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04日(二)

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集中研究了“依法治国”问题,比较上世纪八十年代胡耀邦、赵紫阳时期推行的“依法治国”,会发现许多不同,而其中仅仅对政法委员会的不同定位,就可以集中反映出两个不同时期对“依法治国”问题的不同认识,也由此可以鉴别出两个不同时期“依法治国”的实质。

日前,中共在四中全会上作出《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其中第七项“加强和改进党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领导”专门谈到:“政法委员会是党委领导政法工作的组织形式,必须长期坚持。各级党委政法委员会要把工作着力点放在把握政治方向、协调各方职能、统筹政法工作、建设政法队伍、督促依法履职、创造公正司法环境上,带头依法办事,保障宪法法律正确统一实施。政法机关党组织要建立健全重大事项向党委报告制度。加强政法机关党的建设,在法治建设中充分发挥党组织政治保障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针对这些论述,媒体在解读四中全会《决定》时概括出25句话,而第24句话“政法委员会必须长期坚持”,正是对如上论述的概括,也反映了时下中共对政法委在依法治国中的定位。

从四中全会《决定》通篇强调并努力加强党的领导来看,政法委正是“党委领导政法工作的组织形式”,不仅“必须长期坚持”,而且显然还有加强的愿望与趋势。联想到中共十八大前后,社会呼吁降格甚至取消政法委,本次四中全会不仅没有取消而且还明确表示将长期坚持,可见当下所说的这种依法治国与社会普遍呼求的依法治国是有区别的。

在中国这样的体制下,对于政法委的定位,事实就关乎对于依法治国的认识与定位,也是鉴别一个社会是党治还是法治的试金石。回望上世纪八十年代,胡耀邦、赵紫阳时期,他们对政法委员会的定位,可以看到那个时期对依法治国的认识,也从中可以比较出今天依法治国与那个时期的本质区别。

1987年10月20日中共十二届七中全会讨论并原则同意《政治体制改革总体设想》(以下简称《设想》),其中谈到“政法工作体制改革”时说:(1)在政法体制上也要实行党政分开。法院、检察院应依法独立行使职权。要严格履行法定的办案程序,不宜再用党委领导下的公、检、法“联合办案”的形式。(2)加强国家权力机关和行政机关对政法工作的领导。党中央和省(市)委的政法委员会可考虑逐步由政法工作的领导机构转变为调研和协调机构,地(市)委和县(市)委的政法委可逐步撤销。

从七中全会的《设想》中有关对政法工作改革来看,强调政法体制的党政分开,要将政法委的领导职能转变成调研与协调职能,并且还明确提出要逐步撤销地(市)委和县(市)委的政法委,可见,八十年代胡赵时期的总体思路是弱化党对政法系统的领导,努力推进司法独立。这与今天四中全会《决定》强化党的领导是截然不同的。

一个国家,要想真正推行依法治国,就应该落实“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必须尊重宪法法律权威,都必须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都必须依照宪法法律行使权力或权利、履行职责或义务,都不得有超越宪法法律的特权。必须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尊严、权威,切实保证宪法法律有效实施,绝不允许任何人以任何借口任何形式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必须以规范和约束公权力为重点,加大监督力度,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必追究,坚决纠正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行为。”既然要树立法律的权威,就不能在其上再加上什么领导,司法就应该为维护法律尊严与权威而走向独立、中立。如果司法都隶属于党的领导,那么党旨就凌驾于国法之上,法律就无权威可言。这样的法治实质就是党治。

比较之下,上世纪八十年代七中全会《设想》试图弱化政法委员会,甚至考虑撤销地(市)级与县(市)级政法委,以减少党对政法工作的干预,努力增强政法系统司法的独立性,这显然与现代文明世界的司法独立通则相适应。而今天四中全会《决定》明确要加强党对政法系统的领导,并强调政法委员会“必须长期坚持”,却明显与司法独立的原则相背离。

同样是围绕依法治国问题,上世纪八十年代与今天在对待党对政法系统的领导上出现弱化与强化两种截然相反的认识。我们对照世界法治国家的经验与法治原则,可以看到任何在法律之上加设什么领导,事实就是以某党某派或某团体的意旨来凌驾于国法之上,都是将法律当作某党派意志实现的工具,这样的法律永远不会有权威,这样的法律永远也不会成为维护公平与正义的利器。考察一个国家是否真正走向现代法治社会,只要看该国对待司法的定位,就会一目了然。如果一国不断减少党派、权力对司法的干预,增加司法的独立性,那么这个国家就在努力向现代文明的法治转型,而如果在不断强化党派对司法的领导,那么这与现代法治就背道而驰。以此比较上世纪八十年代七中全会的《设想》与今日四中全会的《决定》,就能看出中国在什么时期在努力走向法治,而什么时期却在法治的口号下加强党治。

文章来源:东网

作者 edito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