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督教宪政”是陈永苗去年开始提出的一个概念。很多人以讹传讹,把它当作基督徒知识分子对于宪政观的一种表达,并以为其中带着政教合一的色彩。据我所知,陈永苗对基督教的态度类似于所谓“文化基督徒”。我所知的思考宪政和法治的基督徒知识分子中,没有人使用过这个概念。我也没有使用过,并且不赞同。在今年初,我和范亚峰、余杰等基督徒,以及倾向于儒家的刘军宁、秋风等人,以及对儒家抱着彻底否定、对基督教怀着文化意义上的亲近的刘晓波等人,在万圣书园讨论“基督教与宪政”。席间,我们持不同信仰或价值立场的几人,对这一提法曾达成一个共同的看法。我在《政治神学的可能性:基督教与自由主义》一文中,表达了这个看法,如下:

最近这些年倾向于古典主义和保守主义的自由主义者,在宪政跟民主之间更加强调宪政的立场,就是立宪政体对民主和意志的约束。在这个约束里面,从制度的约束向着价值的约束思考,尤其是向着价值的“不言而喻”的超验背景倾斜的时候,这样一些知识分子就开始引入这个问题。这时候政教关系就不像我们以前理解的那么简单。政教问题实际上可能会成为整个政治共同体的合法性当中一个很重要的梳理方向。这些年概念也提得很多,什么儒家宪政主义,或者基督教宪政,还有道家宪政什么的。我以前也很喜欢从道家的一些观念去讲约束问题。天道是横跨道儒两家的一个中国传统的超验背景。我在之前一段时间也更倾向于借助中国传统中的天道,和军宁一样。但立宪政体就是立宪政体,没有什么基督教宪政或儒家宪政。因为站在基督徒的立场说,宪政是一种让基督徒和非基督徒能够在一种基本的和平秩序和世俗的自由权利当中共存的制度。是一种最不妨碍福音传播的政治制度。对其他任何一种宗教或价值体系来说,也是一样的。

在我的看见中,宪政是不同信仰的人组成的政治共同体。对宪政的认同是公民社会的普遍立场,但对宪政的论证却可能是不同的。自由主义有自由主义的论证路径。这是我以前5、6年所思考的。基督徒也有基督徒的论证路径,那就是基于基督信仰的政治神学。不同的论证,会加深不同信仰的人对宪政的理解和共识。一个政治社会必须承认和尊重不同的论证途径,都是一种具有合法性的知识系统。这就是世俗世界的规范。

政治神学不是神学政治,两个词颠倒,是天壤之别的两个概念。就像政治哲学并不意味着哲学王的统治,要把一个国家变成政治与哲学的一体。我在《政教分离与《罗马书》13章——基督教政治哲学札记之二》一文中,分析了政教分离作为基督教政治神学一个基本原则的涵义。但对基督徒来说,政教分离并不是最高的原则,最高原则是对神的顺服。政治神学的意思,是基督徒从他的信仰中更新自己的世界观和政治观,去看待这个世界作为一个政治共同体的意义、原则和构成。譬如非基督徒也认为人人平等,宪政主义者都主张三权分立。但基督徒给出的论证和为什么如此的根源,却是完全不一样的。

按圣经的原则,在人堕落之前,和基督再来之后,是无所谓“政治”的,换言之如果所有的人都不是罪人,就没有世俗意义上的治理。你也可以说当耶和华坐着为王的时候,天上地下都是政教合一的。那就是神的临在和神的统治。神那里的“政教合一”是天地的一个起点,也是一个终点。但反过来说,只要是人的统治,不但政教不能合一,立法、司法和执法也不能合一。基督再来、罪人的历史终结之前,基督徒称之为“末世”。宪政和政教分离的原则,就是基督徒所理解的末世中的政治观,也就是一个弯曲悖谬的时代当中的政治模式。对我来说,神的主权和罪人的世界,是基督徒的政治观的展开前提。说到策略,有世俗的策略就没有认罪,没有认罪,人就不可能有真正的信仰。对基督徒来说,唯一的政治策略就是向着标竿直跑。除此之外都是邪途。如果有人在信仰上是出于策略的考虑,他不但拆毁了自己的生命,也甘愿成为了撒旦的器皿。

自由主义在近代的发展,的确是在一个基督教信仰衰微的过程中形成的。我的个人路径现在回想,有一个顺理成章的历程。如果我之前不是一个自由主义者,我可能无法跳过自由主义,直接领受到基督信仰。因为我活在一个无神论的专制时代太久,对我个人而言,世俗的自由主义是使我最终接受福音的一种预工。感谢主的计划,借着自由主义的追求,把我对真理、自由和公义的一种理想主义的热情和希望,一直牢牢地保守到了我听到神的话语的那一天。

其实自由主义的意思就是在一个背弃信仰的世界上,或者在一个价值混乱和相对主义的世界上,人们也可以追求一种基本的自由、和平的秩序。在政治的层面上,有信仰与无信仰的人可以基于自由主义的价值观而彼此尊重和合作。所以自由主义作为一种政治学,与基督信仰没有直接冲突,而是神在末世所使用的器皿。就像犹太人非要在耶和华之外,为自己立一个君王,耶和华也就默许了君王制度的存在。但自由主义所讲的自由,是群己权界的自由,也就是人与人的世俗关系上的自由,也就是宪法意义上的权利。基督徒所追求的自由是本体意义上、生命意义上的。基督徒认为这种自由和国家没有任何关系。

有信仰的人和无信仰的人,可以在一起追求一个自由的底线,就是群己权界的底线。所以基督徒也好,非基督徒也好,在政治上都可以是自由主义者,都承认政教分离的原则。在这样的理解之上,宪政在中国主要就是一个政体实践和道德实践的问题,基督徒和非基督徒一道,去追求一个不同信仰者之间的政治合作社,并将此看为福音的预工。因为基督徒相信这种政治共同体,是一种对最大多数人造成伤害最小的一种政体。参与这样一种使世俗政治的罪恶降到最小的政体追求,是基督徒表达对邻人的爱的一种方式。如果给穷困的人一个面包是应当的,防止别人抢走这个面包也是应当的。宪政民主就是这样一种世俗的努力。对此有负担的基督徒不但要参与这个过程,更要在这个过程中彰现出一个基督徒的样式。使国家的宪政化成为一个文化的福音化的工场。

基督徒的宪政观和施特劳斯的新保守主义也有所区别。施特劳斯的犹太人信仰,缺乏对自我的破碎和对救恩的顺服,因此对权利优先于善的自由主义政治学的突破就可能是危险的,可能过于自负。基督徒先有自我的破碎,突破自由主义之后就回到神的话语和十字架的道路。施特劳斯的理论缺乏明显的自我破碎,似乎像一些犹太拉比的传统一样,把亚伯拉罕看为一个守律法的义人,把他承受的应许看作是对这种义的赏赐(尽管保罗在《罗马书》中指出亚伯拉罕称义早在律法颁下400多年之前),因此这种政治学的突破就容易回到一个自以为义的巴别塔。对自由主义者来说,天赋人权是一个不言而喻的先验价值。这个价值不存在,自由主义就会立即崩溃。对基督徒来说,这个天明明就是上帝。而上帝就是自由的本源,和唯一的善。上帝又是一个自我启示的上帝。不是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的逻各斯。因此顺服神的道才成为可能。在政治学上,我们对“权利优先于善”的突破,才不会导向各种偶像崇拜的专制主义。这就是基督教政治神学所能给出的宪政观的前提。一条路是围绕政教分离即福音和国家的关系,包括宗教自由的宪法权利,来构建宪法框架。一条路是围绕圣约传统,来论证世俗政权的正当性,并给予后者以价值的约束,使宪政在根本上成为一种被限制的政治。

2006-6-7

──《观察》首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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