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中国的“网络民意”,仿如“网络陪审团”一般,在刘涌案中也形成了一股不可忽视的力量,这力量足以与金钱和权力的力量相抗衡。此案最大的意义在于驳回了财富者的免死特权

《太甲》曰:“自作孽,不可活。”旧约圣经说:“使人流血,就要自己流血。”2003年12月22日,当“正义的注射器”扎进刘涌的身体,一条罪恶的生命终结了。

刘涌何许人也?

刘涌是法庭庭长的亲儿子、公安探长的亲哥哥、法院院长和劳动局长和“干儿子”、市长和副市长的铁哥们;他是市人大代表、区政协委员,还是参政党之一中国致公党的支部负责人;他曾经是浪荡公子,混迹于社会底层,他的“成功之路”无非是打打杀杀、暴力敛财、警匪一窝、以黑养商、以商贿官、以官护黑的老套路,一朝富有,便结交权贵、出入豪门;他是先富起来的那部分人中的佼佼者,是身家七亿的富商巨贾、26家企业的领导人、2500多员工的大老板、优秀企业家、著名慈善家、扶贫先进人物。他的名片上赫然印着十二个大头衔,其实,他最真实的身份、最名副其实的头衔,一直只有一个:就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黑老大(可他让手下人叫他“二哥”,将沈阳市的大家长——慕绥新前市长尊称为“大哥”)。

刘涌就是这样一个人,曾经呼风唤雨、威风八面、横行无忌,曾经香车宝马、官商通吃、富甲一方,他领导着他亲手缔造的组织,欺行霸市、暴力拆迁、打人毁物、作恶多端、罪行累累。

刘涌该不该死?

各国关于死刑存废的话题,涉及人权理论、生命伦理,已经谈论了四百多年,但是,这与刘涌案无关。作为“司法杀人”(德国法学家拉布鲁斯语)的死刑判决,在中国的现行刑事法律和司法判例中,俯拾皆是、不足为奇,这正是我们谈论刘涌该不该死的法律环境。以刘涌的犯罪事实而论,其犯罪性质、犯罪情节、危害后果之严重,其主观恶意之深厚、行为方式之残忍、社会影响之恶劣,均达到了刑法总则规定的“罪行极其严重”的地步,也符合“罪大恶极,不杀不足以平民愤”的民意尺度,即使在那些有死刑而又严格限制死刑的国家,恐怕刘涌也会难逃一死。

正义是法律的先导。虽然中国的司法不受判例约束,但是,如果罪大恶极如刘涌者也可以不受死,那么,对于那些罪恶小于刘涌却已经伏法的大量的死刑罪犯,便是严重的不公,对于将来可能会受死的罪恶小于刘涌的罪犯,又何以服人?《外滩画报》质疑说:“刘涌不死,死刑还留给谁用?”显然,依“罪刑等价”的刑法法理原则,依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宪法精神,刘涌该死。

以此而论,处死刘涌本来毫无新闻价值。但因为种种原因,刘涌之死还是成了今年最大的司法新闻之一。

刘涌之死为什么引人注目?

其一,因为刘涌案与轰动一时的“慕马大案”纠缠不清,令公众怀有“是谁牵出了谁”、“还有多少猫腻”、“还能牵出几只大鳄”的疑虑,这些疑虑始终没有得到切实的澄清;

其二,因为刘涌案是建国以来罕见的大案要案,是有组织犯罪、黑社会性质犯罪、暴力犯罪之集大成者,猖狂作案三十余起,肆无忌惮、为所欲为,造成一死四残九伤(包括枪击警察、殴打执法人员),并有一大堆贪官污吏牵连在内,这些因素均足够吸引公众视听;

其三,刘涌案的审判过程扑朔迷离、一波三折,一审死、二审活、三审再死,“生存还是毁灭,这是一个问题”(引自莎士比亚名剧《哈姆莱特》)。否定之否定,使这个案子充满了神秘、诡异和戏剧性。传媒和学界,争执不休、沸沸扬扬。直到最高人民法院启动《刑事诉讼法》第205条的“提审”条款,史无前例地亲自再审这起普通刑案,才终于给刘涌的生命画上了句号。

刘涌案与“程序正义”

1、刘涌案在立案侦查阶段,就受到了沈阳市长——“大哥”慕绥新和法院院长——“干爹”刘实的“口头干扰”,未得逞。鉴于刘涌案与沈阳市中级法院的某些人物有着说不清道不明的关系,一审程序异地管辖、铁岭开审,这已经有点不寻常了,好在铁岭方面办事沉稳、波澜不惊。

2、辽宁省高级法院的二审程序先是拖拖拉拉审了一年又四个月,久审不决,本已令人生疑:刘涌盘根错节的关系网、刘涌的巨大财富究竟在二审中起没起到“干扰司法”的作用?没有疑问的是,刘涌有足够的财力雇用到中国最好的律师,而最好的律师除了卓越的辩才,还以刘涌的资金、由辩方出面,向法庭抛出一份貌似中立的“专家意见书”,甚至律师们也不惜采用给党政领导上书的方式,积极谋求行政“干扰”。

3、沈阳终审改判死缓,让人大跌眼镜,随之爆出另一个“程序正义”话题——为人诟病不已的刑讯逼供问题。判决书中除了含糊其辞的“鉴于其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及本案的具体情况”外,稍具体一些的描述是:“不能从根本上排除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存在刑讯逼供”,典型的春秋笔法,说服力十分勉强。“不能从根本上排除”是什么法律用语?为什么不能明明白白地说出来:刑讯逼供到底有还是没有?如果有,是否构成改判死缓的法定理由?按照证据规则,刑讯逼供给口供的鉴别、证据的采用、事实的确认带来了哪些变化?作为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之首要分子的刘涌,本应对组织所犯的全部罪行负刑事责任,是哪些重大而关键的证据改变导致了刘涌刑责的改变、从而导致了判决结果的改变?如果辽宁高院那份文理不通、制作粗糙的终审判决书能够经得起这些质疑,那么,他们完全有信心成为本年度向刑讯逼供猛烈开火的司法英雄,以区区刘涌一命,作为对刑讯逼供开战的超级武器,刘涌也算“立功”了。

4、然而终审判决的悖谬还是暴露在光天化日之下,最高法院最终否定了刑讯逼供的说法。值得注意的是,与孙志刚、李思怡、孙大午、郑恩宠等案件的情形一样,2003年中国的“网络民意”,仿如“网络陪审团”一般,在刘涌案中也形成了一股不可忽视的力量,这力量足以与金钱和权力的力量相抗衡。这种以正义为宗旨的庭外力量,说不说在我,听不听在你,显然与“干扰司法独立”无关。

刘涌之死的意义

并非密织的法网,几乎已经被一份可疑的判决书无情撕破,实质正义与程序正义几乎全都成为司法泡沫。最高法院当了一回从天而降的护法天使,该出手时就出手,以全新的角色,维护了法律的尊严。这是值得赞扬的。

黑帮可怕,黑金更可怕,收受黑金的黑官尤其可怕;黑社会可怕,社会黑更可怕,丧失了司法公平的社会之黑尤其可怕。

如果刘涌没有可观的财富和广泛的关系网,他的犯罪生涯可能早就终结了,他的末日断不会如此姗姗来迟。刘涌之死对于打黑除暴、对于反腐肃贪、对于司法改革、对于法制建设,究竟能产生多大的意义,尚未可知。但是,对于公众而言,它最大的意义在于驳回了财富者的免死特权。这一事件表明,在社会分化、贫富悬殊、特权现象日趋严重的中国社会,在所有未必公正的不平等面前,至少面对死刑,应该人人平等。

爱思想2004-01-05

作者 editor