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求转型社会中的阶级斗争合法性并为转型之后的民主政治提供稳固基础,是中国民间自由民主力量的重大理论课题,也是实践把握的重要策略。在群众运动合法性方面,中共国家宪法规定社会成员有该方面的权利,其如言论、集会、游行、示威、结社之自由,但在实际政治运行中,这些权利完全被虚置。如此,在重大社会问题的全民决断上,必然会产生“非法”且大规模的阶级斗争。另一方面,体制内虽然未出现“中国版的戈尔巴乔夫”,但戈尔巴乔夫的“遗留问题”准确地遗留给了中共国家。为了对付这一问题爆发为大规模社会运动,中共国家政权采取软硬兼施的纳粹极权政治方式,在这里面埋下了阶级斗争血腥化的伏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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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另一个敏感词

阶级斗争作为一种社会现象,它始终存在于人类社会。在中国,由于它被统治权力利用即致那种激化矛盾的居间挑拨,而使其污名化。尤其是在政治开放意识已经基本普及化了的情况下,极左势力以怀念毛泽东统治为本身合法性基础,其鼓吹阶级斗争的论调遭到社会多数的蔑视。本应作为政治学(特别是实证政治学)关注的重大学术问题,阶级斗争被忽略了,更被改革旗号下的统治法统予以敏感化。

与此一敏感词相关,“敌对势力”也相对敏感,尤其它被指向国内时,比较精明的政客均避免使用之。当然,顶端权力分子并不惧之,有重大预设政治目标的政客亦此。在前者,有习近平初掌权力之时的训斥性说法,是谓有的党员干部“受到敌对势力追捧,对此他们不以为耻、反以为荣”【注一】;在后者,有张庆伟在重大纪案发生之后的预警性说法,是谓要求本省官员在周本顺遭遇中纪委调查后要“严密防范敌对势力破坏,保持社会和谐稳定”【注二】。不过,“敌对势力”与“阶级斗争”一起,是中共国家宪法中的标准说法,其序言部认为:“在我国,剥削阶级已经消灭,但是阶级斗争还将在一定范围内长期存在。中国人民对敌视和破坏我国社会主义的国内外的敌对势力与敌对分子,必须进行斗争。”

一、分翼与宗教:阶级斗争的两大焦点

邓小平推行开放政策(改革)以来,社会财富总量空前膨胀,庞大底层的温饱问题得到解决。这样,在历史传统上一直要求比较低的底层社会也就不再愿接受阶级斗争的事实,因为“阶级斗争”作为完全被中共意识形态污名化的概念,对底层社会而言意味着极低的生产效率,进而是他们不得温饱的生活困境。这也是极左势力(一翼)难以获取群众运动资源的最基本社会学原因。事实上,极左势力在民间层面看到了新阶级的存在,即是毛泽东时代的“走资本主义道路的当权派」于今复活。而对同一现象(普遍腐败)的看法,反对极左势力的庞大底层则指责中共整体不可救药,但并未以阶级、阶级有生成、阶级存在、阶级斗争的观念去看待。其实,这当中,民间极左与满足于温饱又反感中共统治的庞大人群已经出现了实质的阶级分化。

在社会学角度看,财产数量是划分阶级的简单标准,但更简单的标准是意识形态。意识形态把同级量财产的人划分成不同阶级,以及把不同级量财产的人划入同一阶级,在宗教功能那里十分突出。所以,中共意识形态体内部的极右翼(另一翼)在暗中主劝动划分新阶级时,把地下宗教视为新的“阶级敌人”,尽管他们未使用该一术语亦未使用“阶级斗争”术语。在“维地异网弱”之发明性概念里,(敌对性)宗教是排在第二位的【注三】。因此,中共国家不惜损伤国家形象来进行持续且从中变化分类的宗教镇压。对其所痛恨的大规模“邪教”,更不惜引进国际资源进行诋毁。比如说,在中国最有影响的译介报纸在不到三个月的时间里,借着对美国学者里克·埃伦·罗斯(Rick Alan Ross)新书《邪教:洗脑背后的真相》介绍,先是说该书“对中国本土产生的‘法轮功’做了分析,认为‘法轮功’完全符合邪教定义的核心标准”【注四】;而后又提出该宗教的阶级性,“当‘法轮功’这个名字被广泛用来称呼这一团体时,‘法轮功’修练者更喜欢在内部称自己是‘法轮大法’信徒”【注五】。

吊诡的是,罗斯的新书虽然有了港台中文版,却未如有些影响重大的书目那样从港台引入大陆。估计这与中共权力集团内部的分歧有关,至少一直以来从打击邪教中获益的政治集团试图以学术传播为饰,来表明他们不想放弃宗教镇压政策;而不同意该派观点的政治利益集团显然也在稍后的阶级斗争活动中得到了照顾,其如二〇一五年七月份对“维地异网弱”中排位第一的维权力量进行镇压时,仍然考虑了上面那种照顾。那些著名律师都曾代理中共国家镇压法轮功形成的刑事案件,但当局媒体宣布他们的违法行为时对此只字不提,而只以“组织策划炒作四十余起敏感案件事件”【注六】言之。尽管中共国家媒体在涉及权力体系的派系观点方面非常谨慎、手法亦巧妙,但是,它们还是使用毛时代典型的阶级斗争语言来指斥维权律师,称他们“兴风作浪”、“各怀鬼胎”【注七】云云。

二、历史与异议:戈尔巴乔夫的“遗留问题”

列宁主义政权(制度)不可能理性地对待阶级斗争,因为无论改革(开放)被描述的有多么之好,它都无从解决政治进化问题。冷战时期,相对独立暨具开放性的南斯拉夫如此;冷战结束全,继续“改革”政策的中共国家亦如此。这一点从历史性的全球列宁主义的最大异议分子、前南斯拉夫的重要政治家米洛万·吉拉斯所论,能够得到清晰提示:“共产主义没有进化,从本质看,它也不能进化成民主主义。”【注八】那么,为什么实质完全取代了共产主义初始理想的列宁主义会有如此顽固的政治特质呢?这与阶级有关!在所有共产主义政党取得政权的国家,统治集团很快变成了“新阶级”。这个“新阶级”以苏联共产党为样本,是党权分子的集合,即“苏共党内的一些大权在握的人”,“一群党的官僚或者说政治官僚”【注九】。有趣的是,在“新阶级”治理的国家里虽然军队是党的军队、政府是党的政府、国家是党的国家,但共产党只不过是这个阶级的傀儡,因此,“新阶级越来越强,而党就越来越弱;这是每一个执政的共产党都不可逃避的命运”【注十】。

吉拉斯类似的杰出判断固然有为他为之奋斗的政治事业不幸命运而激愤的原因,但忽略“不可逃避的命运”那样的政治预言,仍然在微观上可以看得到“新阶级”之所以“新”且是“阶级”,他们在财产数量上是容易判断的。中国存在的“新阶级”在当下是较为突出的现象,其如一位认为仕途已达顶峰的党权分子在较低的职级上博取了上亿元人民币的非法收入【注十一】,并且,这绝不是个案而是一种社会现象。这种现象不仅能证明“新阶级”存在,而且可以证明“新阶级”内部也在分化。或者说,大量的博取巨额非法收的党内分子是“新新阶级”,是针对传统“新阶级”的一种异议力量。

“新阶级”的内部分化定在重大政治转型时期充分表现出来,这种表现也是阶级斗争激化的一个分支场态。戈尔巴乔夫的改革至今褒贬不一,但两种阶级斗争情势却是彼时(历史)本真:(一)戈尔巴乔夫代表传统的“新阶级”,试图以恢复列宁主义“来拯救苏联模式的危机”【注十二】;(二)苏共内的“新新阶级”即保守派,“因为改革触动他们的既得利益而反对它”【注十三】;(三)激进势力作为阶级存在,但它们的民主派和民族主义分子“因为改革的力度和速度不够而反对它”【注十四】。从纯学术角度讲,正是戈尔巴乔夫的改革未曾考虑(也没相应的知识水平来支持)阶级斗争的合法化,才最终导致了失败。其中,“八·一九事件”固然多可指责亦当承担历史罪责,但却是阶级斗争的尖锐反映。

中共国家一方面惊恐于戈尔巴乔夫改革失败的历史,一方面以中国未出戈尔巴乔夫式的人物而庆幸,乃至以此讥讽美国【注十五】。但是,正如戈尔巴乔夫的改革缺乏相应也必要的支持一样,它是一种浅薄的论点,因为一方面中共国家宪法承认阶级斗争存在,另一方面却无能力将阶级斗争合法化。

三、理论与德性:不能忘记纳粹的罪恶

阶级斗争合法化是民主政治基础的基础,这对于一个实现了制度转型的社会尤其重要;而对于努力争取实现制度转型的某一社会的诸种新势力,严肃认识这一点更关乎转型后的民主质量。“民主的阶级斗争”理论在上世纪五十年代末期,经过了十余年的探索,基本成熟,它给出的社会指向有两个:其一,在现代任何民主政治里,各种不同群体之间的冲突表现在政治党派里,政治党派原则上体现了阶级斗争的民主转换【注十六】;其二,民主政治不否定而承认阶级冲突,此种承认有利于避免普遍暴力【注十七】。在纯粹学术逻辑方面,上世纪四、五十年代关于阶级斗争合法化的理论不仅是对马克思主义阶级斗争(暴力革命)理论的否定,也是对“另一个马克思”(Max Weber,一八六四至一九二〇)社会学的一大修正。韦伯认可阶级斗争的重要性,但不认为它是历史发展的主要动力【注十八】。韦伯在这一点上的缺憾是由于经历所致,即他不可能像继承了D·安德森与P·戴维森的S.M·李普塞那样提出阶级斗争合法化。因为李普塞看到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的世界主流政治的发展历程。还有,韦伯所认为的“身份群体”几与政党、民族国家社会学意义等价,实质也导向财产因素以外的阶级划分可能,其如宗教作用免费精神消费品可以深化韦伯“身份群体的基础是消费关系”【注十九】之理念。关于这一点并非是我的学术比韦伯要精深得多,而是一如他不可能经历李普塞的二战后观察,也不可能如我一样能(有机会结合中国现实而)综合赫尔德与达仁道夫的理论。

理性的议会政党制度、稳固的民主运行机制是阶级斗争合法化的良好结果,尽管不惟是之,即如合法化的群众运动也是阶级斗争合法化的表现。在另一端,深刻认识阶级斗争中强势一方对弱势一方的残酷压迫,也许更能坚定转型社会对阶级斗争合法化的追求。最残酷的阶级压迫历史发生在二十世纪的德国,它完全地服从于强势阶级的战争目的,尽管当今的历史学家与社会学家偏重于种族因素分析。纳粹政权“有选择地对社会边缘人员实施恐怖等手段促使人民大众保持最起码的安静”【注二十】,这里面被国家恐怖威胁的社会边缘化人员(以犹太人为主)形成一了非显性的特殊阶级;与这个非显性的特殊阶级相对应,主流社会作为政治镇压受益者是一个显性的特殊阶级。因此,德国历史学家、法兰克福大学教授格茨·阿利(二〇〇五)提醒人们:“如果要谈论纳粹主义和种族清洗,那就不可避免地必须提及数百万普通德国人从中获得的好处”【注二十一】。不过由数百万人构成的显性特殊阶级,他们更具有泛阶级性即其内部仍然存在分化的可能。正因为如此,政治(而不是宗教)信仰——它也可直接称为政治理想——的利益性巩固了大众信仰(理想),在同时,双方均明了这种交易的不可靠性。前者欺,后者幻,至所欺不能时,所幻亦至破灭。

纳粹的罪恶至今还未被深刻而全面地认识,二战结束后的纽伦堡审判即便不是权宜之计,也无从给出对阶级压迫而至普遍歧视的批判路径。还好的是,一些零星的历史个案研究提供了这种可能。那些个案揭示的意义在于:一些人类基本之善虽在不同阶级之间可以表达,但这种在场景场中足以令人感动的细节,仍然不可能跨越阶级底线。比如,一位没有加入纳粹(国家社会主义党)的德国妇女,她对身处奴役之境的犹太男士表示同情乃至有所帮助,但她仍然在感情上无法接受后者的太太会是个德国(雅利安种)人【注二十二】。此类现象暨普遍结果是:他们中间的“任何一位都不是真正的纳粹”【注二十三】,“但是他们所有人都中毒了”【注二十四】。

相较之下,在未实现以一九六五年《选举权法》通过为完整民主标志的美国,为了争取南方黑人的选举权利,跨阶级与种族的政治抗议与政治策划,则成为纳粹阶级压迫的一个完全相反的对照。在那里,既有后来一九六一年的七名黑人与六名白人一起乘坐长途车(从华盛顿市到杰克逊市)以抗议乘车与候车的种族隔离【注二十五】,也有第二次世界大战时期的联邦政府大量任命黑人官员(百余名)而有“黑人内阁”之称【注二十六】。美国社会之有今天全民抗议的阶级斗争合法化形式,其如一名黑人被白人警察枪杀,不分黑人与白人均上街抗议,伦理资源从以上两项所取不在少。之于个案行为,这种全民抗议的自觉性其伦理意义也远超过了中国社会中的家族核心性。后者对待不公遭遇时,往往是动员“当家户族,侄男老女”进行抗议【注二十七】,尽管有些抗议最终形成了广泛社会参与的大事件。

结语:群众运动之必然

追求转型社会中的阶级斗争合法性并为转型之后的民主政治提供稳固基础,已经是中国民间自由力量的重大理论课题,也是实践把握的重要策略。在群众运动合法性方面,中共国家宪法规定社会成员有该方面的权利,其如游行、示威、结社之自由,但在实际政治运行中,这些权利已经完全被虚置。如此,在重大社会问题的全民决断上,必然会产生“非法”且大规模的阶级斗争。另一方面,体制内虽然未出现“中国版的戈尔巴乔夫”,但戈尔巴乔夫的“遗留问题”准确地遗留给了中共国家。为了对付这一问题爆发为大规模社会运动,中共国家政权采取软硬兼施的纳粹极权政治方式,在这里面埋下了阶级斗争血腥化的伏笔。

毫无疑问,民间为大规模社会运动做准备是对抗软性纳粹化的应有准备,至少它可以制约这种体制惯性往更坏处发展。在民间自由力量各分支形成巨大共识之前,对“阶级斗争”去污名化则是一场规模不小的自我启蒙。本文最基本的着眼点,就是希望这场自我启蒙发生并在较短的时间内完成。

注释部分:

[一]参见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十八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上)》,第一百三十三页(全文〈严明政治纪律,自觉维党的团结统一〉,第一百三十一至第一百三十四页);研究室编版本:中央文献出版社,二〇一四年九月。

该文系习近平在十八届中纪委第二次全会上讲话的一部分,时间是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二日。

[二]参见网易·新闻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五日转澎湃新闻网(上海)消息《河北通报周本顺案》。

[三]参见人民网二〇一二年七月三十一日转《人民日报·海外版》文章《中国真正的挑战是未来五至十年》(作者:中国现代国际研究院美国所所长袁鹏)。

[四]参见新华社《参考消息》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三十日以「本报讯」形式做的书评《权威新著作揭露邪教洗脑真相》,第十一版〈副刊天地〉。

[五]同[四]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七日,《应对邪教,知识是最好的保护——〈邪教:洗脑背后的真相〉中文版面世》,第十一版〈特别报道〉。

[六]与[七]参见新华网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一日转刊《人民日报》文章《公安部揭开「维权」事件黑幕》(作者:人民日报记者黄庆畅、新华社记者邹伟)。

[八]参见项佐涛著《米洛万·吉拉斯的政治思想演变研究》,第一百九十三页;项著版本:中央编译出版社,二〇一二。

[九]同[八],第一百四十五页。

[十]同[八],第一百四十七页。

[十一]同[二]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转刊《京华时报》报道《县委书记贪污上亿 称当不上领导就想挣钱》。

[十二]、[十三]与[十四]同[八],第一百九十七页。

[十五]同[二]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六日转刊观察者网站(上海)文章《中国版「戈尔巴乔夫」没出现,让美很失望》(作者:全国人大外事委员会主任傅莹)。

[十六]与[十七]参见拉尔夫·达仁道夫著《现代社会冲突》(汉译本,林荣远译),第一百四十一页;林译版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二〇〇〇。

[十八]参见戴维·赫尔德著《民主的模式》(汉译本,燕继荣、方向勤、白平浩、秦立彦译),第二百〇三页;燕方白秦译版本:中央编译出版社,一九九八。

[十九]同[八],第二百五十页。

[二十]参见格茨·阿利著《希特勒的民族帝国——劫掠、种族战争和纳粹主义》(汉译本,刘青文译),第二百九十五页;刘译版本:凤凰传媒·译林出版社,二〇一一。

[二十一]同[二十],第二百九十七页。

[二十二]参见维克多·克莱普勒著《第三帝国的语言》(汉译本,印芝虹译),第九十一页;印译版本:商务印书馆,二〇一三。

[二十三]与[二十四]同[二十二],第九十三页。

[二十五]与[二十六]参见《美国研究》网刊二〇〇〇年第二期文章《民权运动与南方黑人政治力量的兴起》(作者:中国社会科学院美国研究所助理研究员姬虹)。

[二十七]参见我的博文《二〇一五,旧冷战彻底结束的一年》,载于我的博客(http://sihoen.blog.163.com)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五日。首页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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