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宗元有篇短文,名“桐叶封弟辨”(见《古文观止》)。

这篇文章敢于推倒千百年来士大夫尊之如神明的周公一条纪事,这在当时是需要极大的勇气和胆识的。原来,历史上记载着周公辅成王时,成王拿了一枚梧桐叶子给他的小兄弟,戏曰,我把桐叶封你。周公抓牢成王这句话,进言道,那么,就请皇上封他吧。成王说:我是跟小兄弟闹着玩的。一句戏言,怎么可以作准呢?周公说:皇帝是天子,天子的每句话都是“金口玉言”,怎么可以说是戏言呢?于是成王只得答应把“唐”这个地方,封给刚学会走路的小弟弟。

柳宗元打破对周公的个人迷信,对这个流传一千多年的历史记载,头一个表示了怀疑。他说:按制度应该封皇上的兄弟的话,周公尽可以把此事正式向成王提出建议,用不着抓牢成王闹着玩时说的一句戏言,而大做文章,如果他兄弟不当受封,那么皇帝即使偶尔说错了话,贤相的责任是匡正他,而不是将错就错。何况成王已经声明他是一句戏言呢?据此,柳宗元做出了一个很重要的也是很正确的结语说:“凡王者之德,在行之何若(检验一个领导人所做的事,主要看其行动对不对)。设未得其得,虽十易之不为病,要与其当,不可使易也。而况以其戏乎?”(如果决定的政策不恰,即使更动十次也是可以的。关键在于正确与否,何况本是句戏言呢?)以上就柳宗元这篇短文的大意,他在这篇短文里批评了立足于戏言以为“法”的错误倾向,即使英明如周公者,他以戏言为法,也要批评他。柳宗元看来,成王的话并不是“金口玉言”,周公的话也不是“句句是真理”。

我看,“戏言不可以为法”这一条原则对社会主义的中国同样适用。不是吗?看看我国这三十年来的历史,以一个领袖人物的一句戏言便产生了法律效果,不是可以举出若干事例,作为我们今后立法执法的教训吗?

以戏言作为法律依据要闹出笑话来,而另一种法律当作戏言也同样损害法律的尊严。在这方面,前人留下的历史教训还是值得我们记取的。

《西游记》的神话小说,创造了唐僧给孙悟空戴上金箍的故事,有些人引以为“法”,把“戴帽子”作为一种惩罚的措施,冠以“无产阶级专政”的庄严字样,动用整个国家机器戴上金箍帽子者,数以万计。用“念金箍咒”,“戴帽子”来制服不遵师教,不听严命的孙悟空式的“思想犯”这种做法,本来就是不严肃的。(如果戴帽子犯真的犯了什么罪,理应按法律判其刑,或采取缓刑,拘刑,管制,剥夺其政治权利等措施)。再往深处一想,这不是《西游记》作者吴承恩的“始作俑”之过,而是后人机械的把《西游记》当作“样板戏”来学习,制造金箍帽子给人戴的法官成了唐三藏,他在这个神话小说里是头号正面人物,元始天尊,玉皇大帝,李老君全是他的后台,但他的性格却被描述刚愎自用、人妖颠倒、是非不分、偏听偏信、思想僵化、容易上当受骗的人物;而戴上金箍帽子的孙悟空呢,却是大忠大勇,不畏艰险,生有火眼金睛,敢于大闹天宫的极可爱的人物,历史和文学常常喜欢这样作弄人。

再如有一句成语叫做“杀鸡给猴子看”,或曰“杀鸡儆猴”。这也是把法律降低到“戏言”的实例。杀鸡的目的既是为了给猴子以警戒,使其知所敛,这个效果肯定是明显的。儆猴成了目的,杀鸡不过是手段。这只鸡不是罪有应得,不杀不足以平民愤,法律的条文也就不在考虑之列了。正是在这样的思想指导下,政法部门的量刑,判罪就是不稳定,不按常规作获罪轻重的比较,法律条文等于虚设,而是根据一时的政治需要拉几个“代表人物”开刀。即使这样的“代表人物”不够死罪或徒刑的条件,也要杀头或判刑示众,以警效尤。这样做就大大的损害了法律的尊严,使国家的法律成了可有可无的装饰品。最大的危险还不止此,往往在急于找“代表人物”作“鸡”的情况下,难免要出现冤、错、假案或判刑过重。例如:一九六八年刚刚实行知识青年上山下乡后不久,为了扫除障碍上山下乡运动的阻力,需要“杀鸡儆猴”吓唬一下,于是拉出两个“鸡”来杀头示众,一个是六、七十岁的老太婆,罪名是破坏上山下乡,因为她在此期间给两三个小姑娘介绍与郊区青年结婚,而这三个小姑娘刚巧是上山下乡榜上有名的中学毕业生。无论如何,这个老太婆被判死刑是太过份了,这种情况在三年以前无法可循的时代,是习以为常,并不奇怪的。去年某大学有个新生,由于小偷小摸,劳教两年,也是为了配合当时的政治需要,作为一只“鸡”而示众的。如今我国已公布了刑法,如果还是让“杀鸡儆猴”的戏言在量刑时起作用的话,那么,像上述那样的“儆猴”的牺牲品者,还会发生。

在“四人帮”那个封建法西斯专政时期,人民对政府的抓人、关人、杀人,只有听任摆布、宰割,而那些所谓公检法的“判词”,一万个犯人可以用同一的措词,从来也没人敢提出质疑和非议。幸喜黑暗终于过去,现在公布了刑法,实行公开审判,人民对法律再也不是愚昧无知,被告也不甘做“鸡”了,人民翘首企望中国真正成为安定团结、法律严明的国家。

在西方实行资本主义民主制的国家里,是禁止示众的,罪犯执行枪决时的照片也不许公之于众,法律界认为如果这样做就是“野蛮,不文明”(在我们的街头、公园的有些图片展览橱窗里,贴出枪决杀人犯执刑后的血淋淋的照片,用意也许是为的杀鸡儆猴吧!但对已从猴子进化到人类的路人和游人来说,影响是不好的,我建议今后取消这种做法)。在鲁迅写的小说《示众》和《阿Q正传》里,都有杀头示众的场面,作者是在这些场景的描述里刻划出当局者的残忍,也反映了人民愚昧和麻木。由此可见,“杀鸡儆猴”的思想是来自中世纪的野蛮,并不是值得继承的优良传统。

党中央鉴于过去几十年政治运动中,对大量的干部错判、错罚的教训,对于清查出来的“四人帮”的骨干分子,提出了“冷处理”的方针,这正是纠正过去由于一时头脑发热匆匆忙忙运用杀鸡儆猴法,因而发生错杀、错判的恶果,这是很英明的决定。大体上说,正是政治运动的高潮(上海话叫做“风头上”),党委书记和政法干部,还有一部分机关群众,头脑容易发热。一发热,极左思潮就上升,因为越过火越“革命”也。在这个时候,最需要配合政治目的,拉出活靶子来示众,这就叫做“热处理”。在“热处理”中能够不发生过火行为者,实在很少。明乎此,我们就能理解为什么判“四人帮”及其骨干分子要拖延三年之久的缘故。

法律既立,它在相当长的时间内就是稳定的、权威的,而且需要它不受行政部门和一时的政治浪潮的干扰,充分保证它的独立存在。如果认为法律可以予取予求,我行我素,随着临时的政治需要当作橡皮筋那样,服从某个长官一时的意志,产生了一年一个法,一月一个法,一人一个法,一事一个法的各自为“法”的局面,我国的刑罚的威望和尊严还是树立不起来。杀鸡儆猴论者就是近视眼,他为了临时的急需去搬几块长城上的方砖派用场,这时长城会造成什么样的危害是不言而喻的。

“戏言不可以为‘法’”。

还是一千年前柳宗元讲得对,“是直小丈夫缺缺者之事,非周公所宜用。”这种做法不像是大贤周公干的事情,只有目光短浅,气度狭小的小丈夫才干得出。诚哉斯言!

一九八0年第一期《民主与法制》

文章来源:王若望纪念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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