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的死刑犯被执行死刑,在“严打”时期最为膨胀。据当年“严打”时期的资料介绍,死刑犯被执行时,往往是七八个死刑犯人背后插着牌子、嘴被布堵上、五花大绑地被游街(公审大会)和押赴刑场,最后是公安武警人员举枪射击、流血,没死的又补上了一枪,场面比较“恐怖”。北京大学刑法教授陈兴良年轻时在浙江义乌县公安局工作时就亲眼目击了死刑犯被游街后枪决的现场,当时那死刑犯中一枪未死,还需要再补一枪直至断气。

中国一年的死刑判决人数

中国法院每年判决的死刑人数一说近千人,1983年“严打”时又高达24000人,但现在到底有多少呢?却一直是官方不准备公开的保密数字。本来,死刑判决并执行,是严格的法律事实,不但掺不得假,更作不了伪,为什么像古代皇帝半道突然而死搞一个“秘而不宣”呢?恐怕是执政党没有充分的准备有关,又与执政党执政不自信、执政党怀疑自身合法性有关。

全国有2300多个县(市、区),也就有2300多个县级法院。本来,在一个法治国家,一个县可以去掉党委,但不能没有法院。可中国偏偏是这样具备这样一个基础:一个县,先有一个县委,再有一个政府,再配备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政治协商会议委员会,以及中共党内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就组成了5大班子(5大机构)。这5大班子都比县法院级别高,权力大,因为中共各县(市、区)法院都是共产党领导下的法院,所以也就谈不上司法独立。这些法院的工作需要党和政府要指导,这些法院的干部需要人大、政协和纪检会监督,所以他们依法独立办案的空间可想而知。

《中国青年报》曾经借一位人大代表的口披露中国每年的死刑人数为千人,不能称为准确。但可以借此推算一下:全国2300多个县,每个县级法院每年判决并执行1个死刑犯,全国一年死刑就高达2300多个。但这个数字肯定是不准确的,也是过低的。如果从1979年中国经济改革开始算起,中国执行死刑数量最多的一年就是1983年的“严打”了,当时叫“从重从快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文革”非正常期间未包括在内)。1983年8月开始到1984年8月是第一阶段,中国各级法院执行的死刑数目为24000人,平均高达每个县10人。这个数字不知超过美国一年执行死刑数目的多少倍了(美国只有37个州保留死刑)。至于这些死刑犯在“严打”期间有多少是冤杀的,恐怕只有改朝换代才有可能统计清楚了。而在“严打”时期的人治中国,乐观计算中国的律师有近1万名,那么24000多名死刑犯(不包括死缓)平均还分配不到半个律师,可见当时的死刑判决有多么随意,他们的辩护权又从何谈起?

1983第一个“严打年”的“第一战役”

1983年的8月底到1984年的8月底,是中国的第一个“严打年”,也是第一个“严打年”的“第一战役”。这一年度,全国公安机关共逮捕杀人、放火、抢劫、强奸、流氓等罪犯1027000人,检察机关起诉975000人,法院判处861000人,其中判处死刑的24000人,司法行政部门接收劳改犯667000人,劳教人员169000人。按照中共党史资料出版社1989年8月出版的《中国共产党执政四十年》一书援引中共中央批转中共中央政法委总结报告的提法,“依法从重从快惩处严重刑事犯罪分子,不但十分必要,而且非常见效。它解决了我们多年来想解决而没有能够解决的问题,为开创政法新局面,争取社会治安根本好转积累了经验”。

按照中共中央1983年8月25日发出“三年严打”决定的要求,这次“严打”在三年内组织三大战役,要“从重从快,一网打尽”。据资料披露,1983年的“严打”由邓小平决定,当年5月5日,大陆的卓长仁、姜洪军、安卫建、吴云飞、王彦大、高东萍等6人持枪劫持中国民航296号客机到南韩,因为南韩不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并称其“中共”,后客机返回上海,但劫机犯被台湾接收,卓在台湾被封为“反共义士”。当年,还发生全国闻名的“二王”事件,该“二王”就是杀人犯王宗方、王宗玮兄弟,是持枪潜逃犯,从辽宁沈阳逃出,一路枪杀无辜,作恶多端,1983年9月18日在江西被武装警察江西总队战士击毙。当时《江西日报》报道的情形是这样的:“武警郑万寿首先对开枪拒捕的王宗玮还击,只听王宗玮说:’宗方,宗方,我不行了。’战士们听到王宗玮的喊声,知道王宗方肯定也在附近。战士们匍匐前进想抓活的。但就在战士接近王宗方时,王继续负隅顽抗,又向战士猛烈开枪,击伤一个武装警察。此时,战士们射出了愤怒的子弹,王宗方当即被击倒在地。”记者在现场看到:王宗方腿上绑着一个提包,内装巨额现钞和粮票。尽管如此,他们身上却有偷来的一包烂红薯,“饿得像两条干瘦的狗”。1983年9月21日《辽宁日报》还报道,被击毙的“二王”之王家林父因资助儿子潜逃犯包庇罪被判刑七年。王家林是沈阳东北机器制造厂第三中学教师。其次子王宗方、三子王宗玮于1983年2月12日下午一时许,窜至空军沈阳医院小卖部盗窃人民币一千余元,开枪打死四人,打伤三人,逃回家中,向王家林讲明了杀人经过。王家林不仅不规劝其子投案自首,反而资助手表一块支持二犯潜逃。

当时主政的邓小平对“严打”情有独钟

正是对卓长仁武装劫机和“二王”的为非作歹,当时真正主政的邓小平对“严打”情有独钟。“严打”前夕的1983年7月19日,邓小平在北戴河对当时的公安部长刘复之说:“不能让犯罪的人无所畏惧,’严打’就是加强专政力量,这就是专政,我们保护最大多数人的安全,这就是人道主义。”

当时的报纸借此表扬了邓小平的“高瞻远瞩”,认为:邓小平对“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的战略决策,结束了“文革”后几年来打击刑事犯罪徘徊不前的局面。“文革”结束后,“十年内乱”的后遗症之一,就是滋生了一大批打砸抢分子、抢劫犯、杀人犯、盗窃犯和流氓团伙犯罪分子。从1983年起,中国开展了持续三年,分三个战役的统一行动。仅1983年8月至年底,全国共摧毁犯罪团伙7万多个,逮捕流氓犯罪分子数以10万计,缴获各种枪支18000多支,投案自首的犯罪分子有10万多名。

原公安部长、时任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刘复之,在1992年1月出版的一期《人民公安报》用近一个版篇幅的回忆文章披露,在1983年7月16日,也就是邓小平在与刘复之谈话前三天,邓曾与时任中央最高领导集体成员的胡耀邦总书记、赵紫阳总理就同类问题进行过谈话。邓小平在这次谈话中称,现在刑事犯罪,恶性事件,不是越来越少,而是越来越多,越来越严重,主要原因是对犯罪分子打击不力。他针对有人“怕搞错两类矛盾”,直截了当地指出:就是应该把严重刑事犯罪分子当作敌我矛盾来处理。根据中共内部成为惯例的策略,凡判刑者都是敌我矛盾,行政拘留和劳教都是人民内部矛盾。

最值得历史大书特书的就是1957年8月国务院制定并经过全国人大常委会第78次会议批准至今都在实施的“劳教决定”,是根据当时的宪法第100条而来的。1954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100条是这样规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其中的关键词就是“劳动”二字,假如这一条没有“劳动”二字,也就不会成为“劳动教养条例”五十年的依据了。按照该劳教决定,被劳教人员一至三年,还可以延长一年。这也就是说劳教比判刑还要严重,“人民内部矛盾”比“敌我矛盾”还要不如。1983年一年“严打”,就关押劳教人员169000人,劳动教养就是使他们失去人身自由一至三年或四年。在强调建设法治国家的今天,是对“严打”模式进行认真反思的时候了。

首发民主中国2006

作者 edito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