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荆门建行职员刘艳丽,因呼吁官员财产公示,今日在东宝区过堂受审,如不出意料,会以“寻衅滋事罪”科以刑罚。这种荒唐的所谓审判,会象千年前那场“莫须有”的审判一样成为令人耻笑的一幕,载入史册吗?又或者会象当年的孙志刚案,“上访妈妈”唐慧事件以及重庆大学生“村官”任建宇因言获罪被劳教事件那样,通过社会舆论监督,致使收容遣送制度,劳动教养制度得以废除,从而成为中国法制史上重要的标志性事件吗?
刑法第293条规定的寻衅滋事罪,是在1979年《刑法》第160条规定的“流氓罪”基础上分解出来的一种新的口袋罪,是大口袋拆解之后留下的一个小口袋。当时就有说法“流氓罪是个框,什么罪都往里装。”1997年刑法对此作了分解,具体规定为四种犯罪:一是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二是聚众淫乱罪;三是聚众斗殴罪;四是寻衅滋事罪。2011年又对寻衅滋事罪做了部分修改。寻衅滋事罪就成了原“流氓罪”拆解后“规范不足”的兜底性条款。
所谓“口袋罪”,主要表现为对该罪罪名规范、罪过形式、罪状描述不明确、不规范,从而导致定罪量刑的价值判断模糊,使得刑法规范的明确性大大折扣。传统刑事规范中有不少这样的罪名,如危害公共安全罪,滥用职权罪、非法经营罪等。
我国刑法中寻衅滋事罪的四种表现形式,都普遍采用了“随意”、“任意”、“严重混乱”、“情节恶劣”、“情节严重”等模糊性表述:(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问题不仅在于法条本身,更在于实务中司法人员对口袋罪的滥用。这一方面存在着司法人员经验不足、业务不精而导致的对刑法条文的曲解和自由裁量的随意,另一方面也是更为可怕的是司法人员的选择性执法。尤其是近年来演变为某些地方ZF打压言论那个自那个由的工具。
更有甚者,许多地方法院在判案中已经开始把虚拟网络也纳入到公共场所的考量范围,如在微信朋友圈中散播他们认为妨碍公共秩序的言论,也属违法。类似人员在全国许多地方被治安处罚,甚至被刑拘的不乏案例。有时我就想,如果虚拟空间属于公共场所,那么那些在网上玩电子游戏的拥有大规模杀伤性虚拟武器的是不是应该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而被判刑呢?
再说荆门美女刘艳丽,看来当地官方必欲刑之而后快,据说2016年就因得罪有关部门,以诽谤罪而被刑拘过,这次又这么不小心,掉进了人家“欲加之罪”的小口袋里。
每逢涉外事件,或国内只要不是涉官的公共事件,总有着各类官媒、私媒、自媒体,大V,争先恐后地来蹭热点,更有激情四溢的年轻人打出条幅,点上蜡烛,声言:“今夜我们都是某某某……”
并不奇怪,网络上对刘艳丽事件很少有人发声,即便有也多是以图片模式示以只言片语。看来,媒体们,小粉红们、爱国粉们都心知肚明,什么时候该发声,什么时候不该发声;什么事该发声,什么事不该发声:“我们”应该是谁,不应该是谁。至于他们认为的那个安全的边界,是不会触碰的。
一位年轻的草根女子,为这个国家的进步,敢于涉险,表达诉求,其担当岂是那些物欲心盛却又自我标榜为爱国的一类人所能比的。
我只是为刘女士的付出有些不平。刘艳丽,你会成为促使中国司法改革的另一个孙志刚、唐慧、任建宇吗?
正经杂说 2019-02-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