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10月3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当天表决,正式通过死刑核准权收归最高法院统一行使,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死刑核准权,本为最高法院行使的权力,但由于1983年邓小平提出“严打”,致使这一权力下放到各省级高级法院。1983年9月2日,在中共元老彭真任委员长的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上,表决通过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人民法院组织法的决定,当天公布并施行。该法第13条规定:“死刑案件除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杀人、强奸、抢劫、爆炸以及其他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和社会治安判处死刑的案件的核准权,最高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得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高级人民法院行使。”为确保死刑的“方便”适用,自1983年9月2日起至2006年12月31日止,中国最高法院下放了杀人、强奸、抢劫、爆炸以及其他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和社会治安判处死刑案件的死刑核准权。而此前的1979年,中国人大颁布的首部《刑法》和《刑事诉讼法》都规定,“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然而,两部法律尚未施行,中共元老叶剑英任委员长的第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就于1979年11月作出决定:在1980年内将杀人等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现行刑事犯罪分子判处死刑案件的核准权,由最高人民法院授权给各高级人民法院行使。这些都是为了省级高级法院死刑案件的的“方便”适用,23年多少个死刑犯没被最高法院核准就被处决了,不知有多少个冤案。仅仅媒体披露的判处死刑而幸免于难的,也都是重大冤屈,如湖北佘祥林案、河北李久明案、昆明杜培武案等,还有被枪决后发现冤枉17年的湖南滕兴善案。1989年1月28日,因“杀人碎尸”的滕兴善在湖南麻阳被执行枪决。而17年后,当年被他杀死的人居然还活着……

中国之大,法律执行方面也是千差万别,据专家介绍,由于各地程序方面执行标准不统一,加之个别法院在案件事实、证据等方面把关不严,一些地方陆续暴露出上述明显有严重差错的案件。因此,最高法院收回死刑案件核准权,提高死刑案件办案质量成为一项重大而迫切的任务。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陈瑞华认为:“各地法院对判处死刑的标准可能不同,也会造成在这个省不判死刑的人,换到另一个省却要判死刑。”他介绍:“根据法律规定,死刑案件归属中级人民法院一审,高级人民法院便成为死刑案件的二审法院,死刑复核与二审的合二为一随之不可避免,因为同一个法院的审判委员会不可能作出了两个不同的判决。”千呼万唤,最高法院终于做出了这么重要的一步,据称是中国20多年来在最严厉的刑罚——死刑上最重大的改革,是尊重保障人权、防止冤假错案的关键一步。而1983年起开始的系列“严打”举措,是否以“死刑”吓唬住了杀人、强奸、抢劫等严重刑事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呢?是否尊重保障人权、最终防止冤假错案呢?

“严打”终成运动式,治标不治本

“严打”之后的1984年9月,公安部通报说:1984年1月至8月,全国刑事案件的发案数与上年同期比较,下降了31%,犯罪率接近新中国成立以来最低数……认为过去一些地方出现的“坏人神气,好人受气”的不正常现象已经改变。但事实上,“严打”只是“临时抱佛角”短期效应,治安反弹较大,对社会治安长期稳定并非管用。

背离法治原则的“严打”政策强力推动,主要看1983年中共当时实际的主政者邓小平的作用,他决定地认为:“在三年内组织一次、两次、三次战役,一个大城市,一网打尽,一次就打他一大批。”他强调:“严就能治住!”当时的邓小平任中共中央军委主席和中央顾问委员会主任,胡耀邦是中共中央总书记,赵紫阳是国务院总理。事实上,当时在“严打”之前,由于对刑事犯罪的危害性认识不完全一致,有的人对打击刑事犯罪心存疑虑,担心“严打”成为运动式,下指标,导致最后治标不治本,但这种意见不被尊重。

于是,每年的社会治安工作会议都这样确定:要集中力量,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严打”整治斗争,坚决打掉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尽快改变社会治安不好的局面;开展“严打”整治斗争,必须形成强大声势。没有声势,,很难奏效。要拿出大的威势来,充分发动群众,加强群防群治……

“严打”后,1986年全国的刑事大案比“严打”前增加60%,1988年全国严重刑事案件发案率比1987年上升65.7%,1989年比1988年又上升30.27%——当时搞的“五讲四美三热爱”更是靠不住的。至邓小平“南巡”时的1992年,刑事发案率再度降中有升(盗窃犯罪则持续呈上升趋势)。对于“严打”的弊端,法学学者茅家义专门提出了为何“严打”不能降低发案率的问题,他对当时存在的“同盗窃罪犯作斗争,应该坚持打击为主的方针”这样一种观点提出了异议,因为当时司法部门甚至已经把盗窃等案件也列入“严打”范围。

到了1993年,中国重大刑事案件持续上升,当年全国刑事案件发案公开的数字即达161.7万件,其中重大刑事案件为53.9万余起。1994年1至5月,刑事案件总数又比去年同期上升7.3%,而重大刑事案件则上升20.6%.到了1996年4月中旬,全国又开展了一项声势浩大的“严打”斗争:从1996年4月20日至8月底,全国公安机关破获重大案件39万余起,4万多名涉嫌违法犯罪分子慑于严打声威投案自首,群众扭送涉嫌违法犯罪分子33000多人。2001年至2002年又有近两年的“严打”,但同时严重刑事犯罪活动仍呈上升态势,社会治安又反弹,甚至又加恶化。为此,专家认为,这个现象说明,刑事发案率老是降不下来,不是因为打击不力,还有别的原因。

自1979年以来,年年似乎都在经历犯罪高峰,就可见中国改革开放后的现实状况了。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教授曹凤在1999年建国五十“大庆”之年总结认为,20世纪90年代中期我国刑事案件的发案率是80年代前半期的八倍,这是1949年以来的第五次犯罪高峰。第一次犯罪高峰是在新旧社会更替的建国初期,以反革命案件和旧社会遗毒为代表;第二次高峰是在天灾人祸之下的60年代的困难时期,以侵财犯罪居多;文革之中的第三次犯罪高峰,带有强烈的政治运动色彩;第四次高峰是随改革开放初起到来,在“严打”斗争的形势下得到遏制;仅仅过了一二年,案件又大幅度回升,犯罪像洪峰又逐年上涨,以1995年至1996年达到峰顶,是为第五次犯罪高峰。

这个时候,死刑就起到很大的威慑作用,但只能“管住一时”,效果不大。北京大学刑法教授陈兴良就认为,“死刑,正是随着严打而膨胀的”。陈兴良教授在其出版的《死刑备忘录》(武汉大学出版社2006年1月)一书中披露:1983年9月开始的“严打”到1987年1月春节前结束,这次“严打”使1984年全国立案数从1981年的89万起,回落到51万起。1985年至1987年略有回升,但从1988年起,案件又大幅度上升,1988年达82.7万起,1989年达197.1万起,1990年达221.6万起,1991年达236.5万起。这个数字基本上反映了案件猛增的现实。同时也说明“严打”的高压措施适得其反,甚至“严打成了危害”。第一次“严打”9年之后,1996年4月开始第二次“严打”,但实际效果同样是不能令人满意的:1996年立案数为166万起,至1997年微降为161.3万起。但是第二次“严打”结束以后,发案率又陡增为198万起,1999年突破200万起大关,达到224.9万起。第三次“严打”是从2001年4月开始的,为期2年,但事实上这样的“严打”只能受“一时之效,却非长治久安之道”。

法学专家指“死刑难免有滥用之虞”

每次“严打”运动到来,全国都会掀起一次死刑适用高峰,尤其是以1983年的“严打”为甚。北京大学陈兴良教授忧虑“死刑难免有滥用之虞”,虽然中国司法机关表示对死刑的适用极为慎重,严格控制和尽量减少死刑的适用,并在世界上独倡了“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2年执行,实行劳动改造,以观后效”的死缓制度,但事实上死刑犯却是全世界最多的。除了1983年“严打”时期的24000人外,几乎每年都有上千人被判死刑。下面列举几个地方的例子:1990年,浙江省杭州市公安局武警支队就协助人民法院执行处决死刑犯88人;1991年执行死刑犯为65人;1992年执行死刑犯为64人;1995年执行死刑犯为58人(《杭州市人民公安志》,中华书局2002年1月公开出版)。杭州市为浙江省11个地级市之一,也就是说杭州市一年处决的死刑犯在60人之间,全省11个地区当时有可能超过100人之上。依次推算全国30多个省、市、区,全国一年至少有3000名死刑犯。仅1997年3月份(一个月),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先后5次探索用注射方法执行死刑,共有22名死刑罪犯被实施注射死刑。2001年2月8日,广东汕尾市法院4年间制造出假币逾6亿元的卓振沅等7人被押赴刑场执行死刑。这些死刑罪犯自愿签名同意或经其家属同意(当然也有未经其本人或家属同意的侵犯人权现象),有关部门利用死刑罪犯的器官,被国际社会所关注和谴责。

按照美国学者诺顿主编的《哈金森思想辞典》(江苏人民出版社2006年3月出版)一书对死刑条目的解释,苏联在1989年的死刑罪犯仅为6例,而中国浙江省杭州市在1990年就有88人。此前的1985年至1988年的三年间,苏联执行了64例死刑。而该书对中国1983年至1989年间的统计,指中国“执行了1500例死刑”,甚至还不到中国公开的1983年9月至1984年9月间死刑24000名的零头。在北京大学刑法学陈兴良教授的大作《死刑备忘录》(武汉大学出版社2006年1月)一书中,他指出,韩国1987年至1997年十年间,执行死刑人数总共为101人,平均一年约10人,其中1988年、1993年、1996年的执行死刑数字为“无”。而日本1987年至1997年执行死刑的人数则总共为30人,平均每年约为3人。即使是人口与我国相去不远的印度,2004年8月14日对达南约。查特吉在西孟加拉邦加尔各答一座监狱执行死刑,也只是印度9年来首度执行死刑。印度最高法院1982年规定,死刑只能用于“少而又少的案例”。过去十年里,虽然有几名犯人被判死刑,但因为向高级法院提请的上诉未决或得到了宽大处理,目前还都没有被执行。印度此前最后一次执行死刑是1995年,当时的中国新华社发电讯“印度九年来首度执行死刑”,2004年8月15日《北京青年报》进行了转发。陈兴良教授认为,这说明“印度在1996年至2003年长达8年的时间里均为零死刑,即没有执行过一起死刑”,由此可见“司法裁量对于限制死刑意义重大”。

“严打”管用否,要看发案率和死刑人数是否增加。发案率居高不下,年年靠杀一些人维持“稳定”,说不定只是维持一阵子,然后很快反弹,社会治安更加恶化。这样的“严打”并不能称为“严厉”,而是“认认真真走过场”,服从上级的命令而非服从法律的命令。事实上,在以“法”的层面上打击刑事犯罪,本不存在“严厉”的问题,一个罪犯被判处何种刑罚、多少刑罚,那是法律“定”下来的,是犯罪事实和法律条文对号入座的结果。否则就只能是运动式“严打”,一下子杀很多人,“严打”过后就“松打”,犯罪分子嚣张而无人过问,等再次“严打”风声一起,犯罪分子就躲避一时,风头一过又“兴风作浪”。如此反复,“严打”必“重判”,甚至误判和错判,比如险些被冤死的湖北佘祥林,以及云南昆明的警察杜培武等等,他们都是在真相大白或真凶落网后才发现是冤案,可见这样的“严打”也是非常不公正的,恰恰背离了了法律。法律成为可以伸缩的人治工具,“严厉”与否的标准本来就不是法律给出的,那本身就是长官临时或根据当时的中央精神特意“定”下来的,所谓“严厉”,无非是长官意志和刑罚等级的一种拼凑式对号入座,还谈什么“公正、严厉、正义”?这样的“严打”其实是强奸了法律,破坏了法律制度的实施,与法治精神背道而驰,即保护不了公民权利,也保护不了执行法律实施的司法机关的独立审判。

眼下,最高法院收回死刑核准权,很快得到了一些专家的充分肯定,中国政法大学校长徐显明认为这体现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精神,避免了死刑标准上的宽严不一,是迈向慎用死刑和逐步减少死刑的刑法改革方向。中国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也公开表示,把死刑复核和死刑案件的二审开庭分开,从原来的一个程序变成两个程序,是防止冤错案发生的重要程序性环节,也是“给判处死刑的被告人多一次在庭上表述自己意见的机会”。但他作为最高院长,执行的政策是保留死刑、慎用死刑。至于长期以来世界上一些国家希望中国废除死刑的建议和呼声,他却这样认为:“中国现行法律没有相关条款规定要废除死刑”。

截至目前,世界上还有超过1/3以上的国家和地区保留着死刑,覆盖人口超过全球总人口的50%.西南政法大学刑法学专家陈忠林估计,最高法院收回死刑核准权后,全国的死刑数量会明显下降,下降幅度至少在20%。但中国最终是否会废除死刑,目前没有任何迹象可以表明,或许“废除死刑是中国的一个发展方向”,但它确实需要一个漫长的历史过程。

首发议报第284期
2007.1.8

作者 edito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