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邦党人文集“《联邦党人文集》是一部好书,尽管它是专为美国而写的,但亦为全世界的国务活动家所必读。” –托克维尔

一、为什么是(要读)《联邦党人文集》?

美国是当今世界唯一的超级大国(或者说帝国),而美国的强盛的一个重要或根本方面就在于其”内在强盛”,即其政治制度的优越。在当今世界的全球化中,除开人所周知的经济全球化以外,政治全球化也早已登场且日益明显,而这种政治全球化在某种意义上正是美国政治(制度、文化)的全球化。美国的政治制度在某种程度上已然成为众多国家政治制度的模版,其背后的理念更成为一种世界性的政治思想资源。

美国的政治制度虽然颇令人尊羡,但是美国人似乎更善于实践而非理论的论说,美国人写的政治哲学著作无论在数量上还是在质量上似乎和美国政治的良好运作都远不相称。如果我们把经典著作的外延勘定在20世纪以前,那么《联邦党人文集》可以说是美国人写作的唯一可以跻身政治哲学经典之列的著作。

实际上,美国的政治是一种”法治政治”,美国社会是一个”法治社会”,美国政治和社会问题中的难题一般都会通过法律途径加以解决,法律解决的最后一道程序就是最高法院的审判。而最高法院所最终诉诸的正是美国宪法,所以这些问题的解决最终都牵涉到和决定于对美国宪法的理解。是故,对于美国宪法的理解和解释权在美国就远不只是一个纯粹的司法问题或者学术问题,而且也是一个核心的政治问题。而《联邦党人文集》被誉为美国宪法的”圣经”(其另一中文译名即为”美国宪法原理” ),学界普遍认为此书是对美国宪法及美国联邦政府所依据之原则的最好阐释,美国最高法院曾经把它当作宪法的来源加以引证。《联邦党人文集》由此而彰显了其对于美国政治的重要性,而由于美国政治对于全球政治的示范性,《联邦党人文集》也就彰显了其世界性意义。不仅如此,《联邦党人文集》还在多方面对现代政治文明做出了重要贡献 。

欲”以美为师”或”以美为鉴”,都必须了解美国;了解美国,必先了解其政治制度;欲了解美国政治制度,必先了解美国宪法;而欲了解美国宪法,必读《联邦党人文集》。

二、《联邦党人的文集》的由来、作用、贡献

要理解《联邦党人文集》,必先了解制宪会议;要了解制宪会议则必先了解美国制宪前的邦联政治。

1781年3月通过的《邦联条款》(Articles of Confederation)规定,邦联是一个”巩固的友好联盟”,其成员仍然”保留其主权、自由和独立”,因此,邦联的成员实际上是具有主权的国家(各州都有自己的宪法),邦联只是由各成员国组成的松散的国家联盟。邦联没有统一的、强大的中央政府机构,虽然设立了一个邦联大会,但没有单独的行政和司法机关。邦联在政治、经济、外交、军事等各个方面都表现得软弱无能,比如无权向各州征税、邦联没有自己的武装力量、国会没有自己的执行机构、无权调节国际和州际贸易争端等。各盟国在邦联大会都只有同等的一票表决权,邦联大会除非获得9个州的同意,不得缔约、不得铸币或发行纸币、不得征税和拨款、不得征兵和建造军舰,权力受到极大的限制。事实上,邦联很少能够征集到9个州的法定多数来有所作为。因此,《邦联条例》所建立的只是”一个脆弱的友好联盟,而不是一个国家的政府”。这种体制被麦迪逊形容为一个”头脑听从四肢的怪物”。

邦联的运作导致了普遍的不满,尤其是各州的精英早就认识到了邦联之不可为继,对于邦联的改造之心由来已久,具体的运作也酝酿已久,这一点从精英们(例如华盛顿)的私人通信中可以明显看出来。1786年9月份有几个州召开了一次关于州际贸易的大会,即安纳波利斯贸易会议,这次大会没有取得什么实质性的成果,但会议的报告提到了”邦联政府制度的严重缺陷”,这些缺陷”其性质严重到……使美国脆弱而危险”。汉密尔顿和麦迪逊推动会议建议召开”一个由各州选派代表来参加的会议,专门审议(决定那些缺陷的性质)并制订出消除这些缺陷的计划”,1787年2月邦联议会通过决议同意召开一个会议,并同意了安纳波利斯贸易会议报告中建议的时间和地点。1787年的谢司叛乱(Shays Rebellion)成为制宪的导火索,于是制宪会议(即1878年费城会议)应运而生。

新宪法制订以后,必须得到十三个州中的九个州批准才能生效。但是这显然并非易事,新宪法由于调整了人们的利益关系和观念的歧异而不可避免地遭到了不少人的反对。制宪会议结束时,联邦派(拥护宪法派)就意识到一场大辩论将不可避免,华盛顿建议请文笔高明的人士在报纸上写文章鼓吹新宪法。汉密尔顿首先响应,他找到杰伊和麦迪逊,从1787年10月27日开始到次年5月28日在纽约《独立日报》、《纽约邮报》、《每日广告报》等报纸上发表论文,或数日一篇,或一日数篇,共85篇。这些文章后来结集为《联邦党人文集》,其目的在于阐述宪法的精神,以支持联邦大会的州代表的选举,对支持联邦宪法的代表进行鼓励,并对反对联邦宪法的代表进行劝说。《联邦党人文集》的读者对象不仅仅是广大的选民,还包括那些实际上能够决定宪法命运的精英阶层。

这部极为出色的论战性巨著灵活地运用当时”新兴的政治科学”原理对宪政理论作了详尽的阐释,从学理上、经验上和历史上极具权威地对美国宪法的总体设计和每一项重要条款都作了审慎的探究和精细的分析,令人信服地揭示了美国宪法”实质上的优点”,驳斥了反对派对宪法的各种责难和攻击,打消了人们对新宪法的各种隐忧和疑虑,证明了新宪法的势在必行以及及时批准新宪法对于美国是性命攸关的。《联邦党人文集》不仅对于促进宪法的顺利通过有重要意义,而且由于其基本型塑和奠定了现代政治的面貌而超越了一时一地的斗争,对于我们思考和从事政治提供了永恒的意义。

《联邦党人文集》设计了一套政治制度,把自由的理念全面落实到了制度层面,而且这套政治制度基本型塑了现代政治的面貌。

《联邦党人文集》阐明了大国政治(大共和国)的优越性,驳斥了反联邦党人当年的最根本论证,即所谓”共同体越小, 民主越易”。联邦党人对现代民主的最大贡献恰恰就在于,他们彻底打破了民主只有在小国才有保障的西方传统论点,明确奠定了一条决然相反的民主原则:”社会越大,越能妥当自治”(the larger the society, the more duly capable it will be of self-government)。

《联邦党人文集》实现了人类政治领域的一项创造性突破,即阐明了一种全新的国家形态理论–复合共和制(联邦主义)的政治理论。

三、《联邦党人文集》的书名、版本、作者

《联邦党人文集》(The Federalist Papers)也有被翻译为《联邦论》的(例如在台湾)。大陆通行的是程逢如、在汉、舒逊的译本(北京:商务印书馆,1982年)。笔者另见过严欣淇译述的版本(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5年版),译者直接将其命名为《美国宪法原理》,虽然与原名在字面上不甚相符,但是却一语点明了这本书的主旨和功能,可谓最佳译法 。这个版本是作者于民国三十七年翻译的,为”去繁就简”编译而成,但缩减、改写、重组处过多。台湾学者钱永祥指出,台湾还有谢叔斐的译本,认为这个版本虽然仍有许多不尽人意的地方,但比起上述两个译本,似乎要高明一些 。据悉,清华大学一位教师正在重译本书,可堪期待。因为老实说,程逢如、在汉、舒逊的译本最多也只能说是差强人意,错讹之处不在少数。例如,此书对federal一词的翻译就很成问题。事实上,在制宪会议上,代表们随意换用”邦联”、”联邦”这样的词语,交替使用形容词federal同时指代”邦联”或”联邦”。

《联邦党人文集》在1788年首次出版了合集,书名为”联邦党人”(The Federalist)。《联邦党人文集》的作者由三个人组成,分别是詹姆斯·麦迪逊、亚历山大·汉密尔顿、约翰·杰伊。虽然关于具体每篇文章的作者尚有争议,但是可以肯定的是绝大多数的文章出自汉密尔顿之手。据道格拉斯.阿代尔的分析考证,汉密尔顿写了51篇,麦迪逊写了29篇,杰伊写了5篇。 他们当时发表这些文章使用了普布利乌斯这个笔名,这个名字来源于他们所尊敬的古罗马执政官Publius Valerius Publicola。使用这个笔名大有深意。Publius活跃在约公元前500年前后,是挽救罗马共和国的英雄人物,地位相当于古希腊的立法者梭伦(Solon)。罗马人对他极为敬爱,尊其为”爱民者”(Publicola)。有人认为,汉密尔顿在以普布利乌斯之名写作之前,曾以”凯撒”这个笔名写过一系列的倡导宪法的文章,但这些文章遭到了冷遇,后来才转而使用普布利乌斯这个笔名,但施特劳斯否定了这个说法 。凯撒和普布利乌斯都是强者,但是二者的角色却有天壤之别:凯撒毁灭了一个共和国,而普布利乌斯则拯救了一个共和国。

关于本书作者的背景,除了程逢如等的译本中的出版说明之外,可以补充如下。

亚历山大·汉密尔顿(Alexander Hamilton,1757-1804年),出生于英属西印度群岛,是一个英格兰贵族的弃子。1773年进入纽约的皇家学院(今哥伦比亚大学),学习法律。美国独立战争期间曾担任华盛顿的军事秘书。1782年作为纽约州的代表参加大陆会议,1787年参加在美国费城举行的”制宪会议”(时年仅30岁),主张建立强大的中央政府,他是美国联邦宪法的主要起草人之一,也是制定新宪法的最积极鼓吹者。汉密尔顿1789年担任华盛顿总统的财政部长,1795年退出内阁;1804年在与政敌共和党人伯尔的决斗中死去。

汉密尔顿的保守色彩和精英主义色彩比较浓,他崇尚国家实力,主张建立一个强有力的中央集权政府,以保证国家的秩序和利益。性恶论和等级论是他政治主张的理论基础。他对民主并不信任,认为人民是不可信的、不可靠的,应当让富人和出身名门的人突出地、永久地执掌政权。他早在青年时期就深受霍布斯著作的影响,认为”人性学”是一切科学中最有实用价值的科学。他推崇英国的君主立宪制度,并认为英国政府是世界上最好的政府。

詹姆斯·麦迪逊(James Madsion,1751-1836年)出生于美国弗吉尼亚大土地所有者家庭,是北美独立运动的主要领导人之一,被称为”宪法之父”。青年时期即投身于独立战争。1769年就读于新泽西学院(今普林斯顿大学)。曾参加弗吉尼亚革命代表会议,起草关于保障宗教信仰自由的文件。先后出席大陆会议和1787年的制宪会议。参加制宪会议时只有36岁,他提出了著名的”弗吉尼亚方案”,并使之成为制定联邦宪法的基本框架。在担任美国第1-2届众议院议员期间又通过极力争取,将10条权利法案以宪法修正案的方式写入宪法。1801年–1809年担任杰弗逊总统的国务卿。1808年–1816年担任美国第四任总统。1819年参与创立弗吉尼亚大学,并曾任该校校长。他担任总统期间曾领导进行第二次反英战争,保卫了美国的共和制度,为美国赢得彻底独立建立了功绩。

麦迪逊慧眼独具,以第三人称保存了制宪会议的最完整的会议辩论记录,这本记录是研究美国宪法的必读书。

约翰·杰伊(John Jay,1745-1826年)是一个律师兼外交家。他出生在纽约的一个显赫家庭。他在家接受教育,后就读于皇家学院(今哥伦比亚大学)。四年后,他进入律师行业。杰伊是纽约在第一次和第二次大陆会议的代表。在1788年,杰伊被选为大陆会议的主席。杰伊是强大中央政府的强烈支持者。虽然他没有参加制宪会议,但他为《联邦党人文集》贡献出了五篇短文。杰伊拒绝了华盛顿的国务卿任命。杰伊接受了华盛顿的首任首席大法官的任命,而成为美国历史上的第一位联邦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后被选为纽约州州长,他当即辞去了首席大法官的职务。1800年,约翰·亚当斯总统提名杰伊第二次担任首席大法官。这一提名很快被参议院所批准,但是杰伊以健康理由拒绝了这一任命,但实际原因是他认为最高法院缺乏”作为其对国家政府的正当支持的核心的能力、分量与尊严”。

四、《联邦党人文集》的特点和阅读进路

本书在政治哲学经典著作中可谓独树一帜,其独特性主要可概括为以下几点。

一、作者的身份。三位作者虽然饱学精思,却都不是书斋或学院中人,而是有着丰富的实际政治经验的政治家,对于政治有着身临其境的亲身体验,并且在政治上有着非同一般的抱负。如果说他们是某种意义上的理论家的话,那么他们首先却是实践家(政治家)。他们在本质上属于韦伯所说的”以政治为业”的人。政治家写作的论战性文章能够成为政治哲学经典著作,实在少见。

二、写作处境和写作风格。这些文章有着明确的写作目的和目标读者。《联邦党人文集》的直接和首要目的是为了劝告美国人民接受制宪会议上制订的宪法,再加上这些文章的发表形式(在报纸上、短文)和目标读者的特点(普通美国民众和代表,批准宪法大会的代表由各州人民直接投票产生),所以这些论述都简练扼要,章节分明,重点突出,目的性和针对性很强,并且有着自己明确的论敌,论辩色彩和感情色彩都很浓厚,现场感很强。从某种意义上说,这是一本”催逼”出来的著作。

三、这些文章有着直接的现实动因和实践源泉,在实践上又有着十分直接而可见的影响。《联邦党人文集》是作者们痛感旧邦联软弱无力、不足以把美国维系为一个坚强、稳固的政治共同体而新宪法之通过关系到美利坚民族政治生命之存亡而对同胞们的紧急呼吁之作,可以说是再造美国的号角。此书直接缘起于邦联运作中表现出来的种种无能与无力。《联邦党人文集》不仅对于美国宪法的通过居功至伟,而且对后来不少国家宪法的制订也有着相当强的影响。

四、这些文章侧重于诉诸现实经验和常识(Common sense)而非纯粹的理论思辩。用钱永祥的话来说,这本书突出地表现了一种或可称为”公共论述”的性格:它的问题是公共关怀所在、论述的理据取自公共资源、又以公共的实践为依归。 本书主要诉诸于当时美国人的共同思想资源,以及古罗马、英国、西班牙等历史上和当时其他国家的经验。美国的Common sense传统在此书中表露无遗。

综合而言,本书具有很强的政治性、论战性。我认为阅读本书需要注意以下几点或者说采取以下阅读手法和进路。

一、本书出自政治家之手,又有着迫切的现实任务,而论说和争取的对象却主要是美国公众(制宪会议是在极端秘密状态下进行的,与此恰成对比,值得注意),因此,不可避免地,本书可能会采取种种写作手法和策略,比如使用政治语言以保证政治正确、使用模糊语言以争取大多数的同意,也可能采用避重就轻、小题大做、大题小作、改头换面等手法来恭维、迎合、麻痹人民以获得他们的支持。我们应当从作者使用普布利乌斯这个笔名这一点受到启发,进而推测,他们的言说可能因人、因时而异(和制宪会议上的放言无忌适成对照),他们可能换一套语言来论证他们的论点,也可能诉诸人民过去的痛苦经验和情感。比如他们在第51篇中写到,”毫无疑问,依靠人民是对政府的主要控制,但是经验教导人们,必须有辅助性的预防措施” 然而细心的读者会发现所谓”辅助的预防办法”实际上才是他们心目中的真正的主要办法,也是他们分析的重心所在。换言之,我们必须谨记当代政治哲学大师利奥.施特劳斯所重新发掘出来的古人的写作艺术,学会”close reading “或者说”reading between the lines “,分辨”俗白教导”(exoteric reading)与”隐讳教导”(esoteric teaching) 。简言之,就是必须明白,作者可能”见人说人话,见鬼说鬼话”。

二、鉴于本书的论战性质,读者最好能够同时了解作者的论敌(反联邦党人)的观点,又由于美国宪法是对邦联条例和邦联政治的反省兼反动,我们也有必要同时了解邦联条例。这样,在了解了联邦党人的对手和靶子之后,在双方的对峙中我们能够较清楚地理解美国宪法的意义和联邦党人的理念,否则,我们可能看完一遍美国宪法之后无甚感触,却丝毫没有理解到其中每一条都是有”感”而写、其背后都是有激烈交锋和妥协的。实际上,联邦党人实际上可以被概括为”拥护宪法派”,而反联邦党人则可以被概括为”反对宪法派”,这样的标识可能更有助于我们理解这两派的实质观点。关于这一点,麦迪逊的《辩论 美国制宪会议记录》极大地有助于我们理解《联邦党人文集》和美国宪法。另外,大陆的读者往往忽视了程逢如等的译本中的附录部分,这是不应该的。关于这一点,读者也可以参看王希著的《原则与妥协–美国宪法的精神与实践》中的第二章。

三、由于邦联条例在很大程度上是殖民地时期经验的总结和独立革命年代的成果,我们理解邦联条例就有必要了解美国殖民地时期和独立战争时期的政治文化和政治体制。这也有助于我们理解美国宪法的旨意和联邦党人的努力所在,因为,美国宪法在很大程度上就是对于邦联政治的一种挽救和矫正,而邦联政治恰恰扎根于美国自殖民地时期和独立战争时期以来的传统(例如对自由的过度追求与对政府的过度不信任)。值得注意的是,在制订美国宪法之前,各州都早已制订了自己的宪法,而且美国宪法的许多原则正来自州宪法,另外许多矫正则恰恰以州宪法为反面例子。从结构上看,各州的宪法都包括了两个主要部分:权利法案和政府组织原则。所有宪法都坚决反对贵族政治和世袭制度;政府的权力应该自下而上地来自人民的同意,而不是自上而下地来自不得人心的君主;实行某种形式的分权制衡制度。美国宪法和州宪法的相似性也正是联邦党人的一个论据。关于这一点,读者可以参看王希著的《原则与妥协–美国宪法的精神与实践》中的第一章。

四、毋庸置疑,了解美国宪法的制订过程对于理解《联邦党人文集》和美国宪法是必不可少的。关于这一点,读者可以参看马克斯·法伦德的经典著作《美国宪法的制订》和王希著的《原则与妥协–美国宪法的精神与实践》中的第二章。

五、由于詹姆斯·麦迪逊、亚历山大·汉密尔顿是美国宪法的主要制订者,也是《联邦党人文集》的主要作者,了解他们的思想和在制订美国宪法中的作用自然对于理解《联邦党人文集》和美国宪法大有助益。关于这一点,读者可以参看肯尼思·W·汤普森编的《宪法的政治理论》的相关部分、徐大同主编的《西方政治思想史》的相关章节以及其他的相关论文。

六、如果暂时没有时间通读全书,则可以先阅读其核心篇目:第1、6、9、10、14、15、37–39、47、51、63、68、70、72、78篇,尤其是其中的第9、10、15、39、51篇。

五、《联邦党人文集》的结构、主旨、内在逻辑

《联邦党人文集》的结构

《联邦党人文集》的开篇指出了这一系列文章的结构。

“联邦对你们政治繁荣的裨益,目前的邦联不足以维持联邦,为了维持一个至少需要同所建议的政府同样坚强有力的政府;新宪法与共和政体真正原则的一致,新宪法与你们的州宪是相类似的,以及,通过新宪法对维持那种政府、对自由和财产的进一步保证。”

所有文章分别对应于这六个主题(问题):(1)联邦的作用–14篇文章;(2)现行邦联的不足–8篇文章(3)强有力的政府的必要性–14篇文章:(4)宪法的共和政体性质–48篇文章;(5)和(6)–1篇文章(第85篇)。 但实际上第85篇文章开头即申明”以上问题(最后两个问题)在草拟前文过程中已作过充分论述,现在除重复外不甚可能再加补充”,这一章主要谈的实际上是目前的宪法是适合于美国的最佳方案、召集新的制宪会议并不可取、先通过此宪法以后再加以修正是上上之选、追求完美的宪法于时势不符等,实际上这一章是一篇总结性和呼吁性的文章。前三个标题实际上主要关涉一个主题,即希望实现联邦则必然要反对现行的邦联并建立联邦所需要的强有力的政体。因此,这些文章的主旨可以简单地概括为:联邦与共和政体。

《联邦党人文集》的旨趣

一言以蔽之,《联邦党人文集》的主旨就是向美国人民证明联邦政府”对美国自由与繁荣的功用”,使美国人民相信”这个宪法正是为了建立一个人民的政权”。但在学理层面我们则可以从不同的理论角度洞察《联邦党人文集》的旨趣。

一、从国家和政府的角度来看,《联邦党人文集》旨在建立一个自由主义的强国家(有效政府),作者们认为他们要建立的政府应当以自由为原则,但是”在组织一个人统治人的政府时,最大困难在于必须首先使政府能管理被统治者,然后再使政府管理自身。” 我们可以从有效政府和有限政府两个维度去概括作者们的所有努力,有效政府即”使政府能管理被统治者”,有限政府即”使政府管理自身”(当然,实际上包括对政府的外在和内在的双重控制),简言之,作者们的诉求有两个:其一,控制(管理)人民;其二,控制(管理)政府(国家)。采取共和政体(代议制政体)、设置国会两院制、法官终身制等等无非是为了控制人民,防止暴民政治;三权分立、以野心对抗野心以及由人民而非议会选举总统、权利法案等无非是为了控制政府。宪法的许多设计(例如众议员的任期设为两年,此前大多数州的议员的任期为一年,因为殖民地时期的经验使人民不信任议会)目的就在于按照政治事务本身的规律打造一个能够有效管理的政府,”管理不善的政府,不论理论上有何说辞,在实践上就是个坏政府”。 对政府自身的治理是本书的一个重要主题和关怀所在。

一般人都认为,自由主义好像只主张”有限政府”甚至”最小政府”,殊不知自由主义对于政府的另一个核心诉求是要求建立”有效政府”,政府必须履行维持秩序,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提供公共服务等功能。《联邦党人文集》明确指出”政府意味着有权制定法律”,而且法律必须附有制裁手段,有政府和法律才能有自由,”政府的力量是保障自由不可缺少的东西”。作者们强调,强有力的国家对于维护国家对外安全和内部秩序是至关重要的,他们毫不怀疑自由与强大的国家权力之间的兼容性 。《联邦党人文集》中反复出现了”安全”、”秩序”、”无政府状态”等术语。作者们在第85篇(最后一篇)中警告到,”一个国家无一全国性政府实为危险可怖的状况”。

邦联体制的致命缺陷恰恰在于它建立了一个不能统治的政府(实际上没有中央政府),邦联条款没有给予国会征税权、关税权等,没有有效的机制来惩罚那些不遵守国会规定和法律的州。当时的邦联运作一片混乱,州可以随意地不派代表来参加国会、也可以故意不向邦联上交财政等等。作者们断言”我们的国家制度存在着实质性的缺陷,必须设法使我们摆脱迫在眉睫的混乱状态”,”我们既无军队,又无钱财,也无政府(联邦政府)。”

二、从权力和权利的角度看,《联邦党人文集》旨在一方面建构有益于其公民的高效和强大的现代国家,另一方面约束国家的权力并避免滥用这种权力而对公民形成伤害,也即使公民的权利得到最有效的保障。毋庸置疑,所有社会都面临着这样的挑战:既要使国家权力有效运转(国家是高效的),又要使国家权力不被滥用(国家是安全的)。政府治理的效率是作者们的一个重要的论述点。

三、从中央和地方关系的角度看,《联邦党人文集》旨在地方自治(州权)和中央集权(中央权力)之间达成一个平衡,为此目的而创造出了一个复合共和制。甘阳认为,联邦党人与反联邦党人当时的全部论战实质上可归结为一点:政治社会的基本单位应当是地区共同体还是个人。反联邦党人主张政治社会的基本单位是地区共同体而非每一个人,因此主权在地区共同体。这一政治原则直接体现为1781年”邦联条款” 的前言,即美国是由各州为单位所构成的”州际联盟”(Uninion between the States)。 相反,联邦党人的基本政治主张则是:现代” 国家”的主权必须直接受自于作为个人的每一公民个体,而非来自于任何其他地方共同体。这一政治原则集中体现为美国联邦宪法的著名首句:We the People of the United States…… 。《联邦党人文集》第15篇明确指出:”目前邦联政府结构上的主要弊病,在于立法原则是以各州或各州政府的共同的或集体的权能为单位,而不是以它们包含的各个个人为单位” ,”我们必须决定把那些构成同盟和政府之间主要区别的成分加入我们的计划:我们必须使联邦的权威达到政府的唯一真正对象–公民个人的身上” 。我以为,换而言之,联邦党人以及美国宪法的所有努力可以归结为:把十三个主权国家合并为一个主权国家(当然宪法批准前的州的主权是不完整的),把美国从一个邦联式的政治实体转化为一个民族国家式的联邦,或者说在邦联体制中加入一部分单一制因素(中央集权因素)进而提高中央政府的权威。美国宪法实际上给联邦政府奠定了新的权力基础–个人。

实际上,正如文集的第39篇所言,”拟议中的宪法严格说来既不是一部国家宪法,也不是一部联邦宪法,而是两者的结合。其基础是联邦性的不是国家性的;在政府一般权力的来源方面,它部分是联邦性的,部分是国家性的;在行使这些权力方面,它是国家性的,不是联邦性的;在权力范围方面,它又是联邦性的,不是国家性的。最后,在修改权的方式方面,它既不完全是联邦性的,也不完全是国家性的” 。美国宪法实际上是一部混合性的宪法。事实上宪法通过之后的美国政治社会的基本单位主要是但不完全是个人,而宪法通过之前的邦联也可以绕过各州而直接对个人和公民个人的利益行使某些权力 。

对于理解这一点,文集中的第15篇和第39篇至关重要。

四、从秩序与自由的角度看,《联邦党人文集》力图通过制度设计来确保一种有秩序的自由(自由与稳定兼备)。鉴于当时美国的混乱状态,此书集中强调了秩序的一面。”滥用自由与滥用权力一样,都可能危及自由” ,”在处理国家事务中有秩序的高度重要性则尚未为群众所充分体会” 。另一方面,作者们对于保障自由更是念兹在兹,对美国宪法的几乎所有分析都着重证明了宪法的每一条款都不会危及人民的自由而有助于维护人民的自由。

五、我们也可以把《联邦党人文集》的旨趣概括为两个改造工程:改造民主政体,在其中添加进君主制和贵族制因素;改造松散的邦联体制,在其中加入单一制体制因素。”把权力均匀地分配到不同部门;采用立法上的平衡和约束;设立由法官组成的法院,法官在忠实履行职责的条件下才能任职;人民自己选举代表参加议会……这些都是手段,而且是有力的手段,通过这些手段,共和政体的优点得以保留,缺点可以减少或避免……” 宪法的制度设计”不是要使美国对民主安全无害,而是要使民主对美国安全无害”。民主政体的主要缺陷有三方面。第一,人民有可能失去对政府的控制,代表们转而成为人民之主;第二,多数的暴政;第三,大众可能实行愚蠢的统治,维持不了政府的力量、效率、稳定。 作者们围绕这些缺点进行了精心的制度设计。

六、从作者们力图避免的状况来看,《联邦党人文集》的所有设计旨在防止以下状况:无政府状态(政府不能管理人民)、政府的暴政(政府不能管理自己)、多数的暴政、少数人的暴政(寡头专制)、党争。

《联邦党人文集》的人性论基础

人们通常认为《联邦党人文集》的分析建立在人性恶的人性论基础上。

作者们指出,”用这种种方法来控制政府的弊病,可能是对人性的一种耻辱。但是政府本身若不是对人性的最大耻辱,又是什么呢?如果人都是天使,就不需要任何政府了。如果是天使统治人,就不需要对政府有任何外来的或内在的控制了 “,他们相信并力图”使各人的私人利益可以成为公众权利的保护者”,他们并不信任良好的动机,而强调要”用相反和敌对的关心来补足较好动机的缺陷”。这里的逻辑类似于亚当·斯密”看不见的手”和曼德维尔《蜜蜂的寓言》中的逻辑。

比如在对政府的控制问题上,比之人民对政府的控制,作者们更青睐”以野心对抗野心”,更侧重于在制度设计上利用人的私心以达到保护公共利益的目的(例如各部门的成员在他们的公职报酬方面应该尽可能少地依赖其他部门的成员)。实际上作者们认为,防止专制最终还是要依赖政府官员利益和本质的野心的彼此抵消。

但是《联邦党人文集》的人性论也有对于人性中公正、善良的一面的信赖,”正如人类有某种程度的堕落,因而需要对它持某种程度的慎重和不信任的态度一样,人性中还有某些其它品质是值得予以尊重和信任的”,而且作者们强调”共和政体要比任何其他政体更加以这些品质的存在为先决条件”。 作者们认为”政府的目的是正义”,”每部政治宪法的目的就是,或者说应该是,首先为统治者获得具有最高智慧来辨别和最高道德来追求社会公益的人;其次,采取最有效的预防措施使这些人保持其美德并继续享有公众的信任”。 。《联邦党人文集》中对政治领导人以及人民的正直和美德的讨论至少与对如何弥补智慧和美德的不足的讨论一样多。

概言之,作者们一方面直面人性的阴暗面,在设计制度时充分估量了人的自私自利而加以各种防范;另一方面,作者们强烈倡导政治中的美德、公益,强调要使”贤者在职,能者在位”,美国的自由与安全都依赖于人民特别是精英们的美德以及”激励美国人民的警惕性和勇敢精神–培养自由又为自由所培养的那种精神” 。事实上,文集继承了共和主义的传统,认为良好政体的运转必须依靠制度与美德之双轮,文集对德性、美德、卓越的精神的强调实在遍处可见。

六、《联邦党人文集》的主要内容及其思想渊源

本文在此处不可能传达《联邦党人文集》的全部内容,因为经典之所以为经典,正在于其是可不化约的。在某种意义上,所有的概括和经典著作本身相比都是一种变异和减损,无法完整、准确、分毫不差地传达经典著作的细腻和张力。经典一词的含义本身就意味着我们必须直面经典、必须不断地回到经典本身。如果二手的概括能够完全取代经典著作本身,则此经典著作已不复经典,亦将湮没于历史之中。本文这一部分将仅仅起一个提纲挈领、分条析缕的作用,这实际上也是本文的全部努力所在。

一、混合政体比之于民主(大众)政体的优越性

作者们如此表述共和政体的特点,”如果我们以各种政体赖以建立的不同原则为标准,我们就可以给共和国下个定义,或者至少可以把这个名称给予这样的政府:它从大部分人民那里直接、间接地得到一切权力,并由某些自愿任职的人在一定时期内或者在其忠实履行职责期间进行管理。对于这样一个政府来说,必要条件是:它是来自社会上的大多数人,而不是一小部分人,或者社会上某个幸运阶级……这样一个政府是有资格的:它的管理人员,是直接、间接地由人民任命,他们根据刚才详细说明的条件保持自己的官职……” 换而言之,作者们心目中的共和政体的一个核心特征只是:政府的权力直接或间接地来自于人民的授权。其实在争取独立的年代里,美国人所谓共和主义的含义,在弗吉尼亚的权利宣言里做了总结性的表述:”一切权力都是属于人民,因而也是来自人民的。行政官员是人民的受托人和雇员,在任何时侯都有义务服从人民”。作者们还指出,美国宪法设计的政治制度中最明确的共和特色是”联邦政府和州政府下面都绝对禁止贵族头衔,而且对各州政府的共和政体形式均有明确保证。” 至此,我们已经明了:原来作者们心目中的共和政府的底线就是禁止贵族头衔,也即禁止权力的世袭继承方式。这样理解的共和政府为作者们采取各种措施矫正民主政府的弊病留下了极大的空间。应当指出,这里的共和主义和作为政治思想史上的一个重要思想流派的共和主义的含义不同,这里的共和政体也不同于通常的共和政体的含义,而是指一种代议制政体。

实际上,《联邦党人文集》的一个核心目标即是矫正平民政府的弊病,作者们明确提到了”美国宪法对古今民主典型所做的宝贵改进”,而”不安定、不公正和带进国民会议里的混乱状态,事实上是使平民政府处处腐败的不治之症”。 他们认为,”优良政体的真正检验标准应视其能否有助于治国安邦” ,纯粹的民主政体、甚至代议制政府在治国安邦方面显然都不够优秀。

作者们虽然使用的是共和政体一词,然而通过对民主政体、共和政府的调整和矫正,实际上设计了一种包含民主(平民)、贵族、君主三种因素的混合政体,即添加了君主制和贵族制的成分。这种混合政体历史悠久,渊源有自。”共和”的目的在于把政治权力塑造成一种能为共同体中所有人共享的、能保障各阶级(或阶层)利益的公共架构,以使政治共同体能够获得稳定的秩序而得以保存。实质上,美国宪法在很大程度上是对英国宪法的一个模仿。美国总统的设置即暗中以乔治三世为原型(虽然一开始设立君主制的主张在制宪会议上就被大多数代表否决了),故而权力极大,几似”无冕之王”。国会的两院制即以英国的上下两院为参照。

混和政体的各种因素中,民主位居重要地位,因为共和政体要追求的是政治权力的共享,而民主则能覆盖最大部分的公民。但是,事实上当时制宪会议的大多数代表都对所谓”民主政治”不大以为然。作者们在说明政府与人民的关系时,最常用的字眼是政府”依赖”于人民–依赖人民给政府的统治提供正当性。民主的功能,实质上主要是用人民的同意来奠定统治的合法性和正当性。民主的真实意蕴实际上是选举统治者。

事实上《联邦党人文集》的一个核心目标即是限制和驾驭民主。《联邦党人文集》改邦联下的国会一院制为两院制用意之一即在此。作者们认为上,”在共和政体中,立法权必然处于支配地位。补救这个不便的方法是把立法机关分为不同单位,并且用不同的选举方式和不同的行动原则使它们在共同作用的性质以及对社会的共同依赖方面所容许的范围内彼此尽可能少发生联系”。 参议院相当于”政府中精选而稳定的组成部分”,以牵制更受大众控制和影响、多变的众议院。文集的第62、63等篇集中论证了两院制的必要性与合理性。

宪法对参议院的设计集中体现了美国政体的贵族民主(贵族制)而非人民民主的特征。参议院实际上扮演了一个民主时代的”元老院”或”贵族院”的角色。比如,合众国的众议员须年满25岁,有7年合众国公民资格,由人民直接选举产生,任期2年;而参议员至少年满30岁,籍满9年,由间接选举产生,任期6年,并实行高额财产资格的限制。而且美国宪法中没有设立议员召回(recall)机制。更重要的是,参议院在诸多权限上要高于众议院。参议院与总统联合享有缔约权,在行政方面参与对官员的委任,总统对最高法院法官的任命也须得到参议院的批准,在司法方面承担审议总统弹劾案的法庭职能。文集的第49篇中有如下断言:”只有公众的理智应该控制和管理政府,情感应该由政府控制和调节。” 这也能显现出作者们对民众(民主)在政治中地位的一贯看法。

事实上采用代议制原则本身即是对民主和民众对政治影响力的削弱,本身即是民主的变异。作者们并不信任直接民主制,其在议员的任期、选举方式、权限等各个方面都做了精心安排,实质目的就是为了用代议制过滤普罗大众的粗糙意见、意志,满足他们的参与感,但是暗中降低他们对政治过程的影响力。

本书的第51篇解释了分权制度的必要性,三权分立正是美国宪法的精髓之一,其用意之一即在否定立法权至上(这是此前州宪法的普遍原则)。

宪法对美国总统和行政机构的设计集中体现了美国政体的君主制而非民主制的特征。宪法给美国总统奠定了全新的权力基础,其权威直接来自于人民(由人民直接为此目的选举的选举团而非议会选举),而独立于议会。总统直接对美国人民负责,而非对议会负责。总统被赋予了相当大的权力,以应付紧急情况和满足最高行政职位本身的需要。例如总统可以否决议会的法案,任命大批重要官员和最高法院法官,统辖合众国海军和陆军,和参议院共享缔约权等,以至有”帝王般的总统”之称。作者们强调”决定行政管理是否完善的首要因素就是行政部门的强而有力”、”行政首脑最必要的条件是强而有力,最宜集权力于一人”、”使行政部门能够强而有力,所需要的因素是:第一,统一;第二,稳定;第三,充分的法律支持;第四,足够的权力”。 同时,作者们认为,行政机构不应唯民意是从,而应该按照自己独立的判断行事,也不应迎合立法机构中的情绪。总之,他们对行政机构的设计贯穿了”效率原则”、”强有力”原则(这一点类似于君主制)。

另外,宪法赋予法官以更大的独立性,以保证司法独立(法官不再由议会任命),也是美国政体贵族制的体现(法院是美国政体中最不民主的部门)。作者们明确指出,”按照制宪会议草案规定,合众国任命的一切法官只要行为正当即应继续任职……以行为正当作为法官任职条件无疑是现代政府最可宝贵的革新。……同样,在共和政体下,也是限制代议机关越权及施加压力的最好保证。” 更为重要的是,”法院必须有宣布违反宪法明文规定的立法为无效之权” ,”对宪法以及立法机关制定的任何法律的解释权应属于法院” 。宪法还对法官的薪俸加以了肯定、明确的规定,使司法人员在财源上获得了必要的独立性。所有这些措施都极大地提高了司法权的地位。

总之,宪法可以说是对议会权力的一种极大的削弱和剥夺,而议会恰恰是国家机构中民主色彩最浓的一个机构。《联邦党人文集》设计的共和政体追求一种在大众、精英、领袖之间的平衡,追求一种在强大(效率)和安全之间的平衡,而且引入了宪政的原则,不唯人民的意志是瞻,对民主层层设防,充分利用而又加以驯化。

二、大国政治(大共和国)比之于小国政治(小共和国)的优越性

作者明确指出,”民主政体和共和政体的两大区别是:第一,后者的政府委托给由其余公民选举出来的少数公民;第二,后者所能管辖的公民人数较多,国土范围也较大。” 实际上,作者证明共和政体比民主政体优越的一个重要论据就是”共和政府能比民主政府管辖更为众多的公民和更为辽阔的国土”,而恰恰是由于共和政体的治理范围的扩大,共和政体的缺点得以矫正。作者们在第10篇的结尾总结到:”我们发现,在联邦的范围和适当结构里,共和政体能够医治共和政府最易发生的弊病”。 实际上,作者们阐明了政治哲学史上的一个崭新的主题:大国政治的优越性。

一、大共和国采取共和政体(代议制政体),优于小国的直接民主制。《联邦党人文集》区分了民主与共和的概念:”一种纯粹的民主政体–这里我指的是由少数公民亲自组织和管理政府的社会” ,”共和政体,我是指采用代议制的政体而言” 。这里所说民主政体实质上就是直接民主制,而共和政体则指的是间接民主制–“在民主政体下,人民会合在一起,亲自管理政府;在共和政府下,他们通过代表和代理人组织和管理政府” ,”政府委托给由其余公民选举出来的少数公民。” “古代政治制度与美国政府的真正区别,在于美国政府中完全排除作为集体身分存在的人民,而并不在于古代政治制度中完全排除人民的某些代表。实际上,文集中的共和政体相当于代议制政体。

作者们认为,在代议制下,代表们的智慧比公众更能辨别国家的真正利益,不会为暂时的或局部的考虑而牺牲国家,比人民更了解他们自己到底想要什么、能更好地表达他们的诉求。

二、大共和国采取代议制比小共和国更有效。”美国之所以有异于其他共和政体者,其最可恃之处,乃在于代议制的原则。” 大共和国能够比小共和国选出更高明、更审慎、更有道德的代表。代议制是合众国的一个极大优越性,但是这一优越性的充分发挥依赖于另一个优越性,即领土的辽阔。”不可能设想,在古希腊民主国家的狭窄局限下,任何形式的代议制政府竟能得到成功。” 也就是说,矫正民主政府的代议制原则实施之效果依赖于国家领土的大小,甚至相对广阔的美国各州都不够大,惟有广土众民的联邦与宪法所设计的结构才能解决大众政府的弊病。

三、共和政体在控制党争方面优于民主政体。共和国的地域的扩大会导致派别和利益的多元化。而只有在大共和国中才能实现政治、宗教、经济、阶层、职业等各个方面的充分的分化,社会的充分的分化使得多数的形成和协调变得相当困难。作者们注意到了各种分化的源泉,包括宗教和观点的分化,但首先强调经济的分化。他们指出,”党争就是一些公民,不论是全体公民中的多数或少数,团结在一起,被某种共同情感或利益所驱使,反对其他公民的权利,或者反对社会的永久的和集体利益。” ,”但是造成党争的最普遍而持久的原因,是财产分配的不同和不平等。” 换而言之,人不仅因财产的数量也因其才财产的种类而分化。作者们注意到,在大商业共和国中,财产数量上的差别可能服从于财产种类上的差别,小共和国中致命的富人和穷人之间的斗争可能让位于不同职业和利益之间的斗争,这样,民众就”处于极为不同的利益、群体、党派之中,整个社会之多数的联合就不大可能根据正义和公益之外的其它原则而发生。” 简而言之,”差异产生自由”,然而差异依赖于国土之大。文集的第10篇集中阐述了这方面的内容,其思想后来被概括为”利益集团自由主义”(Interest Group Liberalism)或者”社会利益多元体制论”等。

三、复合共和制(联邦制)比之于邦联制或单一制的优越性

实质上,美国宪法规定的是一种双重主权制,而宪法本身也是一种混合性宪法,即兼有邦联性和国家性的混合宪法。作者们指出,”在美国的复合共和国里,人民交出的权力首先分给两种不同的政府,然后把各政府分得的那部分权力再分给几个分立的部门。因此,人民的权利就有了双重保障。两种政府将互相控制,同时各政府又自己控制自己。” 这就阐明了联邦制的优点,即”统而不死、活而不乱”。

联邦制实际上就是纵向分权,即联邦政府与各州之间的权力划分(division of powers)。其特点在于:既不是像邦联时期那样邦联由各盟国授予权力,邦联必须征得各盟国(或者其大多数)的同意才能采取行动;也不是像单一制国家那样由中央政府设立地方政府再将权力授予后者,并且随时可以收回权力;而是由宪法划分权力,即联邦和州的权力皆由宪法赋予和划定。美国宪法以列举的方式明确授予中央政府事关全国性事务的有限而必要的权力,而其他一切权力都保留给各州(默示原则)。划分联邦权与州权的标准是:涉外、全国性的治权归联邦政府;对内、地方性的治权则归各州政府。

联邦制实际上是单一制和邦联制的混合,因而既克服了邦联的无能无力,而保留了邦联下的各州的自治。联邦制实现了联邦政府和州政府的双重自治。

复合共和制理论(联邦主义)在政治理论上是一个全新的创造。此前,人们普遍认为民主只能在小范围的共和国内实行(如卢梭、孟德斯鸠以及反联邦党人),对面积广阔的地区的治理则只能采取自上而下的帝国式统治。体现在《联邦党人文集》中的复合共和国(compound republic)理论则可以解决这一矛盾。根据这一设计,在同一个地域范围内可以同时重叠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共和国(当然,次级共和国是否能够被称为一个国家是个问题)。这些共和国管理的地域和人有重叠之处,但管理之事却不重叠。所有这些共和国的政府都是直接面对公民个人的,每一个公民都同时是两个乃至数个共和国的公民。联邦政府(全国性政府)和次级共和国(州)政府一样也是直接面对公民个人的,它的权力是独立的,直接来源于人民,而且有独立的手段来执行这些权力。而此前历史上的中央政府却并不直接面对公民个人,而是采取封建式的”分级管理”,即每一级政府各自管理下级政府,只有最低层次的一级政府直接面对公民个人。

在复合共和制理论中,不存在绝对(单一)国家主权的概念,主权为联邦和(次级共和国)州所共享,这实际上实现了国家主权的分割。如果主权是指制定法律的权力,那也是为联邦政府和次级共和国政府(州政府)所共享的 。每个共和国都拥有有限但独立的权力,也就是说,在不同的事项和领域内,有不同的最高权力中心。后来复合共和制理论发展为多中心政府体制理论、多中心治理理论,不再局限于对联邦政府和州政府之间关系的分析,而是成为一种普遍的分析工具,能够分析各种层级的政府之间的关系,甚至延伸到非政治的领域。

当然这种联邦制也是当时大州与小州、南方州与北方州之间的斗争与妥协的结果,也保留了美国人民自治的传统。

四、分权制衡比之于立法权一权独大(三权合一)的优越性

权力的分立与制衡实质上是对此前州宪法普遍规定的议会(立法)权力至上的一种否定。此前,州议会除掌握立法权外,还选举任命州长和高级行政官员,大部分州还将法官的任命权也交给议会。相当一部分州将州长的任期规定为一年,至少有10个州拒绝给与总督否决议会法案的权力。

实际上,此书中权力的分立不像一般人所认为的那样只体现为三权分立,而实际上包括三个层面。

(一)、纵向分权–从中央到地方层层分权。表现在中央和州的关系上即是联邦制的设计(见上面的分析)。但是州以下也仍然贯彻分权原则(州、郡、区之间的分权)。

(二)、横向分权–三权分立。美国宪法将联邦政府的权力分为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并将它们授予三个不同的机关分别行使,相互独立,但在行使权力时又相互依赖。

宪法给不同的部门奠定了不同的权力基础,使它们有不同的权力来源。总统、参议院、众议院、司法部门的权力来源和任期彼此都不同。这就使得”各部门的成员对其他部门成员的任命尽可能少起作用”。联邦政府的组成结构确实经过精心设计,使之能够表达各个层次的不同利益,这些利益通过政府的不同分支互相制约,而且不论多数派系如何强大,都难以在一次选举胜利中一举改换联邦政府的所有分支。

值得注意的是,美国宪法并没有完全严格地设计出”三权分立”(Separation of Powers);更精确地说,它是设计出了”分享权力的分立机构”(Separate Institutions Sharing Powers)。 因为,三权之间的界限并不是完全清晰的,宪法也不可能一次性地将所有权力划分得一清二楚。权力的界限是在后来的斗争中慢慢清晰化的,比如对宪法的解释权的归属问题。两个部门对同一权力同时发出诉求也是常有之事。

更为重要的是,三权即使在宪法的明确规定中也不是没有重合和分享,例如,总统通过行使否决权而事实上分享了部分立法权,而司法部门通过宪法解释和司法审查事实上也分享了部分立法权,而参议院对总统的众多任命享有批准权而事实上分享了行政权。

(三)、部门内部也分权。在立法部门中,参议院、众议院互相牵制即是表现之一。例如,关于弹劾权,众议院只有控告权,参议院才有审议权。而众议院独掌财政的提案权。

权力的分立对于阻止权力的集中和勾结仍然不够,还需要权力的制衡(checks and balances)。作者们指出,”防止把某些权力逐渐集中于同一部门的最可靠办法,就是给予各部门的主管人抵制其他部门侵犯的必要法定手段和个人的主动……野心必须用野心来对抗。”

权力的制衡表现在总统任命最高法院法官可间接影响议会,最高法院可以宣布议会的法案违宪而无效,议会可以弹劾总统等,也表现在联邦政府和州政府之间、参议院和众议院之间的互相制衡上。

分权制衡比之于三权合一的优越性自孟德斯鸠以来自不待言,比之立法权一权独大也更加可靠。因为立法权一权独大的极端就是三权合一(如皇权政治)。其实作者们的一个重要目标就是防止”由选举产生的专制”。

五、宪政民主之于人民民主的优越性

文集阐明了宪政主义的意蕴,这主要表现在宪法的至高性、司法审查、权力的制约等方面。所谓宪政原则,其要义就在于否定任何不受限制的权力,包括人民的权力。

宪法高于任何政治权力。政府的权力是宪法赋予的,政府只能采取为宪法所规定的行动,政府没有权力来界定自己的权威。

宪法高于立法机构及其所制定的法律(表现为司法审查)。汉密尔顿认为宪法是”为立法机关规定一定限制的宪法”。宪法与法律之间存在严格区分,宪法是指”由人民制定、政府不能更改的”,而法律则是”由政府制定、政府能够更改的” 。这实质上反映了哈耶克所说的”规则或法律间的等级观(idea of hierarchy of rules or laws)。当这两种在等级上有差别的规则发生冲突时,”宪法应作为解释法律的准绳,在二者发生明显矛盾时,法律应服从宪法”。这实际上是对立法机关、民主、民意的一种制约。民主由此得以驯化。

宪法的至高性还表现为对人民本身的限制。宪法是”按照人类事务的自然和经过考验的程序,根据长时期内可能出现的种种迫切需要的结合而制定的。”宪法虽为人民所批准,但是即使是人民也不能随意加以修改,否则就失去了其稳定性和权威性。宪法高于一时一地的民意。联邦党人对宪法的修订持严厉的警视立场,刻意设定了严格苛刻的程序而增加修宪的难度,以确保宪法的延续性与稳定性。这仍然旨在对民主加以制约,防止多变的大众情绪被人煽动利用,防止大众意志因其本身的不审慎而颠覆政治的根基。

总之,此书的一个重要关怀即以宪政来制约民主,这里的民主不是无限制的民主,而是宪政之下的民主。

关于《联邦党人文集》的思想渊源,一般认为《联邦党人文集》深受洛克、孟德斯鸠等人的影响,但《宪法的政治理论》等著作揭示出,埃德蒙.伯克、大卫.休谟、威廉.布莱克斯通对于美国宪法的制订以及联邦党人也有同样重要的甚至更加重要的影响。值得注意的是,这三个人的保守色彩都很浓,尤其是伯克。当然,安全、秩序、无政府状态等术语的频繁出现暗示我们,霍布斯也是文集的一个不可忽略的隐性来源 。当然,混合政体学说等会将我们的目光直接导向到古希腊尤其是古罗马,毕竟作者们曾经引用过那么多古罗马、古希腊的例子。可以说,自由主义、共和主义、保守主义的思想质素在这部文集中都有所体现。

七、古典政治哲学与现代政治哲学的对抗

–《联邦党人文集》的启发

阅读《联邦党人文集》会有多方面的启发,比如关于其精巧的政治制度设计。但笔者这里强调的是此书实际上有很强的古典性,保存了不少的古典政治视野,阅读《联邦党人文集》实际上会将我们带入一场思想史的古今之争中。

一、民主政治VS贵族政治

什么是民主?纯粹民主好吗?或者用科恩的术语来说,民主的深度和广度真的是越深越好、越广越好吗 ?美国在多大程度上是一个民主国家?

二、精英VS人民(专业化VS全能)–政治的全民化可能吗?

《联邦党人文集》在从事政治的主体的问题上继承了柏拉图的观点,他们强调政治是一门独特的技艺,需要智慧和经历,刻意地否定直接民主制。一般人对政治问题的看法无甚价值,只应通过投票业余参与政治而不宜成为官员或议员。

民众或民意在政治中应当占据什么样的位置?如果每个人对国家事务有着同等的发言权,这样的政治是可欲的吗?会有效吗?政治真的可以成为全民的事业吗?

政治权利的财产限制或纳税限制是必要的吗?投票中的一人一票制真的是合理的吗?

三、美德(公益)VS权利

美德在政治中应当处于一种什么样的地位,《联邦党人文集》是如何处理这个问题的?美德是权利和自由的代价吗?

四、自然正当VS人民主权

美国宪法的高级法(Higher Law)背景和人民主权思想处于一种什么样的关系中?

五、行动VS沉思(实践VS理论、政治科学” VS “政治哲学”)

本文开头提到美国人似乎更善于实践而非理论的论说,而且美国人写的政治哲学著作无论在数量上还是在质量上似乎和美国政治的良好运作远不相称,相反英国、法国、德国的政治哲学著作无论在数量上还是在质量上都远胜于美国,然而其实际政治的运作却似乎远不如美国。这似乎提出了一个问题:理论到底在多大程度上能够影响实践?或者说古希腊思想中常见的行动与沉思两种生活方式到底何者为高?

另外值得注意的是本书在设计制度时更多地是求助于历史经验去解释古代和近代共和政体的优点和缺点,而非某个政治理论家。随之而来的是,所谓”新政治科学”与”古典政治哲学”究竟该如何定位?

参考书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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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豆瓣

作者 edito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