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郭罗基先生商榷

郭罗基先生也许是当代国人中最系统地论述人权理论的一位。其内容广泛又不乏独特见解,且能联系实际,颇受笔者这样的业余爱好者欢迎。因此,笔者一向视郭先生的有关文章为人权学教科书,对其立论一般是不持怀疑态度的。虽然不见得完全同意其观点(如“权利”应为“利权”之说),但是总的感觉是言之成理。

在笔者印象中,郭先生的基本主张为“人权是终极关怀,是最高命题”(《民主和人权》),属于“人权至上论”。因此,当读到郭先生否定“人权高于主权”的《人权和国权》一文时,笔者感到实在难以理解。主张“人权至上”、又否定“人权高于主权”,在逻辑上显而易见是不通的。笔者为了弄清这个矛盾,曾反覆研读该文,并查证了郭先生的其它有关文章;结果越读疑问越多,越难以理解。在此先就该文逻辑问题向郭先生请教。

《人权和国权》先指出:“国权重于人权”和“人权高于主权”是“两个相反的命题”,“不可能两者都对,倒是可能两者都不对”;然后通过双向否定,得出结论:“这两个命题都是错误的”。

从逻辑上讲,“不可能两者都对”的判断应该基于两个必要前提:一是“国权”与“主权”相等(简化为“A=B”),二是“重于”与“高于”同向(都简化为“>”);而“两者都不对”的判断则还需要证明:“国权”、“主权”都与“人权”相等(A=B=C),或它们都与“人权”不可比,两者必居其一。然而,《人权和国权》不知为何完全忽视了上述逻辑条件,虽然主观上不断企图双向否定“两个相反的命题”,但是客观上却反而证明自己的两个判断“都是错误的”。

“不可能两者都对”甚至“可能两者都不对”吗?

根据《人权和国权》的定义,“在一国之内,国权是国家政权;在国际之间,国权是国家主权”,既然“国权”在内涵上包括了“主权”,因此在性质上或价值上就不会没有轻重高低之分。对外没有“主权”的国家(如受外国控制的战败国或附庸国),对内不一定就没有本国的“政权”,因此也不一定就完全没有“国权”;而完全没有“国权”则不成其为国家,遑论“主权”?由此可见,根据《人权和国权》中的定义,并假定“重于”与“高于”同向,主张A>B──“国权高于或重于主权”完全可能是对的。那么A>C>B的可能性至少在逻辑上是存在的。怎么能断言“国权重于人权”和“人权高于主权”“不可能两者都对”呢?除此之外,剩下的可能性只有C>=A>B或A>B>=C.可见,两个命题至少有一个是对的,又怎么会“可能两者都不对”呢?

肯定“人权高于一切”能否定“人权高于主权”吗?

同样根据《人权和国权》的定义,“政权、主权都来自人权,国权的实质是人权,是人权结构中的群体人权”,“国权”(包括“主权”)与“人权”应该是同质的,理所当然是可比的。根据上述说法,“国权”与“人权”又显然不可能相等。如果说“人权”是“国权”之源,那么源与流怎么可能相等呢?如果说“国权”只是“人权”的一部份,那么不同大小的部份又怎么可能相等呢?

一方面,如果郭文的正命题“政权、主权都来自人权”是对的,其逆否命题“没有人权就没有主权(或国权)”必然也对,由此而肯定“人权高于主权”,本是题中应有之义。

另一方面,《人权和国权》又说:“如果国权与人权不一致,应当改变国权的性质,而不应当在人权与国权之间区分轻重高低……”。这也就是说,“国权”与“人权”也可能不同质,只“应当”比性质的“异同”,而“不应当”比性质的“轻重”或价值的“高低”。既然是这样,为什么“应当改变国权的性质”而不是改变人权的性质呢?为什么“问题在于政权人权化、主权人权化,即国权人权化”,而不在于相反或互化呢?为什么“国权必须与人权相洽,使之成为人权结构中的一个层次”,而不必相反或互洽、互容呢?为什么“违反人权的主权也不能代表国权,各国以人权的名义可以进行干涉”,而不是相反或互相衡量彼此干涉呢?难道不是因为人权的性质更重要、价值更崇高吗?

《人权和国权》甚至强调:“既然人是人的最高本质,人权就是人的终极关怀。人权应当贯彻一切人们共同体,衡量人的一切活动。”也就是说,人权是最高的、终极的、普遍的价值准则──“人权高于一切”。这也正是郭先生一向立论的大前提。与这个大前提一致,郭先生曾肯定过“人权高于国权”和“人权先于法权”──“人权是高于国家、先于立法的”(《中国政府在人权观念上的迷思》),也曾肯定过“人权高于政权”──“人民的利权高于政府的权力”(《利权和权力》)。为什么偏偏要违背自己的大前提而否定“人权高于主权”呢?这岂不是理论上的自我否定和逻辑上的自相矛盾吗?

“高于”等于“之外”和“容忍”吗?

何况,即使放弃“人权高于一切”的大前提,《人权和国权》的如下否定理由在逻辑上还是说不通:“如果承认‘人权高于主权’,等于把主权放逐于人权之外。人权只是‘高于’主权而已,好像人权完全可以容忍非人权的主权存在。一方面,因为主权不合乎人权而作为外部干涉的理由,另一方面,又同意保留不合乎人权的主权。这个命题包含着潜在的自相矛盾:表面上看来是推崇人权,实际上是承认主权可以游离在人权之外而局限了人权。”

第一,承认C>B(“人权高于主权”)的判断,在逻辑上并不等于把B放逐于C之外,因为“B被包括在C的范围之内”本来就可以作为一个很充分(尽管不一定必要)的理由,正如以上所推出的A>B(“国权高于主权”)。又如,当人们主张“整体利益高于个体利益”的时候,通常不正是以“整体利益包括了个体利益”为前提的吗?这哪有什么“潜在的自相矛盾”呢?

第二,“高于”和“容忍”是两个范畴的问题。前者属于价值判断,后者属于处世态度,根本没有逻辑上彼此肯定的关系。正好相反,执着于“高于”的判断倒往往导致“不容忍”的态度。而“容忍”的态度则依赖于其它判断,包括“不容忍”的代价等功利性判断。例如,人们完全可以基于“自由高于生命”的判断,不能容忍无自由的生存──“不自由毋宁死”;假如其中有人又苟且偷生,至多也只能证明他言行不一,却无法证明该判断本身自相矛盾。北约集团鉴于科索沃的人权问题,对南斯拉夫主权实行军事干涉,也是基于“高于”判断而采取“不容忍”态度的实例;至于北约是否“容忍”其它“非人权的主权存在”,也许能证明“双重标准”的存在,却无法证明“高于”判断本身的对错。《人权和国权》一方面否定“高于”的判断,“好像人权完全可以容忍非人权的主权存在”;另一方面又否定“容忍”的态度,主张“人权干涉主权”,实际上等于承认“人权高于主权”。这恐怕才真是自相矛盾吧?

“科索沃事件”足以否定“人权高于主权”吗?

此外,《人权和国权》还用“科索沃事件”作为检验标准,认为“北约所采取的军事行动未经联合国的授权,虽事出有因,但师出无名”,“以为只要声称‘人权高于主权’就可以任意进行干涉,在程序上是不合法的;而且干涉的手段具有破坏性,以破坏性的手段来消除人道主义灾难,又制造了新的人道主义灾难。”就可以证明“人权高于主权”是错误的。这种否定方法在逻辑上更令人难以理解。

第一,对一项行动而言,理由本身的对错,与效果的好坏、手段的正误、以及程序是否合法,都属于不同范畴的问题,相互之间并无逻辑联系。有理并不能保证有利或有节。合理也不一定合法。有害的效果、错误的手段和非法的程序,怎么能证明作为理由的价值判断也不对呢?例如,郭先生肯定“人权高于政权”的命题,主张“违反人权的政权不能代表国权,人民以人权的名义可以把它推翻”。可过去和现在都有人“以为只要声称‘人权高于政权’就可以任意进行”革命,而且采用破坏性的、甚至暴力恐怖的手段,往往“又制造了新的人道主义灾难。”根据《人权和国权》逻辑,难道列举几个相关的历史事件,就可以证明郭先生的这个命题不对吗?

第二,即使理由和程序、手段、效果等真有逻辑联系,一个或数个反例也不足以否定作为理由的价值判断。实际上,任何一个公认的价值判断都免不了被人用作某种行动的理由,而导致破坏性、甚至灾难性的后果。例如,“和平高于战争”无疑是公认的价值准则。但以此为理由也会导致“绥靖主义”、甚至“投降主义”。二战的发生和结局都可以作为反例。如果根据《人权和国权》逻辑,这世界上还有任何值得肯定的价值吗?

总之,笔者实在不明白《人权和国权》为什么既要肯定“各国以人权的名义可以进行干涉”“违反人权的主权”的国际新趋势,又要否定作为其道义基础的价值准则──“人权高于主权”。这当然不是仅从逻辑上就能分析出来的,也超出了本文的范围。

肯定“国权的实质是群体人权”能否定“国权重于人权”吗?

无论是基于《人权和国权》立论的大前提“人权高于一切”,或基于其推论“人权高于国权”,要否定“国权重于人权”,逻辑上必须能证明:“重于”与“高于”同向。

不知何故,《人权和国权》完全忽视了这个充分必要条件,而使用了概念不清和推理武断的否定理由:“如果承认‘国权重于人权’,那么重于人权的国权是什么人的利权?只能是超乎人之上的统治权。邓小平和江泽民都以中国近百年遭受侵略的历史为证,说明没有主权就没有人权。正确的说明是,没有群体人权就没有个体人权。为了维护人权必须反对外来侵略。但反对外来侵略的结果,维护一种重于人权的主权,对于人民来说,区别只在于受外国人奴役还是受本国人奴役,同样没有人权。”

第一,说“重于人权的国权”“只能是超乎人之上的统治权”没有任何根据,而且有偷换概念之嫌,与上述“国权的实质是……群体人权”的定义相抵触。根据这个定义和“正确的说明”,承认“国权重于人权”,只等于承认“群体人权重于个体人权”。难道“群体人权”也“只能是超乎人之上的统治权”吗?

第二,说“维护一种重于人权的主权……,同样没有人权”更是武断的推理。正如“维护一种重于个体利益的整体利益”并不等于“没有个体利益”。难道“维护一种重于个体人权的群体人权”反而等于“没有个体人权”吗?

《人权和国权》中举例与“国权”对比的“人权”,既非全人类的“全体人权”,也非一国全体国民的“群体人权”,而正是一国之中部份国民(如中国“六四”事件的受害者)或少数民族(如南斯拉夫科索沃的阿尔巴尼亚族)的“个体人权”(以及这部份人的“集体人权”)。由此可见,《人权和国权》所定义的全部“国权”至少是“大于”与之对比的局部“人权”的;而且声称“没有群体人权就没有个体人权”,等于承认“没有国权就没有人权”(且不说这导致“人权”与“国权”源流关系的逻辑悖论)。于是,肯定“国权重于人权”,理由岂非更为充足吗?

“科索沃事件”足以否定“国权重于人权”吗?

《人权和国权》用“科索沃事件”否定“国权重于人权”的理由同样缺乏逻辑关系:“得到中国政府支持的米洛舍维奇代表‘国权重于人权’派。米洛舍维奇政权以国家的名义,对国内的阿尔巴尼亚族进行种族清洗,屠杀了20多万人、驱赶了一百多万人。难民大逃亡,又造成国际性的骚扰。可见,‘国权重于人权’的结果是无人权可言。”

第一,无论“米洛舍维奇政权以国家的名义”干了多少侵犯人权的坏事,也不足以证明“米洛舍维奇代表‘国权重于人权’派”。例如,罗兰夫人有句名言:“自由,自由,多少罪恶假你名义进行。”那些以自由的名义为所欲为而犯下罪恶的人,难道就可以代表“自由重于一切”派吗?

第二,即使断定“米洛舍维奇代表‘国权重于人权’派”,也不足以证明该政权在科索沃的“种族清洗”就是主张“国权重于人权”的必然结果。实际上,几乎所有主张民族独立的人,包括许多民主国家的领导人也都可以划归为“国权重于人权”派。例如,美国前总统肯尼迪那句被广为引用的名言:“不要问国家为你做了什么,而要问你为国家做了什么。”难道就没有“国家重于个人”、以至“国权重于人权”的潜在涵义吗?但基于同一主张而付诸行动的结果却可能完全相反,有导致人权状况更为恶化的。但导致人权改善的也不乏先例。如果中国政府用那么多人权改善的正例都不足以肯定“国权重于人权”的话,难道一个“科索沃事件”的反例就能否定它吗?

综上所述,《人权和国权》不但没有证明“国权重于人权”和“人权高于主权”是“两个相反的命题”,反而在逻辑上否定了自己的两个判断──“不可能两者都对,倒是可能两者都不对”。而合乎逻辑的结论应该是:“不可能两者都不对,倒是可能两者都对”。之所以仍使用“可能”,有三个原因:一是笔者虽然尽量根据《人权和国权》的固有定义推理,但不敢断言能完全把握它们的本意;二是笔者对某些定义还有异议,如果改变定义,结论可能会不同;三是笔者认为以上两个命题作为基本的价值准则,也许可以论高下,却不一定能够论对错。

(2000.3.9)

《张裕文集》

作者 edito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