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续了数千年的羞辱性惩罚并未完全丧失其生命力。如同古代五刑中的流刑曾经以“下放劳动改造”的名义起死复生过一样,各种存在于新世纪的羞辱惩罚及其变种还是在不断的绵延更迭

作为人类个体,受到他人羞辱往往是一件令人痛苦难忘的记忆,而这种记忆几乎存在于任何现代人的生活体验中。就连小学生也知道,被学校老师责令罚写检查是很“抬不起头”的事。“写检查”并不只是未成年人的专利,和其他诸如“通报批评”、“民主生活会”等类似,所有这些活动中,“羞辱”是核心价值。这种看似简单的社会群体惩罚,通过千变万化的组织形式和历史条件贯穿了整个人类历史。

与人类文明同时起步的羞辱惩罚

“羞辱”首先是一种社会性行为。

在距今100万年至45万年左右的直立人种群中,随着大脑、牙齿的进化和对工具的掌握,原始人逐渐由采集食物为主的分散型群体发展至以捕猎为主的集中型群体。为避免矛盾冲突在人数急剧增加的群体内发生,原始族群发展出对内部个体关系严格的社会限制,把原本混乱的个体关系纳入社会化的强制约束中去,并催生出最原始的族群禁忌——包括生产劳动时禁绝性生活、族外通婚和月经禁忌。这些原始性禁忌就是人类历史上最早的社会道德规范。

然而并不是每一个原始人都乐意接受由集体统一标准的行为规范。为了维护内部秩序不被少数人破坏,始部落即开始采用“羞辱”个体的方式来维护道德藩篱,从而避免制度崩溃、族群瓦解。

羞辱感是人类从生物性群体过渡为社会性群体而出现的独有产物。原始族群中的生殖禁忌和财产式婚姻的确立催生了人类历史上最“普适”的耻感:性羞耻。《圣经》有多处提到“不可露出下体”,印度的《摩奴法典》中也写到“女性不允许与其他异性单独接触,否则视为犯法。”的记载,《古兰经》则提倡用衣物遮蔽女性身体的绝大部分位置。直至今日在全世界绝大多数地区,对一个人生殖器的曝光仍旧被视作是对其最严重的羞辱。

人类历史上最早的刑罚

人类文明史上最早的刑罚,即为对个体的羞辱。

在原始社会中,部落首领为了守护内部秩序,可以对违反规矩的成员进行惩戒,具体做法是用笞杖击打其身体,称为“扑(攴)佚”。受此类罚的人既无性命之忧,基本也没有肉体之痛。“扑佚”只是作为一种羞辱警告,让当事人感到羞愧,接受教训,不敢再犯,同时也警告和震慑其他族群成员的作用。《史记·五帝本纪》上著:“象以典刑,流宥五刑”,即通过让犯错者穿上有别于群体普遍的衣物配饰,使之有别于大众群体;西方的《汉穆拉比法典》也规定:如果自由民诽谤神姊或自由民之妻,他就应被“髡其鬓”。象刑、将人头发剃光的髡刑与强制剃除鬓毛胡须的耐刑,都属于人类早期历史中最具有代表性的羞辱惩罚。

不过这些仅仅具有示众作用的刑罚也是在人类此阶段唯一仅有的惩罚措施。上古时期生产力低下,族群中每一个个体都是宝贵的劳动力,因此很难流通后世五花八门的肉刑和自由刑。随着生产力的发展,诸如墨刑、劓刑、刖刑、宫刑等将羞辱和肉体惩罚相结合的刑罚便陆续诞生。刺面、断足、割鼻和毁坏生殖器等都带有强烈的人身羞辱作用,示众特性强烈。在当时儒家文明所倡导的“身体发肤受之父母,不敢毁伤,孝之始也”的文化背景下,遭受此类刑罚的个体将会感受到极为强烈的人格侮辱。西汉司马迁因替投降匈奴的李陵辩解而被处以宫刑,在被处刑后其曾哀叹“悲莫痛于伤心,行莫丑于辱先,诟莫大于宫刑”。由此可见,很多时候羞辱刑罚对当事人带来的痛苦和羞辱远远大于肉体刑罚。

施耐庵笔中的林冲、 武松和宋江等人被刺配受刑的故事又是另一例。刺配刑实际上是两种刑罚合二为一,刺是指刺字,型似于上文中的墨刑,其中刺墨的位置有刺面、刺额角和刺耳后的区别,《宋史·刑法志》即记载:“ 凡犯盗, 刺环于耳后: 徒、流, 方;杖, 圆; 三犯杖, 移于面。径不过五分。”;配是指发配,又称流刑,即把罪犯流放至边远苦寒之地服劳役;《水浒传》第八回“林教头刺配沧州道,鲁智深大闹野猪林”中就写道“就此日,府尹回来升厅,叫林冲,除了长枷,断了二十脊杖,唤个文笔匠刺了面颊,量地方远近,该配沧州牢城”,而林所犯之事仅仅是“不合腰悬利刃,误入节堂”。当时宋代自太祖起推行以“决杖、流配、刺面” 三种合用的刑罚替代赦免死罪的案犯,这其中除了“决仗”属于肉体刑以外,刺字和流放都是带有附加人格羞辱作用的刑罚。

这种羞辱刑罚在当时被使用的如此宽泛,甚至连一国之君也在劫难逃。在“靖康之难”中沦为金国臣虏的徽、钦二帝,后被金王朝流徒至五国城(今黑龙江省依兰县),最后客死异乡。此后,刺配刑被历朝统治者沿用至清代。《甄嬛传》中的甄父因被人构陷而流配宁古塔,虽为文艺作品所虚构,但刺配作为中国古代的重要刑罚确确实实沿袭了近千年,直到清末光绪三十二年(1906年),清廷修改《大清律例》时才被彻底被废除。

同一个世界,同一种方法

而尽管人种肤色和文化迥异,在羞辱惩罚的使用上,东西方几无二致。

印度的《摩奴法论》中规定:与再生种姓女子通好的刹帝利,应用尿洗头剃发,即通过接触排泄物而达到羞辱示众的目的;古巴比伦的《汉穆拉比法典》里规定有“断舌”、“切乳”、“剜眼”、“落齿”、“割耳”等刑罚,都是带有羞辱作用的刑罚;

今天我们熟悉的十字架本即是中古时期的刑罚工具。由古地中海文明发端的十字架刑后来被罗马帝国熟稔掌握,这种将人钉死并悬挂在十字木桩之上的残酷刑罚具有极佳的示众性,对受刑者有着强烈的人格凌辱意味,大多被当时的统治者用来惩治极端犯罪和奴隶反抗等危害帝国传统、破坏奴隶制度的案例,具有极强的警示作用。公元前73年,斯巴达克斯暴动遭到镇压,6000名奴隶战俘被罗马统帅克拉苏钉在十字架上,挂满尸体的十字架从罗马城一路矗立到卡普亚。

在西方历史中最为著名的羞辱式惩罚诞生于中世纪的宗教裁判所。教皇英诺诚三世在1215年通过了中世纪严惩异端的纲领性决议,启发了欧洲历史上的宗教裁判所制度。被裁判所定罪的犯人不仅要受到各种人身肉体及宗教上的刑罚,还将接受永无止境的羞辱——必须佩带“耻辱标”——一种十字架式的布条。在西班牙,囚犯则必须戴尖顶小丑帽,穿上缝了代表魔鬼和红色烈焰图形的黄色外套。无论何时何地,犯人一律都要佩带,并终此一生。被定死罪的“异端分子”在接受行刑那天将被捆上绳索,穿着醒目的小丑帽和耻辱衣,在城镇中心广场上被成千上万看热闹的群众辱骂唾弃,而后在大众狂欢般的节庆气氛中被大火烧死。(电影《卡萨诺瓦》中的主角因“散布异端思想”而被裁判所裁定绞刑,行刑时人潮汹涌的圣马可广场很好的复刻了这一场景。)

羞辱惩罚的新世纪

进入近代工业化社会后,传统律法中的肉体刑逐渐因西方人道主义、人本论思潮的兴起而被视为落后野蛮的产物,逐渐被以自由刑为根本的近现代刑罚系统替代。与之相反的是,随着无线电、照相和大众传播技术的发展,各种或为明文规定,或为潜规则默认的独立羞辱刑罚却得到了又一次的进化。

在所有现代意义上的羞辱惩罚中,“示众”惩罚最为普遍。在1938年3月的第三次“莫斯科公审”中,曾经的苏联中央政治局委员、共产国际主要领导布哈林、人民委员会主席阿列克谢·李可夫等21名原苏共领导人被指控成“托洛茨基和右派反党集团”,成了侵害党(苏共)和苏联人民利益的“国家公敌”。通过公开审理、集中宣判的庭审模式,被告们在法庭上痛心疾首承认罪状的形象被苏联当局的宣传机器和西方旁听者们传播至全世界,审判结论在国内外几乎没有像样的反对声和质疑声。前后历时近两年,共计三次的“莫斯科公审”连同更大范围的政治整肃活动一同,通过当众展示的方式贬损反对势力人格、震慑广大群众,极大的加强了当时苏共最高领导人斯大林的个人权威,而这种利用大众传媒传播影响力的“示众”模式,则在其中功不可没。

莫斯科公审并不是现代意义上的第一次集中公审公判,却具有里程碑式的示范效应。有意思的是在二战结束后,战胜国们在纽伦堡和东京对轴心国的战犯展开的国际审判,亦是采用了这类模式。审判过程通过电波传送,使战败国民众在第一时间知获了自己国家民族的深重罪孽。德国民众的深刻反省如此干脆利落,以至于当纳粹的三名被告人被纽伦堡法庭宣告无罪时,柏林有25万名工人举行罢工以示抗议。尽管相距十年间的这两次审判,在公平正义性上具有天壤之别,但这种带有羞辱示众、震慑宣告作用的集中公审模式还是生生不息,被不同时空地域的统治阶层所沿袭并发扬。

自民主革命时期开始,包括游街、群众性批斗、集中公审公判等示众性羞辱惩罚也伴随了我国历次的社会发展进程,作为20世纪中国独特的广场化司法,构成了大众性参与的公共事件——此类活动在文革时期发展到了最高潮,“戴高帽”、“剃鬼头”、“浇墨汁”和“挂黑牌”等羞辱手段都是此阶段发展至极端的标志。改革开放后,示众惩罚逐渐式微,1983年的“严打”成了其最后一次全国范围内的集中应用。

此后官方屡次依托成文的形式,否决了依靠公权强制力进行的羞辱惩罚。1988年两高一部《关于坚决制止将已决犯、未决犯游街示众的通知》申明,“不但对死刑罪犯不准游街示众,对其他已决犯、未决犯以及一切违法的人也一律不准游街示众。”, 2003年的高院又重申了此类决定。但是现实往往同司法理想有着巨大落差,据统计仅在2008至2011年,各县级以上地方经媒体公开的集中公捕公判等示众执法就达到了近200起。延续了数千年的羞辱性惩罚并未完全丧失其生命力。如同古代五刑中的流刑曾经以“下放劳动改造”的名义起死复生过一样,各种存在于新世纪的羞辱惩罚及其变种还是在不断的绵延更迭。

不同利益取向下的大众传媒也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2013年3月,造成湄公河“10·5”惨案的糯康集团4名主犯在云南被执行死刑,全程被中央电视台实况直播;2014年起,多名被查出“黄赌毒”问题的演艺明星、社会名人轮番上电视作忏悔直播。随着此类节目的增多,这类带有羞辱性惩罚意味的环节引起了社会上特别是知识界的各种争议。

不管采取何种形式,也无论是官方成文的耻辱刑,还是在民间生活中种类更多、覆盖更广泛的群众性羞辱活动,其本质仍属于一种社会性的集体道德审判。通过对破坏规则和制度的个体进行惩罚,其目的还是约束个体,威慑群体,并最终维护现有社会的规则和秩序。但纵观历史,在蒙昧闭塞的一元社会中兴起的羞辱惩罚体系,到了社会价值观及道德评价标准日趋多元的今天是否还具有上述的功效,受辱当事人是否还能够一如往昔、发自内心的“红红脸、出出汗”,旁观大众是否还能受到警示教化的作用,则要打上一个大大的问号了。

来源:共识网

作者 edito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