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是一个转折点。这一年,发生了一系列的偶然事件。零八宪章就是这一系列偶然事件当中的一个关键事件,当前社会政治的边界、结构和性质通过这一事件展现无遗。虽然不至马上改变历史进程,但是零八宪章的发展已经超出了一次单纯的联署公开信,而是一个连续的社会运动。其中进程向世人呈现了一种新的社会可能,使我们能够认识社会结构的性质和变化,把握未来政治发展的方向和空间。本着客观、中立的学术价值观,本文以结构政治视角提出一个认识威权政治下社会运动空间的框架,并在这一框架内将零八宪章与32年前的七七宪章运动比较,试图探寻零八宪章所包含的时代意义。

一、零八宪章是维权运动的结果

在过去的二十年间,中国民间和知识界的公开信和联署从未停止,充满了各种主张和诉求。不同的是,1998年是个分水岭。此前的整个90年代,大部分公开信以政治诉求为主,集中于对1989事件处理的平反以及政治体制改革,参与联署者局限在明确的政治异议人士和为数不多的自由派知识分子,公开信的实际影响也相当有限,通常只见于海外媒体,表达市场经济时代严酷政治控制下幸存的政治异议者的微弱声音。但是1997\1998年,值中国政府申请加入联合国框架内最重要的经济组织WTO的关键阶段,签署了联合国的两个人权公约。从此,人权这个概念正当地和迅速地进入中国抗争政治的核心,以具体的权利诉求为核心的社会运动开始成形。在此后的十年里,包含具体的人权诉求、呼吁合法抗争的公开信大大增加,并借着九零年代末同期迅猛普及的互联网向社会生活的扩展,演成一场由各式公开信串接、大量分散的街头抗争云涌、各类维权组织兴起的维权运动。

从这个意义上,零八宪章的诞生并不仅仅是为提醒一个事实——中国政府签署两个人权公约已经十年,但该公约仍未得到人民代表大会的批准成为有效法律——而是在证明,过去十年以来的一场新社会运动即维权运动已经改变了中国的社会结构,创造了一个新的政治空间,重塑了威权政治的形态。

具体来说,从零八宪章的起草与发起人、诉求和参与、传播方式和影响力、当局的镇压和反制等四个方面来看,零八宪章可以被理解为维权运动的一个具体产出和行动,是维权运动连续过程中的一个关键事件,有关各方对零八宪章的不同态度取决于他们如何理解维权运动的性质和结构。这四个方面,分别对应维权运动的四个结构要素:

1)运动活动家;
2)运动框架;
3)行动与网络;
4)环境与反运动。

1. 零八宪章的第一批联署人共303位。这些名字经常、反复出现在历次公开信的发起人名单中,可被称作“社会运动活动家”或“社会运动企业家”。他们的职业以高校教师、记者、律师、撰稿人为主,也有其他专业人员、企业主和经营者。他们长期参与公开信以及相关的维权活动,富有企业家一般的创新和冒险精神,已经转变为社会运动的组织者和代言人,故称“社运活动家”。与以往的公开信不同,发起人规模通常在双位数,此番三百余位的共同发起人,基本包括了过去十年社会运动所形成的主要运动企业家。值得注意的,近年来曾受到平面媒体广泛关注的“新公共知识分子”,比如南方周末2004年评选的“公共知识分子50人”其中有相当部分可在这一名单中找到,这些与社会运动部分重合的公共知识分子实为“运动知识分子”(Cf. Rutten and Baud,2004:197)。他们的主要功能在于为社运提供新的创意、担当社运共同体的意见领袖和媒体发言人。对比20世纪八零年代的体制内自由派知识分子其主体,他们在受到1989运动失败的惊慑后(Fewsmith,2001:21),随即被九零年代的非政治化学术体制扩张所吸收,这些社运知识分子群体大多数缺乏学术背景、年纪多在30到40岁,通过参与社会运动即社运活动家的塑造,重新担当了公共知识分子的主要角色,堪称一代“新知识分子”。

2. 零八宪章选择《世界人权宣言》发布六十周年即2008年12月10日前夕发布,人权是其纲领核心,代表了过去十年维权运动最重要的权利框架,即“人权宪章”。正是这一权利框架区隔开九零年代末兴起的社会运动与八零年代的民主运动。贯穿早期民主运动的诉求是抽象的民主价值和激进的政治制度改革方案,这一运动框架甚至包含了儒家主义的理念,可谓激进与保守并存,反映了当时的民主理论资源贫乏,也造成动员过程中运动精英与大众的脱节,最后引致失败(Vittoz,1993;Goldman et al.,2002;McAdam,Tarrow and Tilly,2001)。九零年代末兴起的社会运动,则由一次次抗争行动组成,每次抗争几乎都基于具体的个案、然后主张非常具体的权利诉求。十年来,这些维权活动几乎涉及吉登斯所定义的欧洲社运的全部四个权利组成,即T.H.马歇尔所划分的基本人权、政治权利和社会权利,再加上生态权利(Jary 1995),也是两个人权公约所强制规定的人权保障的基本方面。

尽管大多数行动并未取得胜利结果,但是每一次行动都培养了行动的组织者、参与者从中发现了对权利的认同、相互间能够进行经验分享并形成网络,许多重大行动又因为组织和参与者的努力扩散到全社会,将权利意识和斗争经验也传播开去,连结起更多偶发性的抗争行动个案。这一扩散模式可以解释近年来集体抗争事件的大幅增加,规模远远超过文革结束时期更为分散的个人申诉案,后者直接催生中共在七零年代末展开“平反”工作。

更为关键的,权利诉求作为社运工作者和草根民众的重要纽带,极大拓展了社运的政治空间:一方面各类非政府组织和社运(维权)组织/网络在过去十年明显增加,形成了一个独立于官办社会组织之外的新社会组织部门;另一方面,权利诉求的政治正当性也因权利认知的扩展而迅速增加,在局部和若干个案可与统治当局威慑性相抗衡的水平,正是如此连续的政治正当性积累最终产生零八宪章,并可能在宪章宣言中从人权扩展至呼吁全面的民主政治改革。

3. 在行动主义方面,诚然,公开信是最常见的抗争方式,相比几乎不可能获得批准的街头行动,以公开信方式请愿和抗议相对平和,也取得一定效果。比如,从1998至今,每年均有数个影响较大的公开信,其中以2003年孙志刚事件发生之后的几封公开信影响最为深远,创造了新公共空间也主导了公共舆论,成功地引发政策与制度的改变,为维权运动埋下了一个里程碑。

在公开信的背后或者间歇,根据笔者调查,社运的行动主要表现为网络鼓动,也就是社运活动家们的主要日常工作。他们利用九零年代末迅速普及的互联网,从1998年“思想的境界”网站开始计,利用网站、BBS、邮件组、博客群等赛博空间的多对多的交流模式,通过建站、发言等组织和讨论的方式形成了数量巨大的虚拟共同体和讨论空间。而发言本身的持续就可能如卢曼所说制造共同、差异与抗议(Luhmann,[1984]:149,148,173),事实上,通过社会活动家的密集发言和组织,一个在中国社会几乎唯一的自由讨论空间被建立起来,而对权利的诉求和社会运动样式的抗争模式也逐渐在开放的发言(发贴与跟贴)的习惯化参与行为中形成互联网的主导潮流。

这一过程中,社运活动家们直接获得网络声望然后转为意见领袖,开放的互联网舆论和认同也迅速扩散至真实社会。在任何一个发贴(发言)都可能成为一次基于互联网的表达性抗议后,公开信的生发频率就因此超出了以往任何时代,任何社会草根人物也可能因此成为互联网活动家然后社运活动家或者社运知识分子。发展到21世纪初,这一虚拟共同体形态逐渐演化为网下聚会,同期更为迅猛普及的手机和固话的通讯网络则加强了这些网络活动家的互相联系,在21世纪的最初几年出现大量松散联系的社运组织和网络。他们当中有部分最终转为更为正规的非政府组织实体(即专业维权组织),而随时间和历次抗争活动/事件的整合,一个社运的完整网络也初步形成。通过零八宪章的起草和发起过程,一个与中文作家笔会成员网络(一个社运知识分子群体)高度重合的社运中心网络发挥了关键的组织和动员作用。

简言之,互联网和基于互联网的社会网络在现有威权体制内最大限度地承载了社运的动员与扩散机制,有助于权利诉求在全社会的认同以及抗争行动样式的传播和抗争的政治正当性累积,这一“网络过程就是一系列事件创造、持续并分解社会结构”(Doreian,1997:3),可以解释当前全国范围内普通民众如何间接地和自发地融入社运网络,产生抗争意识,导致集体抗争街头行动激增。

在这些街头行动中,既有冲击政府机关、堵塞公路和铁路、大规模静坐的传统方式,也有瓮安事件中的“冰棺”长时示威和厦门反PX“散步”的新形式。行动主义的创新能够把偶然性事件变为关键性事件,扩大未来行动空间。08年的瓮安事件就是自孙志刚事件以来社运的一个转折点,结束了县/镇层次集体抗争屡屡失败的历史。07年厦门反PX和08年初上海反磁悬浮的集体“散步”,突破了各地《游行示威条例》的限制,为大中城市市民集体抗争行动开创了一个成功的非暴力街头集体行动主义先例,改变了这些政府对市民高度控制下的发达城市内市民难以组织和行动的“弱结构”,显示了环保/生态权利诉求可以进一步加强的行动空间。但是,在县/镇以下的乡村,是目前自发性集体抗争最为频繁却分散的区域,也是警方反暴乱战术使用相对密集、更为充分的区域,还没有找到可持续的抗争行动样式,无法有效破解警方的强力战术。稍早的广东太石村反腐败和浙江东阳反污染的抗争最后都以失败结束。

4. 当局对维权运动的态度和手法渐趋成熟,体现为“硬的更硬、软的更软”两手并用的策略。一方面,随着1998年开始建设的“金盾工程”(公安信息化)于2005年完成,警方对人口流动、公共场所和互联网的监控能力提升至前所未有的水平,在社会控制手段的物质条件和网络化程度等方面达到了建政以来对同期科学技术发展的最充分利用。对社运的监控可观察到两条线路,分属不同部门。一是由安全局、公安的国保保持对非政府组织和社运活动家的连续监控,公安的网监部门、基层派出所、各单位的保卫部门和居委会配合。比如中国发展简报长期被电话监听,最后被勒令停止运作。二是针对城乡大规模集体抗争行动,公安防暴、武警加强对突发事件处理的资源、训练和协调。在拉萨3.14事件中,成都军区快反部队(装甲步兵团)被紧急调动远程机动后到达暴乱现场,弥补当地武警警力和警械不足,显示当局高度重视对大规模抗争事件的应急处理,自《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应急管理工作的意见》(2006)下发后,各地方反应和协调指挥能力有明显改善。

另一方面,当局对社运的态度也呈现出相当灵活性或弹性。警方虽然加紧对社运活动家和组织的监控,越来越慎于采取行动,地域的这种控制宽松差异也让社运有更多的生长空间。同时,官办社会组织越来越多地吸收社会运动的口号、理念和行动主义,比如志愿主义、市民社会、维权等。特别是共青团借鉴和发展了“志愿社会主义”模式的北京奥运会志愿组织工作。类似的,妇联组织也大力吸收自发成立的妇女维权团体,纳入统一的妇女维权网络中。值得观察的,在09年联合国人权委员会会议上,中国政府代表第一次口头表示接受独立工会的建议。零八宪章公布、联署行动展开后,警方已投入巨大力量调查、约谈了绝大部分签署人,但迄今为止仍对发起人之一的刘晓波只是采取监视居住的变相拘捕,似乎亦踌躇于是否正式逮捕并起诉。有迹象表明,胡佳案给当局带来预判之外的巨大国际压力,迫使当局在未放弃严控社运的同时,开始更多注意观察国内外的社会反应。社运的十年发展开始对威权当局产生一定程度的约束效果。

二、从七七宪章到零八宪章:晚期威权下的修宪运动

到这里,我们可以肯定地说,零八宪章是过去十年新社会运动兴起的一个结果。但按宪章发起人的原意,则可前溯至1977年捷克斯洛伐克的七七宪章。从三十二年前“后极权主义”阵营内发生的这起标志性事件,零八宪章企图为中国社会政治的结构性变化赋予新的象征意义。

历史本来就由无数的偶然事件构成。尽管在这些偶然事件的背后,我们看到的往往是极其相似的历史情境,这种相似性并不因为时间序列上的差别而减弱,不过,没有这些插曲性事件的呈现,人们又何以知道这种历史相似性甚或表面相似而背后的巨大差异呢?从上述四维框架比较七七宪章和零八宪章,我们可以看出时隔三十余年后两者间高度的传承性以及相互微小却极有意义的差异。

1. 后极权下的七七宪章

在很长一段时间内,在苏联和东欧集团,常常被当作西方资本主义腐朽文化象征的摇滚乐几乎是唯一的一种公开表达抗议的方式。1976年,捷克斯洛伐克的一支名为“宇宙塑料人”的迷幻乐队在组织了一次“非法”地下摇滚音乐会后,乐队成员被捕并被判处8到18个月不等的徒刑。哈维尔与一些文艺界朋友发起了一份公开信,要求捷克斯洛伐克政府重新考虑这一判决,要求当局遵守宪法第25条、并落实捷克斯洛伐克政府1975年签署赫尔辛基条约所承诺的人权保障。这封公开信最初得到了捷克知识界主流240位知识分子的签名,发表在1977年1月7日德国的法兰克福汇报和法国的世界报上。

这次行动完全是自发的、几乎没有组织,完全不是一个政党或有组织的反对派的样子。宪章文本主要在布拉格的知识分子圈内传递,签名以简陋的签名卡方式附在打印的文本后面(参见旁附哈维尔的签名卡)。宪章号召党不要超越法律、落实宪法、保障赫尔辛基条约所规定的公民社会权利、政治与公民权利,但完全没有提及十年前的布拉格之春,也没有要求进行政治和社会改革。尽管如此,宪章的三位发言人随后都遭到逮捕。其中,著名的哲学教授Jan Pato?ka会见了荷兰外长之后,在被内政部警察进行的长达11小时的审问过程中突发脑溢血,几天后死于医院。

Pato?ka教授去世前说,七七宪章不是一次政治运动,而是一个道德运动。自1968年布拉格之春之后,捷克斯洛伐克就进入了一个后极权主义状态,极权主义已经开始丧失了对社会的绝对控制。在这么一个如Linz和Stepan(1996)所说的“冻结的”后极权主义过渡阶段,道德运动的力量超过一切极权主义的恐怖和威慑。到1977年的六月份,签名人数达到700.后极权主义统治下的“国家-人民”关系进入了一个转折点(Skilling 1978:200)。

1979年,哈维尔在“无能者的力量”一文中写道,尽管后极权触及人民的每一步,但这都是戴着意识形态的手套。七七宪章的道德力量汇聚成一个与后极权主义政权意识形态白手套平行的“平行文化”,或者反抗文化。尽管宪章无意组织一个反对政党,但是宪章就像Pato?ka教授所说的,“创造了一个公共空间”,并“将各行各业、不同年龄、不同信仰的希望生活在真相中人们聚集在’ 平行文化’的伞下”(Havel,1984)。

在1975年集体签署了赫尔辛基条约之后的整个苏联、东欧集团,都因此面临来自“人道社会主义”或者“真正社会主义”的拷问。在威权的罗马尼亚和更为宽松的南斯拉夫,人们陷入更大程度的人权问题的困扰。而作为反抗象征的摇滚音乐文化则席卷东欧,在年轻人当中颠覆着意识形态的文化操纵。到1981年,一千万波兰人加入了团结工会。

尽管许多签名人受到调查、逮捕和关押,七七宪章的签名仍然持续,到八零年代中期,累计超过1200人签署了这份宪章。1968年之后的坚冰被打破,公众普遍的政治冷漠被唤醒,人们开始拒绝通过政治妥协换得的经济满足和个人安全,捷克斯洛伐克当局苦心经营的表面上的社会“团结”破碎了。公开的声明和签署也大大加强了每个签署人承担政治风险的意愿。在整个七、八十年代,只有一位签署人最后撤回了签名。

七七宪章宣告了后极权政权从内部衰败的开始,并一直延续到1989年。那一刻,流血已无必要,和平的天鹅绒革命最终实现了“无能者的力量”。大部分七七宪章的发起者后来都成为新政权的精英,主导着民主转型,却因为执政能力的笨拙而未能坚持到现在。

2. 零八宪章与晚期威权

与32年前相比,零八宪章面临的环境已经大为宽松。哈维尔不久前在华尔街日报上撰文:“中国不是1977年的捷克。在很多方面,中国都要比30年前的捷克更自由、开放。”但是,他也指出,“在对待签名者方面,逮捕和骚扰如出一辙,压过了对话和争论”。

由于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社会运动在过去十年的成长,中国社会的开放度和自组织程度不仅大大超出了30年前的捷克,而且,较20年前的参照时代也有了质的变化。尤其是互联网和通讯的发展,不仅大大改善了宪章的传播方式、路径和影响,最新的研究显示:在最近的几年,曾经被“数据鸿沟”隔离在社运信息主流之外的工人阶级已经能够利用互联网和手机通讯等方式建立起内部的组织和运动网络,与维权组织建立起密切的联系(Qiu,2009)。

这样,基于第一部分所分析的中国社运组织及其网络的成长,我们可以理解,不到三个月,零八宪章的签署者迅速就超过了八千。与七七宪章的重大区别之一也在此:七七宪章的签署人主要限于布拉格的知识分子主流,而零八宪章的签署人中,中国主流知识分子的参与极其有限,主要签署人为维权运动活动分子和同情者,也就是新知识分子群体与社会各阶层的追随者。相比七七宪章发表后相当一段时间内不为捷克斯洛伐克的普通民众所知,他们后来通过当局的反运动宣传而知晓,零八宪章在公众的传播速度和广度已经超出威权体制的控制能力;而知识分子主流的拒绝,也表明此运动的功能不在于唤醒,而是将过去十年累积的社运基础转化为有更清晰的政治与社会改革诉求的宪章运动,并可能长期持续下去。

今年是中国近代第一部宪法诞生一百周年。借联合国人权宣言六十周年以及中国政府签署两个人权公约十周年的纪念日发表零八宪章,其中心诉求正是要求执政党尽早行宪、全面贯彻宪法中对人权和法治的承诺,并从宪政这一具现代社会普世性的政治架构开始,吸收更多的普世价值,改革现有政治体制。这样的吁求的确难以按现有法律定罪,所颠覆的只是现行意识形态对若干基本普世价值的拒绝。换言之,通过诉诸普世的权利正当性,零八宪章刺透了在威权政权的合法性与意识形态白手套之间存在的鸿沟。

吊诡的是,零八宪章之后,中国政府在对若干发起人采取强制措施后,吴邦国、贾庆林等领导人先后亲自发表文章,重申反对三权分立和多党制模式的政改底线,试图阻击宪章运动,防止其发展为零八宪章前五条主张所可能产生的修宪运动;房宁等官方智库成员也针对性地撰文,批评零八宪章的政治企图;以吴邦国在2009年2月28日人大常委会上的“学习、尊重、遵守宪法”的讲话为标志,反零八宪章运动正在成形为一场“护宪运动”。

相形之下,七七宪章之后,捷克斯洛伐克当局仅仅使用媒体发起了一场反宪章运动,包括组织了一些政府操纵的官方协会如作家联盟执委会、作曲家联盟执委会、视觉艺术联盟执委会、建筑师联盟中央委员会等等,在1977年1月29日发表了一份“反宪章宣言”,强调捷克斯洛伐克人民物质生活水平的提高和来自资本主义世界的外部威胁。而面对这一68年之后最激烈的异端举动,以胡萨克为核心的捷克斯洛伐克领导人,似乎采取了鸵鸟政策,避免直接抨击七七宪章,也没有证据表明捷克政权内部曾经有人试图在宪章之后做出一些改善。媒体中的反宪章运动虽然没有公布宪章文本,却让普通人了解到了七七宪章事件的发生,扩大了公众的同情。

这样的对比可以看出,零八宪章指向了威权政体的合法性本身,其政权已难以使用后极权时代的意识形态白手套来为统治的正当性脱困。当宪法议题进入这场不对称争论的焦点,也就意味着在权利诉求之后,中国威权当局再次落入了社运即民间抗争政治所设定的议程。修宪运动一直是过去十年维权运动中的一个支流,并主导了零八宪章的文本和目标。当局的反应则显现了维权运动的上限以及当局对维权运动本质的提防,并主动发酵将零八宪章向相对于“护宪运动”的反面即“修宪运动”转化。

这一态势充分表明了过去十年社运对中国政治社会的结构性改变。宪章运动已经不止是一场道德运动——以刘晓波、胡佳和王怡等为代表的社运知识分子在过去的社运实践中早已着手“道德资源的积累”,社运十年所累积的政治正当性已经为社运向修宪运动的转变提供了路径和可能。这样一种国家-社会关系的改变揭开了晚期威权主义的序幕。

通过20余年市场经济发展和财政能力扩张,威权政权已经取得自建政以来对同期科学技术之于社会控制方面最为充分的利用,建立了貌似极权主义的、空前强大和威慑的威权体制;但是维权运动的兴起却改变了传统的国家-社会关系,改变了双方的合法性结构,并从零八宪章开始,全面质疑政权向普世标准靠拢、改善人权的决心、能力和限度。其19条目标实则包含了一个从权利诉求向民主诉求转换的次序,这一次序既是经验的也是伦理的。他们向政权提出了一个类似过去20年威权赖以存在的民生发展换取威权承认的政治交换:

如果现有威权体制无法充分保证普遍人权的改善,即世界上绝大多数威权政权已经认可的基本公民权利、政治权利和社会权利,那么,是否应当迅速、适度地开放民主改革,满足新社会(运动)的急迫民主要求?

从世界上各类威权政权的经验来看,如果这样的改革要求以对话、合作的方式得到吸收,并通过有限的改革承认社会运动和公民社会的合法性,那么,威权政权势必重新获得新的合法性基础和增量支持,公民社会得以在有限空间里得到发展和稳定,威权可能保持对公民社会的压迫与合作并存,社会运动的发展不至于威胁到威权体制本身,而威权将继续巩固下去;反之,若失去改革空间,威权政权的合法性将时时刻刻遭受着社会运动所支持的频发偶然性事件的挑战,日益退守,并在退守过程中强化暴力威慑从而暴露政权的脆弱性,同时,生成中的公民社会走向溃败(不是后极权社会的政权溃败),社会运动网络也将在高压下分崩离析,走向暴力化,出现类似68革命的红军派的激进组织。无论以上何种分岔,民主化的前景都不明朗,晚期威权还将持续下去。

参考文献:
Doreian, Patrick, 1997: The Dynamics and Evolution of Social Networks, in Patrick Doreian and Frans N. Stokman (eds.): Evolution of Social Networks, Amsterdam: Gordon & Breach Publishers.
Fewsmith, Joseph,2001: China since Tiananmen: the politics of transition, Cambridg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Goldman, Merle, and Perry, Elizabeth J. (eds.), 2002: Changing Meanings of Citizenship in Modern China. Cambirdge and London: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Havel, Va?clav, 1984: “Six Asides about Culture”, in Jan Vladislav (ed.): Va?clav Havel: Living in Truth, p.128, London: Faber and Faber, 1986.
Jary, David, 1991: “‘Society as time-traveller’: Giddens on historical change, historical materialism and the nation-state in world society”. In Christopher G.A. Bryant and David Jary (eds.): Giddens’ theory of structuration: A critical appreciation, pp.116-59, London and New York: Routledge, 1991.
Linz, Juan and Stepan, Alfred, 1996: Problems of Democratic Transition and Concolidation: Southern Europe, South America, and Post-Communist Europe, Baltimore and London: The Johns Hopkins University Press.
Luhmann, Niklas, [1984] 1995: Social Systems. Stanford: Stanford University Press (translated by Johen Bednarz, Jr., with Dirk Baecker, originally as Soziale Systeme: Grundri? einer allgemeinen Theorie, Suhrkamp Verlag Frankfurt am Main)
McAdam, Doug, and Sidney Tarrow, and Charles Tilly, 2001: Dynamics of Contention, Cambridg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Qiu, Jack Linchuan, 2009: Working-Class Network Society: Communication Technology and the Information Have-Less in Urban China, Cambridge: The MIT Press.
Rutten, Rosanne, and Michael Baud, 2004: Concluding Remarks: Framing Protest in Asia, Africa, and Latin America. International Review of Social History, Supplement, pp.197-217.
Skilling, H. Gordon, 1978: “Socialism and Human Rights, Charter 77 and the Prague Spring”, in Hannelore Horn (ed.), Sozialismus in Theorie und Praxis. Festschrift für Richard L?wenthal zum 70. Geburtstag am 15. April 1978 Berlin, pp.195-216, New York: de Gruyter.
Vittoz, Stanley, 1993: Confucianism and the Spirit of Democracy in China: The Beijing Uprising of 1989, International Journal of Politics, Culture, and Society, 7(2): 329-65.

民主中国2009.03.05

作者 edito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