并不是每一个人都喜欢和平,因为生活在没有公平与正义的和平社会是一种屈辱,因而有人希望通过战争换来有公平与正义的和平。因此,从哲学和法理上而言,公平与正义是和平的基础,战争是获得公平与正义的手段。但也有人认为秩序是和平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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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威的诺贝尔奖委员会将于当地时间10月10日上午11点公布2014年诺贝尔和平奖得主。)

【摘要】从一定意义上说,诺贝尔和平奖的意义和作用大于诺贝尔自然科学奖项,或者说,没有和平奖,诺贝尔奖将大为逊色。和平奖的作用不仅是对维护和平者的褒奖,更重要的是引导、维护当今世界的和平,探索保持世界长久和平之路。近二十年来维护有公平、正义和有秩序的和平是挪威诺贝尔和平奖委员会的价值取向,而公平与正义的基础是促进和保护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经济权和发展权。

【关键词】诺贝尔和平奖公平与正义 和平价值观

一、诺贝尔和平奖及其评奖过程

瑞典化学家、发明家和慈善家诺贝尔(Alfred Nobel,1833—1896)毕生致力于发明创造事业,他发明的炸药在极大地促进生产力发展的同时,也被用于战争,使得近现代战争中的死伤人员大大增加。残酷的事实使诺贝尔意识到威力巨大的炸药是一柄双刃剑,因此,1893 年,诺贝尔临终前他在遗嘱中写到:“遗产中的利息部分将平均地分成五个部分,……最后一份奖为促进民族团结友好、废除或裁减常备武装以及为和平会议的组织和宣传尽到最大努力或做出最大贡献的人。……我宣告表明我的意愿在颁奖中不考虑授奖人的国籍,无论是否有斯湛的那维亚的血统。”[1]诺贝尔设立和平奖的初衷很简单明确,但把评奖委员会设在挪威而不是在他的祖国瑞典却有一番考虑。

诺贝尔的初衷是希望斯湛的维尼亚半岛保持长久的和平,特别是保持挪威和瑞典两国的和平。1814年挪威宣布为独立的君主国失败后,挪威与瑞典常常处在拔剑弩张的状态,挪威民族主义者仍在为从瑞典独立而奋斗,为使挪威和瑞典人能长期和平共处,需要奖励那些在维护和平作出贡献的人,而在这些人中,大部分是瑞士人。因此,诺贝尔认为,评奖委员会由挪威议会成员组成比较合适。1905年瑞典终于放弃武力威胁,同意挪威以和平的方式与自己“离婚”,挪威以和平的方式获得独立,诺贝尔临终时所担心的挪威瑞典之战没有发生,直至今日,两国和平相处近两百年从未动过干戈。

挪威诺贝尔委员会的形成与发展经历了这样一个过程:按照诺贝尔的遗嘱,评奖委员会设在挪威议会,由五位挪威议员组成。根据挪威议会的规定,六年选举一次委员会委员,委员可以连任。委员会的组成必须反映出挪威议会各政党的力量。虽然没有明确规定所有的成员必须是挪威人,但至今为止所有的委员会成员均为挪威人。1936年,诺贝尔评奖委员会发生了一次变化,即此届的评委会委员没有一位是挪威议会成员,在1977年,这一变化成为一条原则被采纳——所有的评委会成员再已不由议会议员担当,其名称也由原来的挪威议会诺贝尔和平奖委员会改名为挪威诺贝尔和平奖委员会。从此以后,挪威诺贝尔和平奖委员会在形式上脱离挪威议会,成为一个独立的组织,在其选择获奖提名人时,不受任何个人或组织的指使和命令。根据诺贝尔基金会的规定,在任何诺贝尔评委会的讨论会上,所讨论的内容关系到候选人时,决不可向外界谈及和泄漏任何内容或委员们的不同观点。

和平奖的评奖过程是这样的:首先,挪威诺贝尔委员会聘请一些他们认为有资格的专家、学者和政界人士提出本年度合适的候选人,这些专家学者和政界人士可以是诺贝尔委员会现在和过去的成员和顾问、挪威政府和国家议会的成员、海牙国际仲裁法院的成员、永久国际和平委员会的成员、国际法律研究院的成员,还有大学法学、政治学、历史和哲学教授以及过去的诺贝尔和平奖获得者。上述人员只须向挪威诺贝尔和平奖委员会提出若干名候选人,不需说明提出这些候选人的理由。那些被提出作为候选人的通常称为诺贝尔和平奖提名人。诺贝尔委员会对所有提交的提名人以每年二月一日以前来信邮戳为准,后来提交的提名人则放在来年的候选人在会上讨论。通知获奖者没有一个固定的时间,但通常是在每年的的十月中旬。授奖仪式定在每年的12月10日——诺贝尔逝世日,在挪威首都奥斯陆市政大厅举行。

现今的挪威诺贝尔和平奖五人委员会分别是:主席托尔比约恩·亚格兰(Thorbjørn Jagland,1950—),任职年限从2009至2014年。曾担任欧洲委员会秘书长,2005至2009年任挪威议会主席,1996至1997年任挪威总理,2000至2001年外交部长,1993至2009年担任挪威议会议员。

雅诗·库勒梅·梵芙(Kaci Kullmann Five,1951—),女,诺贝尔和平奖委员会副主席,公共事务顾问,1977—1979任青年保守党主席,1981—1997担任挪威议会议员,1989—1990年任挪威欧洲事务商贸内阁成员,1991—1994挪威保守党主席。2003年至今任挪威诺贝尔和平奖委员会成员,2009继任至2014年。

茵格·玛丽·雨特霍恩(Inger-Marie Ytterhorn,1941—),女,挪威进步党议会成员资深政治顾问,1989—1993担任挪威议会议员,1998—2001任挪威选举法特别委员会成员。2000年成为挪威诺贝尔和平奖委员会成员,2012年继任至1017年。

巴丽特·瑞丝·安德森(Berit Reiss-Andersen,1954—),女,瑞丝·安德森律师事务所律师,2008年至今任挪威律师协会主席,1996—1997任挪威司法部秘书长。2012年担任挪威诺贝尔和平奖委员会委员,任期至2017年。

巩纳·斯塔里斯坦(Gunnar Stålsett,1935—),1998—2005年担任奥斯陆大主教,1977—1979担任中央党负责人,曾分别于1985—1990、1994—2002担任挪威诺贝尔和平奖委员会委员。 [2]

从上述成员的个人经历可以看出,委员会成员均有在政界的经历,或者说,没有丰富的政界的经历,很难把握当今世界对和平的发展趋势,因为和平奖基本上是对评奖当年全球和平状况和发展趋势的一种反映。在五位诺贝尔和平奖委员会中,有三位女性,或许,女性所特有的慈爱之心会影响到委员会对获奖者的选择。

二、对获奖者情况分析

从1901年首次颁发诺贝尔和平奖以来,已经颁发了92个和平奖,其中有99人和21个组织获奖,在这99人中有14位女性,有19年因两次世界大战未授予任何个人和组织。考察迄今为止的获奖者,可以将诺贝尔和平奖概括出四个特征:

第一,从总体上看,近百分之七十的获奖者和绝大部分组织来自欧美国家。在1959年以前,除了1936年阿根廷外交部长卡洛斯·萨维德拉·拉马斯获奖外,其余的获奖者都是欧美籍人士。1960年,非洲国大党领导人卢图利获奖,和平奖开始扩展到非西方国家,时至今日,获奖者与地域性关系不大。值得一提的是,当2009年美国现任总统奥巴马因其“为增强国际外交及各国人民间的合作做出非同寻常的努力”获奖后,已有四位美国总统和两位美国国务卿获诺贝尔和平奖,这在一定程度上表明评奖委员会对美国所倡导和主导的世界秩序的认可,或者说,和平奖所倡导的是欧美主导下的世界和平。

第二,与自然科学奖多为个人或几个人获奖情况不同的是,有21个国际非政府和政府间组织曾获和平奖。虽然诺贝尔本人在他的遗嘱中写明和平奖是奖给个人的,但诺贝尔和平奖委员会从一开始就注意到一些非政府的国际组织在维护和平方面的作用。第一个获奖的组织是国际法研究院(Institute of International Law),它在1904年获和平奖,国际红十字会分别于1917年、1944年和1963年三次获诺贝尔和平奖。联合国及其下属机构是获奖最多的组织,它们曾五次获奖:联合国难民署(1954年获奖)、联合国儿童基金会(1965年获奖)、联合国难民公署(1981年获奖)、联合国维和部队(1988年获奖)和2011年联合国自己。从欧盟到联合国,正在实践康德在年设想的国家联合是人类社会的必然前途,国家共同体“终将有朝日会成为现实。”[3]1997年获奖的是非政府的国际反地雷组织,该组织在推动禁止使用、生产、储存、转让杀伤人员地雷方面做出了杰出贡献,由于他们的努力,1999 年3 月具有国际法约束力的《禁止地雷公约》生效后,杀死性地雷的转让和出口已经停止,未有国与国的交易记录。2012年欧盟获奖应该是名副其实,正如诺贝尔和平奖论坛执行主席莫林·卢迪(Maureen K. Reed)所言:“六十年前,欧盟在欧洲这块血迹未干的废墟上建立,今天已经很难想象这里曾经是充满仇恨之地,也很难想象今天的欧洲会通过战争的方式解决自己的内部问题。”[4]因为,通过大规模的战争解决问题,在今天已经没有赢家。[5]

第三,冲突地区的政府首脑、和平运动人士和关键人物获奖。自冷战结束后,局部地区的冲突不断,民族自决、领土问题困扰着许多国家,为表彰那些在缓解和结束冲突所作的努力与贡献的人士,激发世人对冲突地区的关注,诺贝尔和平奖曾多次授予这些地区的政府首脑和和平运动人士。如1989年,诺贝尔和平奖授予在结束的南非种族隔离制度所作出巨大努力的两位南非总统德克罗克(De Klerk 1936—)和纳尔逊·曼德拉(Mandela,Nelson Rolihlahla,1918—)。至今战火仍未结束的巴以冲突已有四位政府首脑因此而获奖,他们分别是前以色列总理贝京(Begin,Menachem 1919—1992)和前埃及总统安瓦尔·萨达特(Anwar al-Sadat);巴解组委会主席亚瑟·阿拉法特(Arafat Yasir 1929—)和被枪杀的以色列前总理拉宾(Rabin );1998年,两位北爱兰尔人因在致力于结束北爱尔兰共和军问题而获和平奖,在此之前,两位北爱尔兰家庭妇女贝蒂·威廉斯(Betty Williams 1943—)和梅里德·科里根(Mairead Corrigan 1944—)因以非暴力的方式,带领广大北爱尔兰人民走上街头,反对暴力冲突,她们分别于1976年和1977年获奖。

第四,近二十年来,人权活动者和组织获奖是诺贝尔和平奖的最引入注目的变化。冷战结束、世界发生大规模战争的可能性减少后,倍受国际社会关注的是人权问题,有关种族歧视、人权等被包括在和平运动之中,于是,许多与人权有关的个人和组织在六十年代后获诺贝尔和平奖。第一位因为人权保护获奖的是南非国大党领导人、当地祖里族部落首领卢图利,他因在以非暴力反对南非白人政府的种族隔离制度斗争中作出巨大的努力而获1960年的和平奖。还有众所周知的美国黑人领袖马丁·路德·金;罗马天主教修女、印度加尔各达的临终慈善机构创始人特里萨(Mother Tersea 1910—)。危地马拉人权活动家玛茜(Mench 1959—),因其在反抗军政府对当地土著人的迫害而获得1992年的诺贝尔和平奖。前苏联核物理学家安德烈·萨哈洛夫(Andrey Dmitriyevich Sakharov 1921—1989)和缅甸政府反对派领导人昂山素季(Aung Sau Sun Kyi 1945—),二人都因倡导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而获奖。

由于人权内涵的不断扩大,如果把人道主义救助、妇女儿童权利保护、扶贫、环保等人权内容也包括在内,因人权保护而获奖者的名单可列出更多,如国际红十字会、无国界医生(1999年获奖),2006年孟加拉国银行家穆罕默德·尤纳斯因“从社会底层推动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努力”获奖,2007年美国副总统戈尔因“唤醒人们对全球暖化问题的重视”获奖,2011年,利比里亚的埃伦·约翰逊和瑟利夫莱伊曼·古博薇,以及也门的塔瓦库·卡曼三位女性因“为女性的安全和女性全面参与和平建设工作的权利进行非暴力的奋斗。”而获奖,同时,她们的获奖还被认为是:“女性在安全保障中的作用得到进一步承认,并且,增强了女性作为领导者的合法性。”[6]

三、对诺贝尔和平奖的评价

人类社会史可以说是一部战争史,但同时也是世界各国人民争取和维护和平的历史,维持持久的和平是全世界人民的共同愿望。二战结束后至今,人类已经有近70年没有发生大规模战争,这无疑人类的理性和智慧发挥了作用,和平奖是人类众多的理性和智慧之一,一年一度的和平奖已经从一种愿望变成为一个遏制发生战争的因素。为此,可以给和平奖作出四个结论:

首先,诺贝尔和平奖对人类和平事业起到了很好的促进作用。正如诺贝尔和平奖委员会所在选择获奖者的原因上所表明的那样,一是奖励哪些在和平运动中成绩斐然的人士和组织,二是通过颁奖引起世界对获奖者个人或组织正在从事的工作的关注,因而,可以把前种情况看着是事后奖励,后种为事前鼓励。事后褒奖争议不大,如马丁·路德·金获奖;事前鼓励时有异议,如以色列总理拉宾、贝京和巴解组委会主席阿拉法特的获奖,无论是当时还是现在,不少人对这几个“侩子手”嗤之以鼻,显然,事前鼓励是和平奖委员会是用苦良心,2011年美国总统奥巴马获奖显然也有此意。

事实上,评奖委员会希望通过授予“热点”地区引人注目的“热点人物”和平奖,从而引起世界对该地区问题的关注,促进问题的尽快解决。1996年诺贝尔和平奖授予东蒂汶“独立革命阵线”领导人古斯芒(Carlos Felipe Ximenes Belo)和流芒的东帝汶独立运动领导人霍达(Jose Ramos-Horta)也是一个典型的例子。当时,东蒂汶问题倍受人们的关注,两位获奖者东帝汶从是否从印度尼西亚独立出去的“公民公决”活动中之所以能发挥重要作用,在一定程度上与他们获诺贝尔和平奖有关。如今,已平静下来并渐渐走向繁荣的东帝汶表明,诺贝尔和平奖委员会在1996年的选择是对的。有理由相信,在中东巴以冲突这一当今世界最“热点”的地方,还会有人获诺贝尔和平奖,而戴上和平奖获得者光环的昂山素季促成下的缅甸民主改革,无论是对缅甸人民还是其周边国家,都是福祉,

其次,诺贝尔和平奖所称道和奉行的是人道主义、自由主义价值观。1935年,当诺贝尔和平奖委员会将其奖项颁发给魏玛和纳粹时期德国的记者、作家、杰出的政治记者和政论家,著名的反法西斯的和平战士卡尔·冯·奥西茨基(Carl von Ossietzky,1889-1938)的时候,德国纳粹法西斯主义者对和平奖极为厌恶,而此时的奥西茨基还被德国政府囚禁于集中营,后迫于压力,纳粹德国于1936年释放了重病在身的奥西茨基。不久,希特勒修改法律,禁止任何德国人领取诺贝尔奖,同时,纳粹德国开始颁发德国国家艺术与科学奖,以取代诺贝尔奖。

冷战时期,东西方在意识形态上的分歧与对立也反映在获奖人的选择标准上,前苏联核物理学家萨哈洛夫是为典型。萨哈洛夫原本是一名核物理学专家,他为前苏联核武器的研制作出了很大的贡献。但自1961年后,他放弃核物理研究,致力于国内的公民言论自由以及裁军和核武器控制等方面的工作,由于他的知名度和从事的活动,萨哈洛夫于1975年被授予和平奖。

挪威诺贝尔和平奖委员会的决定很不受前苏联政府的欢迎,前苏联政府不容许他前往挪威领奖,并于1980年将其放逐,直至1986年才同意他返回莫斯科。同样是在前苏联,1990年,诺贝尔和平奖委员会将该年的和平奖授予提倡“新思维”,并对导致前苏联解体负有主要责任的前苏联总统戈尔巴乔夫,以表彰他在结束冷战,并容许前苏联和原东欧的社会主义国家放弃共产主义意识形态。还有著名的波兰团结工会领袖、前波兰总统瓦文萨(Walesa Lech 1943—),当其在组织反政府罢工示威活动中受到政府的监控和威胁的时候,诺贝尔和平奖委员会果断助其一臂之力,于1983年授予他诺贝尔和平奖。2012年4月,当67岁的的昂山素季成功地当选为缅甸国会下院议员时,这位被缅甸军政府断断续续软禁了15年缅甸女子身心并无大碍,因为她于1991年得了一个护身符——诺贝尔和平奖。如今,昂山素季领导下的反对党全国民主联盟正在促使缅甸走向繁荣与开放,东西方国家都欢迎她的行为。

第三,争议最多的是人权活动家获奖问题,因为人权事务本身存在着很大的争议。可以把人权分为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经济权和发展权两大部分。前者通常认为是西方社会提倡的人权,是个体人权;后者是发展中国家所倡议的人权,是集体人权。自1964年美国黑人人权领导人马丁·路德·金因其在美国民权运动中所作出的巨大贡献而获和平奖后,包括著名的人权组织国际大赦组织在内,至今已有近10人和组织因专注于人权保护而获和平奖。如前述的萨哈洛夫、瓦文萨和昂山素季,以及南非图图大主教(1984年获奖)和纳尔逊·曼德拉(1993年获奖)。确切地说,这些获奖者和组织是因争取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而获奖。

如果把经济权利、发展权,以及人道主义救助、争取和保护妇女儿童权利、难民救助、扶贫和环保等行为都算作人权——事实上,这些已经都是世界各国公认的人权,那么,近四分之一的获奖者都可以算作因为争取人权而获奖。如2006年孟加拉国的经济学家、格莱珉银行的创始人默罕默德·尤纳斯因为致力于从社会底层推动经济和社会发展而获奖,尤纳斯维护的是经济权利、发展权,是发展中国家急需改善和促进的人权。贫困与动乱、战争有着密切的关系,而战争导致生命权无保,因此,贫困与人权有着密切的关系。上世纪90年代,时任联合国秘书长的安南把消除贫困、发展以及和平纳入到人权范围中,为此,安南获2001年的和平奖。贫困、战争和人权,三者互为因果,贫困有时是因为政府的无能和腐败所致,腐败又因为政府的独裁和专制,独裁和专制是因为没有民主,缺乏民主容易导致社会不稳定、甚至武装冲突,于是,从经济权和发展权又回到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各种因素形成了一种鸡与蛋的关系。为此,发展经济、建设民主制度是促进和平的一个重要手段,把公民权利、政治权利和经济权、发展权纳入到和平的范围,理所当然。但不幸的是,因促进经济权利和发展权的获奖者往往被认为是众望所归,因致力于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者常常倍受争议。

最后,有关挪威诺贝尔和平奖委员会的价值观问题。毫无疑问,评奖委员会代表着特定的和平价值观,但它代表的不是挪威政府的和平价值观,虽然委员会成员大都曾在挪威政界任职,也不是五个评委自己的价值观或北欧价值观,因为和平奖早已早已走出斯湛的维尼亚半岛。简言之,挪威诺贝尔和平奖所代表的是盛行于欧美国家,以多党制、议会制为基础,以民主政治制度为基本理论的和平价值观。

仔细研读百年获奖者的背景和获奖理由,一战前后的获奖者大都是那些站在英、法等为主的协约国一边,二战后的获奖者是与美国为首的北约国家价值观相一致的和平运动倡议者和行动者。与协约国和北约相对立一方被认为是世界和平运动的破坏者:一战时以纳粹德国和日本为主的同盟国法西斯主义和日本军国主义、二战后以前苏联为主的集权主义。协约国和北约集团主导下的国际政治、经济和文化秩序被认为是和平的主流;反之,同盟国、轴心国和华沙集团一方的法西斯和集权主义则被认为是反和平的,是世界和平的对立面和威胁者。赞同前者,反对后者,一百多年来,诺贝尔和平奖的基本立场和价值取向没有动摇过。

一年一度的诺贝尔和平奖论坛主题是和平奖价值取向的风向标,也是世界和平发展的潮流的一个重要指针。2013年3月8—10日的和平奖论坛主题是:“思想的力量——人与和平。”论坛组织者列出来三个题目:一,“美国爱荷华州农场小男孩诺曼·布劳格期望:如果有科学家能够发明出大量的粮食,使人们不在挨饥受饿该多好啊。是什么激发了诺曼·布劳格期望?”二,“穆罕默德·尤努斯为什么认为小额信贷对于改善贫困妇女的生活在经济是合理的、财政上是可行的?”三,“为什么在世界上最受压迫地区之一长大的也门女子塔瓦库勒·卡曼认为:要改善也门妇女的生活,促进也门民主的发展?”[7]从上面三个选题可以看出,消除贫困仍然是和平奖关注的主要问题,从孩子、年轻人的想象力中讨论如何通过消除贫困达到和平;接下来是尤努斯的小额信贷做法可行吗?是否可以向世界其他贫困国家推广?“阿拉伯之春”理所当然是和平奖关注的对象,从埃及的民主马拉松开跑到利比亚卡扎菲政府倒台,中东在变化,但和平奖委员会尚未找到合适的获奖者。

四、对和平与战争、正义和秩序的思考

并不是每一个人都喜欢和平,因为生活在没有公平与正义的和平社会是一种屈辱,因而有人希望通过战争换来有公平与正义的和平。因此,从哲学和法理上而言,公平与正义是和平的基础,战争是获得公平与正义的手段。但也有人认为秩序是和平的基础,没有秩序、诉诸于战争和暴力手段获得的和平本身就没有公平与正义,还有那些以正义的名义发动的战争致使大量无辜者失去生命。于是,维持没有正义的和平,或者,通过战争、暴力破坏秩序而获得和平,这样的和平公平、正义吗?

接下来的问题是:什么是公平与正义?公平与正义重于和平吗?

简言之,公平是指不偏不倚,是所有的参与者所获得的机会、过程和结果平等;正义是对恶行的回应。但是,由于不同国家和民族由于在哲学、文化和宗教思想上的差异,因此,对公平与正义的看法有时大相庭径,对和平的理解也就不尽相同。从当今世界的现实上看,西方社会关于公平与正义的观点,以及从公平与正义推论出来的和平理念无论从理论还是现实中,都占上风。以自由主义为核心的西方价值观从如下方面影响到世界对和平与战争、正义和秩序的看法和行动:

首先,限制国家权力、保护人权和追求个体幸福被认为是最大的公平与正义,这是当今世界的主流价值观。回溯一战以来人类发展历程,欧洲经历了一个从追求强大国家到国家观念式微、二战后强调保护个人权利、追求个人幸福这样一个过程;亚非大陆等则经历了一个从没有现代意义上的国家、被欧洲殖民,到二战后民族意识觉醒、独立到追求国家强大这样一个过程。在国家与个人关系上,西方和非西方国家不同步:在许多西方国家看来,国家的目的是为了个人幸福,主权不能成为国际人权干预的屏障,相反,国家应该让渡部分主权,通过国际合作方式,从国内到国际层面上保护和实现个人的权利幸福;而在许多非西方国家看来,国家利益至上,国家主权是保护和实现个人利益的前提和基础,甚至,为了国家强大和维护主权可以忽视或牺牲个人权利和利益。

西方和非西方两种观念的差异和纷争结果是西方占上风,因为从有影响的政府间组织到以各种国际法和政府间组织协议,大都是通过制约国家主权,把维护地区和平和人权保护置于重要的地位,如欧盟通过限制和让渡国家主权,使得欧盟各国间的矛盾通过和平的方式解决,而那些被认为有可能危害地区和平的独裁政府,不是受到舆论抨击就是经济制裁,甚至是武力威胁和军事打击,从上世纪的北约对前南斯拉夫的军事打击、阿富汗战争、伊拉克战争到现在的北韩,无不如此。

挪威诺贝尔和平奖委员会基本上是沿着上述国际关系发展的轨迹,遵循上述原则和主线选择获奖者,如欧盟获2012年和平奖,美国总统奥巴马因为是“为促进民族团结友好、取消或裁减常备军队以及为和平会议的组织和宣传尽到最大努力或作出最大贡献的人”获得2009年和平奖。虽然在美国主导下的当今世界战火不断,但世界和平确实得到有效的保障,发生大规模战争的可能性很小。这是霸权、强权维持下的和平,这种和平公平呼吁正义吗?答案肯定的,因为霸权和强权下维持的当今世界的主流道德标准和国际公法的核心——人权保护。

第二,对和平的最大威胁来自人权伤害事件,没有人权就没有公平与正义,没有公平与正义,就容易引发战争。自二战结束后,人类已经有67年没有大规模的战争,但局部武装冲突有可能引发世界范围内大规模战争,因此,将局部武装冲突制止在萌芽之中极为重要。以什么理由制止局部地区武装冲突,从冲突的原因来看,既有传统的领土、资源之争,也有诉诸于武力的种族歧视、文化宗教争端,无论何种原因,冲突过程中总会带来人权伤害,如上世纪90年的科索沃危机时塞尔维亚族和阿尔巴尼亚族之间的冲突所造成的令人发指的人权伤害。因此,以人权保护和人道主义救助是武装干预和制止局部地区武装冲突的最好理由。

此外,由于有关领土、资源之争往往与历史遗留问题有关,很难判断其归属,且全球化所形成的跨国公司使得国界和国籍日渐模糊,如此,唯有人权保护才能成为判断领土、资源之争的标准,因为国际社会已有相当成熟的国际人权标准,且绝大多数国家都是联合国几个主要人权公约的签署或批准国,把人权作为维护和平的标准,或者说,把人权保护作为和平的重要内容,占据了当今世界的道德制高点。挪威诺贝尔和平奖委员会把人权作为和平奖的重要内容,不仅与世界和平的发展方向相一致,同时也在引导着世界和平的发展潮流。

第三,霸权、强权下的世界和平与秩序与个别权威专制下的富国强兵,哪个更正义?答案是前者,因为它维持的是秩序,后者有可能破坏秩序与和平,造成更大的不公平和正义。在和平、正义、战争和秩序之间,确实是个两难(多难)选择,当今世界近70年无大规模战争得益于比较稳定的国际政治、经济和文化秩序。在上世纪90年代北约入侵前南斯拉夫时,著名思想家哈贝马斯认为,权力平衡为第一,维护人权标准第二。因为在秩序和正义之间有个先后的问题,不能为伸张道义而破坏了世界秩序,同时也不能以维持秩序为由侵犯人权。[8]

毫无疑问,当今世界经济依然是沿着1946年布雷顿森林会议签定的《国际货币基金协定》、《国际复兴开发银行协定》以及后来产生的《关税与贸易总协定》这三大协定的轨道发展,这三大协议主要反映以欧美为首的发达国家的利益和要求在国际贸易与国际金融领域国际性的制度安排,而在这些制度安排的后面是欧美国家的民主体制和强大的军事实力,欧美国家借助于其经济、政治和军事实力,力推以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为核心的人权保护文化道德价值观,使其盛行全球,深入人心。凡不服从上述经济制度安排、政治制度和文化传统上与欧美传统不吻合的国家,脚下只有三条路:第一,力争加入到欧美制度安排的大家庭中获得繁荣与富裕,如“亚洲四小龙”;第二,徘徊在贫穷落后的传统社会中,如老挝和缅甸;第三,另辟蹊径,改变和打破欧美的制度安排,如伊拉克在上世纪90年代后的做法。是维护、修正、加入还是破坏、解构和远离现有的国际经济、政治秩序?绝大多数国家是选择前者而不逆世界潮流而行,如中国希望的是和平,虽然有不合理的国际经济秩序不利于中国发展,但中国政府所做的不是砸烂现有的秩序,而是承担起大国的责任,改变其中的不合理之处。

和平是建立在公平与正义上的和平,何为“公平”?什么是“正义”?很难定义。希望通过战争获得有公平与正义的和平,砸烂没有公平与正义的秩序,即便冠以“正义”二字的战争,其结果难以把握。和平与正义、战争与秩序,常常是二难选择,设立和平奖,这是挪威诺贝尔和平奖委员会的困难之处,同时也是委员会的勇气和自信。

[1] 张海存 魏昌旺 编著: 《诺贝尔传》,长春,长春出版社出版社, 2003年出版,第236页。

[2] http://nobelpeaceprize.org/en_GB/nomination_committee/members/,2012-10-15

[3] 【德】康德著 何兆武译:《永久和平论》,北京,商务印书馆,1990年版,第17页。

[4] http://nobelpeaceprizeforum.org/the-controversy-and-the-consequence-of-the-2012-nobel-peace-prize/,2012-10-22

[5] 欧洲人早已走出二战的阴影,在全球化和欧盟一体化背景下,领土之争在欧洲大陆已经不是问题。但不幸的是,2012年的亚洲却还生活在二战的阴影中,从欧洲移植过来的主权概念让亚洲陷入到无休止的主权纷争中,中日、韩日和日俄四国之间因为领土问题争执不休,在一些尚未划定国界或有归属的地方,有激进的民族主义者高喊“宁可寸草不生”,也要把夺回领土,把二战老对手斩尽杀绝。欧盟给各洲树立了一个解决国家纷争的典范,国际关系中的丛林法则已经过时,但亚洲人迄今还找不到解决领土纠纷和二战仇恨的智慧。中日韩三国无真诚的合作,亚洲永无和平安宁之日。

[6] Amb. Swanee Hunt and Zan Larsen, Why They Won the Nobel Peace Prize, WOMEN’S POLICY JOURNAL OF HARVARD Spring 2012, p.3.

[7] http://nobelpeaceprizeforum.org/2013-forum-theme-the-power-of-ideas-people-and-peace/,2012-10-25

[8] [德]尤尔根·哈贝马斯:“《时代》周报:兽性与人性——一场法律与道德边界上的战争”,《读书》, 1999年第9期,第43和47页。

来源:共识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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