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迪的批评,只有个别地方有点道理,也就是历史不能简单的回到原点。但是具体到对1946年宪法的批判却是无的放矢。

首先,一个宪法的出台不是理论家空想出来的,而是从实际力量中产生。1946年宪法的母本是1936年的五五宪草,本来预定要当年选出国大代表开国大确定宪法,但后来因为抗日战争国大迟迟没有召开。到抗日战争结束后,原来那些国大代表是否要重新选举呢?各方意见不一,国共及民盟青年党和无党派人士组成的政治协商会议最后达成协议:原来直选的1200名代表保留,而政党派出的代表及政府提名的社会贤达等人去掉,另外增补850人,共2050人召开新的制宪国大。

所以文迪所指责的代表没有民意,完全是政党分赃,是站不住脚的。五五宪草本来要召开的国大里没有共产党的位置,但抗战胜利后,中共成为最大的反对力量,不可能绕开中共单独制定宪法。毛泽东强调党派分赃,蒋中正就是不同意也没有更好的办法。

政协本来已经达成五项协议:和平建国纲领、整编军队的协定,改组政府的决定,召开制宪国大的决定,以及关于宪法修改草案的决定。如果正常走下来,中国早已成为民主国家。

五五宪草,本来是依据孙中山的建国大纲和五权宪法理论;但是在政协讨论时,国民党代表为了达成一致做了重要妥协,最后达成12条宪草修改原则。最重要的修改是:(1)取消了国民大会的实体(2)改总统制为内阁制(3)省可以立省宪法。1946年3月1日,国民党六届二中全会上,这8个代表受到炮轰,说他们出卖了国民党,背离了五权宪法。后来这几个代表又跟中共协商是否能继续修改,周恩来答应:(1)国民大会为实体;(2)虽然还是内阁制,但取消立法院对行政院的全体不信任办法;(3)省不立宪,改为省和县各依法自治。到4月底,政协里的宪草审议委员会基本上完成了对宪法的修改草案。但后来毛泽东对周的让步又不满,中共退出了对宪草的进一步修改。

国民大会根据政协决议,应该1946年5月5日召开,但是中共和民盟拒不提交名单,无法按期召开。7月,蒋宣布11月12日召开制宪国大,中共和民盟当即表示反对,理由是政府改组尚未完成。在各方要求下,大会又要延期,但蒋不愿拖过1946,于是推迟三天举行。中共和民盟抵制,实际到场1701名国大代表,超过3/4,为有效国大。会上通过了政协商定的宪法蓝本,这就是1946宪法。

从立宪过程可知,这个宪法虽然最早是五五宪草,但经过政协的修改,容纳了民盟和中共的修宪意见,是当时最符合国情和世界民主趋势的民主宪法。

宪法的第二章共18条,大部分是人民权利。那时的人民等于我们现在的公民,跟中共的人民概念是不一样的。文迪指责该宪法没有保障人权是没有根据的。该宪法确立的是内阁责任制而非总统制,尽管有总统,但如同大陆1982宪法里的主席,只是虚位。行政权归行政院长领导。而且省和中央的权利划分明白,县还有自治权,所以文迪说该宪法“最后弄出一个金字塔式的中央集权专制统治结构,仍然回到原点——专制”更像是没有见过该宪法的妄语评论。

该宪法如果说有什么缺点,主要是国民大会和立法院之间,以及国民的选举、罢免、创制、复决四权和代议机关的权力之间的矛盾没有很好的理顺。比如立法院是代议机关,其本身就是民选,再在其上套上一个权力更大的国民大会对于今日国情显然也是不合适。所以不能简单回到1946宪法。但是这部宪法对民权的保障,对权力的横向互相制约以及中央和地方的纵向分割都是符合现代宪政精神的。只要稍加修改,拿到今天来用,也是适合中国国情的。

2014年7月17日

【编者注:文章标题为编者所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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