孔夫子曾经厚古薄今,遭到中共的尤其是文革时代中共的强烈反对,毛泽东和中共反对孔夫子厚古薄今的主要动机是为自己辩护,因为自己的政权从时间的顺序上,属于今天。按照著名的学者思想家辛灏年先生的理论,中共依靠暴力革命,颠覆了真正的新中国—中华民国,复辟了旧中国,即几千年来的专制主义国家。

这样的政权非常心虚,就象阿Q是个秃子,非常害怕别人说灯亮一般,害怕任何厚古薄今的说法。为了欺骗民众,为了编造自己的合法性,这样的政权就拼命反对任何形式的厚古薄今或今不如昔日的说理。

事实上,先进与落后,不能机械地以物理时间的顺序来确定。确定一个文明或者一个政权是否文明进步的主要标志是人权、民权、民生的水准。这样的价值标准已经为普世所共同认可。

物理时间上,中共的政权尽管运行现代社会,但是它的统治模式,是非常落后的,而且今不如昔的地方太多太多。中古古代,很多王朝还能重视一般的文明教育,科举制考选出来的官员,一般而言,都有很好的文化教养,除了特别的历史时期或者特别的混帐皇帝统治下之外,那些官员具备最起码的道德水准,也能够维持社会民间一般的道德水准,并相对公正地行使政府权力。而目前的中国大陆,上上下下,到处都是袁世凯集团,他们的人生目的不外乎吃喝玩乐,由此而惟利是图,毫无廉耻感,好无责任心,闹得社会风气败坏透顶,政府不能保持公正。

只要看看目前腐败的深度、广度,看看官僚阶级如何几千万、几十亿地盗窃或抢劫国民财富,就可以知道中共官场的腐败,是世界历史上绝无仅有的。

那么中共统治下的腐败,为了如此猖獗?原因不要说它的体制与民主宪政背道而驰,就是按照专制体制下良好统治状态来对比它,它也有很多今不如昔的地方,而最明显的就是它的官制。

中国自隋唐以来,虽然封建王朝,或多或少同时实行荫恩制度,但是那不是挑选政府公务人员的主流途径,一般的封建王朝尚能公开举行考试,天下的国民,只要勤奋好学,都有权通过科举制度获得参与政治事务的机会,就是说,公开的机会平等的科举制度,才是封建王朝选拔公务人员的主流途径。

但是中共把持了国家权力以来,一向视天下公器为一党私产,根本没有实行公开的机会平等的考试制度,相反实行的是暗箱操作,首先将一些它认为能够赞成帮助它维护专制制度的人吸收到党内,然后由组织部门秘密地进行考察了解,最后由各级党委的首脑人物秘密地决定如何分配官职,人民被迫沦落为瞎子和局外人。

恩荫是世袭制的遗风。宋朝是恩荫制度最滥的王朝,凡是遇到吉庆大典,高级官员的子弟或亲戚门客都可以获得加官晋级的机会,家里要是有一个学士以上的官员,可以恩荫几十个名额,但是与中共体制中的变相世袭制度做法相比,也是小巫见大巫。

中共同时将封建王朝的恩荫制度扩展到了普遍化地步。无论哪个行政级别,乡镇也好,省市也好,中央也好,几个官员的子女,不是官员?并非说官员的子女,没有权利充任官员,而是说他们不应该享有特权充任官职,他们应该和公众一起,参加公开的机会平等的考试竞争,然后接受国家的挑选。但是一向视天下公共权力为一党私产的中共,一直不是暗箱操作,分配公务职位,就是普遍地实行恩荫制度,将国家政府的公务位置,向所有革命干部的子弟开放。据说八十年代,曾经有个文件,内容说:师级以上的革命干部的子女,只要没有劣迹的,一律当成革命接班人培养。什么叫培养?事实上,不过是将高级领导的位置向他们敞开罢了。看看现在中国大陆的党政军警企的高级或各级领导岗位,有多少是官员子弟,就知道中共的变相世袭制度是多少普遍而根深蒂固。

设置机构的权力,应该在一个国家的最高立法机构。如果地方官府的领导,为了安置私人裙带,任意设置机构,那么这样的国度,必然是混乱的混帐的国度。中共的地方各级机构,随意滥设者,冗员滥竽充数者,何止千万,屡禁不止。唐朝这个方面,也比中共要严明得多。唐朝的法律规定:“置制过限及不应置而置,一人杖一百,三人加一等,十人徒两年。”意思是违反法律规定安置公务人员的,安置一个人,杖刑一百下,安置三个人的,罪加一等,杖刑之上是徒刑,那就是徒刑惩罚,到达十人的,予以徒刑两年的刑事惩罚。看看中共官场里,到处毫无法制,滥设机构,随意增添公务人员,有谁受到过严厉的刑事处罚?因此中共官场冗员的泛滥,超过历代任何王朝。有一个中科院的学者,竟然信口编造了目前中国没有两千万公务人员的说法,极力为专制体制辩护。初唐严明的法制,有力遏制了机构和冗员的膨胀。太宗贞观六年,即公元632年,中央政府的公务人员不过642人,就是二十四年之后,即公元656年,内外官员也不过是13465人,试问江苏省的人口和初唐大体相同,现在有多少机构和冗员?尽管工业主流化的社会,分工的精细,需要多些管理人员,但是现在交通、通讯、数字化等技术手段的先进,完全可以不需要那样多的机构和冗员。

还有象成克杰、高山以及难以记数的贪官污吏,受到刑事惩罚之后,那些以前在考察他们的结论上签字的组织部门领导们,有谁负过责任?有谁受到纪律或者法律的严明处理?

古代王朝,很多时候还有明确的保举责任制度,即法律明确规定官员的推荐者对被推荐者的行为要负责任。《唐律疏议》职制律中规定:“贡举非其人及应举而不举者,一人徒一年,二人加一等,罪止徒三年。”这里的意思很明确,那就是推选人才不当,或者漏失人才,有一个推举不当或漏失推举的,判处责任人(一般是地方官员)徒刑一年,有二人的,加一等刑事处罚,即处罚以一年半徒刑(唐律的徒刑分为五个等级,一年、一年半、二年、二年半、三年),这个罪名的最高刑是三年。

治理贪赃枉法罪,中共也是今不如昔。唐律这个方面的规定是严厉的:“诸监临主司受财而枉法者,一尺杖一百,一疋加一等,十五疋绞。”受财不枉法者,一疋杖九十,二疋杖一百,三十疋加役流。同时官吏接受财物而为人请求的,接受自己管辖系统财物的,将自己所管辖系统的财物贷出去的,私自役使自己所管辖的人力或物力的,包括奴婢、牛马车船的,统统以贪赃罪论处。

唐律的刑罚总体分五等:死刑、流刑(流放异地他乡的徒刑)、徒刑、杖笞刑。流刑分三种:流一千里(应该在流放地劳改两年),流一千五百里(应该在流放地劳改两年半),流两千里(应该在流放地劳改三年)仅仅受贿并不枉法,即并不违反法度者,至三十疋也要处以流刑。至于私自役使自己主管的人力物力,同样严惩不怠。

看看中共官场,别的不论,仅仅就主管官员如何普遍广泛地役使公家车和公家司机,而没有任何人受到法律处罚,就知道它的吏治是如何的败坏,失去基本的法度。

至于冤案、假案、错案的责任制度,中共同样今不如昔,例证之多,范围之广,恶果之甚,就是费尽亿万笔墨,也难以写完。

杨天水于南京东山

2005年8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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