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自秦至今,中国的政治制度都是封建王朝专制

自秦王朝以来,我国政治制度一直是官爵分封的王朝体制,历经唐、宋、元、明、清、中华民国的蒋介石政府、毛泽东领导的无产阶级的农民革命以及随后的邓小平时代。虽然名称、形式各异,但在本质上却是一样的封建专制。

传统的政治制度来源有三种:

第一是,打天下者坐天下。刘邦立汉,朱元璋建明,李自成封王,毛泽东成主席。其特点是领导者(或曰皇帝)老死于任上;

第二是,世袭制或禅让制。子承父业,政权私有制,老子皇帝儿皇帝。或发展到现在,把国家政权委任于亲戚或所信任的人。一个圣旨,可以把某人提拔成皇帝或主席或总书记。历代皇帝遗权力于后人,或禅让于他人。“你办事,我放心”的一句话竟可以使某人成为全国人民的的英明领袖;一句“他是个合格的总书记,也一定是个合格的军委主席”竟可以让一个治国无能的跳梁小丑祸国殃民若干年。

第三是,政变制。非程序的权力更迭曰政变。毛搞掉刘,林彪要搞掉毛;打倒四人帮的宫庭政变;邓小平搞掉华国锋,后又搞掉胡耀邦,后又搞掉赵紫阳,等等,不一而足,不胜枚举。追溯到历代封建王朝,莫不变幻着非理性政变的血雨腥风。这正是封建社会与冠以社会主义名称的封建社会的共同特征。

基于传统政权的上述三种来源,可以得出如下结论:

第一,现行的社会主义政治制度与封建社会的政治制度是没有根本区别的,是一脉相承的,是等而同之的;

第二,现行的领导人必定来源于上述三种之一或其中的两种,通常来源于第二项的世袭制或禅让制;

第三,传统的政治制度只能适应于落后的通常是小生产的生产方式,而决不能对于伟大的现代化建设起到应有的推进作用。它所起到的滞后作用已经或将为社会延缓其发展的实践所一而再、再而三地证明。

第四,政权私有制是封建社会与社会主义社会的政治制度的根本特点。政权,作为国家政治制度的标志,竟然可以被巧取豪夺,或私下里被瓜分完毕,或用阴谋诡计搞到手中。政权私有制,使得政治权力的分配秘密化,而绝不可能透明;使得政治生活非正常化,而绝不可能正常;使得国家政治权力为太子党所把持,而绝不可能为人民所拥有。政权私有制,两千多年前就已有过,现在仍然盛行不已,可见现行的政治制度与两千多年前的政治制度是多么的相似乃尔?!

第二条:崇尚暴力的社会主义革命理论不能指导现代化建设

马克思于一百多年前所创立的共产主义学说成为现行政治的理论基础。岂不知一百多年以来,出现了多少令马克思也无法预测更不可能回答的新情况、新问题?况且马克思通过对于早期资本主义的批判而使自己所创立的理论与秦王朝的中央集权制竟不谋而合:例如,用暴力的方式推翻一个旧政权,并且以同样的方式来维持一个新政权。现在已经成为信息共享时代的经济建设和文化建设,难道非要用一百多年前所发表的几乎霉烂的教条去指导、去监督、去评判吗?

列宁的理论作为革命的学说可能有其腐朽的历史意义,但现实意义却微乎其微。因为现在是建设的时代,而不该应用革命的学说去搞建设,尤其是不能用它去指挥伟大的现代化建设。倘若如此,我们的损失将是巨大的和无可挽回的。应当以如是观去看待作为农村军事战略家的毛泽东及其思想,才能无碍于中国的现代化建设。

邓小平的观点较毛泽东进了一步。他搞了个改革开放,但改革仅限于经济。仅限于经济的改革在中国是远远不够的,是杯水车薪的,因而也是极不完善的。开放闭关锁国的大门,使中国人民洞开眼界,有助于中国的各项事业与国际惯例接轨,有助于中国向外国学习一切有益的先进经验并克服我们自身存在的一切弱点和一切不足之处。邓小平所提出的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理论,说到底,就是一方面搞经济建设,另一方面还要维护不适应生产力发展需要的王朝体制,在王朝似的封建政体下面去搞所谓的现代化建设。岂不知,这正是要求人们带着脚镣手铐去劳动,这又怎么能够发挥人的能力、创造力和一切潜力呢?

纵观现在所谓的社会主义国家,北朝鲜、古巴、越南和中国,都尚未有一整套成熟的经济建设经验,更未有政治体制改革的设想,总之,没有现代化建设的方案,这又怎么能够领导人们走向现代化?

我们并不缺乏革命的理论,亦即破坏的理论,我们所缺乏的是现代化的建设理论,是一整套的、适合于中国现代化建设需要的现代化的理论。

第三条:以竞选制取代专制的王朝官爵分封制

我国政治体制改革的宏伟目标是建立现代化的政治体制。与传统政权的三种来源方式相反,现代化的政权来源方式主要是竞争的方式,亦即人民竞选制。人民竞选制的内容是:任何一个国家公民,只要达到一定的年限,例如十八岁成人,就可以通过他自身的方案(建镇、建县、建市、建省乃至建国之方案)并通过不同方案的比较,而获得人们统计学意义上的绝对票数的通过,而当选为国家行政管理岗位的不同层次的管理者,乃至最高岗位的行政管理者。

对于行政管理者的任期年限也应从立法上予以限定,不能无限期地乃至于使所任者老死在任上。根据发达国家的宝贵经验,任期最长不能超过两届,(美国每届总统任期为四年,最长不超过八年;法国每届总统最长不超过七年;英国首相任期也有相应之规定,俄罗斯总统任期每届为五年,最长不超过两届,等等)。

通过竞选制,而确立国家不同行政岗位的行政管理者,是把本属于人民的权力归还给人民,而不是象现行的政治体制所做的刚好相反。公正、合理而且公开的政权来源应当是符合于现代化建设的竞选制,而决不是传统的任命制或曰委任制,亦即官爵分封的王朝制。

与毛泽东“枪杆子里面出政权”这一极其腐朽而反动的非现代化思想刚好相反,现代化的政权思想用一句话就可以加以明确的表述:投票箱里面出政权,竞选制里面出政权。

竞选制好处甚多,在此陈述一、二如下:

首先,行政管理者在走向不同行政管理岗位之前,必须对其所应负起的职位和权责进行有准备的论证,必须提出相应的建设方案,必须以自身适合于该职位的相应的能力和水平求得其区域选民的认可、认同和赞赏,非此则不足以称之为称职的行政管理者。因此,具备方案、具备精心准备的方案,具备为社会发展所提出的可能最佳的方案,并且具备为人们通过统计学意义上绝对多数票的赞同之方案,并在这种充分竞争的基础上走向不同的国家行政管理岗位,方可称之为恰如其分的合格者。这种现代化的政治体制,与传统的无方案、因而也无准备、无能力的领导体制具有绝对本质的区别。

其次,竞选制优越于任命制的另一个表现是:权力来源于人民,来源于具有创造力、想象力和其他潜力的人民,来源于具有政治准备和理论准备的、富于表现力的人民,来源于能够为不同地区、不同行业提出切合实际而又使之得以快速发展的不同方案的设计者;任命制的特点是对于自己的亲戚或自己所熟悉、所信任的人授予权力,这就大大降低了使现代化事业成功的比率,因为这种权力来源于宫帷之中,来源于领导的好恶之中,来源于传统关系学的迎来送往之中。

第三,竞选制是适应现代化的经济建设和文化建设需要的政治制度,是跟市场经济的发展相协调、相一致的政治制度。市场经济呼唤竞选制。

体育比赛有冠军,冠军必得在某一体育项目中经过精心准备,苦其心志,劳其筋骨,并且在比赛中一展风采,夺得第一者方成其名。没有经过锻炼的,没有准备的人能够夺得体育比赛的冠军吗?假定我们把某一个行政管理岗位的最高行政管理者比喻成政治权力的冠军,那么一个没有准备的,提不出最佳行政管理方案的,也不能充分证明其相应能力的人可否成为这样的冠军呢?传统的政治制度竟层出不穷地生成这样无准备头脑的政治冠军。除了权力之外,没有其他能力,要说能力,除了陈腐的人际关系能力之外,看不到有什么治国、治省、治市、治县、治镇的相应的能力。

第四,竞选制确实需要竞选资金,但竞选资金是值得花销的。传统政治制度所任命的领导,无论古代的,还是现代的,都是几乎不花一分钱的。但要切记,这种一分钱没花的国家行政管理者当走上国家不同行政管理岗位,乃至最高行政管理岗位之后,其无能领导所造成的损失又何止以千万、亿、兆为单位所可能计量的呢?

根据发达国家的经验,凡是大选,国家的宪法法院都要拿出相当数额的资金供最高行政管理者候选人的竞选之用。一当能人当选,又能为国家、为社会节省多少开支呢?一项政策的制定,就可能节约数十亿、数百亿元的资金。孰大孰小,难道还不清楚吗?

第五,竞选制被传统的政治制度认定为假民主,可是传统的政治制度却连假民主都没有,有的却是真专制。

民主,是一个普遍的概念,即每一个公民都可以参与社会的政治生活,都可以无限定地表达自己的意愿,都可以在不妨碍其他公民权益的条件下具有从事政治、经济和文化生活的充分的自由。民主的基本内容有三:1)尊重多数;2)保护少数;3)全面实现个人价值。而传统的政治制度由于其世袭制的表现形式,亦即委任制的施行,形成了政治权力的极不公正、极不公开、极不合逻辑的圈内分配,或家族分配,或亲信分配,或政变分配。总之,这种政权分配方式是排斥绝大多数公民积极参与的,因而也是非民主的,即独裁专制的。其最终表现为,说你行你就行,不行也行;说你不行就不行,行也不行。请问这又有什么道理可言呢?

我国现行的政治制度也貌似推行选举制与被选举制,其实在选举之前就已经内定完毕了,走个形式而已。你选与不选,结果都是一样。这又有多少民主可言呢?这难道是真民主吗?等额选举根本就不是选举,实际上也就是几千年来中国大陆的历代王朝一以贯之的和乐此不疲的帝制;差额选举也不是选举,而是犹抱琵笆半遮面的糊弄洋鬼子的干活,连自己都糊弄不了,因为这很清楚,搞几个配角来陪衬一下,最后还是内定压倒一切,还是桌子底下见分晓。这些都是反现代化的、非文明的政治表现。

竞选制,作为民主的政治制度,提供了公民参政议政的广阔的表达舞台和思想解放的浩瀚无际的活动空间。每一次竞选都是人类思想解放的波澜壮阔的历史过程,都是不同的治国方案交流、融汇、论证、鉴赏和评判的过程,都是公民意愿的普遍表达和整理以及日趋完善的过程,都是人类自我价值的不断确立和进一步认定的过程,都是人类作为公民个体参与现代化事业建设的必然形式。

第六,竞选制由于其表现形式似乎显得无序,但其本质却是有序的,因为表面的稳定毕竟不能代替人们内心的平衡和稳定。人们内心的平衡和稳定才是货真价实和至关重要的

民心服,则天下归服;民心不服,尽管刺刀监管,也只是表面文章,终有其极不稳定的因素。竞选制由于民意畅达,民意交流,因而每一个公民都可以使积郁内心的所思所想、所欲所愿通过这一现代化的表达方式释放出来。表面上看起来乱,实际上一点也不乱。民心稳,才是真稳;民心不稳,其他一切都稳不住。这又怎么能称之为乱呢?

要说乱,就是通过竞选,使有方案的人代替无方案的人,使有准备的头脑代替无准备的头脑,使有能力的人代替无能力的人,使非正常的、不合理的现实向着正常而合理的明天迈进。这种乱,只是乱了朝庭似的政治制度,是把本属于人民的政权归还给人民本身而已。乱了无能之辈,乱了平庸之辈,乱了政治强奸犯,乱了极权专制主义者。因为这样的人将不再能够巧取豪夺国家的各级政权了,也终将坐不住其宝座了。

竞选制需要一系列成体系的法律、法规,例如需要“竞选法”的制定,需要选举委员会的监督、检查,需要相应的竞选组织和机构贯彻落实所制定的“竞选法”,甚至需要执行公正选举的宪法法院监察,等等。

如上所述,最好的委任制也不如哪怕是最差的竞选制。传统的政治制度所委任的所谓领导,无能之辈是必然的,是层出不穷的,而有能力者相对来说是偶然的,是少的,甚至是极少的。要建立现代化的政治制度,就要采取适应市场经济需要的竞选制,即主要行政管理者,无论是国家政权的哪一个层次,乃至最高层次,都要通过自身的最佳方案走到其行政管理岗位,而在他的这种方案下,亦即在他的领导下,他可以任命为其方案的顺利完成而选定的具体实施者或执行者。

由此可以得出结论,不同行政管理岗位的主要行政首脑应当以其自身的方案,通过竞选而开始其有限定的任期,其助手应当由他来任命。因为被任命的助手是为了他所提出的方案的具体实施和顺利完成而被方案提出者所认定的。

第五条:王朝制人际关系社会导致“瞎子引路”、“祸国殃民”

传统的政治制度应该通过不断的改革使自身从人际关系社会向着未来的能力社会大踏步地迈进。在传统的政治制度中,人际关系的亲疏远近对于仕途的升跹起着重大的、几乎是甚至完全是决定性的作用。“朝里有人好做官”,朝里无人就不好做官,这句话就很说明问题。

因此,要想当官,要想弄它个一官半职,就得倾大部分注意力于各种关系、尤其是对上一层领导的关系的研究之中,因为领导者的个人的喜好将在以后可能的任命中发挥出无可取代的作用,将决定被任命者的升跹的程度,亦即所授予的权力将有大小之分。察言观色、看风使舵、阿谀奉承、极尽献媚之能事,也就成为传统政治制度通常是下级对上级无所不在的表现、特征和行为方式。

由于任命制或委任制,亦即官阶是由上面一层的领导任命的,所以唯上面的意志为意志,唯上面的一切为标准,而无论上面的意志对与不对,都要坚定不移地、无条件地贯彻执行。而这种自上而下的委任制,通常只是把权力任命给下一级被上一级领导所熟悉、所信任、所依赖的亲信、朋友抑或是亲属等等的圈内人士担任。这就造成了下面的人必得精心研究上面一层领导的心态、动态、喜怒哀乐的性情、甚至对上面一层领导的亲属都要采取尽可能恭维和顺从的态度,以博得该权力掌握者对自己的信任。这种表示效忠的态度不仅仅以口蜜腹剑的虚伪的方式显现,更有甚者,下级必得给上级送礼,礼品的厚薄,表明效忠的程度。迎来送往的形式,变相贿赂的本质。至于铺张浪费、慷公款之慨,堕入腐朽的简单的人际关系之中,则成为求得仕途发展的必然途径。

上级对下级的所谓提拔,主要依赖于下级对上级的效忠程度,因而取决于上级对下级的熟悉程度、信任程度,这就不可避免地造成了任人唯亲的情况。虽然,从理论上、从口号上也提倡“任人唯贤、唯才是举”,但在传统的政治体制下,这是根本行不通的死胡同。这,具有极大的偶然性,也就是说,被任命的行政管理者有能力者的出现只能是少数的、个别的,而无能者必定是相对的乃至于绝对的多数,是普遍现象。通常无准备、无方案因而也无能力者在被选拔成为握有重权的行政首脑时,他与上级领导的关系能力、他与周围人之间的关系能力是作为首要问题而予以考虑的。八面玲珑者上,直言耿义者下,这就是传统政治体制的固有的表现内容。

传统政治制度任命行政管理者并不关注于他是否有准备,是否具备相应的最佳方案,是否具备与该行政职位相适应的能力;一纸任命,足以让某人大权在握,甚至使无数的平庸之辈窃取与他们的能力极不相称的职位。

当某个无准备的、无方案的、无能力的人被委任为极其重要的行政管理岗位,例如省长、市长(或叫巡抚、督抚、州牧、县知事),他事先对于所辖地域的政治、经济、文化、科技、教育、工业、农业、城建等等一无所知,因而也必然一无所为。在此情况下,亦即在他瞎子般地登上他本不该登上的行政岗位后,他需要一段时间对于所授权领导或管辖的地区进行一番深入细致的调查研究。这一段时间(例如三年、四年、五年)的调查研究使他对于不甚了了的问题有了一个逐渐的了解。在这么长的时间内,他不可能作出好的或比较好的、适应于该地区的诸项事业发展的决策;倘若作出,基于他的瞎子般的状态,也决不可能是合理的决策;倘若在彻底地熟悉和掌握了他所管辖的地域的各方面的情况之后,他才能有可能作出某种适宜的决策。那么,这么长时间的调查研究的过程是不是耽误了社会发展和社会进步的时间了呢?无数的事实证明:这是一种祸国殃民的过程,这是一种浪费社会时间的过程。

可以把传统政治体制的这两种方式,一是选拔无准备头脑者作为行政首脑,二是花费时间逐渐熟悉、逐渐交学费的情况,冠之以实事求是的名称:前者叫“瞎子引路”;后者叫“祸国殃民”。

王朝似的政治制度向来是“瞎子引路”。干事业无能,把人们引入到贫困、无知的境地,但在保住顶戴花翎、保住乌纱帽、保住自身的宝座方面,却能显示出自己无所不为的能力:或重复谎言以愚民,或挟持军队以自保,或派遣密探以恐吓,等等,无所不用其极。

在全世界范围的科学技术有如江河奔腾、知识爆炸、知识更新、信息共享,等等,已经使地球成为一个人类共同家园的情况下,在各种资源得到合理配置的市场经济蓬勃发展的情况下,在现代化的历史命题已经为中华民族所认定、所认同、所赞许的情况下,“瞎子引路”的政治体制难道还要继续存在、继续发展其本应“寿终正寝”的历史作用吗?

在“瞎子引路”的政治体制、亦即各级主要的行政首脑无方案上任的情况下,那些有准备、有方案的人就要受到不公平、不公正的对待,他们所具有的能力也就必然地、程度不同地乃至极大程度地被压抑、被剥夺,总之肯定要受到致命的摧残,当然这种种摧残活动都要被冠以形形色色的、不一而足的、似是而非的名称。换言之,明眼人必得在“瞎子”的领导下“胜利向前进”。所以,明眼人也得装作瞎子一般地跟着感觉走,跟着瞎子走,这就完全地扭曲了人的个性、人的独立思考的心灵。倘若要作明眼人一样地行事,那就违背了“瞎子”领导的意志,因而由此而带来的职位的、经济的损失将是巨大的和不可估量的。只有对真理装聋作哑、只有对“瞎子”唯命是从,才是求生存、求发展的唯一途径,所以才有“指鹿为马”这一颠倒黑白的现象。整个社会都如此这般,那么,“假”就是这个社会的普遍现象。所以,历史上历代封建王朝和现行的社会主义王朝都是以“假”作为其生存和发展的极其重要的特征的。

任何王朝似的政治体制都自封为“真理”的唯一代表,岂不知“真理”并不是以权力或武力作为评判依据的,权力和武力根本就不应当是、也根本不是评判“真理”的标准。所谓真理,就是事物的本质,而不仅仅是表象,所以评判“真理”是不应该有所谓的唯一的权威的。真理的获得来源于众说纷纭的争议和辩论,以及由此而达成的共识。这种共识达到“真”的境界,达到普遍的真的境界,就成为真理。

而“假”是真的对立面。整个社会的“假”既是对真理的嘲弄,也是对真理的根本否定。这对于现代化建设事业是极其不利的,是大有害处的。因此有必要大声疾呼:更正扭曲的人性,解放压抑的心灵。

“祸国殃民”的王朝政治体制,在泱泱的中华大地已经实行了两千多年,这正是我们落后、贫困、愚昧的根源,这正是我们落后于世界上所有发达国家、落后于时代进步的根源,这正是我们迫切需要改革、迫切需要使我们中华民族得以新生的原因之所在。

就人均收入而言,在全世界不到二百个国家和地区里,我们占到第一百多位,换言之,大约有一百多个国家和地区都比我们先进。我们是世界上最落后的国家之一,最贫穷的国家之一,最愚昧的国家之一。但要知道,中国人却应当是世界上最聪明的人类之一部分。为什么会达到贫穷和落后这一令人悲痛的境地呢?传统的政治体制认为这是由于人口众多的因素所造成的,岂不知人口众多也正是毛泽东提倡的结果,也是传统政治体制的人口政策所使然。传统的政治制度总是寻求其客观原因,来为自己的无能进行解脱,来为自己的无能所生成的必然恶果进行辩解,岂不知我国人民的长期落后、长期贫穷和长期愚昧完全是罪恶的王朝政治制度的腐朽统治所形成的直接现实呢?

“祸国殃民”的王朝政治体制,造成权力至上、唯我独尊的权力本位思想。这一思想的基础在于愚昧的人们几千年来根深蒂固的小生产思想,亦即依赖于“皇恩浩荡”的权力拜物教的陋习。这一丑陋的权力拜物教,不问权力来源的合理程度,不管权力所包含的能力程度,亦即能力是否与其职权相适应,只要有权,统统地成为人们顶礼膜拜、卑躬屈膝的对象。

“祸国殃民”的王朝政治体制,形成普遍的社会时间浪费。无能、无准备、无方案、无目标的行政长官的委任制,对于现代化的经济、文化、国防和各项事业的建设的损害程度是难以用精确的数字进行计算和测量的,因为就现代化事业而言,无能的行政首脑既不知道做什么,也不知道怎样做,更不用说怎样把事情做好,做得完善了。这样所引发的损失何其巨哉?

按照无方案的行政首脑的意愿,他也可能希望把事情办好,但搞现代化,仅仅有意愿是远远不够的,还需要有切实的准备,有尽可能完善的方案,有经得起推敲、论证、批判,亦即经得起竞争的能力。

凡此种种的现行的和传统的行政体制,恰恰是使国民经济迟滞不前、人民生活水平不能达到理想高度的根源。不破除这种祸国殃民的政治体制,中国的现代化就只能坐着破旧的老牛车去追赶一日千里的火车和一日百万里的飞机了。

第六条:一党制乃万恶之源,并阻碍现代化的实现

一党制是中国实现现代化的最大障碍。一党制是专制,一党制是暴政,一党制是万恶之源。

自一九二一年中国共产党在上海成立,到一九四九年十月一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党的最终目标是:“夺取全国性政权”。目标已经达到,这是通过“枪杆子里面出政权”,即以农村包围城市最后夺取城市的农民起义和农民暴动的武装斗争的方式,实现这一目的的。如果说毛泽东及其所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在经过二十八年的浴血奋战推翻了蒋家王朝的统治是正确的话,那么自一九四九年建立了以毛泽东为首的“人民共和国”直到他一九七六年老死于任上,从而建立了“毛家专制王朝”,则又形成了历史上司空见惯的一个大的封建王朝的轮回,这正是中华民族历史悲剧的一个见证。

民主、自由并没有降临到中国人民的头上,相反,作为人民大救星的毛泽东却在他建国以后漫长的二十八年里严重地摧毁了中国人民的现代化理想,使国民经济濒临崩溃的边缘。以“阶级斗争为纲”,以“无产阶级专政”作为工具,连绵不断地大搞急风暴雨似的政治运动,搞得人心惶惶,人人自危。

据不完全统计,五十年代初的镇压反革命(简称“镇反”),杀掉了一百五十多万人;五一年至五三年中国人民志愿军赴朝作战,抗美援朝,一百零二万人死于战场,永远冥目于异国他乡;五七年的反“右”斗争,使一百万左右的直言进谏者流离失所、惨遭迫害;五十年代末期的总路线、大跃进、人民公社,彻底地违背经济规律而大搞所谓的“群众运动”,以致于在六十年代初造成了严重的“自然灾害”,其实是没有天灾、只有人祸,饿死者数以三千万之多:“四清”运动,使得人们缄默无言;一九六六年至一九七六年的波澜壮阔的“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受迫害者数以千万计,受株连者数以亿计,直接的经济损失按当时的比价竟达四千亿之多。这是对党外的,亦即对人民所采取的“革命行动”。

而在党内,毛泽东又进行了数次大范围的路线清算和路线斗争。一九五四年揪出“高岗、尧溯石反党联盟”,一九五七年庐山会议揪出“彭德怀反党集团”;一九六六年“打倒刘少奇”的文化大革命顺利进行;一九七二年又出了个“林彪反革命集团”;一九七六年又在毛泽东继承人华国锋的主使下一举粉碎了“四人帮”反革命集团。如此等等,对党内形成内耗,对党外形成外耗,互相消耗,劳民伤财,既不能增添物质财富,又不能使精神得到解放,用经济学的标准衡量上述的林林总总,都是围绕着一个“权”字进行的浪费,并且既不是空前也不一定是绝后的巨大的浪费。

毛泽东是个武装斗争理论家,亦即农村战争战略家。搞打仗可以,也有一套;但搞建设,则显示出充分的无能。搞经济建设而不懂按经济规律办事,所以经济不行;搞文化建设而不懂百家争鸣、百花齐放,只是一味地独尊毛术,所以文化也不行。总之,现代化建设是他所根本不懂,也不屑于一懂的。他只懂得权术,只懂得历代的帝王之术,亦即宝座的保存和延续之术。

在毛泽东的一党专制下,中国人民的思想遭到了极其粗暴和野蛮的讨伐,中国人民的人权被广泛而深入地、全面地、肆无忌惮地遭到践踏。

在毛泽东专制王朝所统治的二十八年里,曾经出现过许多反对专制王朝的英勇不屈的斗争,一九五七年一次,一九七六年四月份的“天安门事件”一次,但却都被残酷地镇压下去了。

毛之后,经过大约六年之久的华国锋政权的过渡,毛家王朝逐渐转移到邓小平的手中,形成了邓家专制王朝。但作为明君的邓小平深知毛家王朝对中国人民所犯下的一系列罪恶行径,试图在理论上和实践上更正毛泽东对于中华民族所造成的深重灾难,所以识时务地提出了改革和开放的设想。但改革仅限于经济体制的改革,根本没有触动封建的社会主义王朝的政治体制;开放,使中国人民懂得了自身所处的屈辱的贫穷与落后的地位,因而也为中国先进的知识分子寻求一条富国强民之路打开了封闭几千年的门户。从这种意义上讲,邓家专制王朝的代表人物确实是办了一件好事情,正像在慈禧太后的封建大清王朝搞了一个众所周知的洋务运动一样。洋务运动是慈禧太后给当时的中国人民所做的一件好事;现行的改革开放也是邓小平给中国人民做的一件好事。仅此而已。邓小平是新时代的男性慈禧太后。

正如洋务运动培育出了中国民主革命的先行者孙中山一样,自改革开放以来的新形势也培育出了被共产党所称谓的“资产阶级自由化的精英分子”,例如方厉之、王若望、刘宾雁等等。

一九七九年在北京出现的“西单民主墙”事件,就是以觉悟了的中国知识分子率先向王朝似的中国共产党的政治制度提出改革的历史性要求,就是以富国强民的理想和有理有据的分析对于还处在蒙昧和愚钝状态下的中国人民的启蒙。在北京,七年后再次爆发学生运动;十年后又在天安门广场举行了声势浩大的声援请愿学生的爱国民主运动。

天安门民主运动,是以非暴力的方式要求政治体制改革的全民族思想解放的伟大运动。这个运动的起因是追悼共产党的开明人士胡耀邦逝世,但由于众望所归的民主意愿,最后竟发展成波澜壮阔的、以现代化为目标的要求民主、要求自由的全民族的一致呼声。在这种情况下,以邓小平为首的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这一封建朝庭决定派军队这一武装的暴力集团采取戒严的军事行动,直接把枪口对准手无寸铁的学生和人民,直接把枪口对准中国人民请愿的民主权利。一声枪响,震惊了世界,震惊了前苏联这一为列宁所首创的共产帝国,也震惊了前东欧的共产八国,紧接着的是包括前东欧八个社会主义国家和前苏联在内的共产体制的土崩瓦解。

以邓小平为首的中国共产党的封建朝庭所一手策划的“六四”惨案,是中华民族的百年之内的最大耻辱,因为它是对于中国人民寻求思想解放和政治解放的历史性要求的根本否定,是对于中国现代化的宏伟事业所采取的极其残忍、极其野蛮的暴力行动,它已经永远地钉在了中国人民心中的耻辱柱上,它已经成为中华民族走向繁荣、走向富强的一条锁链。

历史终将证明,民主的历史潮流是任何人、任何团体都阻挡不了的,可谓“顺之则昌,逆之则亡”。民主,在现今的中国已经呈现出加速度前进的态势,它无疑将成为中国现代化进步的尺度。就全球范围来看,没有任何一个国家,通过采取一党制而使自己人民的自由和民主得到理想发展的。新加坡和台湾都是一党执政,但问题在于:在那里,其他在野党均有制约和评判执政党的水平和能力。

在中国共产党的所谓“多党合作制”中,其他党派只有紧跟的可能,而根本就没有自己的独立性,根本就没有制约和评判作为一党制的中国共产党的水平和能力。不受任何制约和评判的一党制,凌驾于人民的意志之上,自封为人民的唯一的和绝对的代表,自封为整个社会的天然的和英明的领袖,造成历史上无数次的劫难和罪恶多端、罄竹难书的暴行。无论是希特勒的纳粹党法西斯专政,还是斯大林布尔什维克党的“以人民的名义从肉体上消灭人民的敌人”的大规模清洗,抑或是毛泽东的“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都是一党制所必然导演出的人类文明的历史性悲剧。

一党制永远只是一部分人所认同的通常是国家行政官僚阶级所认同的政治体制,而绝不可能成为人民普遍意志的代表;一个党派,永远只是人民的一部分,而绝不可能成为人民的全体。因此,它所能代表的也只能是人民的一部分,它所表达的意愿也只能是人民中的一部分人的意愿。

党不过是一个团体而已。小党,是小的团体;大党,是大的团体。因此,它根本就不是,也不可能是人民的全体。政党,不过是为着某一个特定的政治目标并采取相应的政治的、经济的抑或是其他的手段而集合起来的一帮人而已。所以,任何政党都有其团体的利益,都有其所代表的一定范围的人群的利益。

可以认为,党派的利益,由于是人民的一部分人的利益,所以小于全体人民的利益,小于国家的整体利益。进而推之,某一国家的人民的利益,则小于全人类的整体利益。换言之,全人类的整体利益,大于国家的局部利益;而国家的整体利益,则又大于党派的局部利益。理解了这一点,有助于加速中国现代化的历史进程。

一党制,由于凌驾于一切之上,而不受任何制约,不受任何束缚,甚至法律也对它无可奈何,因此它拥有至高无上的、无限的乃至于绝对的权力;它可以对其他政党和其他人指手划脚、行批评和监督的职能,其它政党和其他人则不能反过来同样地对待它;它可以认定其他政党和其他人为“一小撮”,而其他政党和其他人则不能反过来对它进行同样地认定;它可以通过所有的新闻媒体以国家的俨然理所当然的意志发号施令,而其他政党和其他人则完全不能利用甚至一种新闻媒体宣讲自己的观点。历史上有个典故,叫做“只许州官放火,不许百姓点灯”,对照一下现实,委实如出一辙。

一党制拥有不受监督、不受制约、不受批评的至高无上的、无限的乃至于绝对的权力。它的一个主要特点是,不允许其他政党和其他人对它进行论证。只允许赞扬,不允许批评;只允许欢呼,不允许挑战;只允许缄默无语,不允许“胡言乱语”。

这种不允许论证的一党制说到底是它经不起论证,而经不起论证、经不起推敲的任何政党都必须采取洗新革面、脱胎换骨的一系列活动使自己重新做人,但在我们传统的封建王朝和现行的社会主义王朝里,经不起论证的一党制却仍然在苟延残喘地指挥一切、领导一切、论证一切。

一党制既然拥有绝对的权力,它就可以为所欲为,肆无忌惮地践踏人权,无所不用其极地为捍卫自己的宝座而进行所谓的正义的斗争。与此同时,它的各级国家行政官僚阶级有赖于这种一党制所造成的强大的淫威(或曰保护伞),便可以巧取豪夺人民的财产、鲸吞国家的各种形式的财富,这种绝对的权力不能不造成绝对的腐败。

一党制从体制上决定了它自身不可能解决殃及全社会的腐败问题,况且它自身就是腐败的温床,尽管它口口声声高喊“反腐倡廉”,但这无异于贼喊“捉贼”。

一党制拥有貌似庞大的党员群体,但大多数党员是根本就没有任何发言权的,更谈不上什么决策权了,而大多数作为党员的人民群众却只能以紧跟的方式维持自己的生命、维持自己的生活不受更多的侵犯。

一党制对内专权、对外专权,形成了全党跟着中央(朝庭)走;中央(朝庭)跟着主席(皇帝)走,或变个方式,中央紧跟总书记(皇帝的变种)。而全国则要坚定不移地紧跟以当代皇帝(党的总书记)为代表、为核心的“朝庭”(中央)走的滑稽而可笑的局面。

党员不过是个形式而已,其本质是人,应当具有人为之人的一切。填个表就可以成为党员,不过填个表却常常出于自身目的的考虑:或有利于生存,或有利于发展。总之,在填表的时候,就意味着填表者必得违背个人的权利而遵从组织的权利;压抑个人的思想而听命于上级的指令。在这种专断面前,个人是无关紧要的,个人的权利被完全地剥夺净尽。所以,从某种意义上讲,党员登记表也就是党员向组织上所呈交的卖身契。在扭曲人的本性和意愿的情况下,当然在口头上和表面上是完全自愿的,这种一党制的庞大体系到底能有多少实力可言呢?

一党制所实行的是列宁所倡导的民主集中制原则,翻译成毛泽东的语言,叫做“个人服从集体,全党服从中央”,那么中央到底服从谁呢?当然必得服从中央主席或曰党的总书记。

可是党的主席或总书记作为个人而言,倘若犯错乃至犯罪了怎么办?倘若他的设想和计划造成了全党的灾难、全国的灾难、全民的灾难又将如何呢?倘若他作为党的最高首脑、作为国家的最高行政长官、作为军队的最高统帅毫无创造力,相反倒显示其充分的无能状态又行将如何呢?在民主集中制的条件下,谁都没有办法,只能听天由命地寄希望于在他死后出现个英明圣主。

“民主集中制”根本就没有民主,只有专制,这是为历史的经验一再地证明了的事实。列宁的这一理论以及相关的其他理论,于现代化的政治制度的建设,是毫无益处的。因为,列宁本身就是个暴君,随机性、随意性甚强,从来就没有建设过符合于现代化要求的政治制度和经济制度。他的继承者斯大林,又把这种所谓的“民主集中制”发扬光大,于是造成了两千万以上的苏联人的无辜死亡。

一党制操纵着国家的全部权力,并把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集于一身。由于党内特有的权力来源方式是极为传统的,亦即(1)打天下者坐天下、(2)世袭制或禅让制、(3)政变制,故而党的领导人就必然地成为国家理所当然的领导人。权力——国家的各级行政权力乃至最高的行政管理权,在密室的策划中就已经被肮脏地瓜分完毕。这,正是民国初年被称为“窃国大盗”袁世凯的所做所为,而现在我们所见到的政治体制及其代表人物,只不过是袁氏的重蹈覆辙而已,只不过是袁氏的现代翻版而已。

王朝似的政治体制的这种大盗,却以人民的合法的和天然的领袖身份自居,还美其名曰“政治家”。如果这种大盗叫做“大政治家”,那么中盗就叫做“中等政治家”,小盗就叫做“初等政治家”。总之,在政治权力私有制的情况下,盗贼们确确实实是我们应该和必须紧紧跟从的“政治家”。

盗窃财物被称之为罪犯,那么盗窃这种人民所共有的无形资产——这是无形资产中最大的和无价的无形资产——权力的犯罪行为,难道就不是犯罪,难道就是合理合法的吗?难道这种任凭政治盗贼泛滥的社会就是一个祥和、昌明的社会,就是人类文明的新气象?难道确信窃国之大盗、窃国之中盗、窃国之小盗的政治制度的人们竟是对自己认真负责的、敢于承担现代化历史使命的中华民族吗?

一党制严格地操纵着新闻媒介,进行着所谓的“正确舆论导向”的工作。人民在强大的舆论宣传中深深地陷入了几乎不能自拔的迷信和盲从之中,从而听不到任何来自于社会生活的其他方面的真实信息。人民在只能接受一个信息的情况下,只能在一个声音的传播中被严重地摧眠,从而陷入昏睡状态。

人民不能获得不同声音的比较的权利,同时也不能从事作为人的应有的选择。只有一个声音,假如这个声音被叫做商品的话,那么你买也罢、不买也罢,只有这一种声音的商品,你买也得买,不买也得买,因为没有其他的商品可以进行比较,因为其他的商品都被这种商品通过强制性措施予以取缔了。一党制的舆论宣传就是这样蛮横霸道的。

一党制具备十分严格的舆论审查机关。几乎是一个模子套出来的一样,一天到晚、年复一年的老掉了牙的陈词滥调,周而复始地充斥于报纸、电视台、广播电台等几乎所有的新闻媒介,毫无创意可言。人类的思想,似乎是无与伦比地僵硬、老化了。

一党制蔑视人权,蔑视人的自由和人的财产权以及人追求幸福的权利。在没有制衡机制的一党专制下,公民个人根本得不到安全保障,财产权可以被任意地剥夺,追求幸福的权利更谈不上。

一党制给文化事业造成了巨大的灾难。作家、艺术家的自由被严格地限定在非常窄小的圈子里,他们出自心灵的创作只能在一党制所划定的框框里进行而不得越雷池一步。党文化与人类的自由创作是格格不入的;党文化是对于人类广阔的思维的严重束缚和限定。党文化的特点是回顾历史的业绩、确定思想的陈规,从而也确定文化事业的陈规,引导作家、艺术家沿着一定的、被指明的方向或道路进行不可能进行的所谓的“自由的艺术创作”。所以,难以创作出应有的精品,也就不足为奇了。一党制使作家的笔不能自由地运行,不能流畅地表达,不能尽情地发挥和想象,禁区甚多,雷区密布,言何自由?言何创作?文艺亦应作如是观。

一党制使教育体系、包括教育思想、教材和培养人才的方式只能适应于落后的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需要,而不能适应于现代化的建设事业的需要。以应试为主的教育十分传统,根本不及以素质为主的教育方式;教材,尤其是社会学术的教材十分老化,跟不上时代前进的步伐,相当严重地落伍,如此等等,足以说明问题。

上述关于一党制的弊端,仅仅是几个方面而已,难以包揽全部。一党制,不如多党制,不如多党制的竞争。前者是专制,后者是民主。进一步说,最好的一党制也不如最不好的两党制或多党制。况且两党制或多党制又怎能不好呢?好者,上台;不好者,下野,这是民主体制运行的必然结果,这是人力资源、团体资源的优化配置,因而也是市场经济发展到现今程度的必然要求。

第七条:与人民相异化的王朝式“人民政府”必须废除,

传统政治体制的政府是一党制的派生物,虽然它叫做“人民政府”,但本质上却只能代表一部分人,通常是国家行政官僚阶级利益的政府。

从理论上说,政府是行使政治权力的机关,是执行法律意志对社会进行管理、进行协调,对于国家的各项事业、包括紧急情况进行处理的行政部门,是推进社会的全面进步的具体执行者。按照美国伟大的“独立宣言”所申明的那样,“政府是由统治者和人民之间的契约产生的,订立这种契约乃是为了保障生命、自由和对幸福的追求——如果遇有任何一种形式的政府变成是损害这些目的的,那么人民就有权改变它和废除它,以建立新的政府,这新的政府,必须是建立在这样的原则的基础之上,并且是按照这样的方式来组织它的权力机关,庶几就人民看来那是最能够促进他们的安全和幸福的。”

以这个标准来衡量,传统政治体制的政府是不可能达到促进人民“自由和幸福”这一目的的,因此也必当处在“人民有权改变它和废除它,以建立新的政府”之列,其理由如下:

一、在领导人们走向现代化之前,政府的首脑人物必须首先使自身的素质现代化。传统政治体制无论如何也达不到这一点,亦即不能使各级行政首脑的素质达到现代化建设事业所要求的现代化水平以及相应于其职权的必备能力。前此已经论述过,一个是“瞎子引路”,一个是“祸国殃民”,此种状态足以证明传统政府的无能领导了。

二、“人民政府”的所有权力是自上而下委任的结果,上一级政府是下一级政府权力的唯一来源,因为它不是自下而上的人民竞选和选举的结果。所以口号是“为人民服务”的,实际上却是为上级行政首脑服务的,从而形成庞大的国家行政官僚体系,而且这种体系与人民的根本利益相异化,相对恃。

三、由于行政级别的划分不是以干事业的能力为标准,而相当普遍地以人际关系为标准、以上级权力掌握者的主观意志为标准,甚至以他们的亲疏程度为标准,以下级对上级的效忠程度为标准,所以就层出不穷地生成着一批又一批行政级别甚高却几乎一事无成的官僚主义的庸人们,“混时度日”是其必然表现。

四、由于政府是党的派生物,而根本不能游离于党的领导独立地存在、独立地进行隶属于其职权范围的行政活动,所以当由一帮人组成的政党及其首脑处于昏蹶状态时,政府也必然地处于昏蹶状态。当政府行为在瘫痪中进行时,势必给它所辖治的人民造成莫大的灾难。

五、这种“人民政府”由于对新闻媒介的垄断,就不能不造成民意不能上达的状态,因而它所制定的一系列方针、政策就不能不带有普遍的长官色彩和长官意志。这种连人民的请愿书都不敢接受的“人民政府”,到底是谁的代表?能说它是代表人民的行政权力机关吗?

六、这种“人民政府”由于属于封建王朝制的分支机构,所以它就不能与人权、亦即公民的自由权、财产权和追求幸福的权利划等号,“人民政府”不等于人权。相反,无论这种政权的来源多么无理、多么荒谬,但维持其永不变色的地位就成为其唯一的口实,也就成为其压迫人权、剥夺人权的基本概念。既然政权不是来源于人民、却又要打着“人民政府”的旗号,既然它要保护其江山并使之万年永固、却又要以人民的普遍意志的名义抑或动用军队、抑或动用警察、抑或采取其他的暴力手段来保持稳定、来维持其统治,那么,这种刺刀所维系的统治又能延续多久呢?

与人民相异化的这种政府,只有在人民处于普遍的蒙昧状态下才能够得以苟延残喘;而一当人们觉悟之时,正是这种所谓的“人民政府”寿终正寝之日。新的现代化的政府,与人权划等号的政府,将会把中国现代化的伟大事业推向未来。

第八条:政治体制改革的关键在于确保人权普遍受到尊重

中国政治体制改革,要求从制度上确保历史的悲剧不再重演,要求从法制体系的层面上清除悲剧发生的根源。中国的现代化不能再寄希望于某个人的良心发现了,而应该寄希望于政治制度的权力分衡和权力的相互制约,应该寄希望于人权的普遍地受到尊重、受到“宪法”等全面地保护的适应于现代化事业需要的法制体系的完善。

要根除无论以什么措词草菅人命的政治体制;

要根除无论以什么名义行思想一元化、言论一律的政治体制;

要根除无论以什么方式永保其权位的政治体制;

要根除一切监视并审查、批斗并迫害人权的“秘密警察”的政治体制。

要从政治体制上避免秦王朝的“焚书坑儒”、毛王朝的“反右斗争”和“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避免形形色色的“文字狱”或清除所谓的“精神污染”等反人权的活动;

要从政治体制上避免斯大林式的清洗、避免毛泽东的“镇反”、避免邓小平的军事戒严和对北京天安门示威人民的镇压和屠杀。

任何杀戮都是非人道的,都是与人类的文明程度相距甚远的,因此应当从制度上把造成这种杀戮状态的原因彻底搞清楚,并永不再犯同样可耻的罪恶行径、永不再犯同样的或类似的暴行。

要从政治体制上避免群众一哄而上的掠夺,哪怕这种哄抢具备怎样怎样冠冕堂皇的理由。陈胜、吴广的“均贫富”的理想只有通过公民个人的实际奋斗并使这种奋斗社会化,才能达到。贫富差别的消失仅仅是个理想而已,贫富差别将永恒地存在下去。不能因为其他公民的富裕而进行有组织、有纲领、有计划的大规模的抢劫活动,更不能因为这种大规模的群众性的犯罪却转而以历史的丰功伟绩加以赞颂。毛泽东的“打土豪、分田地”其实就是陈胜、吴广农民起义纲领的现代译文,丝毫也没有什么新奇之处。唯一不同的是:陈胜、吴广的农民起义失败了,而毛泽东及其所领导的农民起义(名义上是“无产阶级革命”)竟然成功了。除此,本质上却毫无差别。

群众性的和平请愿、和平示威应予以允许,但群众性的武装暴动却是历史进步的反动,是无益于现代化事业进展的。只有在王朝政治制度毫无改动的情况下,武装起义和武装暴动才是追求民主和自由的迫不得已的必由之路。否则,还是要以采取非暴力方式为最佳、为上上策。

要从政治体制上避免几千年来一以贯之的王朝似的世袭制和禅让制,避免宫庭内部的倾扎——政变制,还权于民,还政于民。

要从政治体制上杜绝贪污腐化的弊端,根除其祸源。腐败,由于滋生并寄生于传统的王朝似的政治制度,并不仅仅存在于权力的掌握者身上。当然,主要还在他们身上,而且腐败已经成为社会生活的普遍规范和暗地里的行为准则,已经无孔不入地浸透到社会生活的每一个层面、每一个角落之中。社会中的每一个公民,只要在这个体制下,都不能不亲历着腐败的无所不在无时不在的影响。腐败,使整个社会的起码良心、使公民的起码的做人准则,统统地丧失殆尽。

要从政治体制上确保“民治、民享、民有”的适应于现代化事业需要的现代化政府具有相当理想的高效率,具有高水平的处理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要从政治体制上确保“宪法”符合于社会公民的普遍意志,符合于中国社会发展的共同需要,符合于与国际惯例接轨和并轨的相应条件,因而“宪法”就不能仅仅成为某一党派、某一政治集团的意志,而应当成为所有党派、所有政治团体的意志,成为每一个公民的意志,因此每一个中国公民都可以对“宪法”的制订和完善表达自己应有的意见、建议抑或批评。要通过全民公决的方式建立一部全新的现代化的“宪法”。

要从政治体制上确保所有的法律、法规实行无差别对待的制度,换言之,叫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王子与庶民,同罪同罚”。不能以党派的加入者的身份高人一等或进行所谓的“党内处分”而代替法庭的正义审判。一切引起纠纷的事物,一切需要审定的案件,都要通过法庭予以公正而合理的解决。法律要改变现行的猴皮筋状态。

要从政治体制上确保国家议会是集思广益、进行开诚布公辩论、表达不同乃到相反意见的场所,是就国家经济建设和国防建设进行绝对票数认定或否定的场所,是建立适合于国家和社会发展需要的法律、并就此进行尽可能详细论证的场所,而决不是仅仅顺应党派意志,成为“举手机器”或“赞同机器”的傀儡。

要从政治体制上确保公民具有私人办报、私人办广播电台、私人办电视台、私人办一切其他新闻媒体的权利,并且不受国家行政机关的干涉、限制和侵犯,但却可以为法律所裁判。

要从政治体制上确保公民个人的权益不能被集体的乃至国家的利益所侵蚀、所吞没。当国家的利益要求个人利益作出牺牲或作出让步时,国家必须通过其执行机关对公民个人进行相应的经济补偿。要确立公民个人的物质损失的标准,同时也要承认精神损失对公民个人所造成的损害,这些都需要以经济赔偿的方式由国家的执行机关具体执行和一一落实。

要从政治体制上确保每一个公民应有的思想权利以及表达思想的权利。不能只有随风听命的思想,不能只有国家意志的思想,不能只有唯一“正确”的思想,并且不能允许昔日的唯一“正确”者再次行使其对其他独立思想自然表达的生杀予夺之大权、之强权。

要从政治体制上确保公民生命、财产的安全、确保公民的自由权和对幸福的追求权。首先,要确立“私有财产天然不可侵犯”的基本原则。随意的搜查抄家等等,既是历史上历代王朝对平民百姓或者对不服从的官员的所做所为,同时也是共产专制王朝对现代中国人民犯下的滔天罪行。

在王朝的政治体制下,公民生命的安全根本不可能得到应有的、切实的保障,成千上万、上十万、上百万乃至上千万的人头可以在保卫皇帝或主席、保卫朝庭或中央的名义下纷纷落地或高悬于国门之上。在王朝的政治体制下,公民的自由是根本就没有的,只允许有所谓的生存权,亦即喘气的权利,这是包括所有的生物和植物都可能具有的权利,亦即所谓的“猪权”。因此,所谓的“生存权”,就是仅仅让公民具有动物一样的权利,这就把人变成了与动物和植物毫无差别的非人状态。在人被严重地异化的情况下,还谈什么人的自由权?在王朝的政治体制下,公民也无权追求人应享有的幸福,他们只有在王朝体制认可的情况下才被允许,否则就要遭到灭顶之灾。

要从政治体制上确保人权,并通过确保人权而实现社会生活的正常化。要把被颠倒了的是非重新颠倒过来,归还真理于它的本来面目。中国人民的富国强民之梦之所以不能实现,原因就在于长期以来对人权的忽视和蔑视,就在于中国人民不能够清醒地意识到自己的人格价值,不能够清楚地把握住自己的命运。相反,这种命运却还要由“救星”、“救世主”、皇帝或主席来把握、来规定、来统一。因此,中国现代化的艰难的漫漫旅程,也就可想而知了。

中国现代化,关键在人权,关键在于人权的充分运用和发挥;关键在于人权的广泛而深入地受到尊重、也广泛而普遍地受到保护;关键在于宪政体系和法制体系能够体现人权的应有要义,关键在于人权与政治制度的一致和同一。

第九条:选择渐变或剧变、实现有利于现代化的政治体制改革

中国政治体制的改革,就是把不符合现时代要求的传统的王朝似的政治制度改变成为民主的政治制度。要完成这一伟大的历史任务,就要考虑怎样过渡的问题,亦即从传统的政治制度怎样向着现代政治制度转变的衔接的环节问题。变不变和怎样转变,是近期所要解决的极为迫切的问题。

关于变与不变,邓家王朝的君主邓小平说“一百年不动摇”,文化大革命时也有人说“要让社会主义的江山万年长”。确实,王朝变化仅仅以旧王朝的覆灭、新王朝的诞生为其基本标志。二千多年以来,在中国,王朝体制从来就没有发生过变化,只是名称有所差异,形式有所不同,但王朝毕竟还是王朝,现存的王朝不过是古代王朝扩大了的翻版。

如果中国不搞现代化,不希望自己加入世界先进的民族之林,那么王朝的政治体制可以延续下去;如果中国人民不希望自己像真正的人一样地生活,像真正的人一样地思索,像真正的人一样地具有表达独立思想的能力,像真正的人一样具有行动的自由,那么王朝的政治体制可以延续下去;如果对人民残暴的杀戮可以被容忍、大规模的和有组织的劫掠可以被肯定、对思想的全面围剿和对文化的全面封锁可以被视作正常,那么王朝的政治体制可以延续下去,但社会将为此而付出沉重的和巨大的代价:迟滞不前于当今一日千里的世界;终止发展于汹涌澎湃的科技和信息浪潮之后;大大落后于世界上任何其他发达国家抑或一般不怎么发达的国家;屈辱地被人看不起,被人嘲笑。

王朝的君主们怎么不希望自己的宝座永世长存呢?至于人民的利益与宝座的价值比起来,又孰轻孰重呢?“一百年不动摇”,就是一百年的无发展,无进步,就是社会一百年的停滞不前,就是忽略并渺视现时代社会发展所具有的基本的客观规律。

封建王朝的政治制度总是千方百计地维系自己的腐朽统治,而王朝的君主们(主席、皇帝或总书记)则视自己的宝座为唯一的、合法的国家和社会的代表。因此,所谓的“一百年不动摇”,也就是要求君主宝座一百年不动摇,朝庭一百年不动摇,王朝的政治体制一百年不动摇。

这种不变于中国现代化无利,于社会的昌明、繁荣无利,于人民的幸福、康乐无利。所以,变才是大趋势。

关于怎么变。变有两种方式。一种是剧变,一种是渐变。无论采取什么方式,变总要比不变好得多。从传统的王朝似的政治体制向着现代化的政治体制转变,将呈现出加速度的趋势,将呈现出量变与质变同时进行、最后达到质变的趋势。

剧变通常时间极短。数天或数个星期。但剧变要求一个或数个突破口或导火索。需要朝庭最高权力机关的民主派与保守派的分裂,需要有像共产党内部的开明人士,也就是民主观念较强的,具有一定超前意识的先知先觉者以非常的方式(政变或革命的方式)取得政权。但这种新的政权不过是从王朝似的政治体制转向现代新型的民主政体的一种过渡,最后还是要通过竞选的方式来确立未来的国家行政首脑。

渐变也需要王朝(或共产党)内部的开明人士,像胡耀邦、赵紫阳等,把不自觉地向民主政体发展的王朝体制推向到一个又一个高度,最后实现彻底破除王朝制,建立民主机制的政治体制。渐变的时间相对拖得较长,在一点一滴的不断改变中逐渐地达到政体改革的最终目标。但由于渐变的不明确性,对王朝可能还是无法触动其根基。任何一种社会制度的变革,不能不引发一定程度的表面上看起来是“无序”的状态,不能不导致相当程度的乃至极大程度的阵痛。但为着中国人民的现代化的宏伟事业,必须深刻地理解我们的历史使命:迟变不如早变,但早变不如现在就变。总之,即使我们把政治体制从传统的方式转移到了新型的现代化的体制,与世界发达国家的政治体制比较起来,也是落后了上百年之久,顶多算是赶上了末班车。

第十条:迈向现代化的政党、议会、政府、军队与三权分立

破除“一党合作制”,建立多党竞争制。一党专制、多党听命;一党暴政,多党随从。所谓的“一党合作制”,徒具形式而已,实质上是一党专制的装饰抑或点缀而已,这是根本不符合民主的基本理论的。因此,要建立多党轮流执政的现代化政治体制,以达到实现民主的目的。

实行多党制的竞争,有助于激发各政党的活力。没有竞争,就没有活力。现在毫无竞争力可言的中国共产党本身,也处在死气沉沉的、浑浑噩噩的不良状态,而其他政党参与竞争,将从外部施加压力,从而不能不激发共产党内部的良性细胞,从而使共产党的肌体健康和健全起来。

任何政治实体、政治党派、政治团体,都应当平等对话,而不应当以上压下,以大欺小,这种状态决非合理、决非正常,也不符合人权的基本概念。号称五千万之众的中国共产党总是认为自己倘若不去领导,其他任何政党都没有领导的可能,那否则就要天下大乱。岂不知没有共产党的一党制,就必定会产生多党竞争的现代化的政治体制,就会通过竞争的方式产生出具备现代意识和相应能力的新型领导人。而现行的“党禁”政策严重束缚了公民组织社团或党派的自由,造成了一党制的家天下为所欲为、无所不为的恶劣局面。倘若公民被现代化的“宪法”认定为具有结社、建立政治团体或政党的自由,那么社会的飞速发展无疑是指日可待之事。所以,有必要重申现代化的未来社会对现行政治体制的历史性呼吁和迫在眉睫的要求:

一、释放所有政治犯,释放以种种不实之词强加给思想表达者的各种形式的政治犯;

二、解除党禁,允许公民自由地组织政治团体甚至组织政党,允许公民根据自身的条件创建任何形式的非暴力组织;

三、欢迎一九八九年因“六四”惨案而出走国外的民主人士和民主政团回国参与现代化的政治制度的建设,欢迎有远见卓识的民运精英回国执政或参政;

四、邀请台湾国民党和港台其它民主党派参与未来国家政治制度的共同建设;

五、中国共产党作为一个党派应参与未来政治体制的竞争。反对现行的一党制并不是不允许中国共产党的存在,更不是危言耸听和蛊惑人心的什么“千百万人头落地”,而是要求中国共产党作为一个党派、作为人民中的一部分,平等地因而也公平地参与政治竞争。共产党能竞争上去成为执政党,当然很好;竞争不上去,那也没有什么关系,不过就是成为在野党而已。由此,共产党可以接受教训,改善自己的形象、不断地完善自己,使自己在下一次选举中重新具备组阁的能力。

未来社会的立法权应在议会。现行中国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只是一党制的“御用工具”。千人一腔,千篇一律,除了“赞同”或“举手”之外,毫无其他功能。这种无论证、无辩论的会议,哪怕人数众多、机构庞大,也是个摆设或花瓶,丝毫无益于法治国家的建设。

议会,应该是集思广议的场所,是信息交汇、民意充分表达的场所。因而,不同的乃至于截然相反的意见和建议,以及对相同内容事情的不同论证和争辩,就应该成为题中应有之议和不可或缺的表现形式。由此,议会会议的决议,通常在绝对票数通过之后便可以成为法律。议会可以分设上议院和下议院:上议院的组成人员来自于业已退出权力舞台的政要、退休的将军和各界社会名流;下议院的组成人员是来自于被划分为行政区域的各地代表。

议会是就国家重大的社会、政治、经济问题以及就国防预算等问题进行正论和反论、进行听证和表决的立法机关。因此,每个立法委员都有权提交议案并发表自己的看法,每个立法委员都应该对自己所代表着的地区或人群负责,而这种负责的方式就是在进行表决时投下庄重的赞同票或否定票抑或是弃权票,但弃权票的使用率不宜太高。

就上议院的立法委员而言,由于他们具备传统政治体制所提供的优越条件,因而也具备适合于传统的能力,因此他们可以就任何法律提出他们所代表着的那一部分人的意见和建议。他们只适合于作出表达,而不适合于作出表决;倘若表决,那就需要以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予以认可,少于此数均被视作无效。上议员立法委员可以采取终身制。

就下议员的立法委员而言,由于他们是各选区所推选的代表,他们是所代表区域的民意的表达者,因此每一个区域的每一个代表者所组成的下议院应该具有更有力的表决权。超过半数为有效,低于半数为无效,这样做较为适宜。

未来的立法委员要坚决摒弃现在所谓“人民代表”的普遍的无能状态、听命状态和无为状态,要敢于并善于表达各种民意,这些正是人民代表应尽的职责。未来的人民代表,亦即立法委员要在每一个区域参与立法委员的竞选,使一定区域的人民确信该立法委员、该人民代表的能力和水平、胆略和学识。

立法委员要定期地、最好是随时地接受人民的咨询、建议,接受人民的请愿,并在尽可能短的时间内、最好是立刻作出明确的答复;立法委员有权调查社会的一切事物,但不能发布命令和指示。他只能以立法委员的身份参与立法,而不能以行政长官的面目出现。立法委员应当只说不做,应当每四年或每五年更换一次、或被重新认定。议会每年应淘汰四分之一的立法委员,并补充四分之一新的立法委员,以保持议会应有的活力。

未来的最高行政首脑,不管叫做“总统”、“总理”或者其他名称,都必须通过全国范围的选举人选举方可担当。与此相适应,任何级别的政府首脑,必须通过竞选其施政纲领并被绝对多数认定为最佳方案方可走上其所选定的行政管理岗位。

通过竞选而组成的政府是林肯著名的“民有、民治、民享”的政治理想的具体实现,是中国现代化的历史性要求,是能力与水平达到理想政治并与理想政治同一的标志。

选举人是全国每一个行政区的选民所选出的、为投票选举国家最高行政首脑而设立的制度。一经大选完毕,选举人的历史使命就告一段落。人民参加选举是通过投票产生选举人而进行的。人民通过认定具有一定倾向的选举人而认定具有一定倾向的未来的国家首脑。

每一个选民都有选举权,亦即直接选举选举人或最高行政长官的权利。每一个选举人都必须参加国家最高行政首脑的选举。由选举人的绝对票数选出国家元首,是未来产生国家最高行政长官的方式之一。而条件许可时,全民直选将是产生国家领导人的最佳方式。

当参加竞选并且以其可能最佳的方案被选举上来的国家最高行政管理者执政或组阁时,为着他所提出的竞选方案的具体实施,他可以对其内阁成员进行任命。这种任命,大相径庭于传统政治体制的任命制。因为,执政者在现代化的任命制里主要考虑的应当是被任命者实施其方案的能力。倘若,他所挑选的被任命者是个平庸之辈,那将严重地危害他施政方案的贯彻执行,也不利于他可能的连任。执政者需要处理全社会的公务乃至于紧急事务,因此能力被提高到前所未有的位置。执政者的能力不仅通过他自己的,也通过他所任命的行政领导人的表现而充分地表现出来。执政者可以定期地向立法机构——未来的议会,就关于国计民生的重大问题提交施政报告,以征得议会的理解和赞同。

立法委员不得担当政府要员。不允许既立法又执法,那样极容易导致专制。同样地,政府要员也必须与立法机构彻底脱钩,一心一意地执政。执政者参与立法,只能以使用否决权的形式进行。

由竞选产生的政府,应当保持公务员稳定的态势。每次政府的更换,主要是行政首脑及其所任命的行政官员的更换,公务员的设置应不受其影响。公务员,是实施社会管理的具体执行者;公务员制度,是保持行政管理、实现政府过渡的牢固基础。

登台执政的政府,也应当受到下野的或不在野的“影子内阁”的监督。“影子内阁”也有相应的“政府”设置。但它没有执政权,只有建议权和批评权,即监督权。“影子内阁”的目的,是从外部给政府施加竞争的压力、督促的压力,从而使执政的行政机关具有更大的活力和更高的效率。

行政首脑应当定期地和不定期地通过召开记者招待会或新闻发布会等形式把自己的执政意图和具体措施不带水分地宣布出来,以接受社会的监督。行政首脑的执政采取限任制,最长不能超过两届,不能超过八年或顶多十年,要从制度上彻底根除王朝的终身制或无限期任制。

司法是进行公正、合理的审判,但审判必须依据“宪法”及其所统辖的相关法律进行;司法机关是进行裁决和判决的审判机关。司法不独立,而听命于某个党派,抑或听命于行政机关,那么它所进行的审判就不能不带有党派的偏见,就不能不考虑权宜之计,亦即为了暂时的利益而牺牲长远的利益,为了局部利益而牺牲全局利益,为了某一部分人的利益而牺牲全民意志的共同反映。

司法甚至独立于立法机关。立法机关是法律的制订者,它只能创建、修改并完善法律,它只能根据社会发展的不同内容和不同情况而适时地提供立法的可能性和必然性,并就这种可能性和必然性进行辩论,最终以绝对票数的形式予以通过或否决。但立法机关决不是法律的具体执行者,立法机关的全部工作就在于它的辩论成果——“法律”。当立法机关所制订的“法律”一经完成,执行的使命便落到了司法机关。立法机关不能以除了“法律”之外的任何方式干涉或阻挠司法的独立审判。倘若立法机关直接参与审判工作,那么冤案的产生也就不足为奇了;倘若立法机关间接地参与审判工作,那么所审判的结果就可能有失公正。

司法权要独立于行政权。司法机关有绝对的权力依据法律审判任何一个罪犯,甚至国家的公职人员犯了罪,乃至最高国家行政管理者犯了罪,都要同样地予以量刑,此所谓“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行政首脑不得以任何方式、任何托辞、任何冠冕堂皇的理由干涉或阻挠司法的独立审判。行政权参与司法权,就必然成为专制和暴政的混合体,就必然成为社会生活非正常化的重要根源。

司法权只是面对“宪法”和其他相关法律,并对“宪法”和其他相关法律负责。司法不独立意味着它不能遵从“宪法”和一切其他相关法律,那么它所遵从的就必定是它所应予抛弃的、它所应予游离的,也就是它从理论上说最不应当遵从的。

“宪法”必须是从事现代化建设的人民为实现自己的民主、自由和保障自己的人权所制定的根本法律。因此,有必要废除以往王朝的朝纲——包括所谓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而建立一个人人都可以参与、人人都可以进行论证的新的“宪法”。与此相适应,也应建立保护和捍卫这一新时代“宪法”的宪法法院;并在此基础上,建立进行独立审判的巡回法院。

宪法法院可以就国家行政首脑的来源是否合理,亦即选举是否公正进行判决,因而从制度上能够保证公民选举的客观和公正,任何王朝似的卑鄙龌龊的权力私下瓜分的现象将由此而得到彻底阻滞;巡回法院将有效地监督和促进地方司法机关的办案效率和客观、公正。此外,成立类似于“廉政公署”式的独立司法机关,可以根治腐化堕落的官吏肆无忌惮败坏执政形象的问题。

法官的产生方式直接影响其独立审判的性质。因为,它独立于立法机关,独立于行政机关,所以任何一级的司法机关的首脑——各级大法官都必须得到上一级的立法机关和上一级行政机关的同时任命。可以采取终身制的法官任制,倘若无原则性错谬可以终生不予罢免。国家一级的司法机关首脑,则应由政府首脑提名并报请议会审辩、通过或否定,亦可以终身制。

各级法官,是法律的裁决者,是法律的代言人和执行者,因此他们更多地关心法律的技术问题,而不应当具有听命于谁的忧虑。他们面对的是法律与案件的契合点,而不应当是来自于外界的胁迫。

未来国家的基本框架应该是在破除了王朝政体之后成立的“邦联制”或“联邦制”。各省、直辖市、自治区应该具有自己相对独立的法律,具有适合于自身需要的社会发展纲领,但军队和外交,则归未来的中央政府领导。具有统一的军队,以保卫国家的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具有一致的外交,以争得应有的国际地位。中华民族大家庭这个原则不能变,非但不变,而且还要进一步发扬光大。

军队是国家自我防御的工具,是维持地区乃至世界和平的武装力量。由于传统的王朝体制必得用刺刀维系自己的统治,因此军队在社会生活中起着举足轻重甚至是关键的作用,它因而不是国家自我防御的工具,而是某个党派自我防御的工具,甚至是某个君主个人(主席、皇帝、总书记抑或其他名称)自我防御的工具;军队因此也不是维持世界和平和国内稳定的武装力量,而是维持传统政权的武装力量,是维持“君主”宝座的武装力量,虽然它被称之为“人民的武装力量”,但究其实质,却发生了本质的变化,它变成了皇帝的御用工具,变成了地地道道的“皇军”。

现代化国家的军队应按如下原则组建:

一、军队是国家的武装力量,而绝非是党派的武装力量。军队可以由国家的最高行政首脑来统帅,而不应当由党派的最高首脑来指挥。倘若某个党派具有军权,势必就对其他党派和其他人民构成暴力的威胁,因而这是野蛮的和不文明的表现,这是对现代化历史进步的武力遏制。军权必须掌握在国家的手中,并由国家的最高的行政首脑加以统领。

二、军队参与国家重要的事务只有在紧急状态(外部入侵、洪灾、水灾、地震等自然灾害发生)下方予应允,否则军队应当退居到它应有的进行防御和战备的位置上。军队不应当介入任何党派纷争、权力纷争的政治旋涡之中,它应当维持自身的清白;军队不应当介入到维持国内秩序的任何事务之中,因为这种维持极易受到某种权力意志的驱使而发生流血的悲剧;军队不应当更多地参与社会的其他生活,而应当让居民的生活在没有军事化的干扰中正常地进行。军队在现代化建设事业中仅仅是以保卫者(防御外来侵犯、对付自然灾害)的身份出现,而不应当以社会管理者的身份出现。军队以社会管理者的身份出现,就必不可避免地会发生有组织的和大规模的暴政,就必不可免地形成国家正常生活的灭顶之灾。

三、军队以其现代化的装备和现代化的指挥系统为现代化的建设事业保驾护航。军队不应当是社会生活实力的显现,而应当是国家实力的显现。陆、海、空三军应当成立国防联席会议,就国防的每一重大问题进行研究和讨论,并报请国防部批准。国防部长应由文官担任,这有利于各方的军事协调。国防部长所批准的包括国防预算等问题在内的国防咨文,应报请国家最高行政首脑批准,并就其计划的实施征得议会的通过或否决。

国家重大的军事行动必须经过至少三个层次的批准:(1)国防联席会议;(2)最高行政首脑;(3)议会。只有这三个方面都批准了,方可动用国家的武装力量。不能再次发生某个君主脑袋一拍,就大动干戈、就劳民伤财、就遗尸遍野、就成历史悲剧的无可挽回的现象了。只有从制度上保证,才能彻底根除希特勒的现象、才能根除斯大林的清洗和毛泽东的镇反和抗美援朝、才能根除邓小平的“六四”军事镇压,才能根除所有这一切动用武装暴力为自己的既得利益而犯罪的行为。这,乃是中华民族向着现代化的未来社会迈进的非暴力的文明要求。

结论:中华民族终将摆脱王朝禁锢、确立现代化的政治体制

中华民族数千年来历经坎坷、历经磨难,但始终不能从对于王朝的权力膜拜中解脱出来,因而对于思想的禁锢、对于言论的禁锢,以致对于人本身的禁锢,便成了历代封建王朝和社会主义王朝强加在中国人民头上的“三座大山”。不推倒这“三座大山”,中国大陆就不可能实现自身的现代化,中国人民就不可能使自己走上繁荣、富强和文明的康庄大道。

中华民族具有无穷无尽的创造力、想象力和一切潜力,但所有的天才却只能在王朝制的腐朽而没落的权力等级制中被榨干血肉并泯灭净尽。除了王朝的所谓御用之外,一切的能力只能面对着无能的权力屈辱地卑躬下跪,一切的人性转而成为残暴的兽性的阶下囚或牺牲品。中国的落后、贫穷、愚昧的万恶之源在于王朝的政治制度。王朝的政治制度将随着中华民族的自我觉醒而土崩瓦解,并终将成为历史的遗迹。

中华民族在确立现代化的政治体制的过程中一定会展现出自身巨大的潜力、勇气和前所未有的创造精神的,也一定会以大踏步的雄姿迎候新的二十一世纪无比灿烂的曙光的!

中华民族现代化的正义事业必胜!

一九九七年三月于中国大陆民主自由战略高地

文章来源:作者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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