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四”已经二十年,当局至今没有满足“六四”死难者家属群体的三项诉求:公布真相,合理赔偿,追究责任。然而,当局对于当年事件的说法已经改变,并尽可能避免提及。在香港的历史教科书中,只有寥寥几句话;在内地的历史教科书中,根本看不到“六四”的踪迹。这是为什么呢?因为他们捏造事实,指鹿为马,自己也感到理亏、心虚。

彻底清查揭露 没有下文

1989年4月25日,邓小平在家中听取了李鹏、陈希同等人的汇报,将胡耀邦逝世引发的学潮定性为“动乱”。根据邓小平讲话精神,《人民日报》于次日发表《必须旗帜鲜明地反对动乱》的社论,称“这是一场有计划的阴谋,是一次动乱,其实质是要从根本上否定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否定社会主义制度。”正是这个说法,激怒了广大学生,导致了“四二七”大游行和“五一三”绝食。

6月4日,陈希同发表广播讲话说:“从六月三日凌晨开始,一小撮暴徒在我们伟大祖国首都北京,挑起了一场严重的反革命暴乱。……在这起反革命暴乱中,极少数挑动者和策划者已经十分明确地提出了他们的政治口号和组织纲领。他们狂妄地叫嚣‘要把四千七百万党徒全部消灭干净’,要颠覆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人民政府。在这种极端严重的紧要关头,党和政府忍无可忍,已经没有什么退路可言,只能采取非常措施,坚决粉碎这起反革命暴乱,除此之外,别无选择。”时隔二十年,他们既没有披露“极少数挑动者和策划者”的“政治口号”和“组织纲领”是什么,也没有把叫嚣“全部消灭”“四千七百万党徒”的人揪出来示众。

在1989年6月24日的中共十三届四中全会上,江泽民称颂“邓小平同志等老一辈革命家的决断”,对于“平息反革命暴乱”的贡献,并表态:“我们对制造动乱和暴乱的一切政治阴谋,一定要彻底清查和彻底揭露,决不可半途而废。”七年半以后,江泽民在邓小平追悼大会的悼词中,却只说“政治风波”,再也不提邓的“平暴”“决断”。查三卷《江泽民文选》,除了在中共十四大政治报告中重申“动乱”、“暴乱”,此后他再也不提这两个词了,只说“一九八九年那场政治风波”。中国民众和国际舆论所期待的“彻底清查和彻底揭露”,再也没有下文了。

指控上的荒谬和无耻

我们先从个案来看当局在“六四”问题上的荒谬和无耻。

“六四”之后,当局在全国通缉、拘留、逮捕了数以万计的公民,最后判刑的只有少数人。在所有被起诉和判刑的人中,只有我和王军涛、刘刚、陈小平四人是以“阴谋颠覆政府罪”被起诉,只有我和王军涛、刘刚三人是以该项罪名被判刑。

上述四人均为民办北京社会经济科学研究所成员,我是所长,王军涛和陈小平是所务委员,刘刚是工作人员。据了解,专案组的想法是要把我们打成一个“反革命集团”,把我和王军涛打成“反革命集团首犯”。由于“阴谋颠覆政府罪”、“组织反革命集团罪”、“反革命宣传煽动罪”三罪并罚,至少要判无期徒刑(吉林长春市的八九民运参加者唐元隽仅以后两项罪就判刑二十年),当局觉得无法向国际舆论交代,因而取消了“组织反革命集团”这一指控,从四人“共案”改为各自“另案”处理。最后,我和王军涛以“阴谋颠覆政府罪”、“反革命宣传煽动罪”判刑十三年,刘刚以“阴谋颠覆政府罪”判刑六年。

1991年3月,我在《谁是历史的罪人——我的辩护书》中写道:“因为许多无辜的青年已经含冤九泉之下,许多神州赤子已经漂流异国他乡,无法再在法庭上为自己申辩了;作为活着留在国内的人,为他们辩白洗冤是历史所赋予的义不容辞的责任。从某种意义上说,现在选定我和王军涛作为主要被告人是一件好事。因为我们对含冤受屈抱有充分的思想准备,为了救学生出虎口,我们从一开始就估计到存在着‘好心没好报’的可能性,并不惜为此做出自我牺牲,现在不过是‘果然如此’、‘求仁得仁’而已;同时也因为,我们对于自己行为的正义性、合法性抱有最充分的信念,我们恰恰是最不具‘阴谋颠覆政府’可能性的人,即使在当时的知识阶层中,我们也是属于自始至终最强调清醒、呼吁理性、赞美妥协的人,竭力争取在政府与学生之间达成谅解,取得共识,携手推进改革开放和现代化事业。”

之所以说“选定我和王军涛作为主要被告人是一件好事”,有两个原因。第一,我和王军涛是“二进宫”(我在1975年因“反革命集团嫌疑”被捕,王军涛在1976年因参与四五运动被捕),而且我们对于再次被捕已有充分的思想准备,所以我们不会在看守所、法庭和监狱中屈服,不会给八九民运的牺牲者和参与者丢脸。第二,把我们作为“有计划的(动乱)阴谋”和“反革命暴乱”的主要“策划者”来指控,更容易以无可辩驳的事实来揭露这种指控的苍白无力和丧心病狂。

起诉书判决书的所谓罪证

由于当局把我摆在这样一个位置上,为了抹黑八九民运,就必须把我的案子定成铁案。如果我没有“阴谋颠覆政府”的犯罪事实,所谓“阴谋”、“动乱”、“暴乱”云云就是骗人的鬼话。专案组提审我不下百次,仅律师看到的案卷就有一人高。他们的工作成效如何呢?从当局宣判后就再没有在官方媒体上提我的名字和所作所为,就说明他们自己也心知肚明,制造冤案有愧天地良心。无论是在审判前还是审判中,官方对于我的全部指控,不是赤裸裸的捏造,就是与“颠覆”毫无关系。

1989年6月30日,陈希同在七届人民大会常委会第八次会议上作《关于制止动乱和平息反革命暴乱的情况报告》,通篇只有一处提到我的名字:“一些知识界的所谓‘精英’分子,也就是顽固坚持资产阶级自由化立场的极少数人,在此期间也组织种种座谈会,利用舆论阵地大肆宣传,其中最突出的是《世界经济导报》和《新观察》杂志社4月19日在北京召开的座谈会。这个座谈会由戈扬主持,参加的有严家其、苏绍智、陈子明(北京社会经济科学研究所所长)、刘锐绍(香港文汇报驻北京办事处主任)等人。”《世界经济导报》用几个版的篇幅发表4月19日座谈会发言摘要,是其被停刊的主要原因。它刊载了几乎所有人的发言,唯独没有刊载我的发言。不是因为我的发言格外激烈,而是因为我的发言与会议主调有些不太吻合。

没有刊载的发言

与会者都在称颂胡耀邦,我却说胡耀邦也有错误。我说:在1981年初,耀邦曾在一次内部会议上指责高校竞选运动是建国后第三次青年学生“反党运动”。如果这一讲话传达下去,我作为北京高校竞选运动的主要组织者和当选者,今天就不会出现在这个会上了。幸亏当时的北大党委书记韩天石等人及时向耀邦汇报了情况,才从印刷机上撤下了刊载这一讲话的党内文件。这说明耀邦虽然不是圣人,但他勇于纠正错误,是非常难能可贵的政治品质。但是,当时还是有许多青年学生受到政治上的打击和不公正的对待。曾任中国科学院党组书记的李昌在座谈会上当即回应我,正是由于中国科学院党组和研究生院党委保护了我,顶住了上面的压力,才使我逃脱一劫。我还针对有些与会者为学潮爆发而流露出欢欣鼓舞的乐观情绪,唱了一点反调。我说,作为“四五运动”的参加者、过来人,在十三年后看到相似事件的重演,人们在同一地点以同样的方式表达同样的情感和要求,使我深感悲哀。这表明中国的政治发展实在是过于缓慢了,政府至今还没有为知识分子和青年学生提供比这更畅通的政治表达渠道和表达方式,知识分子和青年学生也没有表现出在政治上比当年更加成熟和更有风度。共产党当年是搞学生运动起家的,现在自己掌权后能不能处理好新的学生运动,是摆在它面前的一个历史性课题。导报编辑大概是不满意我的讲话的不合拍和悲观论,没有采用我的发言。检察官和法官则没有从中找到“颠覆”的言辞,因而也没有在起诉书和判决书中提及我的发言。这等于是给了陈希同报告一记耳光。

官方媒体捏造事实

1990年7月21日《中国教育报》,1990年7月22日《人民日报》,1990年12月9日《人民日报》,三次登载了同一段话,声称“胡耀邦同志逝世的第二天,大学还无动静。‘这天上午,大约15人左右的一小伙人在北京蓟门饭店举行秘密会议。除了后来的学生领袖王丹之外,其他与会者都是知识界人士。’从去年4月16日至6月4日,这伙人几乎天天开会,组织极其严密,都有电话传呼互相联络。秘密领导着民运的发展”。这里没有点我的名,但是我们的确在蓟门饭店开过会,时间是5月18日和19日两天。会议的目的是要想办法说服学生停止绝食、撤离广场。我的辩护律师在法庭上援引了法院案卷中的与会者证言:“陈子明提出要把绝水的学生强行拉回学校。”所谓从“4月16日至6月4日,这伙人几乎天天开会……秘密领导着民运的发展”,完全是官方媒体的捏造(当时的《人民日报》社长高狄就是造谣者之一)。起诉书和判决书自然也无法加以引用。

删了一句话 严重歧义

起诉书指控我的第一条罪状如下:“一九八九年四月,北京发生动乱。被告人陈子明于四月二十三日纠集王军涛、陈小平等人,在北京社会经济科学研究所召集会议。陈子明宣布,会议主要讨论‘对十年的评价和对目前现状的评价。’陈子明、王军涛、陈小平在会上互相呼应,为有组织地加剧动乱、大造反革命舆论。陈子明说:‘中国的独立的知识分子阶层已经在历史上崛起了,下一步它的成熟化,就是需要它有一个组织起来的过程,从政治上的自觉到一种组织上的变成一种有力量的一支力量’,‘当前知识阶层,特别是知识阶层中的先进分子所面临的时代性任务,是加速完成知识界的组织化过程’,‘构成一种对老百姓的新的指导力量。’”判决书采纳了这一指控。二审律师辩护词指出:“根据《刑事诉讼法》第33条规定,人民法院判决书,必须忠实于事实真相。被告人在4月23日会议上的讲话的原话为:‘能不能加速完成知识阶层的组织化过程,能不能加速完成你和政府的谋合,……构成一种对老百姓的新的指导力量……’而判决书中引用被告人这段讲话时,却删除了‘能不能加速完成你和政府的谋合’这段话。这样删除,将使人产生严重歧义。辩护人要求二审法庭如果再引用这段讲话时,应把一审判决书中删除的这段话如实引用。”我在这里略作更正,我的讲话用的是“磨合”一词,律师根据录音写为“谋合”。但不管有没有被删除的这句话,认为应当“加速完成知识界的组织化过程”,并不构成“阴谋颠覆政府”的罪证。

事实上,1989年4月号的香港《镜报》,刚刚发表了该刊社长徐四民与北京社会经济科学研究所所务委员陈子明、王军涛、闵琦、刘卫华、陈小平的座谈纪要,题目叫做《将民主从街头引向人民大会堂》,从中可以看到我们对于时局的见解。我说:“我认为邓小平十年做出了巨大的功绩,他使得断层二十年的中国中产阶级复苏和萌芽。中国知识分子成熟性已表现出来,从去年北京饭店会议到今年的签名运动,都表现了中国知识分子的独立性;另外独立的企业家阶层,文官阶层也在成长,这种成长是历史性的成长。恢复权威的来源,就是要使体制和社会力量的发展相配套。知识分子是中产阶级的带头人,如果不将他纳入体制,就会把他打入敌对的阶层。对正在由自发阶级成长为自为阶级的知识分子,仅仅小恩小惠来收买,给个局长、部长当当是不行的,而且参政方式只开后门(靠亲友、秘书等关系得以打个小报告)也是不行的。要开前门,要容纳具有参政意识的知识分子对国是进行公开讨论,有必要对知识分子采取倾斜政策。”这段话与4月23日发言中的那段话,可以互为参照。

瞎编“判江泽民死刑”

起诉书指控我的第二条罪状如下:“五月中旬,北京部分高等学校千余名学生在天安门广场绝食,动乱波及全社会。五月十五日,被告人陈子明在《中国工运》编辑部召开的名为‘政治体制改革与工会’座谈会上,进一步制造反革命舆论,并出谋划策说:‘五月四日新闻工作者上街了’,‘形成了一支比学生更有组织、更自觉、文化程度更高、对策更高的这么一支力量’,‘五一五我们看到了一个新的现象,教工、科研单位上街了’,‘我建议,现在最好是酝酿,不要出台总工会这张牌’,‘戈尔巴乔夫来之后看中央有什么反映,再出这张牌’,‘牌要一张一张出,不要一下都出光了’,‘出光了也就没什么威慑了’,‘最好是善用威慑’。‘我基本上认为这次学生运动不可能失败,只可能是得到多少分,得到多大成果。’‘这次是要抛人了,’‘像戴高乐这样世界级的英雄,也是被六八年五月风暴卷下去了,我们这次五月风暴卷什么挡次的人,可能是三个档次,一个档次就是邓小平,’‘第二个档次就是江泽民、李锡铭,’‘抛出来的概念有两个:一个就是说,真正在这次被抛出来,给学生作一个筹码,谢国人的仇;另外,就是判他们死刑的时候,缓期几个月执行,’‘第三个档次……就是何东昌。’还说:‘我们这次出主意,要看动人动到什么程度,何东昌下台,只能确保学生利益;如果要江泽民下台,那新闻自由这条就一定得到了。’”具有戏剧性的是,由于检察官和我见第一面,就口出脏话,侮辱我的长辈,我据此不再与他们做任何交谈。法官吸取了教训,对我比较客气。根据我的要求,法官、录音技术人员和我一起听了5月15日座谈会的录音,从上面一段话中一共找到五处严重篡改。所谓“判他们(指江泽民、李锡铭)死刑”,完全是专案组瞎编出来的。鉴于有三方签字认定的录音笔录,法官不得不对起诉书做出重大修改。

判决书的相应段落改为:“在一些人的策划、煽动下,北京部分高校学生于五月十三日到天安门广场绝食。五月十五日,陈子明在《中国工运》编辑部召开的名为‘政治体制改革与工会’座谈会上,为阴谋颠覆政府进一步制造舆论,并出谋划策说:‘五月四日新闻工作者上街了’,‘形成了一支比学生更有组织、更自觉、文化程度更高、对策更高的这么一支力量’,‘五一五我们看到了一个新的现象,教工、科研单位上街了’,‘我建议,现在最好是酝酿,不要出台总工会这张牌’,‘牌要一张一张出,不要一下都出光了’,‘出光了你也就没甚么威慑了’,‘最好是善用威慑,少用力量’。陈子明还暗示说,‘像戴高乐这样世界级的英雄,也是被六八年的五月风暴卷下去了,那么我们这次的五月风暴卷什么档次的人?可能是三个档次’。在公然指明党和国家的几位主要领导人之后,扬言‘我们这是出主意,要看他动人动到什么程度’。”我的这部分讲话,主要是形势估计,不是行动策划,主要分析“他”(指当局)会怎么做,而不是说“我”要“动人动到什么程度”。经过法官的更改,这一条也不能构成“阴谋颠覆政府”的罪证了。

用不相干的《宣言》起诉

起诉书的第三条罪状说,在5月18日的蓟门饭店会议上,“包遵信(已判刑)宣读了反革命《五一七宣言》,该‘宣言’中攻击政府‘丧失了人性’,‘是在一个独裁者权力下的政府’,在这次会上,还密谋打倒党和国家领导人,提出了‘倒邓’。”由于检察官没有提供任何证据,法官在判决书中删除了“会上……提出了‘倒邓’”的指控,但是增加了对《五一七宣言》的渲染:“包遵信(另案处理)宣读了严家其炮制的反革命传单《五一七宣言》,该‘宣言’诬蔑政府‘丧失了人性’,‘是在一个独裁者权力下的政府’,声称动乱‘是一场在中国最后埋葬独裁、埋葬帝制的伟大爱国民主运动’,恶毒攻击、诬蔑党和国家领导人。”律师辩护状根据案卷材料指出:“陈子明未在包遵信带到会上的《五一七宣言》上签字。”另有与会者证明,陈子明还劝阻了北京社会经济科学研究所的一些人签字。因此,且不论《五一七宣言》的历史功过,此事与我根本就不相干,为什么要写入对我的起诉书和判决书呢?

起诉书的第四条罪状说:“五月二十日,国务院发布命令,对北京市部分地区实行戒严。陈子明于五月十九日晚至二十日凌晨,乘车沿三环路窥察了堵截戒严部队的情况。”律师辩护状指出:“事实上5月19日晚至20日凌晨,北京尚未实施戒严。另外,‘窥察’一词在这里使用涵义模糊。”根本不能构成一条罪状。到了新华社北京1991年2月12日的电讯中,“窥察”变成了:“在北京部分地区戒严期间,参与组织并直接指挥拦截、袭击帮助维护社会秩序的戒严部队”。这是起诉书和判决书里都找不到的严重指控,纯属新华社的造谣。受我的委托,我妻子王之虹向法院递交了对新华社侵害公民名誉权的民事起诉状,但是法院拒绝受理。

凭没有开过的会议起诉

起诉书的第五条罪状说:“五月二十三日,陈子明伙同王军涛纠集‘天安门广场指挥部’、‘北京高校学生自治联合会’、‘北京工人自治联合会’、‘北京市民自治会’、‘市民敢死队’等非法组织的头目和所谓精英三十余人到中国社会科学院马列研究所集会,成立了非法组织‘首都各界爱国维宪联席会议’(以下简称‘维宪会’)”。然后用几百字讲了“维宪会”的事情。律师辩护状援引案卷材料和证人证言指出:“5月23日的会,子明没有参加。”“维宪联席会在马列所召开,参加的人……没有陈子明。”确实,虽然会议名称是我向王军涛建议的,强调要“维(护)宪(法)”;但是,当天在社科院大楼里还有一个知识分子联合会的会议,我在马列所稍作停留就去政治学所开会了。我自始至终没有参加过“首都各界爱国维宪联席会议”的任何会议。从5月24日到6月4日,我和几个朋友一直在赶写一篇几万字的理论文章,准备在我们掌控的《经济学周报》被查封前一次性发表。既然检察院和法院没有认定我是“反革命集团”的首犯,那么在法律上就应当各负其责,把“维宪会”的事放在我的判决书里,没有任何道理。当然,“维宪会”本身也没有做过任何违法的事情。

这五条就是起诉书指控我“阴谋颠覆政府”的全部依据。一滴水可以看见太阳。从我的个案,可以看到所谓“动乱”“暴乱”的定性是多么站不住脚。当局重点打击我们这几个人,真正的原因并没有写在判决书里。我和王军涛是四五运动、民主墙运动、高校竞选运动的参加者(官方媒体所谓“三朝元老”),陈小平是1985年北京大学学生运动的代表人物,刘刚是1986、1987、1988年北京大学学生运动的代表人物,当局认为我们是屡有前科的危险分子。北京社会经济科学研究所是1980年代国内最大的民间智库:所的经济学部兼《经济学周报》编辑部,当时号称“南有《世界经济导报》,北有《经济学周报》”;所的社会学部兼中国民意调查中心,组织了一系列民意调查,包括有一千多名全国人民代表填写问卷的大型调查;所的心理学部兼北京人才评价与考试中心,当时正在给国家八部委首次公务员考试出题、光电录入和判卷;所的政治学部曾兼青年政治研究会筹备组。当局认为,这个所具有“知识分子组织化”的潜力,将来会对“专政”构成威胁;因此,需要利用这个机会将其一网打尽,斩草除根。

明报月刊2009年6月号

作者 edito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