在后来的联合国决议中,“种族灭绝罪”还是被定为一项罪行,写入《防止及惩治灭绝种族罪公约》,并相继得到各国政府的承认。
四
作者桑兹在本书中阐述了这两个法律概念的起源和区别,劳特派特和莱姆金俩人都认为,国家权力大规模侵犯人权是不被允许的,不同的是,“危害人类罪”立足于保护个体,“种族灭绝罪”立足于保护群体。对劳特派特来说,如果杀害一个个体属于某个系统性计划,那就是“危害人类罪”,但对莱姆金来说,如果杀害许多人的目的是要消灭他们所属的群体,那就是“种族灭绝罪”,而对于检察官来说,困难在于要证明灭绝种族,需要证明杀人行为的动机是消灭整个群体。桑兹本人似乎更偏向劳特派特的观点,即“危害人类罪”已经包含了“种族灭绝罪”,而采用“种族灭绝罪”有可能会导致受害者之间的比赛,引发其本来要解决的问题,只有通过关注个体而不是群体,也许才能减少群体间的冲突。在他看来,这是一种理性和开明的观点,也是理想主义的观点。
尤其重要的是,桑兹在书中指出,“危害人类罪”与“基本人权及其在刑法中的保护的理念”之间存在着密切联系。自从纽伦堡审判后,“危害人类罪”被纳入国际法,对个人的保护及个人对最严重罪行负有刑事责任的观念,成为新的国际法秩序的一部分,基本人权得到了公认。至少在理论上,国家主权再也不能为大规模的迫害提供绝对的庇护。不过,劳特派特和莱姆金都没有想到,随着时间的流逝,这两个概念的重要性发生了翻转,今天的世界,保护群体的观念已经高于保护个人的观念,而“种族灭绝罪”也被视作比“危害人类罪”更严重的罪行,仿佛迫害千百万个体与迫害一个特定群体在程度上是有所不同的。劳特派特曾经担心的事正在发生,这是否意味着在当今西方社会所谓身份政治的影响下,现代自由的根基——个体意识已经越来越消退?
对一般读者来说,此书留下的思考或许不是这两个概念之间的区别,这是一个需要法学家谈论的专业话题,至于个体更重要还是群体更重要,更是一个涉及到对人的根本看法而在目前很难取得全球共识的政治学和哲学问题。重要的是,本书告诉人们,偏见与歧视根植于人性深处,人类之间的仇恨是多么深切,他们对世界的认识又是多么不同。颇有历史意味的是,俄乌战争使利韦夫这座城市再一次为世人所熟悉。当年的纽伦堡审判中,没有一个被告承认有罪,纽伦堡审判和《联合国宪章》的愿景也远远没有实现。在战后的国际秩序中,这两项罪行屡屡发生,对此的国际指控有时能得到执行,有时却无法得到执行,这一结果使它们看上去就像是对纳粹量身定制的罪名。换句话说,纽伦堡审判实现了正义,但依然是胜利者的正义。
这就是我们面对的现实世界,尽管在理论上国家不能随心所欲对待其国民,这一基本人权原则已得到各国承认,但主权观念在今天仍然是重要的国际准则,这种情况下,国际法在具体执行上往往会遇到重重困难。必须承认,战后这两项罪名取得成功的国际指控实际上仍然是由胜利者一方主持的。人类要实现完全的公平正义,目标还很遥远,它不仅包括人类对正义的共同认知,也包括人类实现正义的能力。
只有对纳粹的审判是没有疑义的,当年纽伦堡审判中,英国检控官在法庭上宣读了一份德国目击证人写的屠杀证明,此次屠杀事件发生在弗兰克的领地上,一群犹太人被带到一处枪杀地方:
我站在近处见证的15分钟里,没有听到一个人抱怨或是求饶。我看到一个八口之家,夫妇在50岁上下,有3个大概分别是1岁、8岁和10岁的小孩子,还有两个成年的女儿,大概20至24岁的样子。一个头发雪白的老妇把1岁大的孩子抱在怀里,一边唱歌、一边用手逗着孩子。孩子高兴地哼着。夫妇眼含泪水看着他们。父亲拉着约10岁大的男孩的手,轻声对他说着话,那个男孩正在拼命忍住眼泪。父亲指着天空,抚摸着他的头,似乎向他解释了些什么。
这是本书中描写的一个令人难忘的场景,但愿这样的情形不会再发生,也不被允许再发生。
景凯旋,中国古代文学博士,南京大学海外教育学院教授、硕导。研究方向:中国古代文学与文化,东欧文学和思想。出版专著《唐代文学考论》《被贬低的思想》。1980年代翻译米兰·昆德拉《为了告别的聚会》《生活在别处》等。
来源:人文中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