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时间12月22日,备受外界关注的维权律师浦志强涉嫌煽动民族仇恨罪、寻衅滋事罪一案,在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两罪并罚,执行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对此宣判结果,有人认为北京明显妥协,但也有截然相反的观点认为步子迈得仍不够大。围绕此次判决,多维新闻采访了长期关注此案的北京大学宪法学教授张千帆。在其看来,这样的判决结果是折中的结果,也是各方乐见的,即便从某种程度上来说北京方面做得还远远不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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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权律师浦志强案一审宣判

宣判前一周,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浦志强案。从浦志强被逮捕之日算起,该案已经历18个月之久,而起诉罪名从四个(还包括2014年11月加控的“煽动分裂国家罪”和“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罪”)减为两个——“煽动民族仇恨”和“寻衅滋事”,起诉书所用的证据——被告发表的微博言论——则从30多条减为7条。“浦志强案已经完全变成一桩纯粹的言论案,而浦案判决则将向世人昭示中国宪法第35条规定的言论自由是否有实际意义。”张千帆就此评论道,“从高瑜案到浦志强案,北京显然是做了很多现实方面的考虑。在认知还不能达到这一步时,只好在量刑方面找个台阶下。”

浦志强“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的量刑结果究竟如何?按照起诉书,被告利用新浪微博,借云南暴力恐怖袭击等事件,先后发布多条微博,利用信息网络挑拨民族关系,引发大量网民浏览后转发和评论,破坏民族团结,并针对社会热点事件等,以侮辱性语言对相关人员申某某等人肆意辱骂,引发大量网民浏览后转发和评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由此认定被告“利用信息网络,煽动民族仇恨,情节严重”,“公然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

对此指控,张千帆从法理角度进行剖析。“要证明浦志强的微博构成刑法第293条意义上的‘寻衅滋事’,必须提出充分证据表明这些微博在实体‘公共场所’产生了严重混乱,譬如大量人群因为这些微博而聚集在‘车站、码头、机场、医院、商场、公园、影剧院、展览会、运动场或者其他公共场所’,只有网民在网络虚拟空间的争论或围观显然是不够的。”

至于煽动民族仇恨罪,张千帆以刑法第249条给出了相应解释。“刑法第249条规定了煽动民族仇恨罪,‘情节严重’者可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和网络‘寻衅滋事’一样,煽动民族仇恨罪也必须在尊重宪法言论自由的大原则之下得到解释与界定。言论自由的宪法原则要求,只有当相关言论产生严重、清楚和即刻发生的现实危险时,才能依法受到禁止或惩罚。”

就在各方讨论不断涌现之际,新华社对外公布了浦志强认罪悔罪的消息。“浦志强在庭审期间,表示认可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多次向公众和被害人真诚致歉,愿意接受法律的处罚。浦志强同时表示,从自身的经历,感受到了法治的进步、法律的完善及社会的进步。”对此,张千帆表示,“悔罪并不是法律用语,而只是认错的另一种表达。毕竟缓刑有一个大前提,便是认罪态度良好。浦志强身体状态不太好,这样悔罪认罪之后,至少可以出狱。这样的结果,也是所有关心浦志强及其案件的人所希望的。”

作为高瑜辩护律师,并接连担任浦志强辩护律师的尚宝军在接受多维新闻记者采访时,以“差强人意”形容这次判决。“高瑜案和浦志强案都是备受关注的案件,两者的区别在于,高瑜是真的认罪和悔罪,但浦志强从头至尾都认为自己无罪。至于最后为何选择了认罪悔罪,每个人的理解都不一样。浦志强表达了认错姿态,官方便赋予其认罪、悔罪的意义。”而对于浦志强的身体状态和精神状况很好,尚宝军则坦言“看上去还不错”,因为“案件审判后我们第一次拥抱,此前都是隔着玻璃会见,这次拥抱非常难忘”。

北京显然希望低调处理此案。因为浦志强案开庭后,监管方已经对各方言论进行了事无巨细的审查,涉及敏感话题的文章和帖子悉数被删除。庭审当天,北京二中院安排了大量警力,包括多名便衣警察。截至多维新闻发稿前,在微博平台中输入“浦志强”,尚且可以得出搜索结果,但就内容的广度而言,显然也是提前进行了筛选、公关。

(泉野 撰写)

多维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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