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常委会:

最近公布的宪法修改草案是比较完善的。但也确实存在不少需要讨论、补充,修改的内容。现将自己的意见写上。

当前全国正在讨论宪法修改,这项工作涉及很多理论问题和根本制度,是健全法制的根本大计。为了使这次讨论更加深刻,更有成效,特提出以下建议:

(1)讨论中有代表性的意见,应该陆续在报上发表一些,介绍在那些问题上有争论,以便启发大家思考。有些不便于在报上发表,可以印内部参考,为有关人员提供思想资料。

(2)可以出版一些资料:如我国的历届宪法,特别是54年宪法,也可以印些外国的宪法,外国的经验和论文。

(3)开展学术讨论,发表些学术论文,介绍一些学术上的争论。

孙文广
1982年5月19日
于山东摩托车二厂
(济南劳改支队)

附上:《对宪法修改草案的看法和修改意见》14页

对“宪法修改草案”的看法和修改意见

“草案”除去了在75年78年加入宪法中的一些“左”的,不科学的内容。总结三十年来的经验教训恢复了54年宪法中的一些合理的内容,和其他一些科学的内容。这次修改实际上也吸收了外国的一些成功的经验。使得“草案”比较充实,比较完备。

“草案”中增加了人大方面的内容,增加了第二章“公民权利和义务”的内容,并将这一章提到前面。进一步体现了我国的人民民主制度。

“草案”还体现了法治精神,如恢复了54年的条文“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院独立行施职权等方面的内容。还增加了司法机构工作不受其他方面干涉的内容。

宪法中明文规定了废除国家最高领导人的终身制,任期不得超过二届,这具有重要的历史意义,有利于法治,有利于发扬民主,有利于克服盲目的个人崇拜。

这次修改还体现了党政分工的精神,如将武装力量由党的主席统率改为由人大选出的军事委员会主席领导。除去了原宪法中的第二条,和第五十六条“公民必须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内容。这些修改是为了消除以党代政的现象。这次的宪法修改草案是由全国人大领导的宪法修改委员会提出,而不是象前两次修改,和54年制宪那样由共产党中央委员会提出,这也是一项重大的改进,体现了党政分工。

“草案”说今后的“根本任务”是“集中力量进行现代化建设”。这是很精辟的。

当然这个“草案”绝不是十全十美的,其中仍有不少问题需要讨论,还有一些不足和缺点,但是这个“草案”仍不失为一个进行继续修改的很好的基础。

对“草案”的一些修改意见

文字应该简炼,编排要清晰:

宪法中的文字,只要能表达意思,应该越少越好。使宪法便于记忆和应用,在一定长度下,也能容纳更多内容。

现在的“草案”,在文字上就有些重复,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字样就多次出现。仅只在第二章中就出现了十八个“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这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都可以删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宪法中,使用“公民”两字当然是指中国公民。各个章节中出现在“妇女”,“劳动者”“主席”“国旗”等前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有的可以删去,有的可改为“国家”“国家的”或“我国的”

现在“草案”的条款一律用中国数字书写,有的就很长,如“第一百三十九条,有七个字,要是改成阿拉伯数字写成(139),就很清楚,也省了文字,一分宪法可以省140个”第“和”条“,书写也方便,还可以和”章“”款“分开来。当然在其他地方单独使用时可以加上”条“字,在竖排时也可以采用中国数字,用不同的括号将它们和”款“区别开来。

以上简化如果怕造成混乱,也可以在解释时说明一下,或写附注。

宪法的监督与保障

54年宪法是比较完善的,后来尽管在这部宪法没有修改、没有废除的情况下,仍发生了大量违反宪法的现象。从57年开始到“文革”期间,逐步发展到极为严重的程度.67年公安部制订了一个“公安六条”说凡是“攻击伟大领袖”和“攻击林彪”的都是现行反革命,结果造成了大量的冤狱,严重的侵犯了公民权利。这个“公安六条”是违反54年宪法的。因为缺少对宪法的有效保障,所以很多违反宪法的条例,法令、决议,照样在全国推行。宪法可以变成一纸空文,可以不宣而废。

对宪法的实施,必须有可靠有效的监督与保障,这些方面的内容应该明确具体地写到宪法中去。应该设立专门的机构来负责这项工作,这种机构应该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负责。他们负责审理一切涉及法律,法令、条例,决议、条约,协定的违宪性案件,并有权作出终审判决。对宣判为违反宪法的条款即不得执行。

这个机构的名称可以叫宪法委员会,这项工作也可以由最高人民法院负责。

现在的“草案”中虽然增加了一些关于宪法保障的内容,但比较分散,不够具体,也不够突出。如“监督宪法的实施”虽是做为全国人大常委会的二十二项职权一条中的一部分内容而提出来。是否可以考虑宪法中专门开设一节来论述“宪法的保障”。

应体现中国社会现阶段的特点:

“草案”中只讲了我国现在是“社会主义社会”,但是没有讲现阶段的特点和一些性质。我认为宪法中关于这方面应该有必要的论述。

中国当前是发展中的社会主义国家,不是发达的社会主义国家,生产力水平还比较低下。

中国当前还存在体力劳动和脑力劳动的分工和差别,存在着工农之间的分工和差别,存在着城乡之间的差别。这种差别只有经过许多年,在生产力有了极大发展之后才有可能最后消灭。

国家将积极发展体力劳动和脑力劳动的合作与联盟,积极发展工人、农民、知识分子之间的合作与联盟,发展城乡之间的合作与联盟。

在宪法的序言和第一章中,对这方面的内容应该有所反映,以便防止不顾现实情况的“左”倾向,也便于防止平均主义,空想主义的干扰。

有人认为现在农民中有不少知识分子,工人中有不少知识分子,因此不要再讲体力劳动和脑力劳动之间的分工和差别,不要再提他们之间的合作与联盟,不要另提知识分子,只讲工人,农民就行了。这种认识是不妥当的。我国的知识分子,主要从事脑力劳动,他们的人数日益增加,作用日益显著。忽视这部分人的作用是不对的。否认客观存在的分工和差别,对社会发展不利。由于我国社会发展特点,体脑劳动的分工过去发展不是稳定充分,在某些方面现在应该发展这种分工,同时发展他们之间的合作与联盟。

我国已经不是“专政国家”:

“草案”在序言和第一章都提到我国当前是一个“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

我认为在这里要把“专政”两字去掉。专政是讲阶级对阶级的专政,我国现在剥削阶级已经消灭,因此也就不存在被专政的阶级对象,再讲“专政的国家”就不对了。

根据列宁和马克思的定义,专政是一种不受任何法律约束的政权。这与我国当前的国家性质也不一样,再讲“专政国家”也不利于推行法治和发扬民主。

54年宪法第一条称我国为“人民民主国家”这是比较准确的。75、78宪法第一条改为“无产阶级专政国家”,这是一种倒退的修改。现在的修改草案改成“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这仍然不对。应该改成“人民民主的社会主义国家”。

某些方面的内容应该更充实:

第二章“公民权利和义务”不论字数和条款都比“国家机构”一章少,大概只相当后者的四分之一。关于公民的民主权利,自由权利应该写得具体一些。

“草案”中讲了自力更生,艰苦奋斗,应该再讲点向外国学习的内容,才算全面。

第一章和第二章是否可以考虑分出一些细节,如分出政治制度,经济制度等。

对序言部分的修改意见

封建国家的结束问题:

而在序言中说“1840年以后封建的中国逐渐变成……半封建国家”后来又说“孙中山领导辛亥革命中国仍然没有摆脱……半封建状态”.应该把“国家”和“社会”的变化区别开来。我国封建社会何时结束,封建社会何时开始?这是历史学术问题,可能也有一些争论。如果大的争论还未结束,在序言中也可以回避这个问题。

中国在历史上的成就是多方面的:

中国人民在历史上的成就不只仅在文化方面,而且还有科学,技术物质等方面。应该一并提到或概括进去才好。

现在序言第一段只讲文化和革命传统。

建国后有很大曲折

序言第五段在回顾民主革命时,提到“经历了长期艰难曲折”。而在第六段回顾社会主义时期,则不提“曲折”。其实这段时间的曲折并不小,像十年动乱就是大曲折。对这方面也应该相应的有所反映。

“人民民主专政即无产阶级专政”提法不妥:

“人民”和无产阶级并不完全是一个概念。我国原来的人民民主专政和“无产阶级专政”也是有差别的。我国建国初的“人民”之中还包括民族资产阶级,就是现在的人民中也还包括了一些工人阶级以外的成员。这都不能说成即是“无产阶级”。

“霸权主义”可以删去:

原来宪法中的反对“霸权主义”,是专对所谓“社会帝国主义”讲的,也是文化大革命的产物。现在修改草案中已经除去了“社会帝国主义”的提法,因此,反对“霸权主义”的提法也应该相应的去掉。

称毛泽东“主席”不妥:

修改草案序言第五段有这样的内容:“以毛泽东主席为领袖……经历了长期……斗争”,这里称毛泽东为主席,无论如何是不妥的。

毛泽东在建国前的长期斗争中并不一直是担任党的主席,是建党以后又过了很长时间他才当了主席的。43年他被选为政治局主席,45年初才被选为党中央委员会主席。在建党初期党内的领袖人物还有李大钊等人,其作用在当时也远远超过毛泽东。就建国前长期的斗争来说,只提毛泽东一人为领袖是不恰当的。如果说只肯定毛泽东当主席之后共产党的领导作用,那也会有很多人不同意。

在近代历史的陈述中,人物都不应带职称,如果提到职务,也应该加上“当时担任”的说明。因为在近代不论任何人,担任什么公职都是一段时间,而不是终身的,不是从娘胎生下来就担任这个职务。以一时的职务而终生相称,永久相称,死后还相称,那是旧习气,也有点终身制的味道,也有点封建残余思想的影响。

在宪法中称已故的毛泽东为“主席”那是完全不对的。

宪法中可以不提“毛泽东”

建国前中国共产党的领袖除了毛泽东以外,还有刘少奇,周恩来等,是否都写到宪法中去呢?我想还是一个不写为好。对毛泽东的评论可以放到党史中去,可以放到现代史中去。宪法中突出某一个人,这是“文化大革命”的产物。54年宪法中就没有提毛泽东的名字。

宪法中可以不提“毛泽东思想”:

54宪法不提“毛泽东思想”。为什么毛泽东和他的思想,在以后二十年中犯了极为严重的错误之后,在八十年代的宪法中还要把“毛泽东思想”做为指导思想写进宪法中去呢?为什么一定还要保留这个在“文化大革命”中加入宪法中的内容呢?

我的意见是在宪法中不写“毛泽东思想”。

要不要写序言?

序言部分的问题比较多,如果保留势必在将来还要做较大的修改。所以序言也可以不写。如果要写序言,最好明确序言主要是论述性的内容,不是强制性的规范。

对第一章“总纲”的修改意见

“人民”的组成和含义应该写清楚:

宪法中大量使用“人民”的概念。中国人民现在到底由哪些人组成,“草案”中没有直接的、或间接的表述。建议将“中国人民的组成或含义”采取某种方式写到宪法中去。

封建残余更落后,更有害

“草案”第(20有“反对资本主义思想,封建残余思想……”的内容建议换一下次序,把“反对封建残余思想”放在前面。因为从我国历史发展的特点来看,封建残余思想的影响是更大的,而且这种思想也比资本主义思想更加落后,因此对我国也更加有害。

对第二章公民权利和义务部分的意见

应该表述“公民”含义:

宪法各章多次使用“公民”概念。过去几十年由于很多人对“公民”的含义不清楚,所以产生了不少侵犯公民权利的现象。“文革”中否认了一些人的公民资格,因而也就否认了这些人的公民权利。至今对被判了刑的人,对被拘押的人,是否属于公民仍有不同看法。

建议在宪法中写上有关“公民”的规定性条文。

是否可以考虑写成“凡有中国国藉的人都是中国公民”

第二章内容的书写次序:

在第二章表述公民的各项权利和义务之前,是否可以考虑先写上公民的含义。以后再写上只有按照法律经司法机关决定由司法机关执行,才能限制或剥夺公民的某些权利。在这之后再写公民的各项具体权利和义务。

对(41)条的一点意见:

第(41)条有“保护和奖励发明”的内容。在我国现在能称上发明的项目还比较少,应该说对有创造性的劳动都应该保护和奖励。

所以建议这条中再增加些内容。是否可以加上“创造”两字写成“保护和奖励创造发明”。

对第三章国家机构部分的意见

应防止政党干涉司法工作:

“草案”第(128)条有“人民法院……不受行政机关,团体和个人的干涉。”(133)条有“人民检察院……不受行政机关、团体和个人的干涉”。的内容。

建议在这里要增加“政党”两字。改为“不受行政机关,政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在我国过去曾大量发生以党代法的现象,今后也着重应该防止政党的组织和领导人干涉司法部门的审判权和检察权的现象。

1982年5月18日

(《狱中上书》,孙文广/著,香港夏菲尔出版社,2002年)

作者 edito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