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对自由进行必要的限制,实际上是为了更好地保护自由。社会是以人为本的,人的自由发展是一个社会发展的目标与归宿,公民自由的实现程度和对公民自由的保护程度,就成为衡量一个社会发展进步程度的主要标准。

  ——兼论当前网络舆论环境的治理问题

 

人的自由权利包括许多方面,言论和出版自由却是其中最基本、最具有实质意义的一种。同时,自由又不是绝对的,而是有边界的,即要以不损害他人的自由和社会的公共利益为界。一个人侵犯了他人的自由,他人亦可“以其人之道,还治其人之身”,最终也使自己不自由;同时,个人的生存发展也离不开公共利益的存在,一个人损害了公共利益,无疑就是损害了个人(包括自己)的利益。所以,依法对自由进行必要的限制,实际上是为了更好地保护自由。社会是以人为本的,人的自由发展是一个社会发展的目标与归宿,公民自由的实现程度和对公民自由的保护程度,就成为衡量一个社会发展进步程度的主要标准。本文从言论自由的意义、言论自由的边界、言论自由与政府这三个方面,对这一问题进行探析,并兼论如何对当前的网络舆论环境进行有效的治理。

一、言论自由的意义

1、言论自由是社会思想创新的源泉

人只有拥有言论和出版自由的权利,才能够不断地向外界表达自己的真实思想,同时也才能够不断地从外界吸取思想的养料,不断地提高自己的知性和德性;人只有拥有这种自由,才能够不断地追求真善美,不断地向未知的世界进行探索,从而不断地向社会贡献各种创新性的思想;人只有拥有这种自由,才能够不断地对社会上存在的问题进行深刻的揭露和批判,充当社会的“牛牤”,并提出各种改造社会的方案,从而使社会不断地走向发展进步。西方社会自古以来就有一种追求真善美、追求言论自由的传统。尤其是在古希腊时期这一传统是十分深厚的,乃至到了古罗马时期,这一传统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受到了削弱,但仍然存在着。进入到中世纪的神权社会以后,这一传统受到了很大程度的破坏,故这一时期又称为西方文明发展的停滞时期。十四世纪后欧洲又迎来了文艺复兴时期,使这一中断的传统又开始恢复并且进一步发扬光大起来。资产阶级革命以后,言论和出版自由更是形成了一种法律,使这一传统又在制度的层面上获得了充分的保障。正是有了言论和出版自由,西方社会的科学文化及其它各方面事业走在了世界的前列,创造了一种新的现代文明,成为其它国家和地区学习和效法的榜样。在我们过去长期的血缘宗法和皇权专制的社会中,人们不知自由为何物,被以“三纲五常”为代表的封建礼教思想牢牢地禁锢住了,只能做一个循规蹈矩的臣民,否则就会沦为异端,被无情地扼杀掉。晚明时期的李贽因为思想卓异,大胆地对孔子的思想提出质疑和非议,就被封建政权及其卫道士送进了大牢。在这种社会中,创新思想就难以出现,技术进步和制度更新就成为不可能,只能够在旧的圈圈中循环往复,徘徊不已。从17世纪开始,我们与西方国家的差距越拉越大,与国民的这种思想状态也是有着绝大关系的。进入到近代后,我们的现代化事业步履蹒跚,在很大程度上就肇因于此。在维新运动中,严复提出“鼓民力、开民智、新民德”,梁启超提倡“新民说”,就是深刻地看到了问题所在。在新文化运动中,陈独秀等人号召青年冲决封建的罗网,“打倒孔家店”,使我们国民尤其是青年开始产生了主体意识,极大地促进了人的解放和社会的发展进步。新文化运动被称为中国的“文艺复兴”,这一时期成为中国文化发展的黄金时期,就在于这一时期人们空前地拥有了言论和出版自由。

2、言论自由是消解极端思想的利器

人们因为有不同的知识,有不同的利益,乃至有不同的性情,其思想观念是千差万别、莫衷一是的。就像万物生长的自然界会出现各种“千奇百怪”乃至是有毒有害的物种一样,社会上也会出现种“匪夷所思”乃至是偏激、异端的思想。同时,就像自然界中物种虽然千姿百态,但除非受到巨大外力的干预又会自动产生一种生态平衡一样,只要不实行“罢黜百家,独尊儒术”,而是让各种的思想都有存在的权利,在平等竞争的环境中,让人们去自由地进行鉴别和选择,自然就会产生一种思想观念上的生态平衡。在这种环境中,人们可以不断地提高自己独立思考的能力,可以更好地做出自己的判断,从而使那些极端的偏激的思想失去了市场,很难流行得起来。而倘若对思想实行管制,非但不能够从根本上达到消除异端思想的目的,相反只会使其以更加极端的方式存在。纵览世界历史,那些言论和出版自由实行得最好的国家,各种极端思想很少能够发展起来,其国民大都崇尚理性、温和的思想;而在那些言论自由得不到有效保障甚至是实行思想管制的国家,却是产生各种极端思想的温床。马克思是德国人,毕业后担任《莱茵报》主编,但普鲁士实行的出版物审查制度却使他很难在自己的国家立足。在结束了不断地在西欧几个国家之间进行流亡之后,他最后来到了英国,并一直到逝世。正是在实行言论和出版自由的英国,他写下了大量激烈批判资本主义的著作,煌煌三大卷的《资本论》是其中最重要的成果。同时,还有一个值得注意的现象是,马克思主义主要是在拥有言论和出版自由的英国建立起来的,但它在这里却并不大受欢迎,而主要是在不大自由的欧大陆产生了影响,尤其是在更不自由的俄国,这种思想更是催生出了一场巨大的社会革命。再来看我们中国,在我们的封建社会时代,九五之尊的皇权看似神圣不可侵犯,但实际上人们未必真把它当作一回事,而是认为“风水轮流转,明年到我家”。所以,当项羽见到秦始皇的出游仪仗时,脱口而出说了句“彼可取而代也”。作为正统思想的三纲五常在我们的社会是根深蒂固的,但同时在民间社会各种异端思想也是十分流行的,尤其是到了一个王朝的末期,一些极端的宗教思想就会普遍地蔓延开来,从而对社会产生了巨大的危害。在大清王朝,文字狱堪称盛行,社会上文网密布,但与此同时,白莲教、哥老会等这些民间宗教和会社组织却日益流行起来,从而对满清政权构成了巨大的威胁。

二、言论自由的边界

当言论侵害到他人权益和公共利益时,可以经由司法的途径依法对其进行制止和追究。其中,涉及到不同的对象,对言论自由的限制程度又是有区别的:涉及到普通公众的限制最严,公众人物次之,政府官员又次之。我们分别看两个司法判例。第一个是针对公众人物的侵犯名誉权案件。2002年发生的“范志毅赌球案”被认为是的名人名誉权限制保护的第一案。此案的基本情况是,最初有媒体报道“国脚赌球”,东方体育日报据此展开了调查,发表了一系列追踪性的报道,起先认定“国脚就是范志毅”,最后又宣布“范志毅并没有赌球”。范志毅认为自己的名誉权受到了侵犯,就上诉到法院。2002年12月19日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做出了一审判决,主审法官在判决书上做出了这样的结论和理由说明:“即使原告认为争议的报道点名道姓称其涉嫌赌球有损其名誉,但作为公众人物的原告,对媒体在行正当舆论监督的过程中,可能造成的轻微损害应当予以容忍与理解”[1]。这个判例后来在社会上被广为援用,以保护新闻媒体对公众人物的自由报道权利。但值得注意的是,在本案中法官说的是公众人物对于可能造成轻微损害的媒体报道应当予以容忍与理解,并非对于一切不实报道乃至造谣、诬蔑的行为都要予以容忍。然而,我们在司法实践的过程中,却往往过于偏向保护新闻媒体的报道权而忽视了对公众人物名誉权的应有的保护,这也是造成社会上诬蔑、诽谤这类现象得不到有效治理的一个重要原因。公众人物不是一般的人,他们已经从社会上获得了某种优势地位,较一般人更有能力消除不实报道给自身带来的影响,并且其言行会对公众产生一种示范效应,因此,社会对其进行更加严格的监督,对其名誉权的保护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也是理所应当的;同时,公众人物也是人,他们的名誉权也应当受到适当的保护,而且公众对其进行的不受限制的诽谤,同样也会造成一种负面的示范效应,败坏了社会风气。第二个是针对公职官员的诽谤案件。1960年,《纽约时报》因为刊登一篇由黑人民权运动组织资助的政治宣传广告被蒙哥马利市的警察局官员告上了法庭。这个官司一直打到联邦最高法院。1964年3月,联邦最高法院最后一致否决了地方法院的判决,并且针对公职官员提出的诽谤案,首次申明了一条非常重要的原则,即当他们因处理公众事务遭受批评和指责使个人的名誉可能受到损害时,不能动辄以诽谤罪起诉和要求金钱赔偿,除非能够拿出证据,证明这种指责是出于“真正的恶意”[2]。新闻报道因为要讲究即时性,因而很难完全做到真实无误,如果因此就轻易受到官员的起诉并且败诉,就会产生一种“寒蝉效应”,就会使新闻对政府的监督成为不可能。这一经典判例使新闻媒体得到了“豁免权”,而政府却“动辄得咎”,整天“如芒刺在背”。然而,也正是在这种对言论自由的精心呵护下,才有效地实现了对政府权力的限制和对公民权利的保护,维护了社会的发展进步机制。然而,对于那些不属于即时性的新闻报道的范畴,而是具有明显恶意的诽谤性言论以及造谣、传谣的行为,它们对公民个人的正当权益造成了侵害,对正常的社会公共秩序造成了危害,显然是不受法律保护的,而是要依法予以追究的。言论自由是公民不可剥夺的一种权利,但同时我们也要善待这一权利,要养成发表负责任的言论的习惯,而不能够滥用这种自由,否则就会失去它,走向事情的反面。

目前在我们国家,网络相对于其他媒体,是言论最为自由和多元的。同时,也正因为网络所具有的这种特质,不可避免就会产生鱼龙混杂和泥沙俱下的现象。近些年来随着微博的流行,一些网络“大V”也应运而生,其中不少人利用网络进行造谣、传谣,严重扰乱了社会秩序,甚至利用网络对公民个人进行敲诈勒索等不法活动。从2013年6月开始,公安部门开展了一场打击、整顿网络谣言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等相关违法犯罪的专项活动。为了使这项活动具备更加明确具体的法律依据,9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的司法解释。《解释》规定,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5000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500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246条第1款规定的“情节严重”,可构成诽谤罪。《解释》还规定,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行为,以及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解释》同时还规定了网络运营单位在这方面的责任。这一活动的开展以及这一司法解释的出台,对于遏制、打击网络上愈演愈烈的这种现象收到了一定的成效,但同时也引来了社会上的很大争议。

其实,这类现象在任何一个国家都是违法的,就是西方国家在这方面的限制也是很严格的,甚至比起我们只有过之而无不及。因此,我们政府依据相关法律对这类现象进行惩罚和治理是没有问题的。然而,如果还像过去一样针对这类现象进行一次运动式的执法,则对于问题的解决并没有太大的意义。我们更需要做的是,对这类现象必须加大执法的力度(我们一方面在某些领域对言论存在着过多的限制,即存在着言论的“天花板”现象,另一方面对于诽谤、造谣等侵害公民个人利益和扰乱社会公共秩序的言论却疏于管理,言论失去了底线,从而造成社会舆论环境的恶化),必须实现常态化治理,建立起一种长效机制来。另一方面,“法不禁止即自由”,对于那些法律没有限制的言论领域,我们则需要进一步放宽尺度,保护公民的言论自由。只要不与法律发生冲突,一切言论即使是偏激、错误的言论都有存在的权利。自由和多元本来就是媒体尤其是网络媒体的常态,在这种舆论环境中,那些不实的信息自然会得到澄清,那些偏激的言论自然会失去市场。2013年在网络上发生了许多起影响很大的公共事件,如山东平度陈宝成事件、新快报记者陈永洲事件等。这些事件刚刚发生时都在社会上引起了轩然大波,民众更多地把矛头对准了公权力部门,但与此同时也出现了许多不同的声音。经过各路记者的深入调查和网民观点的激烈交锋,真相渐渐水落石出,以一些“公知”为代表的那种歪曲事实、是非不分,“为了民主,不择手段”,甚至在对民主的鼓噪中进行浑水摸鱼的做派和行状也越发不得人心。正是在这种言论自由的环境中,网民逐渐变得成熟和理性起来。

三、言论自由与政府

1842年4月,马克思在《关于出版自由和公布等级会议记录的辩论》中写道:“不自由对人说来就是一种真正的致命的危险。姑且不谈道德上的后果,请想一想,不容忍自由报刊上那些令人不快的东西,也就不可能利用它的长处。不要玫瑰的刺,就采不了玫瑰花!有了自由的报刊,你们会丧失什么呢!”马思是在资本主义的体系内产生的激烈批判资本主义的思想学说,然而,允许哪怕是再激烈批判的资本主义并没有被批倒批臭,相反,它从中吸取了深刻的经验教训,采取了一系列实行社会福利、缓和劳资关系的政策,使资本主义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成功地实现了“垂而不死,腐而不朽”。因此,有一种观点认为,正是马克思挽救了资本主义。对于民主宪政制度而言,它有足够的自信接受各种激烈的批判,同时也有一套行之有效的纠错机制,从中吸取必要的经验教训,不断地对自身进行改良,从而不断地缓和社会矛盾,促进社会的发展进步。“一个政府越是巩固,它就越不怕别人挖它的墙脚,它给予新闻报道的自由就越多。”[3] “三家村”被平反之后,同是“三家村”的廖沫沙在悼念邓拓的一首诗中写道:“岂有文章倾社稷,从来侫幸覆乾坤。”历史上没有一个政权是被人们骂倒的,无一不是在专制和腐化的道路上越走越远,最后弄得民不聊生、民心全失所致。西周时期的周厉王实行横征暴敛,并且进行“止谤”,使得人民敢怒不敢言。《国语·周语上》中说:“王怒,得卫巫,使监谤者,以告,则杀之。国人莫敢言,道路以目。”然而,周厉王的残暴统治最终还是引发了“国人暴动”,在摧枯拉朽中被无情地推翻了。

网络兴起后,我们有许多腐败现象在网络上被曝光,从而引发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和参与,即所谓的网络群体性事件。然而,实践证明,这些事件并没有导致当地社会秩序的混乱,相反却促使政府用时处理了相关人员,有效地平息了民怨,成为一种社会的泄压阀和减震器。网络反腐已经日益成为新时期反腐工作的一种重要形式和途径。虽然在这一过程中也会产生一些负面现象,譬如不实信息的传布、对官员个人隐私权的侵犯等等,这些都是要予以正视和有待于进行规范的,但不可否认的是,其所起到的正面作用是主要的,因此我们要积极地坚持并进一步发展之。同时,我们近年来一些重要的制度改进,譬如2003年6月城市收容遣送制度的废除、2013年12月劳动教养制度的废除,也是与舆论界长期不懈的努力分不开的。正是一系列相关事件的曝光、披露,引发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和参与,形成了一股强大的舆论压力,促使政府部门开始回应民意诉求,废除了一些过时的不合理的社会管理制度,从而缓和了社会矛盾,提升了社会管理水平。

“权力使人腐败,绝对的权力使人绝对的腐败。”社会不能没有权力这种“必要的恶”的存在,同时权力又容易产生腐败。为了解决这一两难问题,人类几乎穷尽了各种办法,也建立起了各种制度。面对权力这一“利维坦”,实现对其进行有效的制约和监督是一个庞大的系统工程,必须多管齐下、综合治理,然而,其中也有轻重和本末之分,言论自由以及在其基础上形成的舆论监督就是十分重要也是十分有效的一环。在这种制度下,官员必须积极地履行好其应有的管理社会和公共服务的职能,既不能越位、错位,也不能缺位、失位。同时,在这种制度下,官员必须像林妹妹进贾府那样“处处小心,时时留意”,不敢滥用手中的权力,自觉规范好自身的言行。什么时候官员不安心了,民众就可以放心了;什么时候官员觉睡得不踏实了,民众就可以睡个安稳觉了。而对于官员身身而言,这也未尝不是为他们打上了一剂腐败的预防针,未尝不是对他们的一种保护。当一个个的官员在反腐声浪中应声倒下,我们在拍手称快的同时,更要反思一下社会是否已经对他们尽到了监督的责任。许多官员的腐化堕落,这是他们个人的悲剧,是他们家庭的悲剧,同时也是整个社会的悲剧。我们应当把监督的工作做在前面,给权力涂上一层反腐剂,这是我们的权利,也是我们的责任。

即使官员认为自己行得正、坐得端,无愧于人民公仆这一称号,但这些都无法进行自我的标榜,而必须通过舆论监督的环境,由公众来进行审视和评价。“真金不怕火炼”,一向奉公廉洁、勤政爱民的政府以及官员,是不怕来到阳光下,不怕公众七嘴八舌的议论的;而倘若一味压制舆论,权力在黑箱中进行运作,政府以及官员即使遭到民众的误解也只能百口莫辩。政府以及官员很多也确实是利国利民、为人民服务的,但在舆论一律的环境下,公众对主流媒体的宣传是有很大保留的,这种政绩也未必会得到人们的认可。因此,政府维护和提高自身形象的最佳途径并不是实行舆论一律,而是实行自由的舆论监督。这看似会有损于政府的威信,使其由一向的“伟光正”变为近乎动辄得咎的“嫌疑犯”。然而,权力只有在阳光下运行,才会产生出真正的公信力和形象。实行“黑箱操作”的政府是没有公信力和形象可言的,所谓的“伟光正”不过是自我加上的一种虚名罢了。“要撑得起多大的赞美,就要经得起多大的诋毁”,这句话不但适用于公众人物,同样也适用于政府以及官员。他们无法要求公众的每句批评都是正确的,而应当本着“有则改之,无则加勉”的态度,不断地检视自己的言行举止,不断地提高自己的廉能水平。如果公众的批评与事实有出入,他们就应当及时地公开信息,澄清事实,“真的假不了,假的真不了”。事实得到澄清之后,只会更加提高他们的形象和公信力,同时也会促使人们养成负责任地发表言论的习惯。

结语

言论自由既是人性的一种自然追求,也是社会所必须的一种发展进步机制;言论自由既是公民的一种权利,也是公民的一种责任。当一个国家建立起保障公民言论自由权利的制度,公民养成了负责任地发表言论的习惯,就迈入了成熟的公民和法治社会。我们离这样的社会还不无遥远,但我们必须坚持不懈地往这一方向努力。国人勉乎哉!

 

参考文献:

[1] 朱芒等:大陆法系的判例制度. http://www.lawscience.cn/news_show.asp?id=1703.

[2] 郝振明:言论自由的限度:沙利文诉纽约时报案[J].包头日报,2011-04-13(06).

[3] (美)迈克尔埃默里、埃德温埃默里著,展江、殷文主译:美国新闻史——大众传播媒介解释史[M].北京:新华出版社,2001.

 

原发表于《社会科学论坛》2014年第7期

责任编辑:沈言

作者 edito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