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代以来,世界上几乎所有国家都被绑在了现代化这辆战车上。对很多国家来说,一开始是被动地被裹挟进现代化的洪流之中。但是,随着时间的推移,这些社会的先进分子发现,现代化其实是符合人的本性和大众利益的一场运动。因此,现代化日益成为一种有意识的主动追求。人们虽然言必称现代化,但什么是现代化,理论界并没有就这一问题达成共识。大体上来说,现代就是传统的反动。现代化这一说法的背后,其实是进步史观的理论预设。但我们知道,并不是所有理论家都认可进步史观。而且,进步史观是一种线性史观,近来受到越来越多的批评。为了叙述方便,学者们有时还会使用现代性这一术语。简单来说,现代化就是通往现代性的过程,而现代性,则是现代化的目标,或现代化的实质。不过,即使不承认进步史观的学者,也无法否认传统与现代之间的二元对立。

传统与现代之间的二元对立,一直是社会科学的核心问题,尤其是社会学的核心问题。英国著名社会学家吉登斯甚至认为,社会学的诞生本身,其实就是人类智识对现代性的反应。思想界对现代性或现代化问题的探讨由来已久。学者们在思考这一问题的时候,创造了许多术语来指称这种二元对立。例如,在斯宾塞那里,传统社会和现代社会分别被称作“军事社会”和“工业社会”。在德国社会学家滕尼斯那里,传统和现代分别被称作“共同体(Gemeinschaft)”和“社会(Gesellschaft)”,也有人把这两个概念译为“礼俗社会”与“法理社会”。这两位学者主要是从宏观社会结构的角度来阐述传统现代之分的。更多的学者,则是从社会理念或社会现象背后的社会原则的角度来理解传统与现代之分,这些学者包括亨利·梅因、马克斯·韦伯、塔尔科特·帕森斯等人。

在所有的思想家中,对现代化问题做出最大贡献的,无疑是马克斯·韦伯。在韦伯看来,现代化最重要的特征是理性化。理性化首先意味着韦伯所说的“祛魅”过程,即对无法验证的各种超验思维的拒斥。这些超验思维包括各种迷信和宗教中的各种非理性成分。理性化的另一个表现是各种社会组织的科层化。韦伯对理性化的阐述,至今无人能出其右。但是,现代化除了具有理性化这一特质之外,还具有另一个同样重要的特质,那就是个人主义。韦伯认识到了这一点,但并没有进行过多的阐述。梅因和帕森斯则在这一点上做出了重要的理论贡献。

亨利·梅因在其名著《古代法》中提出,社会进步就是“从身份到契约”的社会运动。梅因明确指出,古代社会的所有“身份”,都来自于家族的权利和特权。换句话说,古代社会的权利和义务主体,是家族而不是个人。人在现代社会里并不是没有身份,而是其身份(以及相应的权利和义务)来自人与人之间自由公正的契约。只有脱离了家族身份的自由人,才能够与他人订立契约。也只有自由人之间所订立的契约,才能够不受其他社会团体的干涉而得到顺利的执行。因此,契约精神只有以个人主义为前提才是真正的契约精神。帕森斯从社会地位获得的角度论述了传统与现代之间的差异。在其代表作《社会体系》一书中,帕森斯提出了所谓的“模式变量理论”。他提出了描述传统与现代(或初级关系与次级关系)的5对模式变量。其中最重要的一对变量,就是“先赋地位(ascribed position)”与“自致地位(achieved position)”。这对变量所表述的意义,与“身份”与“契约”所表述的意义大致相同,但更加明确。所谓先赋地位,就是一个人的社会地位是由他与生俱来的身份所决定的,而这些身份往往与家庭出身有关。而自致地位是说,一个人的社会地位主要依据其能力和成就来获得,而这些能力和成就则源于其个人的才华和努力。英语中还有一个词表达这一层意思,这个词就是“meritocracy”,它的意思是“根据一个人的才华或业绩来决定其社会地位的制度”,或者可以译为“功绩主义”。现代社会的一个重要特征,就是它是一个“功绩主义”的社会。依据现代社会的理想,所有的社会地位(特别是公共职位),都应该是自致性的。现代社会决不允许,任何人仅仅因为他是某某人的儿子就能够获得某种公共职位,或者享受某种社会特权。

纵观梅因和帕森斯的观点,我们可以对现代社会对待社会成员的原则归结为两点。第一,现代社会的权利义务主体是个人,而不是家庭或家族。也就是说,一个人的权利义务并不是决定于他来自什么样的家庭或家族,而是他自己的能力、才华和个人努力。而传统社会则与此相反,每个人所拥有的权利或特权,以及他所承担的义务,更多地决定于他的家庭、家族或血统。传统原则背后的逻辑是,该社会赋权的对象或者究责的对象的单位是家庭、家族或者血统。某人的个人特征并不重要,他属于哪一个家庭或者家族才重要。换句话说,一个个体不过是某个家庭或家族的代表而已,无论这个人具有何种个人特质,他都可以代表这个家族来享受相应的权利或特权,或者承担相应的义务。第二,现代社会中的个体要为自己的行为后果负责,不论这种后果是正面的还是负面的。所谓为正面的行为后果负责,指的是行为者独自享受自己的努力或劳动的成果;所谓为负面的行为后果负责,指的是行为者独自承担自己行为所带来的不良后果。这与传统社会的责任原则恰恰相反。在传统社会,每一个人的行为后果都被看作是他所属家庭或家族的行为后果,如果这种后果是正面的,那么所有的家人或族人都有权利享受这个成果;如果这种后果是负面的,那么所有的家庭或家族成员都会在某种程度上承担这一后果的负面责任。在英语中,这一现象被称作是“collective liability”,亦即集体责任。与此相反,现代社会的责任承担原则是个人主义的,即俗话所说的“一人做事一人当”。

在上述两条原则中,第一条是第二条的逻辑根源,第二条是第一条的外在表现。或者换句话说,第一条涉及的是社会主体的价值判断,即到底是个人还是群体,才是价值判断的主体。传统社会价值判断的主体是家庭、家族或血统,权利或义务是附着在这些社会群体之上的。而现代社会的价值判断主体是个人。个人,而不是群体,才是权利和义务的主要享受者或承担者。第二条涉及的是道德判断,即个人行为还是群体行为是道德判断的客体的问题。现代社会的道德判断客体是个人,每一个都必须为自己的行为承担道德责任。而传统社会的道德判断客体是群体,每一个人的行为,都被看作是他所属的群体的行为,因此群体的所有成员都要和行为人分担对其行为后果的责任。由于价值判断必须通过道德判断才能够对社会发挥作用,人们经常体会到的原则,往往是第二条。这种个人为自己行为负责的原则,其本质就是个人主义。个人主义除了意味着个人要为自己的行为负责之外,还意味着个人具有行为选择的自主权。因此,自主是个人主义的另一个主要面相。这很容易理解。一个没有自由选择权的人的行为,他是无法为其行为负责的,或者,他不应该为其行为的结果负责(精神病人被免除刑事责任,就是这个原因)。从康德以降的西方哲学家都认为,自由和责任是一个事情的两面。没有自由,就没有责任;有自由,就必须承担相应的责任。正是因为自由与责任密不可分,很多人甚至为了逃避责任而逃避自由。例如,美国解放黑奴之后,有些解放了的黑奴要求回到原来的奴隶主家里,因为受奴役的时候至少衣食无忧,但自由了却要为一日三餐发愁。

因此,我们可以把个人主义概括为两个方面,即个人自主和个人责任。这两个原则是现代社会的重要特征。我们认为,违反这两个原则的社会不是真正的现代社会。一般说来,现代人对违反这两个原则的社会实践都抱着反对、厌恶和抵触的态度。或者说,这样的行为或社会实践,在现代人眼中的社会评价往往都是负面的。社会舆论往往批评这样的行为或实践,民众(至少从态度上说)对这样的行为是反感的,必欲除之而后快。在这些行为或实践中,最常见的就是官位的变相世袭、官员的子弟享受各种特权等等。例如2011年发生的“我爸是李刚”事件,以及近期发生的太原公安局长包庇儿子醉驾案等,就是这种社会现实的典型体现。下面就分析一些违反个人主义原则的具体实例。

传统社会的一个重要特征,是对个人自主的限制。这些个人自主包括职业自主、宗教自主和婚姻自主等等。我们这里主要分析婚姻自主,因为它是个人自主的一个重要体现,又最常导致各种家庭和社会矛盾。在中国传统社会,婚姻并不是个人的事情,它往往被看作是两个家庭之间的联姻。《礼记》中说,婚姻是“合两姓之好,上以祀宗庙,下以继后世也”。婚姻不被看作是个人的事情,选择婚姻伴侣的权力掌握父母的手里,即所谓“父母之命,媒妁之言”。正因为如此,选择婚姻伴侣的标准往往不是婚姻当事人的个人喜好和个人幸福,而是家庭或家族的整体利益。婚姻由父母做主的作法反映的就是社会的价值判断主体问题。因为个人不是价值判断的主体,因此个人的好恶或幸福与否,不是婚姻事务的决策者主要考虑的问题。他们主要考虑家庭或家族的利益,因为后者才是那个社会价值判断的主体。在中国现代史上,由于西方现代思潮的引入,又由于两代人接受新观念的不同步(其实质其实是对权力的争夺),代际之间因为婚姻自主问题所发生的家庭矛盾非常尖锐。令人欣慰的是,婚姻自主的问题在中国已经基本成为历史。这本质上就是现代性的胜利,也可以说,是个人主义原则的胜利。但是,世界上很多发展中国家的青年仍然不能享受婚姻自由。最典型的例子就是印度。目前在印度,即使是在城市里,大多数青年的婚姻还是由父母包办的。印度包办婚姻习俗,是其童婚陋习屡禁不止的重要原因。因为按照婚姻自由原则,一个人是不应该在还没有基本的择偶判断能力的情况下缔结婚姻的。我们判断一个国家是否是现代社会,婚姻自主程度是一项重要指标。至少从婚姻习俗上来说,印度社会还不是一个现代社会。婚姻自由是个人主义的重要外在表现,没有婚姻自由是一个社会不够现代化的重要标志。没有婚姻自主所体现出来的个人主义不彰,是一个社会还停留在前现代阶段的重要原因。

传统社会的另一个特征,是家族主义、血统主义或裙带主义。这一特征的外在体现,是社会地位的世袭与公共职位的世袭。社会地位的世袭的最典型例子是欧洲的封建制度。在中世纪的欧洲,贵族、平民和农奴的地位都是世袭的。一个人无论怎样努力,都无法超越自己的社会阶层。在这样的社会里,社会垂直流动的道路基本上是堵死的。与西欧相比,中国的阶层流动要大一些,其主要原因是中国存在着社会垂直流动的制度机制,即科举制度。但这样的流动也是受限的。比如,在明清两代,很多阶层如倡优、部曲、疍民等,是没有参加科举考试的资格的。最固化的阶层世袭制度是印度的种姓制度。个人在这样的制度中没有一丝自由流动的空间。时至今日,印度的种姓制度仍然在社会生活中发挥着巨大的影响。年轻人因为跨种姓婚姻而被杀害的例子,时有耳闻。种姓制度无疑是个人主义的反动,其背后的理念,就是以血统作为价值判断的主体,而不是把个人作为价值判断的主体。印度的种姓制度,备受国际社会的指责,也是它远离现代性的标志。我们指责印度不是现代社会的内在理由,其实就是其对个人主义原则的背离。

公共职位的世袭是社会地位世袭的另一个方面。这方面的典型,还是欧洲的封建社会。读者可能会感到惊奇的是,法国伟大思想家孟德斯鸠的法官职位,竟然是从其父亲那里世袭而来的。当然,贵族头衔的世袭就更不用说了。在这一点上,中国是一个特例。从秦朝开始,中国的各级官员的职位就不再世袭,而是由皇帝任命。中国历朝历代都有王公贵族的存在,但他们基本上都不享有民事权力。中国历史上恢复封建制的企图都失败了。汉朝以“七国之乱”收场,明朝以“靖难之役”结束。但是,中国最高的公共职位——皇帝——却一直是世袭的。只要这一职位是世袭的并且拥有实际权力(君主立宪国家的国王只有象征性的权利),实行这一制度的社会就不是现代社会。中国推翻帝制以后,最后一个公共职位的世袭被废除了。历史发展到今天,官位的世袭(或变相的世袭)已经成为过街的老鼠——人人喊打了。中国目前的一个社会热点问题,就是官二代变相身份继承的问题。每一次这种事例的披露,都足以引起公众的愤怒。这生动地体现了个人主义原则的深入人心。官员以各种违规方式使自己的子女成为公务员,就是一种变相的公共职位世袭。这是现代社会的公民最不能够忍受的。当然,官僚阶层公共职位的世袭目前仍然屡禁不止,甚至还有愈演愈烈之势。但没有任何一个官员敢于明目张胆地打着血统论的旗号让自己的子女世袭官位。不过,这样公开叫嚣在现代中国的历史上并不是没有出现过。文革中,很多干部子弟喊出了“老子英雄儿好汉,老子反动儿混蛋”的口号。而批驳这一口号的年轻思想家遇罗克,竟然为此现出了宝贵的生命。这就是为什么我们把文革视为一场历史倒退运动的一个重要原因。但历史毕竟进步了,目前已经没有人公开宣扬血统主义原则, “太子党”这样的具有“地位世袭”隐喻的说法,甚至会成为网络敏感词。这说明了什么呢?说明了至少在涉及到公共职位的时候,“功绩主义”或个人主义已经成为公认的社会原则,违反这一原则的人是不敢明目张胆地这样做的。

传统社会,特别是中国传统社会,还有一个特有的现象,那就是株连。株连又叫“缘坐”,也就是犯罪者的家人与犯罪者共同承担罪责的制度。前文提到,这一现象在英文中叫做“collective liability”,即集体责任。这一做法显然是对个人主义的反动。因为个人主义的一个重要原则就是个人承担其行为的后果。让行为者的家人分担行为者的行为后果,其逻辑根源,还是把家族而不是个人看做了价值判断的主体,进而成为道德判断的客体。这样的作法,在现代人看来几乎是不可思议的事情。一个实行珠连原则的国家,可能是距离现代化最遥远的国家。虽然这一作法违反现代原则,但却是统治者进行社会控制最有效的方法。很多人自己并不怕死,但如果让他们的家人忍受酷刑或者株连受死,却是他们所不能容忍的。这就是为什么所有的统治者都维护家庭伦理的原因。因为一个无所牵挂的人,随时都可以走上造反的道路,而在株连制度存在的情况下,有家室之累的人们则不容易下这样的决心。中国的很多革命者都是株连制度的受害者,徐海东大将留在家乡的族人几乎被杀光。杨开慧也因为毛泽东造反而被杀害。把株连用于进行社会控制虽然效果显著,但却是现代人所不齿的事情。北朝鲜高级干部黄长烨叛逃以后,他的妻子和女儿均被杀害。这种情况是人们把北朝鲜视为野蛮国家(正是现代国家的反面)的重要理由。在世界上所有的国家里,传统中国(以及受中国文化影响的东亚国家)是唯一一个把株连上升为法律制度的国家。清末修律的一个重要成就,就是废除了延续上千年的株连制度。因此,当代中国人对株连制度尤其反感。但是,株连制度离我们并不遥远。文革时期,对很多人的人身迫害都是以家庭为单位的。最典型的例子,是王造时和张东荪,在这两位民主人士的儿女中,都有人因为父亲的系狱而被迫害致死。株连制度是反个人主义的,存在这种现象的社会,与现代社会差之千里。

令人忧虑的是,上述现象在中国社会还没有完全绝迹。在中国的公务员队伍中,官二代的比例要远远高于官员在人口中所占的比例。我们不能否认官员子弟耳濡目染、比平民子弟更会做官的因素。但更重要的因素是,各级官员利用自己的有利地位在公务员招考中的违规操作。官员子弟不仅仅拥有比平民子弟高得多的成为官员的机会,他们还在社会生活中享有各种各样的特权。权利的家族化已经是中国社会严重的社会问题。谷开来就是典型的例子,只是因为是高官的妻子,她竟然能够调动各种政府力量掩盖自己的杀人罪行。相反,人们对遵守“功绩主义”原则的官员则报以崇高的敬意。例如,胡耀邦的家人就没有因为他的地位享受额外的特权,留下了“一代皇兄是农人”的佳话。官员的亲属自食其力原是本分,却受到如此高的赞扬,这从反面反映了中国家族裙带关系的严重性。在当代中国社会,株连亲属的形式虽然已经不是那么极端,但并没有完全消除。很多刑事犯的家属都受到过各种不公正的待遇,如非法拘禁、刑讯逼供等。很多这种行为没有经过任何法律程序。中国完全消除罪错株连的路还非常遥远。

综上所述,现代社会的一个重要特征就是个人主义原则在社会生活中的实施。违反现代性原则的很多做法,就是违反个人主义原则的做法。而传统社会的特征恰恰和现代社会相反,其中占主导地位的原则是家族主义和血统主义。传统社会的价值评价主体和道德评价客体都是家庭或家族。现代化的过程,就是价值评价主体和道德评价客体由家庭或家族向个人进行转换的过程。支撑现代性的一个重要原则,就是个人主义。因此,是否在权利和义务领域实施个人主义原则,是我们判断的一个社会是传统社会还是现代社会的重要尺度。个人主义和理性化,是现代化的车之两轮、鸟之两翼。一个迷信盛行的社会,不可能是一个现代社会;同样,一个看重身份而不看重个人品质的社会,也绝不是一个现代社会。而身份制度,是家族主义和血统主义的外在表现。这两者,却是个人主义原则的天人敌人。因此,我们可以说,没有个人主义,就没有现代化。

来源:共识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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