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纳粹政治逻辑而必须进行的反腐行为却总是受阻。一个人一旦失去派系的庇护,马上就会在反腐运动中被清洗,这种为了派系生存而罔顾全党政治逻辑的党内规则,令纳粹帝国的彻底反腐根本不可能实现,被打击的永远是个人,而持续腐败的则是整体。

北宋初年,宋太祖赵匡胤和宰相赵普讨论政事时意见往往不合,一次赵匡胤忍不住说:“如何才能得到桑维翰那样可以共谋大事的人来给我做宰相啊?”桑维翰是五代时期后晋的宰相,善于筹谋,赵匡胤此语意在讽刺赵普不能为自己提供良策。

面对皇帝的责难,赵普反唇相讥:“如果桑维翰本人真的在这儿,陛下也不会任用他,因为他贪钱。”赵匡胤闻言,不假思索地回答:“让他发挥长处,自然也得顾及他的短处。贪钱不要紧,满足他就是了。我赐他十万贯钱,包管他家里塞不下。”

这段轶事非常值得玩味。贪蠹之臣本应不见容于朝堂,宋太祖竟表示如果像桑维翰那样富有智谋就可以满足其贪欲,这种被帝王允许、甚至由其主动满足的腐败,背后反映出的正是“家天下”理念下对利益的任意支配。当社会资源被一家一姓所控制,最高层对贪腐行为的纵容,其实就是将贪腐现象从公权力的恶行转化成为资源垄断下的利益分配问题。不过,在现代社会,如果再出现这样的情况,恐怕就显得匪夷所思了。

虽然匪夷所思,但却并非不会出现。在纳粹帝国,这类腐败现象无所不在。在纳粹帝国十二年的历程中,腐败仿若其与生俱来的病毒,只要有纳粹党徒的地方,腐败行为就迅速蔓延。腐败不但被允许存在,而且自上而下所进行的主动满足已经成了家常便饭。弗兰克·巴约尔在《纳粹德国的腐败与反腐》中,将纳粹帝国的腐败情况分为体制化的腐败、受到容忍的腐败和受到打击的腐败三类。所谓“体制化的腐败”,是指由纳粹掌握的政权主动赐予的、自上而下的、由纳粹党人普遍获益的特权,“受到容忍的腐败”则是存在于国家财政系统之外的各类特殊基金、小金库和权力人士获得的各种高额馈赠,“受到打击的腐败”则主要是侵吞党产与侵占公共资源的行为——然而真正受打击的只是其中的一小部分,非法的侵吞与侵占无所不在,已成燎原之势。

通过这样简明的分类,巴约尔为我们展示了纳粹帝国内部的肮脏与混乱,将纳粹这个曾经盛极一时的权力机器内部的朽烂揭露无遗。

“体制化的腐败”,具体而言,是纳粹党掌权之后,动用自己所掌握的权力,将党员安插到政府、与政府有关的公共事业单位及企业等各个部门,同时在政权的触角所及之处,让纳粹党员获得实际上的经济利益,无论是为他们提供优厚的津贴还是在投招标活动中为其开办的企业大开绿灯。让纳粹党员在就职上高人一等,在经济上获得专属于他们的补贴,在经济活动中向他们倾斜,仿佛加入了纳粹党,就成为了上帝的选民——只不过,他们的上帝不是《圣经》中那位全知全能的神,而是实实在在的“元首”希特勒。

这种主动的赐予能够成为一种体制性的腐败现象,根本原因在于纳粹党控制了政权,并以强力排斥除它之外的政治力量存在,使德国成了政府的私产,政府成了纳粹党的禁脔。在这一前提下,能够让其党徒获益的政策在不受阻力的情况下得以推行,而德国国民无法改变这一结果,不能质疑这一结果——在公民未授权的情况下由政府推出这些政策,而获益者并非公民,而是希特勒的追随者以及他们的附庸,在这个层面上,这种政策性的行为造成的结果,就是一种腐败。

这种腐败现象之所以会推行,还是由纳粹党与政权的关系决定的。纳粹党获得德国政权的过程,就是它鼓吹与魏玛共和国斗争的历程,纳粹党在1933年竞选中上台,并不是要成为共和国的执政者,而是要成为共和国的掘墓人,1923年,希特勒本人参与策划的“啤酒馆政变”正以推翻共和国为目的。而在走向权力之路的过程中,纳粹宣传机器更是建构了一个光明与黑暗决战的场景,那些为纳粹服务的党徒在政治上受到的压制和迫害,更是被描绘成为事业而“牺牲”的殉道之举。在掌权之后,纳粹若不对这些为了纳粹而被魏玛共和国所压制的党员进行“补偿”,那么其先前所编织的种种神话就将受到质疑,其获得权力的正当性也将动摇。出于这一目的,给夺权时期为纳粹承担苦难的党徒回报,就成了掌权的纳粹党最正常不过的逻辑。

然而,回报为何要动用国家权力,占用国家所支配的资源?如果这种回报仅仅是用纳粹党产,且是通过正当渠道所获得的党产,那么它就不应被定义为腐败行为,可回报党徒的形式,是通过国家权力为他们谋福利,那就是纳粹党集体犯下的腐败罪行了。

而且,这种腐败还并非仅仅给那些“受难者”的报偿,因为纳粹党完全是建立在个人关系基础上的、组织结构混乱的一个庞然大物,所以其内部的关系网络充满了派系色彩,一旦有了补偿机制,党内大员们就利用自己手中的权力,为其派系求利。这样一来,受惠者很快就从部分党员扩大到大多数党员,凡是处于某个纳粹重要人物权力网络中的党徒,都从他们的恩主那里获益。

正所谓“一之谓甚,其可再乎”,这种扩大化的补偿,使得原有的对少数党徒的回报在其党内所具有的正当性也丧失了,本应属于少数人的特别恩赏成了雨露均沾的分赃,德国政权也成了纳粹党为其党徒谋利的庇护所。

如果说“体制化的腐败”让纳粹帝国锈蚀了魏玛时期的政权结构,那么“受到容忍的腐败”则是这种污浊环境下一个个具体的人发挥攫取资源能力的试验场。希特勒本人就是这种腐败形式的实践者,他接受大量捐赠,拥有由他自由支配的基金,这些财富使得他可以对党内人士进行财政预算以外的笼络与特别奖赏,纳粹大员们自然是亦步亦趋,同样地接受特别捐赠,同样地掌握一些由他们掌控的基金,并依靠自己的权力,设置一些财政系统之外的小金库。这些额外收益的多寡,与他们个人的权力正相关,他们借此来稳固自己的派系,保住自己在纳粹权力体系中的位阶,从而实现权力与实利之间循环往复的互相转化。

这种现象之所以被称为“腐败”,一是因为各种特殊基金的资金来源非常可疑,基本都可视为基金支配者利用手中的权力巧取豪夺而来。而小金库这种财政体制之外的亚财政体系,本身就违反了政府的经济原则。这一类腐败现象的本质与“体制化的腐败”一样,都属于利用自己所掌握的权力来攫取私利。

与这种利用手中权力直接进行掘金行为的腐败相比,“受到打击的腐败”则主要以利益转手来实现。身处权力系统中的人,将这一系统所控制的某些利益,如纳粹党产、各种社会捐赠侵吞,转为私产。两相比较,“体制化的腐败”与“受到容忍的腐败”属于权力对社会资源的直接剥夺,而“受到打击的腐败”主要来自对权力系统本身在法理之下可支配资源的私人占有,属于权力对社会资源的间接剥夺。因而,从权力对社会资源的非法侵占这一角度而言,巴约尔为纳粹帝国腐败所划分的类型可以简化成两类:直接的,或间接的。

值得注意的是,间接剥夺社会资源的腐败行为,被认为伤害到了纳粹政权,所以成为被打击对象。据巴约尔所述,从1934年到1941年,纳粹党总财务官共发起了对侵吞党产行为的10887项诉讼。这一数字令人乍舌,然而巴约尔指出,这只是冰山一角,因为更多的侵吞事件没有在法庭上被揭露,而是悄悄地被抹掉了。

为什么权力直接剥夺社会资源在第三帝国时期是被允许甚至主动施行的,而间接剥夺则成为纳粹总财务官极力要扑杀的“恶行”?这要从纳粹帝国的权力结构中寻求解释。直接剥夺社会资源,体制化的也好,个人化的也罢,只要统治尚处稳固,都不会危及纳粹权力大厦。而间接剥夺社会资源,是将纳粹党通过控制政权而掌握的权益夺走,这等于直接挖帝国的墙脚,而这种行为反映的是对帝国权威的挑战。作为强有力的政治实体,纳粹帝国不但不允许来自外部的威胁,也不允许来自内部的挑衅,在其政治逻辑中,这种行为具有危险的象征意味,因而应当被杜绝,至于被侵吞的具体财富有多少则成了次要问题。

吊诡的是,基于纳粹政治逻辑而必须进行的反腐行为却总是受阻。在组织行为上,纳粹党内根深蒂固的个人关系及基于这些关系建立起的各个派系是第一位的,而全党性质的政治逻辑是第二位的。这一现实,使得党内反腐经常遭遇派系保护伞的抵触,反过来,一个人一旦失去派系的庇护,马上就会在反腐运动中被清洗,然而,被清算的毕竟是少数。这种为了派系生存而罔顾全党政治逻辑的党内规则,令纳粹帝国的彻底反腐根本不可能实现,被打击的永远是个人,而持续腐败的则是整体。

纳粹帝国对社会资源的剥夺,就像一台失控的抽水机,不但从社会的各个角落任意抽取他们想要获取的利益,甚至还对已从社会中抽出的财富再次做离心抽取。随着德军的四处推进,这台抽水机也被运到各地,无休止地疯狂工作。在德国本土之外的占领区,腐败程度超出了其本土,而纳粹政权的打击对象,比如犹太人,也成为其腐败行为的受难者。对犹太人财产的剥夺,非人的集中营管理与大屠杀,都是残暴与贪婪并存,有时对犹太人的残暴政策也成了实现个人贪欲的手段。

面对无处不在的腐败现象,德国人又怎么看?在纳粹掌权初期,德国公民们对腐败非常不满,激烈的批评不绝于耳,但随着纳粹帝国在政治、外交和军事上的“成功”,民众开始认为腐败是白璧之瑕,而在纳粹剥夺犹太人与被征服地区的各种正当权益时,普通民众都是纳粹腐败的受益者,他们自己也从中获益,尽管只是纳粹指缝间流出的一点。无论是享受腐败的分红也好,在“民族—国家”观念下对纳粹帝国的“功业”产生的认同也好,公民自觉不自觉地出现返祖现象,成为帝国的臣民。

从头至尾,德国人都知道腐败存在,也对腐败怀有不满,但有时他们被希特勒鼓吹的国家共同体灌得酩酊大醉,原谅了腐败;有时则被蝇头小利而吸引,认同了腐败。原谅腐败的时候,他们将公民权慷慨地抛弃,认同腐败时,他们则逃脱不了“被吃人的人吃了,自己还是吃人的人的兄弟”的可悲身份。

就这样,能否允许纳粹式腐败的存在,几乎可以成为划分人群的标准,一派是甘于将命运交给纳粹帝国的臣民,一派则否定纳粹政权的合法性。否定派所要反对的不止是腐败,而且是培育腐败的宿主,而他们不仅是一般的公民,还包括纳粹党内人士,他们甚至将捣毁纳粹权力大厦、摧折这座大厦的生命之柱——希特勒——作为终结腐败的根本目标。

在纳粹掌权之初,有一段讽刺官员腐败的言论:“猪食槽还是原来那个,只是吃食的猪换了。”可笑的是,纳粹党在为自己的夺权合法性进行论证时,一个重要的观点就是魏玛共和国充斥着各类腐败行为,必须改弦更张,将腐败彻底涤荡。可是他们上台不久,“猪食槽”依然盛满腐败,只是“猪”颜改。

猪的比喻,不由得令人想起乔治·奥威尔笔下的动物农庄:群猪率领动物们“消灭人类暴政”之前,就将矛头直指人类农场主的奢靡残暴,以此进行仇恨宣传,高举“所有动物一律平等”的旗帜。而一旦赶走人类,猪们自己便登上宝座,对其他动物的压榨比原来的农场主更甚,还要在“一律平等”后面加上一句“但是有些动物比其他动物更平等”。而农庄中的动物,对于猪们的腐败,同样是从不满到屈服,中间也曾为伟大的风车事业而原谅了猪制造出的不平等。猪对舆论的控制、对权力的牢牢把持,也都与纳粹帝国高度相似。在国家强权笼罩一切这一前提下发生的故事,总是大同小异。

在国家强权之下,腐败野蛮生长,它令纳粹帝国对社会的控制力越来越强。巴约尔就注意到,“从纳粹体制的效率和工作能力的角度来审视第三帝国的腐败造成的影响,得出的结论是矛盾的。一方面,不计其数的实例可以证明,腐败严重阻碍了政府机能的发挥,在有些方面简直是往第三帝国这台机器的传动装置里撒了沙子,使它无法正常运转。”

但另一方面,“纳粹政权劫掠和收集大量资产并将其投入灭绝机器的‘工作效率’是极高的,也取得了骇人听闻的‘成果’。”他的这一感觉,正说明了纳粹帝国的本质——它并不是一个真正意义上的现代政权,而是带有强烈前近代色彩的权力结构。在这个权力结构中,现代社会下作为公共机构的政府、作为公权力代表的国家都不存在,政权本身被视为私有物品,由最高统治者“元首”与他的助手们进行治理,助手们作为元首的一部分私属,他们也拥有自己的附庸,他们按照在元首身边地位的高低而划分权力的蛋糕,并享用这份权力所能带给他们的利益。只要有利可图,权力结构中的每一个分子都会充分发挥活性,掠夺也好,屠杀也好,都能高效完成。纳粹帝国惊人的效率,并不像巴约尔所想象的那样来自腐败牌润滑油,而是来自私人化的政权本身。

作为私有物品的政权,私人化的权力,就如同本文开始时所提到的赵匡胤的家天下一样,本身就属于前近代社会。在现代时空下意外出现的这种政权,就像一个放了太久的烂苹果,腐败并非是其中的病毒,而是它的一部分。普通的国民若要在这个腐败机体上分一杯羹,尝到因腐败而发酵的苹果酒味道,就得让自己也随之烂掉。巴约尔认为,腐败使德国社会获益,也驱赶着更多人加入其中,因而纳粹可能不应被视为“自上而下的独裁政权”,而应该“把它看作德国社会以各种方式广泛参与的社会行为”,其实不然。纳粹帝国前近代的权力结构,建立在现代社会所具有的动员能力和控制技术之上,足以完成对现代公民的逆向淘汰。那些参与纳粹行为的德国人,与其说是因腐败带来的实利而参与纳粹组织的社会行为,莫如说是被纳粹超强的控制一切的权力黑洞牢牢吸附,被希特勒手中的烂苹果上的细菌所感染,自己也不可避免地腐化——当然,放弃人类基本立场主动投奔过去的除外。

来源:经济观察报书评

作者 edito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