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国内言论环境糟糕,不仅官方严加管控,连民间人士也帮着官方钳制言论,我只好说说外国的事。

看了胡平先生发表的《对梁警官的判决有问题,但不是种族歧视的问题,不是美国司法体系的问题》一文,我觉得有一定道理。但这并不表示我完全赞同其所有的观点。不过我要感谢胡平先生的文章触发了我写本文的灵感。

我不想再就这个案件本身说什么,我想从这个案件出发来谈谈法律的发展问题,这将有助于减少这类事件的发生以及更好地保障判决公正。

警察开枪误杀平民事件在美国发生了不少,一直以来人们关心的都只是每一个案件是否判决公正,但是在“为什么会发生这么多这类案件”、“怎样防范、减少”这方面思考得不够,以致这类事件屡屡发生。

既然是误杀,那就是本来不应该开枪的,但是却因为各种原因而开了枪。当然有些案件基于可以理解的原因警察没有被追究责任,但毕竟被杀的平民是无辜的,不应该死去的。因此,防止不当开枪是关键。

美国警方并非没有采取措施,他们至少做了两件事:一是规定非射击时抠扳机的手指不能抠住扳机,必须放在扳机护环外;二是对警察的配枪进行了改造,加大扣扳机的力度,使得不容易因惊慌误触而走火伤人。

但是我认为这两个做法其实并不好。手指放在扳机护环外的规定会使警察在应该射击的时候不能及时射击而先被攻击;加大扣扳机的力度做法,一来,对于力气大的人,一样会因惊慌误触而走火伤人,大象受惊甩一下鼻子都能把小树碰断;二来,不利于警察在受伤、体力下降的情况下开枪还击。

当然,从枪的构造上想办法也是解决问题的途径之一。我认为,在枪的构造的改进方面,更好的做法是,在扳机上再做一个二级保险装置,在一级保险打开了的情况下,扳机抠一下打开二级保险,然后再抠扳机才能发射子弹。关掉一级保险的时候,二级保险也相应地随着关闭。这样,第一颗子弹的射击需要抠动两次扳机,就不容易因惊慌等原因走火,因为它不仅有一个行为上的转折,还有一个意识上的转折。如果第一次是由于惊慌造成的无意识动作,那么第二次抠扳机则必定是有意识的行为。而一个突发情况只会造成一次惊慌反应。尽管发射第一颗子弹时需要抠动两次扳机,但对于一个稍有训练的人是可以很快完成的,并不会贻误战机,何况警察在遇到危险情况时其首先的反应应该是躲避,这个在后面我还将进一步阐述。

不光是巡警用的手枪应该设计制造成这样,我觉得民用枪支也应该这样,平民在这方面的素质更低,更容易造成走火误伤,尤其是被小孩拿着玩耍的时候。军用枪支就不必这样做了。

强行要求所有持枪公民都换成二级保险的枪这种强制性做法是不符合美国的法律精神的,也是不可能做到的,只能是利用法律上的“诉讼不利”手段来使人们自觉去换,即,通过宣传告知人们:佩带使用非二级保险枪支在相关诉讼中会处于劣势地位。这样就比较符合自然法原则,即你爱怎么做是你选择的自由,但你必须承担相应的后果。

但是仅仅从枪械改造上想办法显然是不够的,毕竟人是事件的主体。在诸多案件中,当事警察都说是“以为遇到了危险于是开了枪”。那么警察遇到什么样的危险可以开枪?怎样才是有效的判断?如果对此没有详细、明确的规定,就会被滥用。美国法律的一个重要精神就是限制政府权力,但在警察使用枪支上却并没有充分体现。

警察是特种职业,是经过挑选、系统的学习、训练、考核的,不合格的要淘汰。警察在执行任务时是要保持高度警觉性的,应该随时注意选择有利位置,并做好应对突发情况的准备。因此,在警察与平民遭遇时,警察是优势的一方,平民是劣势的一方。警察在巡逻时误杀平民,无论怎么说这都是一种耻辱。

警察巡逻遇到突发情况时,在不能确定自己受到可能致命的威胁时,首先应该是进行躲避,并表明身份、发出警告。选位、躲避这是警察的基本功,表明身份、发出警告是在发生情况时必须履行的基本程序。警察只有在确定(而不是以为)自己面临危险时,才能开枪,那么哪些情况可以开枪,如何判定,这应该在法律上做出明确规定,否则,不该开枪而开枪的事件就会继续发生。

美国法律是典型的英美法系,它遵循自然法,主要以行为后果来判定是否犯罪,对行为没什么规定,法律条文很少,只要不对他人造成伤害,几乎什么事都可以做。正因为对行为没什么规定,法律条文很少,所以其司法判决采取陪审团裁决制,一来一般民众不需要学习法律也可以担任陪审员,二来,也必须由陪审团裁决才能防止随意判决。与之相应的是过去的案例可以成为后面的判案的依据。

与英美法系相对的大陆法系则是强制法,主要以行为本身来判定是否有罪,对各种行为作出了详细的规定。

英美法系更符合人性,宽松自由,有利于社会的良性发展;大陆法系不太符合人性,约束太大,不利于社会的正常发展。但是,这并不等于说现在采用英美法系的国家的法律就是绝对完美的。英美法系是英国最早采用的,后来美国从英国殖民下独立后也采用了这一法系,并且运用得很好,所以后来就将这种法律体系称之为英美法系。在工业化不够发达的时期,尤其是冷兵器时期,民间危害社会的行为种类较少,危害程度也较小,英美法系就显得很适用。但随着工业化的发展,民间危害社会的行为种类多了,有些行为的危害程度很大,因此人们觉得有必要对那些危害较大的行为作出规定,只要做了该行为就属于违法犯罪,不必等伤害他人的后果发生。所以,现在采用英美法系的国家也在其原有基础上增加了一些对行为的规定,即所谓的英美法系向大陆法系的靠近。由于采用英美法系的都是民主国家,其立法严格按照民主程序进行,并且民众有充分的言论自由、游行示威抗议自由,使得立法能充分体现民意,因此这种变化不会产生不利影响。
采用大陆法系的都是专制国家,因为对民众行为的严格限制有利于统治者更好地实行专制统治。随着时代的进步,专制国家最终必然转变为民主国家。在国家转型建立新的法律体系时,可以在英美法系的框架下结合大陆法系来制定法律,因为国家在转型时,民众素质还比较低,民间也积累了一些仇怨,需要对一些比较有危害的行为作出规定。例如公民持枪这个事情就不宜过早放开。

和平转型的国家则往往是在原有法律基础上进行修改,因为需要用原有法律来维持过渡期的稳定。

但是,由当权者主导的渐进式和平转型是行不通的。专制体制及其统治者是没有诚信的、不确定的,不管其做出了怎样利国利民的事,只要还没有对其体制作出重大的、关键性的改变,人们对其改革的诚意就会存疑,就会有人图谋推翻之。而在这种渐进改革的过程中,由于官僚们摸不准其真实意图,就会出现消极情绪,使得国家机器变得比较虚弱,很容易被推翻。慈禧太后的变革被辛亥革命终结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这并不是说辛亥革命不应该搞,而是慈禧太后如果是真的想实行宪政民主,就不应该采取渐进式,必须尽早作出实质性的、关键性的重大变革。当然,也许慈禧太后根本就没想真正转型。不管她是否真的想转型,都必定会爆发革命,不是辛亥也会是其它,总会有些人等不及了。不镇压呢,会有越来越多人起来造反,镇压呢,又犯下新的血债,人们更不相信你会变革了,同样会起来造反。所以,渐进式变革它是无解的。

喔嚯,说了不说国内的,怎么又说国内了。不过,我说的是大清朝,没说裆下。写错了,是“当下”。哈哈哈哈。

2016年3月8日

作者 edito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