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正问题的经济学论争
关于“规则”
张曙光先生是我所敬重的经济学前辈,其著述诲我甚多。但也有我不能苟同之论,听说先生要抛玉引砖,批评我辈,我当然很愿受教。不意读过两个文本(一见《天则文稿》,一见《读书》1999年第10、12期)后,好生不解:张先生不仅自称“缺少政治敏感”,暗指我为“政治敏感”者,而且说了许多没来由的话。我反思再三,觉得可能因为拙文中“伪问题”及“权贵私有化”二词过于贬义,有人感到受了伤害。也罢,感谢张先生批评,就改用“假问题”和“公仆私有化”吧,如何?
但除此外,张文的许多看法我就难以理解了。首先,张先生指我为“政治敏感”者,大概指我说的“民主私有化”而言。但盛洪先生在产权问题上就“民主”(或曰“公共选择”)讲了那么多的话,张先生怎么就没觉得“政治敏感”呢?崔之元等先生大讲“经济民主”,(当然,那是体现在文革、人民公社、鞍钢宪法上的“民主”)张先生还主持过有关的讨论会,当然他未必同意崔说,但他也没指那种说法是“政治敏感”,是违反“规则”、不合“理性”的呀?为什么盛洪先生反对“公共选择”并不“敏感”,而我赞成“公共选择”就触及“敏感”了?为什么崔之元先生弘扬官办“民主”就是学术见解,而我谈民主就成了“进行政治批判”?
盛洪先生认为产权改革过程(请注意他讲的是过程,而不是目的,改革的目的是明晰产权使之可交易,这是另一个问题)不应该搞“公共选择”而应该搞“双方交易”,我则认为公共资产的处置必须经过公共选择(包括由公共选择的代理人在公共监督下的交易),无论我们谁是谁非,都明明是一个层次的讨论。不知张先生从何判定盛洪的说法是学理,而我则是“将学理层面的问题扯到政治层面来讨论”?
即便在产权改革领域谈“民主”或“公共选择”真的有些“敏感”,张先生不主张谈也可以理解(其实,若不是许多论者大讲反对“公共选择”的话题,笔者本也无意去谈这个在我看来实属常识的问题的。),但他把这树为“规则”,而且对他认为“违规”者讲了不少作为长辈有失身份的、毫无学理意义的泄愤之语(《天则》本尤多,《读书》本亦不少,如“互相吹捧”、“煽起”争论、“热炒一阵抬高身价”、“仕途之道”等等),这就过分了。为学界立下“规则”,不许谈“敏感”话题的人是有的,但不该是张先生,这种规则也不是什么学术规则。相反,不顾学理逻辑所及一味回避“敏感”,倒是违背学术规则的,尽管在我们的环境下这种违背未可苛责,但至少不值得标榜。至于所谓“政治”,在我们的语境中本有二意,一为政治学,一为“搞政治”(也即张先生所谓“仕途之道”),前者是治经济学者难以回避的,尤其在咱这个泛政治化社会里想只研究“纯经济”问题怕只是自欺欺人,而且正如张先生大谈哲学却并不以为越界一样,经济学家涉及政治学本也正常,何况如前所说,盛洪崔之元诸君都已涉及了。至于“搞政治”,我想显然那些被称为“奏折派”的学者最有条件,张先生以为然否?
讲到“规则”,张先生自然是有资格立的,我没有。不过提几条意见总可以吧:
首先,对某种观点的称谓大可平常视之,为行文方便把某种观点或主张称为某某主义或某某派本属常见。被称者若不同意可以反驳,说明该称谓何所指而非我意,并自起称谓。有时这种论辩本身就有学术意义,如经济学界弗里德曼被称为新保守主义者,他不同意,并自称为新自由主义者,由此引出了新保守主义与新自由主义的异同这一有意义的问题,但他并没有喊叫被打了棍子扣了帽子。毕竟打棍子扣帽子都是权力行为,称谓本身是成不了棍子帽子的。我们说“反右”是灾难,主要不是因为那时没有“右”的思想,而是因为权力剥夺了思想自由,迫害了思想者。正如张先生所说,在一个正常的社会里各种思想各种主义都有权共存,既然如此,“新左派”之类称谓有何犯规之处?我在几年前与崔之元先生商榷的一篇文章[1]中指出:“新左派”之称本是他的一些海外同仁自称的,我倒觉得有些名实不符。在西方,老左派主要指社会民主派,而新左派如今主要指布莱尔这类介乎社会民主主义与自由主义之间的人,而我们这里那种“老左派”都几近于无,何论乎新?但称谓而已,何必苛求,我也就加上引号用了。如今听说他们要自称“自由左翼”了,别人是否跟着这么称,也还可以讨论吧。但这都与打棍子无关。
当然称谓也不是没有“犯规”的,第一称谓不应给被称谓者带来可能的麻烦,例如暗示某人为“政治敏感”者之类。第二称谓可能难免有褒贬,但不应有蔑视之意,张先生把一大批人称为“《陷阱》追随者”,不知他是否愿意被称为“《分与卖》的追随者”?第三,称谓若非泛指一种流派而是指一种具体行为,就有个实事求是的问题。什么是“新左派”,什么是“自由主义”,都很难精确定义,但具体到某人某书的“追随者”可就没那么有弹性了。张先生称我为“《陷阱》追随者”,意指我随何书之后且对该书全无异议,但他应当知道我自1992年后一直在强调社会公正,而在被他指责为“吹捧”何书的那篇文章中,我一方面高度肯定了该书直面真问题的意义,一方面也指出何女士对“原始积累”这一概念理解有误,“中国原始积累过程已完成”的结论不对,她对“市场万能论”的批评也有点文不对题。对这本以“当代中国的原始积累过程”为副标题的书而言我指出的这几点决非无关紧要,比张先生标榜他说《分与卖》“没有讲述完整故事”之类批评的分量至少不轻。但我当然不会说张先生“追随”、“吹捧”或“拥护”盛文。
其次,对别人的意见可以同意或不同意,但不能歪曲或臆造。张先生与盛洪都一口咬定我主张产权改革只能“分”不能“卖”,真是莫名其妙。我在答盛洪的〈获得正义与交易正义〉一文(〈读书〉2000年第一期)中已澄清了此问题。就此我还另写过一篇文章〈“卖方缺位”与政治体制改革〉(〈改革〉1998年第六期)。姚洋先生与我商榷说:“秦晖先生关注的是决定公共资产命运的过程公正问题,既然资产在私有化之前属于公共所有,则由公共决策来决定资产是分还是卖就是顺理成章的事情。尽管公共决策的结果可能是‘卖’,但此‘卖’和少数权贵决定的‘卖’有本质的区别,后者是强权的决定,而前者是民主的决定”。[2]姚洋不同意这一看法,但他对这一看法的表述基本无误(略嫌简单化,详后)。而对于张、盛二先生我能说什么好呢?还是用张先生自己的话吧:“其实按照一些人的水平,不至于看不出”这样明显的表述。
另一例是:张先生说我把理论经济学贬为“经院哲学”,其实我根本没说过“经院哲学”一语,只讲过“经院式研究”,此其一;我从未否认过“经院式研究”的价值,原文俱在:“何清涟本人曾明确表示这本书并非专为圈内人士所写,而是面向社会的呼吁,因此没有采用经院式的表述。这当然不是说经院式的研究没有价值。其实一向不是有许多人文学者批评主流经济学为‘奏折派’,指其太重功利,缺乏为学术而学术的‘经院’气吗?”[3]张先生对盛洪、樊纲诸君也有类似批评,只是我没像他那样点名而已。显然,我从未贬低过理论经济学本身,但认为无论理论研究还是经验研究都应当探讨真问题,而不是在假问题上制造学术泡沫。此其二。其实即便对于“经院哲学”本身,我也不以贬义视之。经院哲学在西方思想史上有其正面价值,《辞海》的意识形态评价不足为训。奇怪的是,张先生既以《辞海》的评价为据批评别人(谁?)以“经院哲学”来贬低某学派,为什么他又认为“新左派”之称是扣帽子?按《辞海》的标准,“左派”可是莫大的褒义呀。
可见张先生的逻辑是有问题的。类似的逻辑问题文中还不少,如他说何书的一大毛病是没有“经验可证伪性”,然而他却用很大篇幅来对何书进行“经验证伪”——有些证伪的确是成功的,何清涟应当承认并感谢张先生——这就掉入了一个逻辑陷阱:要么张先生的证伪是无效的,要么何书可证伪,而张先生的前一指责无效。而更大的悖论在于:张先生文章本意是要制止“抬高”何清涟,然而恰恰是张文把何清涟“抬高”到谁也想不到的高度:他不仅把一大批“社会公正”的拥护者{其实他们彼此有许多差异}都说成何清涟的“追随者”,而且还批评何书没有实现“范式上的创新转换”!何谓“范式上的创新转换”?不就是库恩讲的具有转折性意义的“科学革命”么,那是哥白尼、牛顿、爱因斯坦等巨人的所为!原来张先生还如此厚望于何清涟,责怪她没能成为牛顿式的巨人!再有,张先生批判的所谓“化约论”即那种认为如今强调市场过分、保护私有产权过分的论点正是被称为“新左派”的那些说法,但他又责备他所批评的人给“新左派”扣帽子,(“化约论”不是帽子?)让人闹不清张先生到底是支持还是反对所谓新左派。当然,可以理解为张先生是要“两边打”,然而他又把所有这些人都归之为“《陷阱》追随者”,这就叫人疑惑:这“追随者”究竟是个什么群体?是“新左派”呢还是它的反对者?是这《陷阱》竟如此众望所归,以至左派右派都成了它的“追随者”,还是张先生自己“以书划线”,根本不在乎别人主张什么,只要说了何书好话的就是论敌?
这就涉及我对“规则”的又一建议:治学要讲逻辑。尤其经济学这样的学科,逻辑规则堪称它的第一规则。“不道德的”经济学虽然为道德感强的人所不满,只要逻辑严谨,还不失为保守主义经济学;不讲现实的经济学虽然为参与意识强的人所不满,只要逻辑严谨,还不失为经院式的经济学;不讲究注释规范和章节系统的经济学虽然为规范感强的人所不满,只要逻辑严谨,还不失为经济学的学术随笔或学术漫谈。但如果连逻辑都不讲,那就根本无经济学可言、甚至无“学”可言了。应当说《陷阱》在这方面的确有毛病,也应当说张先生的许多著述是讲究逻辑的,但《规则》一文的逻辑毛病的确比《陷阱》还要多,“按照一些人的水平”的确是“不至于此”的。我常常觉得,如果人们价值观有异,“主义”不同,学科各别,知域各殊,甚至智愚也有等差,那还有讨论的基础吗?若有,那就是逻辑了。在逻辑面前人人平等。我对一些经济学者的批评,本质上并非如张先生所讲的“政治”批评,亦非如盛洪先生所讲的道德批评,而就是逻辑批评。尽管我的确有自己的政治与道德立场,但我懂得多元化的道理,不会期望别人与我一致。然而逻辑,尤其是形式逻辑,应当没有多元的问题。鹿好还是马好,人们尽可见仁见智,但指鹿为马是不行的。尤其是指鹿为马如果竟被立为“规则”,那就不仅经济学完了,一切学问完了,怕是连人的正常思维也完了。因此我也斗胆立一“规则”:不要把别人从逻辑上提出的质疑,以“政治”、“情绪”等理由来回避,好么?
以下就按这一规则,答复张文的几个实质问题:
真问题与假问题
关于真假问题:张先生说这是个哲学问题,并不惜篇幅引了若干哲学家的话来证明。我的头脑却比较简单,以为这是个常识问题。在童话〈皇帝的新衣〉中,大人们争论皇帝的衣服如何美,有的很经验地谈衣料、款式,有的则从理论上进行经院式的美学分析。这两种人学问可能有大小之分,但他们讨论的都是假问题,当然也不可能讲出真理。而那个小孩大叫皇帝没穿衣裳,他讲的是真问题,而且讲出了真理,虽然他学问可能很小。这时若有人与他争论说皇帝明明穿着衣裳,他争的也是真问题,但讲的不是真理,虽然他学问也许很大。我理解的真假问题、真理无理与学问大小的关系就是如此。至于卡尔纳普、阿尔都塞的解释虽然精致,却不一定有我讲的常识管用,因为卡阿二君那里如今已没有只有小孩才能直面的真问题。而这种小孩在我们这里却十分可贵,尽管有人会嘲笑他学问不大。
但既然张先生谈到了哲学,我不妨接受他的前提,在他核定的场地讨论,以示尊师敬老退避三舍之意。按他所说,假问题起因于假陈述,而假陈述起因于“语言的逻辑缺陷”,这缺陷使其不成其为有意义的陈述。他于是说:“在实行股份合作制的过程中,究竟是采取分配的方式,还是采取售卖的方式”,这“怎么就成了假问题呢?”
当然是假问题!因为这个“陈述”显然有逻辑缺陷:它缺了主语,因而不是“有意义的陈述”。这不是显而易见的吗?究竟谁有权“采取”这样或那样的“方式”来处理公共资产?是所有者,还是看守者?是“公共”,还是“一方”?
这就是交易权利问题。解决了这个问题,才谈得到“交易成本”问题。这就如解决了皇帝穿没穿衣裳的问题,才谈得到皇帝的衣裳美不美以及美在哪里的问题一样。前一个问题不解决,后一个问题当然就是假问题。
张曙光盛洪二先生当然不会看不到这一点,他们都极力想消灭这个问题。盛洪提出了“交易先于产权”的命题,对此我已在〈获得正义与交易正义〉一文中提出驳论。而张先生更彻底,他提出了“契约消灭论”,认为以前当公共资产建立时以强制消灭了契约关系,而现在的改革就是要重新建立契约关系。由于制度经济学把产权理解为契约安排,契约空白等于产权空白,因此张的意思显然是改革前的公共资产处于产权空白状态,犹如“无主物”。谁都可以拿去“交易”,一“交易”,产权(或契约关系)也就“重新”建立了。(这也就是盛洪“交易先于产权”说的意思)这就当然没有什么交易权利问题,而只有“交易成本”问题了。
对这种说法提出道德批评是容易的,但我严守“规则”,不想那样做。我想说的是这种说法首先违反常识,其次也违反逻辑。如果公共资产是“无主物”,那就无法解释何以公有企业虽有种种问题,但毕竟存在了几十年,而没有象一般所谓无主物那样早被哄抢一空,也无法解释公有制下何以还有贪污(拿了无主物能叫贪污吗?)一说,此其不合常识也。张先生没说他认为当年“消灭契约”是否正当,也许因为这涉及“敏感”,但我以为这一敏感不难绕过,因为这问题在逻辑上无非有三种可能的答案:或者这种消灭是正当的,而“正当”(right)可以产生“权利”(right),附于资产上的权利不就是产权吗?或者这种消灭不正当,那就会产生追溯(归还)问题,而不是形成无主物,自然也谈不上先占权。或者这种消灭不正当但已无法追溯或连正当与否也已无法确定,那就会产生“时效取得(usucapio)”权利,罗马法对此有明确论述,其实这也是生活中的跨文化常识。毕竟当年“消灭契约”后并没有把契约的标的物遗弃掉,而是一直处在占有状态下,怎么谈得上先占权呢?总之无论答案如何,从逻辑上都不可能得出“消灭契约”就造成了契约空白或产权空白的结论。
改革前无疑不存在私有产权,或者说是“产权不明晰”,但“产权不明晰”物决不等于无主物,也不等于契约空白。如果说私有产权隐含的契约是:我有这个,你有那个;我没有那个,你没有这个。无主物隐含的“契约”则为:我可能有这个(如果我先占的话),也可能无这个(如果别人先占),但不可能同时又有又没有。而公有产权隐含的契约则是:人人同时又有又没有。这“人人都有”便意味着不可能允许“先占权”存在,同时它也正是公共资产无效率、须改革的原因。换言之,如果存在“先占权”,也就不用搞什么改革了。对于“无主物”谈不上什么改革,就可以依先占权实行“交易先于产权”,交易产生权利,谁先把它拿来交易,产权就归他了。而对“产权不明晰”物来说,首先要解决的是交易权利问题,而不是交易成本问题;是产生“卖方”、使之成为可卖物的问题,而不是“卖还是分”的问题。所谓改革,就是指前一类问题的解决而言。
进而言之,严格地讲,任何秩序都意味着某种广义契约,无契约状态只能是无秩序的丛林状态。“君君,臣臣,父父,子子”不就是一种广义契约么?君要象个君,臣才能象个臣;父要象个父,子才能象个子。与狭义契约即形式化契约的不同只在于它的订立与解除都是非理性的:君若不象个君,臣无法理性地把他选掉,就只有用“水能覆舟”的非理性办法把他推翻。包括公有制在内的共同体若能相对稳定地存在,也是以束缚和保护的功能契约为条件的:人们能接受共同体的束缚,是因为他们能得到共同体的保护。而摆脱束缚就要以失去保护为代价。我国的人民公社体制下农民受国家严密的束缚,国家却不给农民以什么保护,农民便要以“十八个血手印”的决心冒死冲破这种束缚;俄国的集体农庄1966年后在国家银行的统包下实行“有保障的工资制”,与国企相似,既受到束缚也得到保护,他们的农民因此与我们的国企职工一样缺乏改革的动力。同样,公众所以接受并非他们选择的看守者支配公共资产,也是以不管谁做看守者都必须给他们提供保障为条件的。我接受束缚而放弃对“人人都有”的资产中我的那一份的控制权,乃至放弃选择代理与监督代理之权,是因为我享受到“人人都有”的保护。这就是一种虽未形式化但却事实上成立的广义契约。一旦这种契约失效,保障消失而束缚也不再合法,我自然要要求“我的那一份”的控制权(农村改革之所以会以分田到户开始,就是这个道理,这与什么“交易先于产权”毫无关系),至少是选择代理与监督交易(即“公共选择”)之权。张先生所谓“重新订立契约”只有如此理解才能成立,亦即:这种重订不是在契约空白的基础上、而是在结清原契约的基础上成立的。然而正因为原先的契约没有形式化,有人便会装作以前根本没有任何契约的样子,把公共资产看成无主物而寻求先占权,并要求被剥夺了“我的那一份”的人们“只不过从头再来”。无论张盛二先生主观上是否意识到,他们所谓“契约空白”、“交易先于产权”的理论实际上正是这些人所需要的。然而正如在“君君臣臣父父子子”的时代人们已经认识到“水能载舟亦能覆舟”的道理一样,广义契约毕竟也是契约,如果不能理性地结清它,就可能导致非理性的结清。我想这是谁也不希望看到的。
然而不知为何,有些经济学者总喜欢把“产权不明晰”物视为无主物以回避交易权利问题,但他们似乎也知道这有悖于常识,因而说起来往往拐弯抹角。如张先生就只说契约空白而不说产权空白,尽管这两者在这里是等值的。而盛洪先生则借“卖还是分”来带出“双方交易优于公共选择”的命题。他实际想强调的就是这个命题,而不是“卖优于分”,这也就是他实际上并未在“卖还是分”这问题本身上下多少工夫、致使张先生也不满于他“没把故事说完整”的原因。然而这样一拐弯又陷入了逻辑困境:说“分”是“公共选择”在逻辑上就要肯定“分”之前资产属于“公共”,但按这一逻辑“卖”就很难说是“双方交易”。反过来说,盛洪先生把“卖”定义为“双方交易”,而且这“卖”的一方既非“公共”,也非经“公共选择”授权的代理人,甚至按盛洪先生在〈交易的含义〉中明确的说法,“公共”“几乎不需要监督”他,则按逻辑这“一方”就该是改革前资产的所有者,至少是这些“无主物”的先占者。但此逻辑若能成立,“分”还能说是“公共选择”吗?有权“卖”的“一方”不也同样有权私“分”吗?那样一来连“双方”之间的讨价还价都免了,“交易成本”岂不更省?
可见盛先生的说法首先在形式逻辑上就说不通,我请张盛二先生不要老是在“政治”、“情绪”上叫屈,而是直面这个逻辑错误。由于这类逻辑错误,按张先生自己的定义,“卖还是分”当然就成为假问题了。
其实盛先生自己也是把“卖还是分”作为假问题的,他的真问题是“双方交易优于公共选择”。然而他自己又明确指出:“市场交易和公共选择分别对应于私人物品领域和公共物品领域”,既然分别用于不同领域,还有什么优劣可比?这不跟拿衣服与裤子比优劣、拿政治与经济比优劣一般奇怪吗?你看,盛先生又因另一个逻辑错误把自己的又一个命题弄成假问题了。
但这一假问题背后却的确隐藏着一个关键的真问题:产权改革过程(不是改革完成后的明晰产权)到底是私人领域,还是公共领域?这就涉及张文的另一问题了。
关于“权贵私有化”
显然,盛先生认为产权改革过程属于私人领域,它应当是“双方”即有权的卖方和有钱的买方(有时这两者甚至是同一方)的事,而不是“公共”的事。这就使人要问:改革前资产究竟是“公共”的还是“一方”的?正是为了回避这一问题,张先生提出契约空白说,把这些资产说成是无主的。然而我上文已证明这个问题不能回避。而这实际上就涉及到张文忌讳的另一问题:“权贵私有化”还是“民主私有化”?
张先生愤愤地说:“卖还是分”的问题“这是当事人的选择,与什么民主私有化和权贵私有化粘得上吗?”然而且莫愤愤,正是张先生的逻辑混乱才把这两个问题“粘”上了。请问张先生:我什么时候说过“‘分’就是民主私有化,‘卖’就是权贵私有化”?我认为“卖还是分”是个假问题,而权贵私有化还是民主私有化却是个真问题,假问题与真问题当然不能等值。倒是张先生咬定“卖还是分”为真问题,这就把它“粘”上了!张先生说的真好:“这是当事人的选择”!请问谁是您心目中的“当事人”?谁有权“选择”?是“公共”还是“一方”?这个问题与民主私有化和权贵私有化难道“粘”不上吗?
如上所述,其实盛洪先生本来就是借“卖还是分”这个假问题绕个弯子(虽然绕得很没逻辑)带出“双方交易优于公共选择”这个真命题。而这命题的实质就是“一方选择优于公共选择”。如果这一点在《分与卖》中表达的还不够明白,那么他在其后的《交易的含义》中就更清楚地讲到:公共资产不属“公共物品领域”而属“私人物品领域”;“一方”完全有权任意处置公共资产,而公共“几乎不需要监督”(大概也无权监督?)它。假如由着它在取消“公共选择”的条件下实行“交易先于产权”,则制度变迁的“交易成本”就会达到最小!而今再加上张先生补充的公共资产契约空白论,我的天!世上还有比这更明白的权贵私有化理论吗?
张先生当然知道,在前计划经济国家转轨进程中出现的民主私有化与权贵私有化这对概念并不是就转轨最终结果、而是就转轨过程本身而言的。大概任何再不公正的人也不敢公开主张把公共资产直接纳入权贵私囊,而另一方面,任何再公正的私有化也不可能保证“结果平等”,过去的精英由于种种原因在一场完全公平的竞争中也还是有优势的。然而权贵私有化和民主私有化的区别仍很清楚:这区别就在于公共资产的产权明晰化过程由谁掌握“选择”权,以及在怎样的条件下“选择”。在波兰,第一届民主政府执政时期“私有化的进度与其说加快了不如说放慢了,因为新政府认为,让有权势者掌握企业在政治上与道义上都不可接受。”[4]捷克的克劳斯政府主张“在起点平等的基础上产生最初的所有者,在规则平等的基础上产生最终的所有者。”[5]这些人当然不是什么“化约论”者,他们对市场经济与产权改革的热心也不会下于张先生,只是他们无法理解那种“契约空白”和“交易先于产权”的深奥道理,更不懂得“一方”选择优于公共选择的美妙原则。
姚洋先生把我的观点归结为无论是卖是分都要经过公共选择,这个归结基本不错。但其实我们还可以从可行性考虑更灵活些,即选择可以由某个代理人或机构作出,但这种代理权本身必须是公共选择的结果。换句话说,产权改革中的公共选择形式可以是多样的:既可以把公共资产折为股份“分”给组成这“公共”的每一个人,然后再由这些“最初的所有者”各自选择直接交易或代理交易(这就是我国农村改革中的平分土地和东欧改革中的证券私有化,我从来不认为“分”是万应灵药,但目前的时论以俄罗斯证券私有化操作失误为由全盘否定“分”确是我不能同意的。)。也可以由公共选择的代理者在公共监督下进行代理交易,并把公共资产的置换资金用于生产公共物品——此即所谓的“卖”。既可以由公共直接选择“卖还是分”,也可以由公共选择产生代理人,再让他来选择“卖还是分”,当然也是在公共的监督下。——总而言之,民主私有化即在公共选择基础上的私有化,而权贵私有化则是在“一方”选择基础上的私有化。两者之区别不在于“卖还是分”而在于公共选择的有无。公共选择基础上的“卖”当然不是权贵私有化,而剥夺了公共选择权的“一方”私“分”和一方私“卖”一样当然都是权贵私有化。在公共资产产权明晰化问题上(而不是在私人物品问题上)“卖还是分”的确与权贵私有化还是民主私有化“粘”不上,但那是因为它首先与“双方交易还是公共选择”粘不上;而后者与“权贵私有化还是民主私有化”岂止“粘得上”,简直就是一回事!我与盛洪的分歧根本不在于“卖还是分”,而在于“双方交易还是公共选择”。如果不是盛文违反形式逻辑把“卖还是分”与搞不搞公共选择“粘“在一块,如果他仅仅是就一个具体情景中的个案讨论“卖还是分”,我不会发表意见,但他借“卖还是分”来否定公共选择,这就不仅在价值与道义上、经验与事实上、而且首先在形式逻辑上都有必要论辩一下了。显然,“卖还是分”在这里是个假问题,因此不存在他主张“卖”而我主张“分”的争论,这是个形式逻辑判断;“双方交易还是公共选择”是个真问题,这里的确存在他主张“双方交易(即“一方”选择)”而我主张“公共选择”的争论,这是个事实—价值判断;而“权贵私有化还是民主私有化”几乎是上一个问题的同义反复,这里的逻辑不是明明白白的吗?
姚洋先生倒是抓住了这个真问题,他提出根据阿罗不可能性定理,公共选择未必就是最佳选择。的确如此,不仅民主私有化有这个问题,一切民主过程即公共选择过程也有这个问题。但公共领域中的“一方”选择背离最佳选择的可能性难道不是大得多吗?历史经验表明,民主在公共决策领域尽管并非完美之法,但仍然是最“不坏”的选择,——自然仅仅在公共事务领域是如此。我和张盛二先生一样不赞成借“民主”之名侵犯公民自由、一样反对以“多数决定”为由剥夺个人权利,我认为在私人领域原则上只能实行双方交易而根本不能搞公共选择(而不是象盛洪所说的:双方交易“优于”公共选择,似乎象“五个人作出决定便可剥夺第六个人”这种事也是合法的——只不过并非最“优”、“交易成本”过大而已),并因此反对(张先生对此似乎也很不满?)崔之元先生等“新左派”朋友的“经济民主”理论。但是,我同样坚决地认为,公共资产的产权改革是公共事务,尽管它的目的是产生可交易物,但它本身并非交易过程而是权益分配过程,它要解决的是“创造卖方”的问题,而不是“卖还是分”的问题,是交易权利问题而不是“交易成本”问题,因此应当以民主方式即公共选择方式来解决。而在今日的中国,的确有人持相反的观点,即把公共资产产权改革视为私人事务,把改革过程看成交易过程,用“卖还是分”的问题取代“创造卖方”的问题,以“交易成本”问题取消“交易权利”问题,从而在减少“交易成本”的名义下封住“公共”的嘴巴、捆住“公共”的手脚、剥夺“公共”的“选择”权,为有权人与有钱人之间的“双方交易”扫除一切障碍。——不知张先生以为这样的观点是否可以被称为“权贵私有化”?而他以及他所“拥护”或“追随”的盛洪先生是否愿意、是否可能与这种观点划清界限?
我这并不是在表达什么“情绪”,也不是在宣传什么“道德”,甚至不是在做出什么评价(我想这已属多余),我只是在叙述一个事实。盛洪先生(现在可能还应加上张先生)主张权贵私有化,这是事实判断,不是价值判断。我在本文开始已说过:假如张先生觉得这个名词贬义太重,我会很抱歉,并愿意换个名词,比如说叫公仆私有化,或者“一方”私有化。并且我在叙述这个事实时,并未讨论两位先生提出这些观点时的动机。我相信主张权贵私有化的人未必就与权贵有什么利益瓜葛,正如主张民主私有化的人未必只是因为眼红别人的暴发一样。也许权贵私有化的主张者也是为了国家好,比方认为“公共”素质太差不配行使选择之权,或者权贵道德高尚其选择必能利国利民,再或还可以举东欧的民主私有化故障甚多为例反证不受制约的看守者黑箱交易的优越性,等等,这些理由倒是值得认真讨论,而决非可以仅以民主和权贵二词的褒贬之义论是非的。(事实上我已在其他场合同别的论者进行过这类商榷)如果张先生从这些方面驳斥我,倒是真可以形成实证性的交锋。奈何张先生不此是务,却一味祭起家法(所谓规则)来要在“经济学宗祠”里行使家长权,不仅打我等的板子还想干脆开除出族籍了事,这是不是有些霸道呢?但家法代替不了逻辑,而在逻辑上张先生是无法回避这些问题的:
——在产权改革问题上到底有无权贵私有化和民主私有化之分,抑或只要私有化就一塌刮子是一回事?老百姓还知道分家与否是一回事,分得公平不公平是另一回事呢。
——如果上面的区分成立,那么张先生到底持何种立场?他否认自己主张权贵私有化,那就是主张民主私有化的了?那就是支持产权改革中的“公共选择”而反对“一方选择”了?如果是这样,张先生对我的指责何谓乎哉?如果不是这样,张先生莫非另有第三种立场?何不惠示一二?
当然张先生完全有权回避这类问题,如果他只作纯经济学的抽象研究而不是宣称要研究转型期中国经济问题,如果他也没有介入现在这场争论的话。但这两个“如果”皆非事实,那么就只剩下第三个如果了——如果张先生根本没把逻辑当回事儿。
自由主义与社会公正
张先生认为何清涟引证哈耶克的立场来论述“社会公正”是犯了硬伤,因为哈耶克“是社会公正的死敌”。何清涟辩称哈耶克只反对纳粹式的或苏联式的所谓“社会公正”,并不反对、而且还主张何本人坚持的那种社会公正。在这一点上,何清涟的一些论友们似乎也与张先生有同感,他们指出哈耶克确实不仅只反对纳粹式的或苏联式的“社会公正”,而且还反对福利国家式的或凯恩斯式的“公正”取向。由此他们认为张先生与哈耶克的立场类似,何清涟引哈耶克来为社会公正立论,确实是个错误。换言之,他们与张先生一样认为哈耶克反社会公正,区别在于他们反对哈耶克的这一态度,而张先生则认同这一态度。
这个问题很重要,因为它不仅涉及何清涟的引用是否有误,而且涉及自由主义、尤其是哈耶克所坚持的“否定的自由主义”对社会公正到底持何种态度,因而也关系到坚持市场化改革的中国自由主义者如何坚持改革公正性的问题。
的确,哈耶克对“社会公正”这个提法本身是多次表示过反感的,他在《法、立法与自由》、《不幸的观念:社会主义的谬误》以及《自由秩序原理》等书中都否定过这个提法,而且不惜篇幅,直至专立章节来批判他所谓的“社会公正”。虽然他批判的这种“社会公正”与何书所主张的社会公正根本不是一回事,但何书没有对此作出辨析便径直拿哈耶克来给社会公正立论,这与张文不分青红皂白便断言哈耶克是社会公正的死敌,同样是不妥的。而何清涟后来说哈耶克只反对极权制度标榜的“社会公正”,以及强调哈耶克思想有前后期之分,这个辩解也很难服人。因为哈耶克不仅确实既反极权制度也反社会民主主义,而且在这个意义上他对“社会公正”的否定是一贯的,至少从他成名之后一直如此。
哈耶克不仅反对纳粹或苏联式的“社会公正”,而且反对社会党式的主张,直至非社会党的其他带有“结果平等”色彩的主张,如罗斯福新政之类——可以设想如果他参与了罗尔斯和诺齐克之争,他也会坚决反对罗尔斯的分配正义论的。这很好理解,因为古典自由主义在原则上与一切关于“结果平等”的理念难以相容。古典自由主义强调个人权利、竞争自由,因而在公正问题上只能强调过程的正义,包括起点平等与规则平等(而在传统私有制社会往往只有规则平等是可操作的)。这一点在罗尔斯与诺齐克之争中表现得最为典型。然而在自由竞争导致“赢者通吃”的情况下这种古典自由主义会面临两种主要的指责:其一是“赢者通吃”合理吗?能否修改一下规则,使输者也能有点吃的(即最低保障),哪怕比赢者吃得少?其二是“过程公正”是否经得起追溯?传统私有制下的“持有链条”已历时千百年,谁敢说其中的每个环节都符合诺齐克讲的“获得正义”与“交易正义”?尤其是“最初获得”的正义与否如何认定?诺齐克肯定对于历史上的非正义应当追溯,并加之以“矫正的正义”,但矫正的程度又如何把握?
应当说这两种追问不是没有道理,所以尽管历来的追问者并没有能提供可行的解决办法(因此古典自由主义并没有被驳倒),但这些追问永远会存在(因此社会民主主义并没有被驳倒)。
然而如上所述,这些追问本质上是针对“传统私有制”下的“自由竞争”的,而在非自由竞争的社会里,最大的问题并不是“赢者通吃”,而是“有权势者通赢”,亦即过程公正的缺失。同时在由公有制向产权明晰化演进的社会里,私有产权的“最初获得”是现实状态,而不是历史状态,因而“获得的正义”与其说是“历史原则”不如说是现实原则;“起点平等”不仅可以操作,而且在产权初始配置问题上它与规则平等几乎是一回事;“矫正的正义”更不能说是无法追溯、无法实行。所以在这种情况下社会民主原则并不能对自由原则构成有效的追问;另一方面,“过程公正”虽然不能保证“结果平等”,但连过程公正也没有就更谈不上结果的公正了。因此在这种情况下社会民主原则必须以自由原则为前提或底线。
换句话说,包括哈耶克在内的古典自由主义者尽管坚决反对以“结果平等”为理由(提出这种理由的不止是纳粹和苏联人,也有社会民主派乃至罗斯福、罗尔斯式的“自由左派”)来限制个人自由,但至少在自由秩序建立前决不能说他们是“结果”公正的“死敌”,而他们的确是过程公正的捍卫者。事实上,过程公正与结果平等的冲突(亦即自由与平等的冲突,或曰效率与公平的冲突等等)只是在自由秩序建立后才成为真问题。以诺齐克与罗尔斯之争为例,他们在“第一公正原则”上是一致的,只是在“第二公正原则”上有分歧。诺齐克认为如果一个所有者最初财产的来源是清白的,其后的每次财产增值又都是来自公正的自由交易而无任何欺诈与强取,则他的最终所有无论多少,都是公正的持有,不应受任何限制。罗尔斯则从第二公正原则出发,认为对这样的持有也应从分配的正义考虑,对之作出调整。然而,设若他们面对的是最初财产来源不清白、此后的增值又是利用强权的人,罗尔斯与诺齐克还会有不同的态度吗?
可见,尽管诺齐克式的古典自由主义者不止反对极权主义,也反对社会民主主义乃至自由左派。然而面对过程不公正他们不仅与自由左派、而且与社会民主派都会有共同立场,或者说他们的正义观虽然有差异乃至对立,但仍有一条共同的底线。正因为如此,当年在缺乏自由秩序的沙皇俄国,社会民主党人(如今他们常被看作社会福利制度的倡导者)把自由竞争的“美国式道路”奉为理想,却把拥有俾斯麦式社会福利体制的专制社会即所谓“普鲁士式道路”看作万恶之渊。
而这条正义的底线显然无法容纳张先生以及他所支持的盛先生的许多观点,诸如把公共资产当作无主物(“契约空白”物)而行使先占权(“一方”选择权),无视交易权利问题而大谈“交易成本”,在公共领域排斥“公共选择”而倡导“交易先于产权”等等。底线正义要求过程公正,而上述观点恰恰体现的是过程不公正;底线正义要求权力尊重权利,而上述观点恰恰要求权力“先于”权利;底线正义要求“获得的正义”先于“交易的正义”,而这恰恰与“交易先于产权”相对立;底线正义的基点就是反对滥用强制,即既反对强制化私为公,在私人领域滥用公共权力,也反对强制化公为私,在公共领域滥用“一方”强权,而上述观点恰恰为后一种现象张目。显然,这条底线在自由主义和张先生的观点之间画出了一条界限。
在这方面,诺齐克的观点最为鲜明,它与张盛二先生观点的对立一望可知。尽管诺齐克正如哈耶克一样,不仅反对极权而且也反对社会民主派乃至反对罗尔斯,但他决不是什么“社会公正的死敌”,相反,他是自由主义者为之奋斗的社会公正——获得的公正、转让的公正和矫正的公正的坚决捍卫者。而从形式逻辑上说他的获得正义优先论尤其是“交易先于产权”论的“死敌”。
至于哈耶克,他的公正观与诺齐克最为相似。他虽然很反对“社会公正”这个提法,但只要稍加分析就可以看出他实际上反对的是借“公正”名义侵犯个人自由的“社会”本位倾向。不仅“社会公正”,所有“社会XX”式的提法都是哈耶克不能认同的。哈耶克从根本上反对“人为设计”某种“理想社会”,不论这种理想是关于效率、关于公正、还是关于别的什么。可见这种反对体现的是自由主义的个人本位对社会本位(乃至其他名义下的整体本位)的拒斥,而不是“现实主义对理想主义”的拒斥,当然更不是权贵的私欲与强制对过程公正的拒斥。在经济方面,哈耶克的观点归根结底,就是要尊重所有者的权利,而这当然更与那种看守者权力侵犯所有者权利的“一方选择”是对立的。哈耶克视自由为最高价值,而他对“自由”的定义恰恰正是反对滥用强制,尤其反对侵犯所有权的强制。即:既反对强制化私为公,也反对强制化公为私;既反对五个人作出决定就可以剥夺第六个人,也反对一个人作出决定就可以剥夺那五个人。——尽管哈耶克当时面临的真问题是前者,不可能要求他在自由秩序受到统制经济威胁的时代去讲如何摆脱统制经济创立自由秩序的问题,在私有财产受到“公共权力”威胁的时代去讲如何对付“掌勺者私占大饭锅”的问题。但对后面这些问题的答案是不难从他的反强制原则中逻辑地推出来的。
因此我基本同意王中江先生的看法:哈耶克否定“社会正义”观念,不等于说他也否定“正义”观念。如他所说,正义既然是人的行为属性,那么,当我们说一个人的某种行为是否正义时,就意味着他是否应该有某种行为。“应该”本身就预设了对某种普遍规则的“承认”。这种普遍规则,在哈耶克那里,就是用“同样的规则”对待不同的人。王先生还指出:哈耶克、诺齐克与罗尔斯的共同点,就是都坚决要维护个人的自由和平等权利,而且从这一点上说,诺齐克与哈耶克更为接近些。因为他们都只追求一种程序上的平等或“平等的机会”,反对某种所谓“实质性的平等”或“平等的结果”。[6]
我认为应当补充的是:罗尔斯的分配正义虽然不为哈耶克与诺齐克所认同,但罗尔斯明确地在他的正义原则序列中肯定个人自由优先于分配正义。这一“优先”在他的理论与“到奴役之路”之间划清了界限,因此罗尔斯的公正观仍是自由主义的。人们可以质疑他在个人自由优先的条件下“正义的分配”如何可能,批评他有乌托邦色彩,正如人们也可以质疑诺齐克“矫正的正义”在传统私有制下如何可行并指出其乌托邦色彩一样(诺齐克本人也曾表示他无意自诩为反乌托邦主义者)。但这两种学说中的乌托邦成分都属于“自由主义的乌托邦”而决非那种可能“通往奴役”的乌托邦。两者的区别是自由左派与自由右派之别,而非自由主义与社会民主主义之别,更非自由与极权之别。简而言之,罗尔斯的公正观是:自由优先,兼顾平等,即在过程公正的基础上限制结果不平等。而诺齐克则认为:自由即公正,过程公正即结果公正,因此限制结果不平等是毫无意义的。显然,自由与过程公正是两者的共同底线。这里需要强调的是:罗尔斯的自由优先已经包含了过程公正优先,这与我们这里如今流行的所谓“效率优先,兼顾公平”是截然不同的。后者的“公平”往往被理解为过程公正,而它之只能“兼顾”不能优先便意味着所谓“效率优先”可以解释为对“掌勺者私占大饭锅”的认可——据说这可以减少“交易成本”。显然,无论罗尔斯还是诺齐克都不可能容忍这样的主张。
另一方面,哈耶克与诺齐克的观点虽然更一致,但也不是全无区别。除了在措辞上哈耶克更少使用“正义(公正)”一词外,我以为更重要的是哈耶克对正义的“历史原则”即矫正的正义抱有明显的怀疑。在哈耶克看来,社会是一种实际存在的事务状态,这种状态是由有意识的人所意识不到的、不可预测的自发方式产生的结果。虽然政府或国家对社会秩序会产生影响,但它最终仍是一种社会过程所产生的自发秩序。这种自发秩序或自发状态,无所谓正义不正义。虽然在哈耶克的用词中“自发秩序”常常被当作自由秩序的同义词,因而上述观点可以理解为对自由秩序的辩护,即对批评这种秩序不公正的左派立场的一种反驳,但这样的说法与他对理性的怀疑相连系,容易导致“对一切历史过程进行正义追溯都是不可能的”这样一种态度。尽管就哈耶克讨论的问题背景(自由秩序已是既成事实并成为可供“保守”的对象)而言这样讲是可以理解的,而且如前所述,传统私有制下“持有正义”的历史追溯之可行性的确是诺齐克正义观中最易受批评的一大弱点,称之为乌托邦亦不为过,哈耶克对“历史原则”的回避在这种情况下不失为一种逻辑的解决。但如果完全回避历史原则,过程公正就失去了理论上的彻底性。诺齐克之所以不避乌托邦之讥而坚持“矫正的正义”,正是看到了这一点。因此在同样捍卫过程公正这一底线原则的基础上我们可以把两者之异概括为:哈耶克的主张可以引申为:过程公正,既往不咎。而诺齐克则主张过程公正必咎既往,原则上可以一直追溯到“最初获得”。
然而张盛二先生的主张和如今的许多现实则已经远远不是什么既往咎还是不咎的问题。如前所说,关于公共资产产权空白、先占权和“一方”选择的理论不仅违背了过程公正的“历史原则”,而且违背了过程公正的即时原则。反对权贵私有化不是矫正历史上的不公正、而是反对现实中的不公正,它涉及的主要还不是“矫正的正义”而是“获得的正义”。在这个意义上哈耶克不仅不是什么“社会公正的死敌”,恰恰相反,他与诺齐克、罗尔斯一样都是过程公正的反对者之死敌。
在中国当前的问题情景下,我认为诺齐克的正义观最值得重视。这一是因为诺齐克的正义论最具有底线性质,如果“诺齐克正义”尚且不能持守,又何论乎罗尔斯?惹不起过程不公正的权势者,只要求过程公正的清白富人服从“分配正义”,未免有点欺软怕硬之嫌。而“第一公正原则”都维护不了,又谈何“第二公正原则”?前面说过诺齐克罗尔斯都有点乌托邦成分,但在传统私有制下诺齐克更显得乌托邦一些(在那里“矫正的正义”难以实现,倒是罗尔斯的二次分配论更易实行),而在前计划经济国家,更乌托邦的就是罗尔斯了——没有“自由优先”,哪里谈得上“兼顾平等”呢?
二是因为诺齐克的理论最为彻底。在传统私有制下这样彻底的理论会导致乌托邦,但在前计划经济国家,获得的正义是起码的要求,矫正的正义也不能说不可行。而哈耶克的保守主义与下文将要详论的科斯理论一样,本有其自明的前提,在不具备此种前提的环境下便容易被扭曲。他关于自然形成的就是合理的、传统的就是合理的之类说法,就易于被扭曲为“现存的就是合理的”,他的理论中可能导出过程公正不能追溯,这从操作上讲是针对他们的问题,而非我们的问题,从理论上讲今天的现实就是明天的历史,淡化了公正的“历史原则”,就难以把公正的“现实原则”贯彻下去。所以尽管哈耶克理论决不是为现实不公正辩护(如张先生暗示的那样),但它对现实不公正的批判力的确不如诺齐克。虽然就整个自由主义思想发展的宏观进程而言哈耶克的地位无疑高于诺齐克,但自由主义者也不必事事都称引哈耶克的。在如今的中国,罗尔斯的思想可能被民粹主义所扭曲,哈耶克、科斯的思想可能被寡头主义所扭曲,但诺齐克的思想被扭曲就要困难得多。讲句大实话,如今中国的公正问题主要是“权家通赢”,是最初财产来源不清白、此后的增值又是利用强权的人。诺齐克理论正是也只是冲着这而来的,而罗尔斯理论有一半是对着那些最初的获得清白、此后的增值又只依靠公正交易的人,哈耶克与诺齐克一样为后一类人辩护,但他对前一类人也可能有下不为例的宽容,而这却是诺齐克所反对的。
因此在如今的中国谈公正,诺齐克给我们的启示实大于哈耶克。从这一点讲,何清涟引哈耶克与缪尔达尔以证社会公正在我看来不很切题,尤其是她不对哈耶克批判“社会公正”的话作辨析就进行这种称引,无疑是个漏洞。加之她同时又批判“市场万能论”(我在《真问题》一文中已提到,所谓“市场万能论”是与国家干预经济、而不是与政治民主构成对立的,而在这个意义上哈耶克恰与此论相契合),就更造成逻辑问题了。但就《陷阱》一书集中批判的过程不公正而论,哈耶克对此的立场确实与本书并无本质的不同。张先生的“死敌”之说与王小东先生在这一点上对张先生的认同(就事实判断而言)则大可商榷。从王小东先生大批“自由主义”看来,问题的重要性已经超出了哈耶克评价本身。
不能不特别指出,张先生及其他一些朋友对自由主义思想的曲解,使得王先生及另一些朋友把对张先生等人的批评演变为对“自由主义”的批评,这尤其令人忧虑。在历史上,寡头主义(不是“市场万能论”)冒自由之名于先,民粹主义(不是平民立场)灭自由之实于后;民粹主义冒平等之名于先,寡头主义灭平等之实于后;“不公正的伪竞争”与“反竞争的伪公正”互为因果,构成恶性循环的教训太多了!这样的循环一旦形成,则自由与平等、自由主义与社会民主主义就有同归于尽的危险。因此我曾强调,在如今的中国,自由主义要在坚持过程公正(起点平等与规则平等)方面与寡头主义划清界限;社会民主主义要在争取公民自由(反对整体主义)方面与民粹主义划清界限。而自由与公正不仅是自由左派与自由右派的共同底线,也应当(至少在自由秩序实现前)是自由主义与社会民主主义的共同底线。
因此我觉得张先生的如下指责是不能成立的:他认为哈耶克与缪尔达尔的思想不可调和,因此引二人之论来弘扬公正就是硬伤。其实在某些“问题”面前,岂止哈耶克与缪尔达尔,就是同有极端自由主义名声的哈耶克与米塞斯也是不可调和的[7]。而在另一些“问题”面前,不要说哈耶克与缪尔达尔,就连哈耶克与马克思也可能会持同样立场——我国目前那些既为哈耶克的理念所不容也为马克思的理念所不容的事难道还少吗?哈耶克与缪尔达尔的区别人所共知,这一区别决不比例如罗尔斯与诺齐克的区别更大。但谁能否认罗、诺二人的公正观存在着共同的底线?何清涟对哈耶克与缪尔达尔读得确实不透,引得也未必贴切,张先生指出这一点是对的。但张先生在公正问题上如此回避共同底线,是不是也表明他并不想持守这条底线呢?
关于新制度经济学在中国的应用
张盛二先生的观点涉及的另一重要问题是西方经济学在中国的应用。作为自由主义者,自由主义经济学的基本价值是应当认同的,但具体问题的解决则有中西之别。然而两位先生却相反,上文已经指出他们的许多观点违背了自由主义的基本价值(即所谓底线),但在问题意识上却搞拿来主义,造成许多混乱。
新自由主义经济学在西方扭转了“凯恩斯革命”所倡导的国家干预倾向,为西方经济走出凯恩斯政策带来的滞胀局面与“福利国家”制度危机作出了贡献。西方出现“里根一撒切尔经济繁荣”,这种新自由主义理论是有功的。而由科斯等人发展的交易成本理论及以这一理论为基础的新制度经济学,则是这新一代自由经济学的主要创见之一。尽管科斯的两部主要著述《企业的性质》(1937年)和《社会成本问题》(1960年)都发表于数十年前,新制度学派在美国大兴却是80年代的事,比货币主义经济学等其他流派更为晚近,因而在追新逐潮的我国经济学界影响有后来居上之势。
科斯与其他新自由主义者反对国家干预的立场与发展市场经济的方向无疑是吻合的。但成为这些西方“新自由主义”者所面临之问题的“国家干预”,是凯恩斯式的或福利国家式的干预,而不是斯大林主义式的国家强制。与后者使用政治强权剥夺公民财产,而且归人国库的财产便进入“黑箱”,其管理者既不由公众授权又不受公众监督的情况不同,前两种“干预”都是在尊重公民财产权的前提下进行的。凯恩斯式的干预,主要是政府以无形税(增发通货)方式扩大开支,增加信贷,刺激投资需求与消费需求,以解决市场经济中的过剩问题。而福利国家政策则主要是政府以有形税(累进所得税)方式对国民收入分配进行二次调节,建立社会保障体系以惠及大众。在西方的条件下,无论无形税还是有形税,公众作为纳税人的权利是受保障的,由他们的纳税所维持的政府要征得他们的认可,要对他们负责,由此形成的资源流向受到民主制下的公民监督即纳税人监督。对这一切新自由主义者并没有提出异议。新自由主义者既没有指责政府强制了或剥夺了公民,也不认为国家干预与权贵利益有什么关系。这与许多发展中国家的自由主义者(如缅甸的昂山素季)把国家干预抨击为腐败之源、权贵利薮是不同的。新自由主义者对国家干预的指责,主要是一个资源配置的效率问题,而从不涉及公正问题。
由于同样原因,新自由主义者在建议对这种国家干预进行纠正时也只涉及效率考虑而无须为公正而操心,对他们来说,放弃“国家干预”并不涉及进入市场经济时的起点问题,而只是对原本已存在的市场经济作规则上的调整。他们也在西方国家倡导国营企业“私有化”,但与东欧不同,这种私有化并不涉及产权的初始配置及其合法性问题,也没有“历史欠账”、“还资于民”抑或“从奴役到自由”这类价值考虑——与哈耶克不同,包括科斯在内的美国新自由主义者尽管不认同罗斯福新政式的国家干预政策,但从不认为新政是“通往奴役之路”,只是说新政影响了经济效率而已。
科斯的交易成本理论与新制度经济学正是这种“问题意识”的产物。效率是科斯一切学问的出发点,而所谓效率,无非是单位产出所花费的成本的最小化。古典经济学讲的成本原只是静态的要素成本(资本成本、劳务成本等),后来又发展为动态成本(边际成本、机会成本等),而科斯不仅突破了古典成本理论(也是效率理论)的教条,强调了制度运行成本即交易成本的重要性,而且在此基础上回答了长期以来困扰人们、尤其是困扰自由主义者的两个问题:其一,为何从理论上讲市场机制能最优化地配置资源,但现实中却常常可以见到市场无效率或“市场失灵”现象?“社会主义”者说:这就是市场经济的“无政府”之弊,它不能优化配置资源。而科斯则认定,市场经济的生产效率当然是最高的,但“交易效率”则不尽然。市场的交易活动需要成本,交易成本太高便导致市场失灵。其二,那么怎样解决这一问题?“社会主义”者的回答是限制(以至消灭)市场,实行国家干预。科斯的回答则是完善市场,减少交易成本,而在他看来,明晰产权是减少交易成本的有效办法。因此,市场经济一定要彻底实行私有化。
科斯的这套理论不仅自洽地解释了自由经济学家面临的最大挑战即所谓市场失灵问题,而且它提出的以减少交易费用为中心的思路还有可能导致西方企业制度的重大变革。例如科斯认为企业内部的集权是减少交易成本的关键,而且这甚至是市场经济中企业存在的唯一意义。这一想法对流行的企业制度理论,尤其是所有者经营者两权分离、经理、董事会与股东大会互相制约的传统股份制理论无疑会有极大冲击。如果按科斯的思路,则两权合一、经营者控股才是好办法。这是否会导致西方股份公司制度的历史性变革?许多人都在拭目以待。显然,无论科斯的思路能否实现,他提出的问题在西方条件下在理论与实践上都有极大意义。
然而这些问题对中国又意味着什么?
科斯理论的特点是只谈“交易成本”而不谈交易权利,这决非因为交易权利问题不重要,而是这个问题在科斯所处的社会已经解决,已不是他们的问题。因此他的问题其实是有自明的前提的。科斯最著名的论证,如“企业的意义”与“牧人与农人”问题及由此导出的如今几成经典的所谓科斯定理,都有这样的背景。
科斯问道:一个工人为什么宁愿受雇于企业,而不愿直接面向市场出售他的劳务或产品?因为企业这种组织比各个人直接面对市场能明显地降低交易成本。由此增加的好处即使扣除了企业的“剥削”,落到工人手里的也会比他单干所能挣得的更多。这个论证曾被一些人引伸为:独裁比民主更能节约交易成本。但是,科斯为什么不问:奴隶制工场是否更能降低交易成本?工人为什么不愿当一个奴隶?不要以为这不是问题。美国经济学家福格尔便曾证明:美国南北战争前南方的奴隶制经济效率并不比北方的自由经济差。然而科斯当然不会这样提问题,因为他要比较的,是不同的交易方式之间的成本,而不是交易与抢劫(强制)之间的“成本”大小。企业的“独裁”仍然是契约行为,即科斯说的:“企业没有使契约消失,但毕竟使契约大为减少”。工人进厂时签定一次契约,这比他在市场上单干则要与所有客户签订无数契约,“谈判”费用要省得多。但这一选择只是节省了交易成本,并没有放弃交易权利。当然,科斯不需要指出这一点,因为这在他们那里是自明的。
交易与抢劫不能比较“成本”,当然不仅是个道义问题,即使纯就技术而言,抢劫这种非合意、无规则行为也是无法计算“成本”的。如果AB二人在市场上讨价还价而终难成交,某A干脆拔刀把B抢了,你说这是否节省了“交易成本”?显然,即使撇开道义问题人们也无法回答,因为这种无规则行为的结果无法预期:倘若B束手任抢,那“成本”自然很小,但若B也拔刀相抗呢?
在今日发达国家,交易成本理论当然不会引出这样的荒唐问题,但若是在盛行“抢来本钱做买卖”的原始积累时代就不同了。那时的人们没有提出交易成本理论,不是因为他们比科斯笨,而是那个时代的人们面临着完全不同的问题。
然而在今天处于市场经济原始积累阶段的中国,绕开交易权利问题而大谈交易成本,便可能成为一种为“抢来本钱”辩护的理论。如今我们的确听到许多这类议论:公共资产的看守者关起门来监守自盗,是一种“交易成本最小”的私有化方式;在产权改革问题上决不能让老百姓有发言权,因为“公共选择的成本高于双方交易”;民主私有化不如权贵私有化;不管白猫黑猫,能把产权“明晰”了就是好猫;只要蛋糕能做大,怎么切都无所谓;官僚资本、权力资本有助于减少“制度变迁的成本”;在产权明晰化中讲公正是“面向过去的改革”,而不管历史欠账与劳动者对存量积累的权利则是“面向未来的改革”,后者优于前者,也是因为“成本”小;甚至还有人认为,利用目前体制上的集权条件一次性地实现企业领导私人控股或“持大股”是我们的优势,可以更易达到科斯设想的企业内“独裁”,而西方的股份公司要想集中股权就很难。……这些说法的经典依据就是所谓的科斯定理:无论产权的初始配置如何,只要交易成本最小,其后的市场交易完全自由,就能达到效率的最优化。
科斯是通过著名的“牧人与农人”问题表述这一后人所称的“定理”的:设若两块地中无栅栏分隔,一块牧牛,另一块种谷。牛越界吃谷,导致牧人增值而农人减产。但初食之时因牛饥,消化好,故牧人所增超过农人所减;及至牛饱而难消化时,牧人所增便不及农人所减了。现在问:若从社会的观点看要达到农牧二人总收益最大,应当如何?是由政府出面设计一最佳界限并立栅分隔,还是让农牧二人在完全自由的产权交易中设定一这界限?经过一系列逻辑推理,结论是:无论吃谷的权利最初属农人还是属牧人,只要这权利可以自由交易,双方还价的结果都可得出这条最佳界限,使牧人所增恰等于农人所减,而双方总收益达到最大。这比政府的设计更有效。
显然,科斯这里所称的权利初始设定可以属农,也可以属牧,是以无论农牧其初始权利都具有合法性为不言自明的前提的,并不涉及权利的“初始侵夺”问题。他所要表明的道理是政府的设计不如私人的交易,亦即“国有”不如“私有”,但并不涉及由“国”而“私”的方式问题。如果换一个提法,假定农牧二人本来各有权利,然而牧人利用强权把农人的权利夺来归己,试问此后他们就会“自由交易”而不会冤冤相报地打起来吗?这还有何“交易成本”可言?在这种情况下“初始权利属谁是无关紧要的”吗?
总之,新制度学派在美国面临的是与我们极不相同的问题:他们是在传统私有制与公民权利社会的基础上的反对“国家干预”,而我们是在没有这一基础的条件下走出“国家统制”并在这一过程中创造这一基础。前者只是个效率问题,因此可以谈“交易成本”,而后者除效率外更是个公正问题,因此首先要确立交易权利。前者只涉及“规则”,而后者尤其关系到“起点”。前者是规范的自由秩序中的问题,而后者则是原始积累时期的问题。在科斯而言,“初始权利属谁无关紧要”是一个捍卫自由的命题(在“农—牧问题”中,这一命题意味着无论原产权属农人还是牧人,国家都没有理由、无论道义理由还是效率理由来加以干涉),而在我们这里,“初始权利无关论”却被扭曲为一个为抢劫辩护的命题(即:有权者可以在“明晰产权”的名义下任意把公共资产攫为己有)。——然而,为抢劫辩护还能称得上“自由主义”么?
其实,真正持自由主义立场的新制度派学者对权贵资本的态度本来是很清楚的。科斯理论在华人世界最著名的支持者香港经济学家张五常教授便讲过:邓小平说要反对“资产阶级”,如果他说的“资产阶级”是指“四大家族”一类人,相信没有一个市场经济与私产制度的拥护者会不赞成他的说法![8]然而,内地的一些“交易成本”论者便似乎远没有这么清醒。
当然,不赞成权贵资本,那么中国市场经济中的“初始权利”问题如何解决呢?张先生似乎没有详谈。如果他要谈的话,大概也不会只讲“交易成本”。毕竟,科斯理论不是针对我们的问题而言的。因此我以为,我们应当畅谈普世价值,慎谈普世问题;理论可以“拿来”,问题还须“土产”。
关于吉尼系数与社会分化问题
张先生对何书作了许多考证式的批评,其中一些说得对,确实纠正了何书中的一些事实错误。但也有一些指责,无论从知识角度还是逻辑角度看都难以成立。其中最典型的是他就吉尼系数与社会分化问题提出的批评。张先生认为何清涟对社会分化状况的描述是“情绪化的渲染”,夸大其辞。理由是何书没有使用经济学家李实课题组的数据,而使用了社会学家李强课题组的数据,据说这组数据“是错误的”。
张先生于是指出:“这里主要责任在原文作者(按指李强等),《陷阱》只是引用,但以经济学家自称的何女士,居然没有发现这里的错误,可见其对基尼系数的理论和方法也不甚了了。”
这样的指责真是太离奇了。首先即使李强的数据确实“是错误的”,按张先生自己的说法也应由李强先生等负“主要责任”,为什么张先生不直接找李强先生商榷,而去责问“只是引用”者?张先生自己说这组数据也是“学院派”的成果,而且据他说“学院派”是懂得“规范”的,远非何清涟这种“大众读物”作者可比,怎么他反而要求后者“发现”前者的“错误”,“居然没有发现”就值得他如此责问?
其次,从数值上看李强和李实两组数据是极其近似的:前者是0.434, 0.445,而后者是0.409,0.444和0.445。无论哪组数据都不会影响何书得出的结论:“这已经超过了西方国家通常的基尼系数”。为什么引用前者是“情绪化的渲染”,而引用后者就能得到“国内外专家的充分肯定和高度评价”?
当然,也许张先生对结论并不感兴趣,他只是热心于立“规则”。但这“规则”不知为何带有几分种姓制的味道:“笔者以为,从计量方法来看,搞计量分析的经济学家自然要比社会学家精通。因此,这里主要责任在原文作者”。原来一个人只要属于“经济学家”种姓,他就注定要比属于“社会学家”种姓的人高明——至少在“计量”方法上是如此。然而众所周知,我国的经济学曾长期为“政治经济学”所垄断,计量经济学是改革后才发展起来的,倒是社会学由于不为“政治”所承认,一直只有“资产阶级的”实证传统,包括计量分析传统。依张先生的逻辑,到底是哪个“种姓”更有资格玩“计量方法”?而吉尼系数的提出者科拉多.吉尼本人虽然也“由于吉尼系数而在经济学家中颇负盛名”[9],但他更多的被看作社会学家与统计学家,他早年读的是法律系,成名后在罗马大学主持的是社会学讲座,他创办的学术杂志《族系》和《计量》、他建立的学术机构如人口统计学研究所等通常也被归入社会学界而非经济学界。依张先生的逻辑,作为社会学家的吉尼本人也“自然”没有资格谈论吉尼系数了?
张先生对何清涟据说是不恭于李实先生发表了一番义愤填膺的谴责,但何书对李实先生其实并无只字评议,张先生只是离开文本讲“故事”。(何清涟已否认了这一“故事”,这里的是非旁人不论也罢)而张先生对李强先生乃至社会学家们的轻蔑可是白纸黑字:他们玩不了“计量分析”,“对基尼系数的理论和方法也不甚了了”,所犯的“错误”如此小儿科,你“居然没有发现”,那就说明连你也是个大傻瓜——“不仅不够格,可以说还没有入门”!连“没有发现错误”的人都被指责为“没有入门”,那犯“错误”的人岂不就更不堪了?
惭愧之至!本人在经济史这一行里也算是以常用吉尼系数见称了,但也“居然没有发现”李强等人的“错误”。稍有专业常识的人都知道,抽样调查本来具有一定的随机性,任意两次抽样的结果不会完全相同。你可以说这个或者那个抽样统计更具有代表性,但却很难说这个“正确”而那个“错误”,除非你查对过他的技术操作过程并从中发现了纰漏。据我所知,李强课题组至今并未公布他们的样本分布、原始数据和运算过程等技术资料,张先生何以断言他们的研究是“错误的”?难道就只凭他们是社会学家却“居然”得出了与经济学家不同的结果?
反复细读张文,其中提到李强与李实两组数据的区别无非有二:其一,李强的数据包括按人计与按户计的两个吉尼系数值,而李实的数据除这两项外,还有一项“按家庭人均收入但以家庭为单位计算”之值。张先生于是断言“计算基尼系数有三种方法”,似乎用了两种“方法”就是“错误的”。这真是奇怪的说法。涉猎过有关文献的人都知道,如今仅以一项吉尼系数(按人计或按户计)来进行不均度比较的事例就不胜枚举,只要比较数据的统计口径一致,(例如不是甲按户而乙按人)就是符合规范的。如著名的“鲍克特数据”[10]给出了56个国家的吉尼系数,“阿卢瓦利亚数据”给出了60个国家的吉尼系数,[11]每国均只有一个数值。20多年来它们的引证率很高,国际政治经济、经济史以及发展经济学的人们乃至世界银行等国际组织都广泛用以讨论诸如“不平等的驼峰”等问题,从来没有人指责鲍克特、阿卢瓦利亚等人只用“一种方法”给出吉尼系数是“错误的”。我国近来从引进的通行教科书[12]到“学院派”学者的专著[13]也广泛地以一项或两项数据进行吉尼系数分析,张先生为什么也“居然没有发现这里的错误”呢?
其实严格说来,按人、按户或“按人均收入但以家庭为单位”都只是个统计对象问题,根本与吉尼系数的“计算方法”无关。把统计对象问题与“计算方法”混为一谈,倒真是个“没有入门”者的“错误”。谈到吉尼系数的计算方法,那倒的确是一门学问。陈宗胜先生的《经济发展中的收入分配》一书专设“吉尼系数的计算方法”章节,他列举了四种方法:万分法、等分法、曲线回归法和差值法。其实还不止这四种,笔者为讨论洛伦兹曲线形状与分化性质的关系时便提出过以牛顿插值公式来拟合曲线的方法。[14]至于统计对象设定,那完全是根据研究的具体需要而来的,谁能规定必须而且只能有“三种”?与离散系数乃至象百分率这样的指标一样,吉尼系数本身只是个统计学或数学概念,其定义是在由分配者和分配对象两个累积百分率构成的坐标系中,洛伦兹曲线与完全平均线之间面积的两倍(或曰此面积与洛伦兹三角形面积之比)。所谓计算方法即计算此面积的方法,如陈宗胜先生所言,它不止“三种”,但也不会很多。而就基本原理来讲则只有两种:或者由洛伦兹曲线上有限的点连接成不连续的折线以近似地代表该曲线,或者用一条连续的拟合曲线来代表它。在这方面,陈宗胜先生的一个说法值得商榷,他说“在使用同样资料的情况下,上述几种方法的测算值完全相同”。这是不对的,因为固然如陈先生所说,这几种方法中吉尼系数定义的“理论基础是相同的”,但用折线还是用拟合曲线来代表洛伦兹曲线,其近似程度是不同的。尤其在分组很少的情况下差异很明显,如只分两组时就会发生图A所示的差异。当然分组一多,差异就会缩小乃至可以忽略了。(如图B)显然在一般情况下,用拟合曲线算出的吉尼系数要比用折线算出的更接近实际情况(但计算也更繁复)。因为折线法实际上是假设同一组内的分配完全平均,这一般不可能。
至于统计对象,则完全属于研究者自定义的事。在吉尼系数分析中,分配对象可以是收入,是所有财富或资本,也可以是消费额、储蓄等等。分配者也可以按人、按户、按社区或按地区。在农业经济学中为讨论土地生产率不均衡和增产潜力问题,还通行以产量为分配对象而以土地为分配者(按亩、按公顷等)的统计。如此等等。因此吉尼系数的统计对象原则上没有限制,规定它只能有“三种”而不能是两种或四种,其荒谬有如规定百分率只能用来表示工业增长率而不能表示农业增长率、规定三头牛加四头牛等于七头牛是对的,而三匹马加四匹马等于七匹马就是错的一样。统计对象设定是否合适,只能依研究目的而定,在比较研究的场合尤其要注意统计口径一致。在研究社会阶层分化时,重要的是穷人与富人、贫户与富户之别,所以按人、按户统计是通常的做法,又由于研究的目的是与其他国家作比较,而其他国家资料往往也只有一两项吉尼系数值(如上述鲍克特、阿卢瓦利亚的资料),为什么中国就一定要有“三种”?
李强与李实数据的另一不同,在于前者按人计的分化程度小于按户计的,而后者则相反,按户计的吉尼系数小于按人计的。张先生根据李实的抽样断定富人家庭规模小于穷人,因此按户计的吉尼系数必定小于按人计的。的确从逻辑上讲,如果富人家庭规模小于穷人这个前提成立,那么李实的抽样可能就更具代表性,而李强的抽样代表性就差些。但即便如此也不能断定李强的“数据是错误的”,因为抽样具有随机性,张先生凭什么断定李强的样本不会出现富人家庭规模更大的情况呢?
进而言之,富人家庭较小这一前提能否成立,还大可怀疑。笔者手头的全国人口普查资料[15]表明,全国城乡总计平均每户人数为4.03人。而李实先生的样本户中规模最大的一组(“最低收入户”)仅3.72人,最小的一组(“最高收入户”)只有2.81人。亦即这些样本中最大的户规模还明显小于全国户的平均规模,而样本户的平均规模(3.27人左右)甚至明显小于全国城市户的平均规模(3.75人),而与全国家庭规模最小的北京市区(3.22人)、上海市区(3.24人)差不多。因此人们有理由怀疑李实先生的样本分布有偏差,其代表性不能评价过高。而张先生如果要把这样的抽样结果归纳为富裕程度与家庭规模之间的函数关系,并以此作为定理去检验其他抽样调查的“错误”,他就又掉进了一个逻辑陷阱:如果“每户平均人口数随收入提高而减少”真是定理,则李实样本中的“最低收入户”就会比全国平均水平还要富裕许多,这样算出来的吉尼系数能具有代表性吗?而如果肯定这样的吉尼系数有代表性,亦即上述“最低收入户”的确代表了低于国人平均收入水平的穷人,同时其户均人口也明显低于全国平均值,那张先生所讲的那种收入与家庭规模之间的函数关系就肯定不能成立,他以此为理由否定李强数据当然也就毫无道理。
贫富与家庭规模之间的相关性是个复杂的问题。根据笔者的研究,传统农业社会中这种相关与张先生所说的恰好相反,是富人多大家庭而穷人多小家庭,因此贫富分化的吉尼系数也是按人计的小于按户计的。以往在经济史研究中我曾根据大量经验数据给出两者间的大致换算系数,即在“关中模式”类型的传统农村,对同样的分析对象而言,以百分比计,按人分配的吉尼系数一般为按户分配的吉尼系数的60—70%;以绝对值计,在中等分化(吉尼系数≤0.5)以下区间,按人分配的吉尼系数一般比按户分配的吉尼系数小0.13–0.16。[16]我之所以要设定换算系数是因为在历史数据不足的条件下有时要以按人分配数值和按户分配数值作比较,但我清楚这一换算系数的经验性质,不会把它当成定理并将不合乎这一“定理”的数据(如李实的这组数据)判定为“错误”。
今日家庭规模与贫富之间的关系更为复杂,据我有限的了解,发达国家各阶层均流行小家庭,即收入水平与家庭规模相关性极弱(这也是西方经济学家往往并不很在意按人计与按户计两种吉尼系数之区别的原因)。在中国则一方面就地区差异而言的确有发达地区或富裕地区多小家庭、不发达地区家庭平均规模较大的现象,另一方面就同一地区的社会分层而言却未必是收入多者家庭更小。由于占我国人口80%的广大农村中前述家庭规模与贫富的传统关系仍然不同程度地存在,由于计划生育政策的影响,由于我国不发达地区往往也是贫富更悬殊的地区,那种“传统型相关”即富者家庭较大的现象出现在样本中并导致按户分配的吉尼系数相对更大,是不足为怪的。
总之无论从哪方面讲,张先生对李强数据的否定都显得武断和无理,尤其是因对何清涟有怨气而贬低为何所引用者,乃至贬低被引用者所属的整个“社会学家”群体,就更为失当了。另一方面,何清涟批评李实先生的数据不考虑灰色收入,掩盖了分化的严重性,这个批评是有道理的。但何书所引的李强数据同样也未计入灰色收入(我就此问过李强先生),而且如上所述,实际上李强与李实作为社会学家与经济学家分别搞的这两项研究,结果相差无几,其中一项吉尼系数(李强的按户值和李实的按人值,均为0.445)完全相同。我认为这两项研究都是有价值的,即它们固然不能当作当时(两项研究调查时都是1994年)我国社会分化的实际水平,但可以作为一个下限来考虑。即实际的分化只会比这更严重,不会比这更轻。仅就这一下限来看,它不仅确如何书所说,“已经超过了西方国家通常的吉尼系数值”,而且超过了我国的台湾省(1972年为0.2955,1979年降为0.2806)[17]。在最具有可比性的前计划经济国家即所谓转型期国家中,这个下限也不仅超过了波兰、捷克等搞得比较好的国家,而且超过了如今常常被当作失败典型的、以寡头暴发和大众贫困化而名声不好的俄罗斯:以吉尼系数而言,按俄罗斯政府国家统计委员会的数据,1994年为0.409,1995年降为0.381;民间大多数专家学者估计得更严重些,为0.400–0.405不等。[18]由于那里同样有灰色收入问题,可以相信这几个数字也只是下限。但下限与下限相比,我们的情况也显得更为严峻。实际上,如今人们常常谈到的一些储蓄、消费等方面的两极化现象,诸如2%的存户拥有全国储蓄额的近一半,20%的存户拥有全国储蓄额的80%,我国近80%居民所在的农村市场商品零售额明显小于20%居民所在的城市市场,如此等等,都反映了当前社会贫富分化的严峻现实。这恐怕不是“情绪化的渲染”等几句轻飘飘的指责所能抹杀的。
当然,重要的不是指出分化的严峻,而是揭示形成这种分化的机制。那种把它归咎于市场化、全球化的论点是不能成立的。事实上改革前的中国就是个无阶级却有等级、而且等级森严到近乎种姓制的国家,等级内的所谓平均从来就与等级之间的悬殊并存。1978年我国以货币计量的收入分配吉尼系数,在城市内部只有0.164,在农村内部也只有0.227, 但若计入城乡差别,则全国的吉尼系数却达0.331,已经不比发达市场经济国家低多少。[19]无论改革前还是改革后,中国的不公正都不是由于自由太多,而是由于自由太少。笔者既不崇拜乌托邦也不崇拜市场,但平心而论,改革前中国之祸不在于乌托邦而在于滥用强制,改革后中国之祸亦不在于市场而仍在于滥用强制。区别只在于过去是化私为公的强制,如今是化公为私的强制罢了。
经济学家要讲公正,经济学要讲逻辑:
兼评某种“转轨经济学”的“奴隶预设”
樊纲先生的《不道德的经济学》一文在最近的争论中似乎被划为张盛二先生一派,尤其此文的题目更容易成为靶子。然而我倒觉得他的如下观点可以接受:经济学家必须讲道德,但经济学本身是不讲道德的。“不道德的经济学”也许不讨人喜欢,但你不能否认它的确是一种经济学。我觉得樊文的问题不在于它不谈道德,而在于它通篇都在论证市场经济比计划经济好,(从这点看,它倒好象是“道德的经济学”)但却完全不提如何从后者过渡到前者。(从这点看,它又恰好不象是许多人标榜的“过渡经济学”或“转轨经济学”)这的确反映出当前经济学论战的一大缺点:许多人声言自己搞的是“转轨经济学”,但你一对他们的转轨路径提出质疑,他们就大讲起“交易的好处”、“市场的优点”,而根本不管走向“交易”、进入“市场”时的起点与过程问题。老百姓都知道“要不要分家”与“如何分家”是两个问题,而我们的一些经济学家却是:你一说这样分家不公平,他就回答分家的好处很多。按理说,“要不要分家”之争他们应当与“新左派”去进行——因为后者的确是批判市场经济的,亦即反对“分家”的。但奇怪的是他们中的许多人与“新左派”并没有什么争论,有时还替“新左派”说话。按理说,“如何分家才公平”的争论应当与寡头主义者去进行——他们的确在为权贵私有化说话,是大家长侵吞家产的辩护人。但奇怪的是一些“新左派”并不去批评寡头主义,却指责自由主义者不讲社会公正,其实在自由主义者为“公正至上”而呐喊时,他们在做什么呢?
由此可见逻辑的规则有多么重要,而如今一些人的逻辑又是多么混乱了。因此我以为,“不道德的经济学”不至于阻碍中国经济学的发展(不是说它不可批评,其实它引起批评本身就是在促进发展),但“不讲逻辑的经济学”的确会阻碍这种发展,甚至造成中国经济学的危机。公正地讲,如今争论双方都有不讲逻辑的现象。但以张先生为代表的一方责任更大,因为对方并没有以立“规则”者自命,他们不讲逻辑,便只是观点问题。而自命为有权立“规则”的一方如果不讲逻辑,那就不仅仅是观点问题了。如今人们喜欢谈论中国学者获得诺贝尔经济学奖的可能性,但老实说,某些不讲逻辑的论述会使人怀疑咱们——用张先生的话讲——“不仅不够格,可以说还没有入门”的。
经济学(不是“经济学家”!)的确不必大谈道德,其实即使象马克思这样公认为道德理想主义的思想家,其经济学著述的目的固然是为了声讨“资本”,但正如熊彼特等人指出的,马克思之为马克思就在于他不是简单地谴责资本家坏了良心,而是宁可假定资本主义市场是按等价交换的形式公平原则运行的,然后从逻辑上来论证其不合理并推断其“必然”灭亡。而奥地利学派之批判马克思,也没有去指责他眼红资本家的财富,或者说他惟恐天下不乱,而是针对他论证的大小前提及逻辑推断挑毛病,尤其抓住劳动价值论这个逻辑前提不放。因此,经济学不讨论道德,我以为是说得过去的。
但如果不讲“道德”的话,经济学必须讲什么?樊文并未明确回答这个问题。他似乎主张经济学要讲的是效率,但这不对。如果效率是经济学唯一的问题,那么在我们前面提到的“AB二人讨价还价”的例子中经济学家就应当主张抢劫,因为抢劫能省去讨价还价的“交易成本”,提高“效率”。
有人会说经济学家要讲的是全社会的总效率,上述的抢劫虽然减少了一次行为的“成本”,但抢劫盛行会增加全社会的成本,减少总效率。但假如这样,经济学家就应该主张全社会“一切行动听指挥”。科斯曾说计划经济如果说还有一点理由的话,那不是公平或者其他,而是它的集权能够减少交易成本。一道命令下来,给一千个人配给一千双鞋子,不许挑肥,不许拣瘦,既无过剩,也无不足,那效率岂不高哉!而且这个效率的确是全社会的总效率呀。
有人又会说经济学家讲的效率是指效用生产的效率而不是指物质生产的效率。一千个人配给一千双鞋,很多人未必喜欢所配,便造成效用损失。但假如这样,经济学家就应该无条件支持劫富济贫,因为效用随持有的增加而递减,剥夺持有多者给予持有少者,总效用肯定增加。
的确经济学家中是有支持计划经济和劫富济贫的,但也有人反对这样。而支持者大约也不会无条件,例如即使是马克思,怕也不支持由一个疯子主持的“计划经济”,或者剥夺劳动者去给予游手好闲的二流子,哪怕后者比前者更穷。为什么?因为经济学家除了效率以外的确还要考虑其他东西,虽然“经济学”并不那么说。如果经济学家赞成交易而反对抢劫,那理由除了“效率”以外肯定还有别的,比如抢劫不如交易来得公平。而经济学家在提出主观效用价值理论时,那理由除了效用价值比劳动价值可计算以外,更重要的实际上是出于对个人权利的重视——主观效用是以个人意志为基础的。
正是由于经济学家道德取向或曰价值观上的多元性,决定了经济学的多元性。然而经济学不同于文学,它是一门理性的学科。理性只承认逻辑,不承认情感。经济学讲坛不是诗坛,不是抒情的场所。因此经济学家的价值观只能(当然,也必须)作为“经济学”的前提而处于“经济学”之外。换言之,“经济学”是那些被称为经济学家的人从各自的价值观出发对经济过程进行逻辑分析的场所。在这里,“各自的价值观”使他们可以称之为各种“主义者”,而“对经济过程进行逻辑分析”的能力则决定了他们可以被称为“经济学”家。所以象马克思那样“主义”鲜明的人也只把自己的经济学方法总结为“历史方法与逻辑方法的统一”,而不是道德方法与逻辑方法的统一。
要之,一个人搞的东西能不能称为“经济学”,不在于他有没有某种文凭、学位、职称或其他“身份”,也不在于他有没有某种特定的价值观(当然,“某某主义经济学家”是需要与这一主义符合的价值观的,但如果没有,他还是有可能成为别一主义的经济学家),更不在于他研究的对象是不是“效率”或其他特定概念,而在于这些东西有没有“对经济过程进行逻辑分析”。因此我说:经济学家要讲道德(确切言之,“道德”可能狭义了点,应当说经济学家要有清楚的价值观),而经济学要讲逻辑。
遗憾的是今日中国“不讲逻辑的经济学”仍然很盛行,这里当然有过去的极左遗风,即那些倚仗权势打棍子扣帽子的学阀,但也有这样一种现象:自己的论述充斥着逻辑混乱,别人一指出,就以受到“情绪”的攻击、“道德”的压力和“政治”的批判来掩饰,同时自己又以真正的“情绪”对别人进行非逻辑的指责。
另一种情况是:过分顾忌“敏感”问题,以至理论逻辑无法彻底,回避那些无法绕过的论证环节,以致使分析变得支离破碎。这里当然有值得同情的无奈。但应当指出,在我国如今的人文社会科学中经济学可以算是禁区最少的了。于是这里便产生了一种其他学科少见的现象,即“敏感”有时成了掩饰逻辑毛病的借口,甚至主动划定“敏感”区并立为“规则”,以封住持不同学术见解者之口。
近年来学术界、尤其是经济学界屡有定“规则”立“规范”之举,然而我看似乎都不太成功。其根本原因就在于一些立“规则”者所重视的大都是引文、注释要规范,学术史背景要介绍,前人成果要交代等等写作规范。而对大讲“规则”表示反感的一些人,则认为清规戒律太多会束缚思想,甚至怀疑那种“规则”是“学问家”排斥“思想家”、即以赛亚•伯林所说的“狐狸”排斥“刺猬”的手段。我以为两边都不是没有道理,但都忽视了一个最根本的问题,即无论写作(指研究性写作,不包括文学写作)还是思想(同样不包括文学想象),逻辑规则都是最根本的规则。学术写作当然应该有技术性规范,但这类规范不应绝对化。如果我记得一条重要材料但查不到确切出处,可不可以讲呢?应该可以,只要你讲明这是来自他人而不是贪天之功。就算不够“学术论文”,“学术随笔”总可以算,起码你不能否认这是“学术”。反过来讲,“思想”不应当有禁区,但必须有逻辑,否则就成了胡思乱想了。尤其在经济学这种理性学科中,无论对“狐狸”还是“刺猬”而言,逻辑规则都是第一位的“规则”。逻辑混乱、偷换概念、指鹿为马、自相矛盾、以假问题代替真问题的文字,就算引文、注释再“规范”,又岂能说是合乎“规则”的?
其实人们的逻辑分析能力并不真的那么差,他们在很多问题上的逻辑分析堪称大学问。但在有些问题上为什么流行“不讲逻辑的经济学”呢?这就涉及“经济学家要讲道德”这个层次了。但有不作诛心之论的规则在,分析就到此为止吧。
然而要补充的是:经济学家要讲的“道德”如果不是指本人的道德操守(这当然没有“太高”的问题),而是指作为“经济学”前提的那些道德预设,那是既不能太高也不能太低的。因为这种预设是对发生经济行为的社会大众的预期,不是对圣贤、也不是对恶霸的预期。所谓“经济人”的预设常常被斥为过于低调,其实再“保守”的经济学家也不否认很多情况下人会有高尚行为,但是再“激进”的经济学家也不能保证一切人在任何情况下都会有高尚行为。因此对经济关系的预设只能以底线伦理而不是“理想伦理”为基础,即以“经济人”而非“慈善人”为基础。严格说来,这种底线伦理不能算是“道德”标准,只能算是公正标准。因为“正当不等于善(rightisntgood)”,所以“经济人”不等于“道德人(即“慈善人”)”。但是公正虽非道德,却是道德所赖以建立的底线,亦即不公正的肯定不道德。“经济人预设”实质上是一种“正当优先(priorityof right)即公正优先(priorityof justice)”的预设。在这个意义上,所谓“经济学家要讲道德”的实质,就是经济学家要讲公正。
无疑这并不是一种高调的要求,但这底线伦理又是不能再低的“硬道理”。“经济人预设”假定人是合理自利的,即他们不会抢劫,也不愿被抢,每个人都有捍卫自己合法利益的权利和能力。经济学只能预设交易,不能预设慈善,也不能预设抢劫,尽管现实生活中慈善与抢劫都可能发生。然而遗憾的是我们今天的一些“转轨经济学”既不是以“经济人”也不是以“道德人”,而毋宁说是以“奴隶人”为预设的。他们总是假定“转轨经济”中的人们就象奴隶一样,既不知道也无能力维护自己的合法利益,只能束手被抢。于是在上述“AB二人讨价还价”的场合他们就认定抢劫可以减少“交易成本”;“一方”任意处置公共资产,“公共”就只能乖乖放弃“选择”之权利;看守者监守自盗,所有者也不会或不敢过问;把公共资产当作无主物而先占之,公众也只能认可——不能说这一切在现实中都不“可行”,正如慈善现象与抢劫现象在现实中都有成功之例一样。也不能说这种预设的错误只是个“道德”问题,正如“慈善人预设”在道德上并无问题但在经济学中仍然不能成立一样。
例如一位经济学家朋友有这样的说法:改革与革命的区别就在于后者要侵犯既得利益,前者则以承认既得利益为前提。这个说法作为事实判断是有疑问的。(改革侵犯既得利益的事例历史上不胜枚举。主张“矫正的正义”的诺齐克也不是什么“革命者”。况且如今也没有什么人要求矫正“既得”利益,只是要求制止“正在进行时”的不公正。)但更大的问题在于逻辑上。从经济人预设出发应当承认一切人在改革中都有保住自己的既得利益并力图得到更多的倾向。权贵如此,平民也如此,难道工人不想保住自己的铁饭碗?可是这位朋友的实际主张是:不要限制看守者交易,也不能让老百姓来讨价还价以免增加“交易成本”。可见他实际上是只承认一些人的既得(乃至将得)利益,而不承认更多人的既得利益的。前一“承认”出于“经济人预设”,后一“不承认”则出于“奴隶预设”。两种预设的逻辑冲突他就不管了。
关键在于“奴隶人预设”能不能作为转轨经济学的逻辑基础?在现实中,谁能保证人们永远安于当奴隶?在逻辑上,今日的“转轨经济学”家大都把市场经济当作转轨的目标,然而“转轨经济学”的“奴隶人预设”又怎能不与“市场经济学”的“经济人预设”相悖?——今日“不讲逻辑的经济学”之盛行,其最基本的逻辑原因就在于此,我这个判断,该没有任何“情绪”的成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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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制度创新”还是制度复旧?——再问崔之元先生》,《二十一世纪》,1996年总第36期。
[2] 姚洋:《自由的位置》,(《读书》待刊)
[3] 《有了真问题,才有真学问》,《读书》,1998年第6期
[4]K.Mizsei,PrivatizationinEasternEurope:AComparativeStudyofPolandandHungary.
SovietStudies,(1992),44:2, pp285-290.
[5] Jiri Vecernik, Markets and People:TheCzechReformExperienceinaComparativePerspective. Aldershot:Avebury, 1996.
[6] 王中江:《自由、平等与社会正义的比较性视角──以罗尔斯、诺齐克和哈耶克三人为例的考察》,网上论坛。
[7]关于米塞斯与哈耶克的分歧,参见汉斯—海尔曼•赫柏为米塞斯《自由主义》一书所作的导言,见中译本《自由与繁荣的国度》,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4年,23–25页。
[8] 张五常:《中国的前途》,远流出版公司,1989年,124页。
[9] 《新帕尔格雷夫经济学大词典》吉尼条
[10] F.Paukert, Income Distribution at Different levels of Development: A Surveyof Evidence. International Labour Review. Aug.-Sept. ,1973,Vol. 108 .
[11] M. S. Ahluwalia, Inequality, Poverty, and Development. Journal ofDevelopmentEconomics, 1976, Vol. 3
[12] 如吉利斯等:《发展经济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8年。
[13] 如陈宗胜:《经济发展中的收入分配》,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1994年。
[14] 秦晖、苏文:《田园诗与狂想曲:关中模式与前近代社会的再认识》,中央编译出版社,1996年,150—161页。
[15]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分县市人口统计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编,1989年。按:笔者手头没有1994年的,但这5年我国家庭结构变化应该不是很大。
[16]参见秦晖:《封建社会的关中模式—土改前关中农村经济研析之一》,《中国经济史研究》,1993年第1期;《“关中模式的社会历史渊源:清初至民国——关中农村经济与社会史研析之二》,《中国经济史研究》,1995年第1期。
[17] 金耀基:《台湾的个案研究》,《二十一世纪》杂志,总第17期,145页。
[18] 《1995年俄罗斯社会经济发展》,[俄]《俄罗斯世界》1996年第1期,57页。
[19] 姚先国:《两极分化:福音还是灾难?》,学苑出版社,1989年,38—39页,转引阿德尔曼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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