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荻重获自由了,从她的亲人到无数个关心她的人都是欢欣鼓舞,这是情理之中的事。但冷静地思索,我们不竟要问:所谓的“证据不足”这是谁的过错?简单的一个“证据不足,”就能抹去刘荻一年来的心灵创伤及肉体的折磨?就能夺去一个花季少女的活泼的时光和轻松的欢笑?一个“证据不足”就能开脱一切责任吗?

中国出台了很多规范的法律,按照有关法律程序来讲,证据不足就意味着公安部门的失职渎职,是“不作为”的行为,如果是“不作为”,依照《行政处罚法》和赔偿法是要追究公务员不作为行为的法律责任的。也就是说,刘荻有保留追究北京市公安局“不作为”的行为的法律责任,要求赔偿一元钱到数万元的精神和肉体的损失。

什么叫“证据不足”?那就是,证据还不能足以判刘荻罪行的情节。那么,如果不能“定罪”,公安部门“收审”的时间也是有规定的,从“收审”到检察院的批捕仅有三个月时间,从检察院的批捕到起诉也只有一个月时间,一个月时间之后,如果“证据不足”就得放人,就可以“取保候审”,前后也只有半年时间,但是,刘荻关了一年时间才确定为“证据不足,”这是多么可笑的政治游戏?这是多么严重的侵犯人权?难道说这就是具有特色的社会主义制度的产物?

这个制度下,法制在不断的“完善”,“欲加之罪,何患无词”的时代又必定羞于世人,刘荻自然又比较“硬”,在狱中像江雪琴(小说红岩主人翁)、刘胡兰一样,坚贞不屈、视死如归!豢养的警察和检察官们自然是无可奈何,只好以“证据不足”而放人。

很可能,刘荻案中碰上了有正义的检察官,他(她)的良心未泯,觉得对一个花季少女不公正的待遇深受良心的遣责,因此,敢冒风险坚持了“证据不足”的观念。

也许,像晓波兄分析的那样,温总理要出访美国,把政治的砝码押在刘荻案和杨建利博士案上,从而到华盛顿谈成一些交易,讨回烫手可得的政治资本。

不难否认,刘荻案是迫于国际社会的呼吁和无数个有良知的国内外人士奔走呼号的结果。

然而,一个“证据不足”就能说明一切吗?她可是北师大的学生、中国二十一世纪的希望呵!我们不竟要问:“证据不足”之前为什么要抓她、关她?那不是草菅人命吗?那不是以言治罪吗?为什么不等到“证据确凿”之后再抓她?关她?或者按法律程序只关半年时间就做定论?

在商场、官场那么个经济犯罪的问题,然而,公安、检察官为什么不去管这些?为什么要把精力集中到一个笔耕墨耘的女孩子身上?说穿了,这些警察也好,检察官也好,都是这个制度豢养的、缠在桌子底下的狗,主子叫他咬人就咬人,咬的好人和坏人是不须要分辩的。

毋用讳言,刘荻只是说了一些别人不敢说的话,写了别人不敢写的文章,是刺激了一些兖兖诸公的神经枢纽,是揭示了这个社会文化和政治的弊端,是伤害了这个制度下官员们养尊处优的计得利益。不是得罪了某个人要关刘荻,更不是她触犯的法律。说穿了,是这个制度下的官员都在恼羞成怒、异口同声的要关她,要还以颜色、要教训教训她。

谁之过?自然是北京公安局之过,更是这个制度之过,刘荻要按照《中国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不作为”向谁索赔?那是执法主体不明确,因为要索赔的话,只能向共产党的体制索赔,这个体制会承认它错吗?共产党的哪个官员都不会承认他错了,就是错了,也不是他们个人的错,是这个制度的错,要是这个制度的错,是没有人会承认错的。

这样想来,只有咽下这口怨气了,我们老祖宗不是谆谆教导吗?忍得一时忿,终究无悔恨。但是,我们文化先人鲁迅先生的话又萦绕在脑海里:沉默呵,沉默!不在沉默中爆发,就在沉默中灭亡!

大纪元首发

《曾仁全文集》

作者 edito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