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来几度看到或者与朋友谈到私下言论与公开言论的关系问题。在这个问题上,有的朋友是从自己喜欢的某一原则出发去判断的,比如应该诚实地表达自己、公众人物没有隐私等等。其实在这里首先需要的是从常识出发,从人和人交往的正常需要出发就可以理解了。
人为什么需要隐私权?更通俗地说,人为什么需要私下的生活?这是出于每个人生长的自然需要。无论什么人,即使是有很大能力的人,他都首先要维持自己的生存,并且在周围的物质与精神小环境的营养中生长形成自己,然后这个已经形成的自己才能够向外表现出力量。在这个生存生长的范围内,他是被动的,不确定的,他可以犯错误,可以出尔反尔,都视他的生长需要而定。这是自然的必要的需求,它体现为人的私下生活。
就是说,我们每个人,在公开场合光彩夺目、战无不胜之前,首先在私室里要吃喝,要排泄,要休息,要情感满足,要和朋友胡说八道,要看无厘头节目,等等,正是在这过程中才可能产生出能够呼风唤雨的我们的公众形象。
不仅在物质上,在精神上也是如此,在私下里我们可以有许多情感冲突与发泄,可以有怀疑和猜测,可以有私人的好恶,有许多随机的言论与感触,总之是处于不那么严谨、确定的状态中,这种状态是我们的认识保持活力所需要的。正是从这状态中,最后我们可以得到少量的确定的认识,可以把它拿到公众生活中来。
而在公众生活中,我们面对的就是对效果的要求。每个人都无法否认:在这个场合,他的言行都一定会引起相应效果的,因此,他必须对(至少常识可预见的)效果承担责任,而不能如在私下那样地说:“我只是随口说说”“我愿意说”,来摆脱责任。因此只有他确信无疑的认识,可以拿到这个场合来。
可见,从人的意识活动的自然情况来分析,在私下,人是需要被原谅的,因为他是从活动中吸取自己生长所必需的能量,他有权想来想去,他有权说(对公众生活来说)错误的或不负责任的话,因为不如此,不经过不确定的摇摆,他就无法形成自己的结论。在公众场合,他的话就是要告诉别人的,因此他要对自己的话负责。这两种情况的要求在本性上正是相反的。
比如,这包括在朋友之间的讨论中发表的看法,因为这种发表其目的是为了探讨,也就是说,是处在积极地形成看法的过程中,没有这样的讨论,人的观点就会是贫乏、低水准、没有活力的。而这时发表的观点,和在公众场合负责任地发表的观点是不同的。所以,如果当有人没有征求本人意见,就把他的看法拿到公众场合,那就构成对他本人的伤害和不正当的利用。那是迫使他对自己在形成看法中必然的软弱无力负责。当然这是不公正的。而这种不公正,如果不是出于对朋友的恶意或者不负责任,就是缺乏人际交往的常识感觉。
同样,要求人把他自己对他人的私人感觉当作公众感觉来发表,也是一种混淆。这是分不清自己与他人的私人角色与公众角色的结果。作为私人对私人,自己对其他人可以有恩怨,有好恶,其内容都在个人的心理或生活。但是作为公众角色,自己对他人的评价,只能从自己所关心的公众内容和他人的公众角色出发。把两者混淆,只会造成混乱。这种混乱或者抹杀了自己对朋友的私人责任,或者抛弃了自己的公众责任。
“如果我说你是一个小偷。只是在朋友间私下通信中说。如果有人把这封信公开。你知道了。你是否只找改公布这封信的人,问他为什么公布这封信,而不找写信说你是小偷的我?如果你找我质问。我是否可以说,信是我写的。我是说过你是小偷。但信不是我授权发表,所以我不负责任。”
这是个恰当的例子,在私下里,一个人处于误会,或者纯粹出于发泄感情保持心理平衡的需要,说某人是小偷,这是一回事,即使是为了挑拨,他的对象也只是特定的个人,范围是有限的。而在公众场合,因为他知道要面对公众,他发表的就只能是他要确定达到效果的看法,这是另一回事。所以,如果他的信被人违背他的意志拿去发表,别人可以(在对他的伤害的基础上)对他的心态进行评论,但是不能要求他对自己的言论负责。因为他的言论正处于他自己的评估衡量过程中,本来就没有达到向公众发表的程度。倒是那个发表者,在他的发表意图中就已经有了对公众效果的预期,所以应当负责任。
(2006年11月)
文章来源:李海文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