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狗甘当中共的“看家狗”

在人类进入互联网时代之后,全球最大的搜索引擎“古狗”(Google)曾经是一夜成名的一只“导盲犬”。它是流动的图书馆,它的出现改变了人类对知识的看法。但是,如今古狗却迅速堕落为中共政权的一只忠实的“看家狗”。一般人似乎无法理解这种天壤之别的变化是如何发生的:一家宣称“决不作恶”、表面上深明大义的公司,如何会甘愿充当中共这一世界上最大的独裁政权的帮凶?

其实,在正式推出自动删掉中共不喜欢的内容、让中共心花怒放的“古狗中国”之前,古狗早已实现了中共所要求的“自律”。比如,我尝试搜索自己的名字,那些我在海外发表的一系列政治评论文章的题目都会排列出来,但一旦我去点击某一篇文章,立即就显示出“没有此内容”的答案。更不可思议的是,我再也无法点击开其他任何内容,也没有办法登陆其他的网站,我的电脑顿时处于某种“休克”状态。我只能重新开机。这种情形的出现,显然是古狗与中共达成了某种默契——通过这种方式来惩罚那些希望阅读中共不让阅读的信息的公民。“古狗中国”推出之后,我尝试搜索自己的名字,连那些我在海外发表文章题目的列表都荡然无存了。现在的过滤和隔离是彻底的。在古狗的帮助下,中共的宣传部可以像当年纳粹的宣传部一样千万次地向公众灌输谎言,因为真相已经被消灭了。

古狗在某些时刻是“勇敢”的——当美国司法部要求他们提供部分资料,以遏制色情网站的泛滥的时候,他们“勇敢”地拒绝了,因为他们知道美国政府是一个讲理、讲法的政府,是一个可以对话、批评乃至拒绝的政府;而当中共方面提出若干与互联网的原则背道而驰的要求时,古狗却轻易地同意了,因为他们知道中共当局是一个不讲理、也不讲法的政府,是一个不可以对话、不可以批评、也不可以拒绝的政府。古狗实在太聪明了,以至于以捍卫全球言论自由为己任的“无国界记者”在一份声明中指出,古狗顺服中共的决定是“高度伪善”。

与中国共筑网络长城近期的《商务周刊》发表了一篇题为《中国的网上长城》的文章。该文指出,北京拥有巨大的基础技术设施用于监控任何潜在的异议人士,它也将大量人力投入网络监控。国内外的公司也都和中国政府进行合作。事实上,所有在中国大陆的公司都接到一份长达数百禁用词语的秘密清单。最近一个著名的例子是微软的MSN在中国政府的要求下关闭了一位记者的博客。微软说它没有选择,MSN群组产品部经理布鲁克.里查森说,“我们轻易不会删除用户网页的内容,除非接到相关管理部门的命令。”

这种推卸责任的说法与古狗、雅虎等公司的解释一模一样。他们的此类行为,如果发生在西方国家,毫无疑问属于严重违反法律的行为;而当他们在中国这样做的时候,就俨然以遵纪守法者自居。在这种思维方式的背后,是一种潜在的、可怕的、可耻的种族主义的思想:你们中国人就是劣等人种,你们就是不配自由地获得和拥有信息。但是,你们仍然是我们最为广大的、最有活力的市场,我们仍然要从你们身上赚取大量金钱。在此意义上,不尊重中国人的自由权利的,除了中共统治者之外,还包括这些与之狼狈为奸的跨国公司。古老的长城让中国人故步自封、闭关锁国了两千年,如今由中共和跨国公司共同修建的网络长城将再次延缓中国人民获得民主和自由的速度,这难道不是在作恶吗?

这些公司在道德与利益发生冲突的时候,毅然选择了让他们垂涎三尺的利益。这是古老的贪婪和背信弃义,在一个技术急剧变化的时代、一个金钱瞬间膨胀数万倍的时代的重新释放。

如果古狗在纳粹德国拓展市场伯利在《二十世纪的资本主义》中警告说:“作为一个组织,现代公司获得了超乎寻常的尊重。由此相伴的危险值得人们去严肃地思考。……事实上,这一组织形式的发展正处在十字路口,它既可能成为社会发展的有力推动器,又可能被人滥用。因此,无论是学界还是社会大众,都应当认真地思考这一问题。”古狗正是滥用其技术和资源的典型案例。最近一份权威调查显示,古狗是世界上目前最具影响力的品牌。但因为利欲熏心而加入独裁者的大合唱,这一品牌已经蒙羞。

古狗的发言人声称,公司的做法无可指责,公司只是遵守当地的法律而已。我们由此不难想像,按照这样一个逻辑来推理,如果古狗需要在当年的纳粹德国拓展市场,他们也一定会接受希特勒的要求,毫无保留地向当局提供所有犹太人用户的相关资料,以便于盖世太保抓捕和屠杀犹太人。

一个曾经高调宣称“决不作恶”的公司也公然地作恶,还有更多不曾表明自己“决不作恶”的公司在默默地作恶,我们必须防止他们作恶,否则我们会被他们像吸血鬼一样吸干鲜血。他们所损害的不仅是中国公众的信息自由权,而且他们还在侵蚀西方世界的伦理和价值根基。他们在中国所做的一切,说不定有一天会在其他国家复制,谁知道呢?

如何防止现代公司作恶?

防止类似古狗这样的“巨无霸”在“异国他乡”作恶,首先应当呼吁西方各国的政府和国会对此类公司在海外、尤其是在独裁国家的活动给予更多关注,甚至以立法的形式将某些不可逾越的界限规定出来——如果这些公司在专制国家成为当局的走狗,例如妨碍信息的自由流通、参与制造人权案件等,其所在国的政府部门应当给予严厉惩罚。其次,西方媒体应当对这些公司作恶的事实给予更多披露,让西方的公众对他们的所作所为有充分了解。第三,西方的民众和非政府组织,应当通过各种手段批评和谴责这些公司的丑恶行径,游说其董事会和股东们,使公司管理层在作恶时不得不再三思考,因为其作恶必将付出沉重的代价。

正如泰德.纳杰所建议的那样,必须将人权观念拓展至人与公司的各种互动之中,比如消费者、工人等等。必须以基本的伦理和道德准则来规范公司的行为,遏制其不择手段地盈利的冲动。更重要的是,必须转变观念,树立起批判精神。现代公司是一种强有力的工具,它因此而具有一定的危害性,要提醒孩子们:“当心点!要密切关注公司的行为,而且永远都不要忘记,它是会咬人的!”

《争鸣》2006年3月号

作者 edito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